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爆炸物有关的犯罪问题新刑法条文

合集下载

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

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

也 就是 非 法 生 产 烟 花 爆 竹 的 行 为 应 当 视 为 犯 罪 予 以 打 击 。通 过 分 析 可 知 刑 法 意 义 的“ 爆炸物” 应包括“ 烟花爆竹” 。
关键词 :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 爆炸物 ; 烟 花 爆 竹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3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5 3 7 9 ( 2 0 1 3 ) 1 2— 0 0 4 3 —0 3
根, 银粉 1 0 k g , 硫磺 6 7 4 k g , 成 品 鞭炮 5 4 4 0 2响 , 半
成品鞭炮 3 4 3 0 0响 。对 于这 种 非 法 生 产 行 为 应 如
何 定性 , 存 在分 歧 。 由于 非法 制 造 爆 炸 物 罪 属 于 重
罪, 起 点刑 是 3年 以上 , 情节 严 重 的 , 可处 1 0年 以上
时, 发 现 民房 内在 非 法 制 造 鞭 炮 , 查 出引线 3 4 3 0 0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来 确 定 。空 白罪 状 规 定 的犯 罪, 都是 以违 反 有关 经济 、 行 政管 理法 规为 前提 。因 此, 适用 空 白罪 状 进行 定 罪 , 必 须 与有 关 经 济 、 行 政
乐用 品不 应 包括 在本 罪 的爆 炸物 之 内口 ] 。笔者 认 为
用爆 炸物 品 安全 管理 条例 》 , 该 条例 未将 制造 烟花 爆 竹 的黑火 药 、 烟火 药等 纳入 调整 范 围 , 可 以说 对 于烟 花爆 竹 中 的烟火 药 、 黑 火 药是否 属 于“ 爆 炸物 ” , 司法
有 期徒 刑 、 无期 徒刑 或 者死刑 , 因此有 观 点认 为将 用 于 制造 烟 花爆 竹 的黑 火 药 、 烟 火 药 视 为 爆 炸 物 予 以 打击 , 有 违 罪刑 相适 应 原 则 ; 既然 国务 院颁 布 的《 民 用爆 炸 物 品安全 管 理条 例 》 所 附的《 民用 爆炸 物 品 品 名表》 , 已经 明确 将 用 于 制 造 烟 花 爆 竹 的 黑火 药 、 烟 火 药排 除 于 民爆 物 品范 畴 , 那么 , 烟花 爆 竹等 一般 娱

我国刑法第125条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两个问题

我国刑法第125条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两个问题

我国刑法第125条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两个问题我国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涉爆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由于该条仅对罪名和刑罚作了粗略规定,没有具体的罪状表述,因此不利于实践操作。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发布实施了‚法释(2001)15号‛《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对涉枪涉爆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

但该解释在确立此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却未对‚非法运输‛含义进行阐述,又在阐述‚非法储存‛含义上留下了缺憾,值得我们加以重视和探讨。

案例一:甲与丙属同村不同组的农村人口,住所相隔仅几分钟路程。

甲欲将其盗窃所得的炸药卖与乙,乙吩咐其妹丙将炸药用背蔸从甲家背回丙家,且暂时就放在丙家。

丙答应后将炸药背回且存放于家中。

本案中丙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成立‚非法运输‛却让人有些困惑。

按照中国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将物资或人从一地运往另一地。

刑法理论中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一般解释为: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

这里的‚一地‛和‚另一地‛到底如何确定?是依照我国行政区划为标准呢?还是以距离长短为标准呢?如果依照前者,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一是出现同乡、同村或同组之间的运送,是否属于‚非法运输‛呢?二是如果在省、县、乡镇交界处的短距离搬运,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如果以运送距离长短为标准的话,那么多远的距离又才能叫做法律意义上的‚运输‛?这显然不好确定,我们在‚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中亦不能找到答案。

案例二:甲将自制的‚土炸弹‛(属爆炸物范围)赠送乙,乙将该‚土炸弹‛藏于自己家中,后案发。

本案在办理时同样会让人感到不知所措。

因为根据‚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论民用爆炸物品的刑法规制

论民用爆炸物品的刑法规制
如 矿 山生产 、 路 架 桥 等 , 修 以及 在 人 们 的 日常 生 活 中, 如节 日、 庆典 等 , 广泛 使用 , 以它们 既是 经济 被 所 建设 和 人 民生活 必需 的生 产 资 料 和 消 费 品 , 是 破 也 坏性 极 大 、 能被 犯 罪 分 子 和 敌 对 势力 利 用 的危 险 可
品 为犯罪 对 象 的犯 罪 行 为和 在 民用爆 炸物 品 的使用 中造 成事 故 的犯 罪 行 为 , 以及 将 民用 爆 炸 物 品作 为
实施 其他 犯 罪 的工具 的犯 罪 行为 。可 见涉 爆犯 罪有
三类 :

非 电导爆 系 统 、 爆 药 、 破 剂 等 爆 破 器 材 和 黑 火 起 爆 药、 烟火 剂 、 烟花 爆 竹 等 物 品 。它 们 在 生 产 建 设 中 ,
十分 猖獗 。
( )非法 制造 民 用爆 炸物 品的犯 罪 严重 一
作者简 介 : 曼媛 (9 3一) 女 , 邢 16 , 山西太原人 , 山西警 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 。

