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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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示范文本)

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示范文本)

附件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产品类别:食用香料香精
产品名称:食用香料香精
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联系:有效的企业联系电
话包括座机、手机
联系人:企业负责具体办理生产
许可证工作的人员XX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企业实际生产未满一年的可不填写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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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精法律规定(3篇)

食用香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用香精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中,以改善食品的口感、香气和色泽。

然而,由于食用香精的质量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规范食用香精的生产、使用和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食用香精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食用香精的定义和分类(一)食用香精的定义食用香精是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或合成,具有特定香气和香味的物质,用于食品加工,以改善食品的香气和口感。

(二)食用香精的分类1. 天然食用香精: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的香精,如花香、果香、肉香等。

2. 合成食用香精:指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制得的香精,如合成香料、合成酯类等。

3. 复合食用香精:指由天然和合成食用香精混合而成的香精。

三、食用香精的生产规定(一)原料要求1. 天然食用香精:应选用优质、无毒、无害的动植物原料,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处理过的原料。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选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原料。

(二)生产工艺1. 天然食用香精:应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提取,确保香精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采用化学合成方法,严格控制反应条件,确保产品质量。

(三)质量标准1. 天然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要求。

2. 合成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要求。

四、食用香精的使用规定(一)使用范围食用香精可用于食品、饮料、化妆品、烟草等领域。

(二)使用限量1. 天然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2. 合成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三)使用方法1. 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使用。

2. 不得超量使用。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生产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并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 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的平面布局图和设备清单;3. 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关技术文件;4. 工艺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证明;5. 原辅料、辅助材料的采购合同或者委托生产协议;6.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准;7. 环保设施和卫生条件的检查报告。

三、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

2. 部门审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派员现场核查。

3. 听证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听证会,听取企业对于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相关说明。

4. 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生产范围、规模、设备及技术要求,按照GMP要求合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五、许可证的维护和监管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定期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变更,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者撤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通过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促进整个香料香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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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更长的版本:六、生产许可证的意义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凭证,也是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

获得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开展生产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同时,许可证的颁发也可以有效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企业的规范发展,防止不合法行为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申证单元。

根据产品特征,每个申证单元划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3.1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 4种类型(小类):(1) 蒸馏类;(2) 浸提类;(3) 冷榨(磨)类;(4) 其他类。

1.3.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

1.3.3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

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1. 3.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卷烟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和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香精的有关香基,分为3种类型(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糊状)体态(定义1);(3)固体(粉末)类:指以食用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允许企业进行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合法凭证。

为规范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申请单位必须是经营注册的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厂房、设备和人员。

2.生产条件: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质量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测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三、申请流程1.申请书函:申请单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资料。

2.现场审查:相关部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审查,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

3.评审决定: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获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告知具体问题并要求整改。

四、许可证管理1.有效期: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2.变更申请:企业如需更改生产范围、生产工艺等内容,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3.证书挂靠:严禁将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借用、挂靠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检验产品质量和符合度。

2.投诉处理:公众和消费者发现持证企业有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六、处罚措施1.轻处罚:对违反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重处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影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将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上述为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持证企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做到合法合规生产。

希望各企业认真执行,确保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07•【文号】国质检监函[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71号2002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继续对香料香精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申请材料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可与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联系。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香料精细化工企业等。

第三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纳入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国家将加强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进行生产。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在加工、储存、包装等环节不受外界污染。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总结质量管理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购买或自行开展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化学、物理等指标的检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每年组织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停产并进行处理和追溯。

第四章:追溯管理第十九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方便追溯管理。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目录1 总则 (5)2 工作机构 (5)3 生产许可程序 (6)3.1申请与受理 (6)3.2试生产 (8)3.3实地核查 (8)3.4产品抽样与检验 (8)3.5审定与发证 (9)4 审查要求 (9)4.1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工艺操纵 (9)4.2必备的生产设备与检验仪器设备 (11)4.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5 生产许可证书 (21)6 生产许可标志与编号 (23)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23)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23)9 监督检查 (24)10 违法处理 (25)11 收费 (25)12 工作人员守则 (26)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26)14 附则 (26)附件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7)附件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1)附件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6)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销售或者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与食用香精两大类。

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

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规范

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规范

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类似于食品烹饪的原料和加工条件,由这些原料和加工条件所产生的食品反应香精无需进一步评价而被准许使用。

本规范适用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不适用于食品、香味提取物、结构明确的香料或其混合物及香味增效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GB ×××× 食用香精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 process flavoring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是一种通过加热食品组分和/或允许用于食品或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中的组分而制得的具有风味特性的产品。

4 良好生产规范的基本要求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和香味物质为食品组分,将作为食品组分对待。

4.1 人员4.1.1 对于负责生产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人员将进行适当的资格考核和培训以执行他们的职责,并应了解本规范。

