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流速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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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流速

1、对问题的回答:300000m3/h除以3600s,再除以烟囱出口面积

(1*1*3.14159m2),得到出口烟速=26.5m/s;这个流速作为工业炉窑排气系统来说,是基本可以的!专家认为过大的依据是什么?应有出处的,建议直接去请教他!

2、就环境影响评价的排气筒出口内径和流速问题,下面做一简要的论述,请参考:

出口内径与出口烟速的核算

出口烟速、出口内径这两个参数,与排气筒排放烟气量有直接关系。单位时间内通过烟囱出口的烟气量(即排烟率Qv)除以烟囱出口面积即为出口烟速Vs。

(1)出口烟速与出口风速的比值

排气筒的出口烟速Vs,不得小于按GB/T13201中5.6.1节规定方法计算出的风速Vc的1.5倍。

(2)出口内径与烟气经济流速

通常,出口内径应根据设计最佳出口流速确定。烟气出口流速,涉及到“经济流速”的工程设计理念和烟囱高度合理性的问题。从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扩散角度来讲,在保证满足排气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出口烟速,有利于烟气及污染物的动力抬升和降低落地浓度。但是,出口烟速过高则易导致送风、排烟系统压力过大,经济上不适宜,且烟气在烟囱出口处会出现急剧夹卷效应;而出口烟速过低易造成烟气在烟囱出口处出现下洗,从而排烟不畅,不利于烟气排放和迅速扩散,既影响相关排烟设备正常运行和经济技术设计最优化,同时也会出现漫烟等扩散造成局部重污染。两者形成平衡,才是合理。

为避免烟气下洗和防风、防雨,有的排气筒在出口处设置帽沿状水平圆板,圆板向外伸展的尺寸至少应等于烟囱出口直径。为提高烟气出口速度,有的烟囱出口设计成文丘里喷嘴结构,但必须注意阻力的增加不致过大。

(3)出口烟速的一般规定

**关于排气筒出口烟速的一般规定可见于《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之5.3污染气体的排放之5.3.5“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m/s~25m/s左右。”

**烟气出口流速的确定,还应符合有关工程设计、防火设计、环保设计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例如:《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4-2008)规定:“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宜根据气体出口流速确定,气体出口流速可取10~16m/s”。

对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等烟气排放量较大的情况,其排气筒的烟气出口速度宜在10m/s~30m/s左右,最适宜的为15m/s;《锅炉房烟囱设计》里面提到机械通风全负荷时烟囱出口气体速度在12-20m/s;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7.6.5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10-20m/s设计;

对一般项目的烟气出口流速应在15m/s左右或在12m/s~18m/s之间为宜;

对工艺尾气及一般小锅炉排气筒其烟气出口流速,如超过2~30m/s这一范围或偏离15m/s太大,应对排气筒相关参数(烟气量、出口内径等)认真核实;

对采用室内通风的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出口流速不宜大于10.0m/s。

但对抽真空、不凝气等工艺尾气,其烟气量往往很小,烟气出口流速也很小,评价时应注意甄别判断,不必执行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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