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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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附件1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印发实施后,全省锅炉污染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基本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为加快燃料清洁化进程、进一步减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有关锅炉综合整治系列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

一、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通过综合运用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完成小型高污染锅炉更新替代。

到2018年底,完成国家部署的高效锅炉推广,大幅提升锅炉效率,提高锅炉整体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实施在用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省内以煤、油、气和生物质能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能源结构,推动锅炉燃料使用多元化。

1.努力提高锅炉使用非化石能源的比重。

印发实施•广东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煤炭消费总量管理统计核算体系,控制锅炉燃料消费总量,实施新建燃煤锅炉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尤其是天然气在锅炉燃料消费中的比重,力争2017年底,天然气管道通达全省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集聚区,并促进锅炉用天然气价格下调。

2.提升锅炉用燃料的品质。

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推广使用洁净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分的原煤,煤炭含硫量应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过15%,油品含硫量应控制在0.8%以下。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标准)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标准)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 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进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 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 均称为无组织 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old of fugitive
b)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二类区;
c)三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三类区
4.2.2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2.2.1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排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
新 扩建污染源 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
总量
4.2.2.2 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本标准表 1 表 2 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 3 表 4 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循环流 化床发电锅炉 燃油 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 5 表 6 表 7 表 8 适用于发电的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 沸腾 燃油 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 燃油 燃气锅炉 使用甘蔗渣 锯末 稻壳 树皮等燃料的锅炉 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 9 表 10 表 11 适用于水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35-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35-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4.1指标体系 (2)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4.3标准值 (3)4.3.1时间段划分 (3)4.3.2工艺废品 (3)4.3.3火电厂 (19)4.3.4锅炉 (20)4.3.5水泥厂 (22)5监测 (23)5.1采样 (23)5.2采样点 (23)5.3时间和频率 (24)5.4监测分析要求 (24)5.5排气量的测定 (24)5.6分析方法 (24)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6标准实施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表4 P值、m值系数 (20)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表12分析方法 (2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采用年限制;----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ICS 13.040.40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2010-06-09发布2010-11-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3)6 标准实施 (5)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5)I / 9前言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1日
120 80a
150 80a
80 50a
2013 年 1 月1日 80 100 80a 120 80a 50
50
80
新建、扩建、改建 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80 100 80a 120 80a 50 50 80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 定,但不得低于8m。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如果达不到4.3.1、4.3.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 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 监测
新建、扩建、改建 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A
200
200
≥7MW(10t/h)锅炉
B
300
300
燃煤锅炉
400
A
300
300
<7MW(10t/h)锅炉
B
400
400
燃油锅炉
A
400
300
300
B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00
400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200
200
200
4.2.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的规定
锅炉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执行HJ/T 56、HJ/T 57、HJ/T 42、HJ/T 43及《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的规定。
烟气黑度测定方法执行HJ/T398-2007和《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规定。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目 次
1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 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表5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D)
MW
D<0.7
0.7≤D<1.4
1.4≤D<2.8
2.8≤D<7
7≤D<14
14≤D≤28
t/h
D<1
1≤D<2
2≤D<4
4≤D<10
10≤D<20
20≤D≤4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3.2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A
120
80a
80
80
1.0
B
100
80a
100
80a
<10t/h
全部区域
150
80a
120
80a
120
80a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80
50a
50
50
其他油品
A
50
50
B
80
8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30
30
30
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范围 (1)2标准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4.1指标体系 (2)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4.3标准值 (3)4.3.1时间段划分 (3)4.3.2工艺废品 (3)4.3.3火电厂 (19)4.3.4锅炉 (20)4.3.5水泥厂 (22)5监测 (23)5.1采样 (23)5.2采样点 (23)5.3时间和频率 (24)5.4监测分析要求 (24)5.5排气量的测定 (24)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6标准实施 (24)附录A〔标准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附录B〔标准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表4 P值、m值系数 (20)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表12分析方法 (2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采用年限制;----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新增控制工程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工程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标准性附录。

DB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广东省)

DB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广东省)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1
DB 44/765-2019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
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
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改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DB44765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765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765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765-2019代替DB 44/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2019-03-06发布2019-04-01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DB 44/765-2019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6 实施与监督(6)iDB 44/765-20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更改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收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将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_765-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_765-2010)
表5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D)
MW
D<0.7
0.7≤D<1.4
1.4≤D<2.8
2.8≤D<7
7≤D<14
14≤D≤28
t/h
D<1
1≤D<2
2≤D<4
4≤D<10
10≤D<20
20≤D≤4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3.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5.7
多台执行不同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锅炉,烟气经同一条烟囱排放的,每台锅炉应单独设置排放监测孔。确实不能单独设置的,烟气混合排放口浓度及混合过量空气系数应执行按锅炉出力折算后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混合浓度按式(2)计算:
……………………………………………(2)
式中:
——烟气混合排放口最高允许排放混合浓度,mg/m3;
6.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锅炉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A.1
A.2
A.3
A.4
无组织粉尘
(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mg/m3)
0.5
4.2.5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见附录A。
4.3
4.3.1
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40t/h)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5规定执行。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排气筒和烟囱规定

排气筒和烟囱规定

排气筒/烟囱规定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4.3.4.4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40t/h 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设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3.4.5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3.4.6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3.4.3 4.3.4.4 4.3.4.5 的任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限值的50%执行。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 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ICS 13.040.40Z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2010-06-09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DB44 /765-2010目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内容 ..................................................................... ....... 2 5 监测 ..................................................................... ........... 4 6 标准实施 ..................................................................... .......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IDB44 /765-2010前言DB44/765- 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7-89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89-12-05发布 1990-06-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引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3840 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 9079 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3.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3.1一类控制区,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市城区(含县城)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教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本控制区内不准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

非工业生产设施和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

3.2二类控制区,指各市市区(含县城)除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县(市、区)辖镇的镇区;工业集中区。

本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3.3 三类控制区,指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

本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4 对执行相应级的排放标准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排放源,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标准值4.1 废气排放标准值4.1.1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力发电厂(含热电并供)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最高容许排放量,执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二氧化硫容许排放量应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的规定进行计算。

4.1.2化工、冶金工业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气筒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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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1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改建锅炉:指更新改造的锅炉(不含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治理设施改造)。
14
区域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A、B二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A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建成区。珠三角经济区的行政辖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范围为东经111º59.7′~115º25.3′、北纬20º17.6′~23º55.9′。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净化装置的锅炉,其锅炉出口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raw gas dust density
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500
燃油锅炉
全部油品
A
500
300
300
轻柴油、煤油
B
500
400
B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4.2
4.2.1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燃煤锅炉
≥7MW(10t/h)锅炉
A
120
80a
80
80
1.0
B
100
80a
100
80a
<7MW(10t/h)锅炉
全部区域
150
80a
120
80a
120
80a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80
50a
50
50
其他油品
A
50
50
B
80
8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30
30
30
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4.2.2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目 次
1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在用、新建、扩建、改建锅炉in-use, new, expansive, constructed boiler
在用锅炉: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锅炉(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试运行通知为准)。
新建锅炉: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锅炉(含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批准、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锅炉)。
扩建锅炉:指在原有锅炉房基础上,为增加锅炉房容量而建设的锅炉。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是指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1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表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燃煤锅炉
≥7MW(
300
B
600
400
400
<7MW(10t/h)锅炉
A
500
400
400
B
65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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