4.1.2 所有从事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和包装的人员应清洁、穿戴合适、无传染性疾病。

4.2 建筑和卫生4.2.1 所有生产区域应清洁、整齐、通风。

应制定相关规定,指明清洁区域、清洁频率、清洁程序及负责清洁工作的人员。

应有适当的清洁设备和清洁材料。

4.2.2 在生产区域不允许吃东西、抽烟和不卫生行为。

4.2.3 在工作区域附近应有适当清洁和通风的盥洗设施,包括洗手和**设施,便于生产人员使用。

4.2.4 到所有生产区域的通路只限于指定人员通行。

4.3 香味组分和原料4.3.1 用于生产或销售的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所有组分和原料应由合格人员进行检查以符合使用要求,还要从卫生角度及是否存在污染物的角度进行检查。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7.1安全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

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合格□一般不合格□不合格7.2劳动防护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和记录,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和记录;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制度。

□合格□一般不合格□不合格*行业特殊要求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对允许使用香料的规定。

1.企业是否有GB2760国家标准文本;2.企业生产的食品用香料或香精产品是否符合GB2760国家标准的规定。

o合格o不合格附件一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编:产品名称:香料香精联系人:电话:传真:产品单元*核查结论审查组根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年月日至年月__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项目_____款、不合格项目款、严重不合格项目款、否决项目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审查组长:年月日核查组织单位:年月日审查组成员姓名单位职称核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只填写核查合格的产品单元。

序号核查项目一般不合格不合格否决项目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质量管理职责核查项目不合格审查组长:年月日2生产资源提供3人力资源要求4技术文件管理5过程质量管理6产品质量检验7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总计.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见表四4.4.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时,同时进行抽封样工作。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精编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精编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目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两大类。

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

本细则中香精也包括热反应香精产品和香基产品(以下统称香精)。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4个生产许可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单元分类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组织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审查组长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培训;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的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证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苏质技监食函[2008]4142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食函[2008]414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2008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发布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分包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为做好我省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香料香精的管理模式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7]11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各市局要加强宣传,让有关企业掌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政策规定。

要通过普查摸底的方式,尽快掌握辖区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分XXX生产情况。

对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要正确引导其做好产品申证工作。

三、各市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局质量管理部门联系,做好衔接工作,保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四、《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可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专区“食品生产监管司相关产品管理处”部分下载,也可在省局网站()食品监管页面下载。

五、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目前《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尚未正式发布,暂时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公卫执业医师考试辅导:食品用香料产品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公卫执业医师考试辅导:食品用香料产品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条 为了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品卫⽣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全国防⽌⾷品污染规划要点》,对⾷品⽤⾹料产品进⾏科学、合理、有计划地组织⽣产,严格质量管理,防⽌⾷品污染,保障⼈民健康,满⾜配套产品与出⼝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切⾷品⽤⾹料⽣产企业(不论企业的经济性质和⾪属关系)和⾷品⽤⾹料产品(暂不包括⽛膏、烟草⽤⾹料)。

本办法所称的“⾷品⽤⾹料产品、包括⾷品⽤天然⾹料,单离⾹料和合成⾹料、菌类⾹料等产品。

⾷品⽤天然⾹料主要指植物⾹料,系⽤物理⽅法从⾹料植物中萃取;单离⾹料,系⽤物理或化学⽅法从天然⾹料中分离⽽得;合成⾹料,系通过化学反应制得;菌类⾹料,系通过真菌发酵⽽得。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品⽤⾹料产品的⽣产同,实⾏颁布发“定点⽣产证明书”、“⽣产许可证”和“临时⽣产许可证”三种办法加以管理。

未获得上述三种证明之⼀的企业,⼀律不得⽣产⾷品⽤⾹料产品。

第四条 颁发“定点⽣产证明书”。

具有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定点⽣产证明书”。

1. 凡已列⼊国家标准“⾷品添加剂使⽤卫⽣标准”允许使⽤的或国际允许物⾹料,并已有包括卫⽣指标的国家或专业的国际的质量标准,使⽤⾯⼴,需要量⼤,原料充沛,销售稳定,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有发展前途的⾷品⽤⾹料产品。

2. 企业具有专业化的⼯业⽣产装置,设备,技术条件状况良好,布局合理,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户满意且已成为全国专业⽣产的主要⼚点。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附表⼀的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式⼗五份),按企业⾪属关系,向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所在省、市、⾃治区轻⼯(⼀轻)厅(局)。

经轻⼯(⼀轻)厅(局)会同同级卫⽣厅(局)及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并分别签署意见后,再由轻⼯(⼀轻)厅(局)汇总上报轻⼯业部。

由轻⼯业部会同卫⽣部及有关单位,组织审定,经签章后,颁发⾷品⽤⾹料“定点⽣产证书”。

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示范文本)

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示范文本)

