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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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内容摘要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全部刑事案犯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且犯罪年龄低龄化日益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所注目。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学界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于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依据,也符合社会现实。但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其内容不仅仅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展开。本文拟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进行研析,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原因从宽处罚

目录

前言 (1)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能力 (1)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1)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4)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4)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5)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6)

(四)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必要性 (7)

三、从宽处罚原则的内涵 (8)

(一)“应当”的含义 (8)

(二)“从轻”处罚的含义 (9)

(三)“减轻”处罚的含义 (9)

四、从宽处罚原则在我国应用的情况 (10)

(一)在减刑方面的体现 (10)

(二)在缓刑方面的体现 (10)

(三)在假释方面的体现 (11)

(四)在累犯方面的体现 (12)

五、从宽处罚原则在应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完善方案 (13)

(一)是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13)

(二)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差别 (14)

(三)未成年从宽处罚情节与其他从宽或从严情节在案件中并存的情况 (14)

(四)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5)

(五)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 (16)

结语 (17)

参考资料 (18)

致谢 (20)

试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前言

1985年在意大利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犯罪道路”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同年11月29日经第十四届联合国大会批准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此规则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准则,其目的是在于建立未成年人人权的最低规范,并且对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进行指导。可见,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都已关注,并注意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皆有特殊原则。我国政府亦参加、批准了“北京规则”,在刑事司法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原则均作出了法律性的规定。例如,对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罚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等。

我国从建国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都有研究,只是当时的主流观点将未成年人归类于青少年,都以青少年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了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以未成年人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才盛行起来。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从宽处罚原则。笔者的写作思路比较简单,即先写出未成年人的概念及他们的责任能力,再简单说说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及他们犯罪的原因。由于他们与成年人有着不同的身心特点,应采用特殊原则,从而引出从宽处罚原则。然后就是从宽处罚原则在刑法中应用的情况,最后再阐述笔者自己的几个观点,即在应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完善方案。笔者写这篇论文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尽上绵薄之力。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能力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在很多国家中常常与少年通用,在法律上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是与成年人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法

定成年年龄为18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可见,在我国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任何一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很明确,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刑法及其解释中,都以“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刑法》第262条规定:“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可见,“未成年人”一词是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人群的一个法律用语,具有规范性、明确性、法定性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观念产生于旧派自由意志说,后又有新派对之进行修正。对责任能力本质的理解,是以对责任的理解为前提的。按照旧派理论,以自由意志为根据,认为人有去恶从善的自由意志,如果违反这一意志,施行违法行为,则其行为应受道义的评判,应负道义上的责任。然而自由意志并非每个人都具有,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辨别其行为价值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能产生责任问题,此种能力即为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简而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般而言,生活在人类社会的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其知识1后文引用的法律未直接写出是哪国法律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杨春洗、杨敦先、郭自立:《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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