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示范文本)附件2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产品类别: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名称:食用香料香精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联系电话: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联系人:企业负责具体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申请日期:年月日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

— 3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住所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上海市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邮政编码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所在的区域编码电话座机、手机尽量填全,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上企业。

传真尽量填全,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上企业。

电子邮箱尽量填全,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上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应完整填写。

经济类型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应完整填写。

工商登记机构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机构全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应完整填写。

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注册日期相经营期限与营业执照上规定相同。

— 33 —同。

固定资产(万元)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注册资金(万元)同营业执照。

年总产值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万元年销售额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万元年缴税金额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万元法定代表人同营业执照。

联系人和身份证号(同封面)应以企业主管质量负责人为佳,填写全名和完整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要求能时时畅通,包括联系人的座机、手机号码。

从业人员总数按企业实际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数按企业实际填写— 3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本企业(1).只生产食用香料和/或香精产品□;(2).既生产食用香料和/或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和/或香精产品□;(3).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

关于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108号)

关于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10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办食监函〔2010〕1108号关于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用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质监局〔2010〕138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抽样检验,应按照企业所申请生产产品实施。

抽样规则和取样方法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具备液体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油溶性和水溶性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具备粉末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拌和型和微胶囊型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

二、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证证书明细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打印,并明确具体产品类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食品生产许可函
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司,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年11月12日印发
录入:宫剑校对:郭向丹— 2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13•【文号】全许办[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香料香精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香料香精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保香料香精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对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产品种类实施生产许可的香料香精包括食用香料香精和日化用香料香精。

其中日化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化妆品用、餐具洗涤剂用、香皂用、神香用等品种;食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食品用、烟用、饲料用等品种。

二、管理模式按照“三种情况,两个渠道”的管理模式,对于只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的企业,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对于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既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又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也全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该类企业生产的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许可编号、审查内容等要求与食用香料香精相同,总局将在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工作要求各省局要严格坚持方便企业、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积极向有关企业宣贯“三种情况,两个渠道”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全许办明确的管理方式,明确食用香料香精和日化用香料香精的受理、审查等管理流程。

香料香精审查部要按照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只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进行审查,将审查材料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对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和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又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的企业进行审查,将审查材料报送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2•【文号】质检监函[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监函〔2010〕85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规定,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属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对已发放的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关于注销涵盖的产品范围。

《关于注销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964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442号)中涉及的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注销涵盖的产品范围为工业用香精香料,不包括食品用香精香料。

三、关于生产企业的过渡办法。

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本次取消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审批项目对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按照稳妥过渡的原则,对许可范围只包括工业用香精香料的,2010年8月-2011年8月,有关企业可以继续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2011年8月后,企业不得在生产中使用已注销的证书编号和标志;对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和标志至证书有效期满,之后依法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请你局做好对本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宣传协调,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有关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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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42页)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目录1 总则 (4)2 工作机构 (4)3 生产许可程序 (5)3.1申请和受理 (5)3.2试生产 (6)3.3实地核查 (7)3.4产品抽样和检验 (7)3.5审定和发证 (8)4 审查要求 (8)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8)4.2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10)4.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4.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6)5 生产许可证书 (19)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21)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21)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21)9 监督检查 (22)10 违法处理 (23)11 收费 (23)12 工作人员守则 (24)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24)14 附则 (24)附件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5)附件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38)附件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2)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两大类。

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

本细则中香精也包括热反应香精产品和香基产品(以下统称香精)。

1.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4个生产许可产品单元(见表1)。

表 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单元分类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小类产品举例1 天然香料蒸馏类香叶油浸提类桂花浸膏冷榨(磨)类冷磨柠檬油其他类天然薄荷脑2 生物技术香料不分类发酵法丁二酮3 合成香料不分类香兰素4 香精液体类水溶性香精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体态,如猪肉膏状香精。

固体(粉末)类指以香料与其他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某些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如鸡肉粉末香精。

2 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组织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审查组长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培训;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的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证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配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制修订《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审查材料、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部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申请和受理3.1.1申请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正本)。

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时,1.“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小类”和本小类三种不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的各一个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不分小类的产品申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容,必须首先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企业(1)只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2)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香精产品;(3)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

3.1.2.2企业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出示原件);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3.1.2.4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内容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3.1.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申请和受理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1.3.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

3.2试生产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3实地核查3.3.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审查组成员中应有一名熟悉香料香精行业生产情况的国家注册审查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派1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由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按上述原则组织对申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

3.3.2审查组组织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3.3.3审查组应当按照《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2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3.3.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并给企业留存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

不能当场确定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3.3.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3.3.6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申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3.3.7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组织审查组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审查部审查无误,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和检验3.4.1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 4.4.1)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和抽样单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检验报告》,连同加盖检验单位公章的抽样单各一式四份(企业、省局、审查部、审查中心各一份),一并寄到审查组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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