5 一
山 西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为 了防止在 制造过程 中发 生恶性 事故 和从根 本
上杜 绝非法 生产 的 民用爆 炸 物 品进入 市 场 , 国家对 民用爆 炸物 品的生 产安全 作 了严 格 的要 求 。但 是 由 于 民用 爆炸物 品存 在很 大 的市 场需 求 , 且 非法 制 并 造 民用爆 炸物 品成本 低 且 利 润 大 , 以非 法制 造 民 所 用 爆炸 物品 的犯 罪 严 重 。 目前 , 私制 炸 药 每 吨成 本
爆 炸物 品 的罪名很 多 , 分布 在 不 同的章 节 中, 即根 据 其侵 犯 的客 体 不 同 , 定 了不 同的 罪名和 法 定刑 , 明 国 规 表

论硝酸铵作为爆炸物的刑法属性

论硝酸铵作为爆炸物的刑法属性

2023年9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Sept. 2023 第5期 (总第141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5 (Ser. No. 141)论硝酸铵作为爆炸物的刑法属性殷英华(山西警察学院 治安系, 山西 太原 030401)摘 要:我国刑法第125条关于爆炸物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所以在刑法没有对爆炸物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危及公共安全的爆炸物质都应当是爆炸物。

为了正确办理涉硝酸铵案件,应将硝酸铵纳入刑法涉爆犯罪的爆炸物范围。

一方面科学界定爆炸物的内涵,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力求同案同办;另一方面完善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爆炸物的规定,使法律适用能够统一和公平。

关键词:硝酸铵;刑法;爆炸物;行政法中图分类号: D9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3)05-0052-06收稿日期:2023-01-01作者简介:殷英华(1965—),女,山西平陆人,副教授,硕士。

研究方向:民用爆炸公共安全,危险品管理。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三个涉爆犯罪罪名①。

这些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表明了涉爆犯罪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安机关是爆炸物品的监管部门,承担着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职责,也是涉爆案件的侦查机关,履行对涉爆犯罪的预防、打击、侦查取证的司法职权。

公安机关应做到准确办案和有效打击协调一致,但是刑法未对“爆炸物”的内涵或外延进行明确规定,如民用爆炸物品是否是爆炸物?作为原材料的硝酸铵是否属于上述涉爆犯罪中的爆炸物?这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了困扰,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因素,使得办案民警陷入很大困惑。

一、爆炸物的界定什么是爆炸物?对爆炸物的界定是办理涉爆炸物行政违法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关键,也是民用爆炸物管理的核心要素,因此,如何界定爆炸物,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2.03.15
•【文号】法释〔2002〕7号
•【施行日期】2002.03.26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
通过)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
(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如果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任何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均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这里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法律责任1.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为在实践当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十分复杂,危险物品种类不同、违法行为性质不同等,其主管部门也不同。

除安全生产法外,我国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还制定有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因此,本条没有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而仅仅作了衔接性规定,实践中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上述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二、主体
• 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从事生产、储存、运 输和使用危险物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具有 责任能力的公民,如旅客违反危险物品规定, 携带危险物品乘坐火车,引起爆炸,造成严重 后果。
二、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 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 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 意。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携带危 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 。 •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 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 支、弹药、管制刀具或 者爆炸性、易燃性、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 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 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二、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对危险 性物品的安全管理秩序由相关系列法律、法规 所组成,如《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民用 核材料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 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安全生产管理的紧 急通知》、《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加 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易燃 物品防火管理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等等。
二、客观方面
•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实施了违反国家有 关主管部门为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制 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危险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爆炸性”物品,是 指多种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类炸药、雷管、非电导爆系 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以及黑火药、烟火剂、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等;“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胶水 以及各种很容易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 指铀、镭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能对人体或牲畜能够 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钾等其他 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腐蚀性”物品, 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2)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3) 在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4)行为的结果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 程中。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一、《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武器攻击案件法律条文(3篇)

武器攻击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预防和打击武器攻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武器攻击案件,是指非法使用武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领馆、军事设施等进行的攻击行为。

第三条武器攻击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国原则;(二)保障人权原则;(三)预防为主、打击结合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

第四条对武器攻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适用本法律。

第二章立案与侦查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接到武器攻击案件举报或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第六条对武器攻击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武器攻击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第八条侦查机关在侦查武器攻击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证人、被害人;(二)勘验、检查;(三)鉴定;(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五)查询、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六)采取强制措施;(七)其他侦查措施。

第九条侦查机关在侦查武器攻击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收集证据;(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四)不得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条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三章起诉与审判第十一条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武器攻击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器攻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罪名、刑罚适用准确;(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武器攻击案件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武器攻击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无罪案例1:李XX运输爆炸物案

无罪案例1:李XX运输爆炸物案

无罪案例1:李XX运输爆炸物案云南商人李X坤等人运输爆炸物案——律师辩护后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云南商人李X坤为生产烟花爆竹,委托李X云从广西购进并运输一批爆竹引线回云南。

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无相关证照,李X云等三人被认为涉嫌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如其三人的被指控罪名成立,作为老板的李X坤同样也构成该罪。

李X云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辩护律师认为,李X云等人买卖、运输的爆竹引线,不属于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范围,他们不构成该罪。

为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韦荣奎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对李X云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词关于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涉嫌运输、买卖爆炸物一案的法律意见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涉嫌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一案,日前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在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李X云、普X清、吕X雄的委托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有关情况,我们认为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他们应不起诉为宜。

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一、李X云等三人运输、买卖的爆竹引线,不在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范围之列。

1、《刑法》中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所指的“爆炸物”,应当具有爆炸性能和较大的杀伤力,一旦出事,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也正是由于这些物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才成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对象。

2、而现实生活中爆炸物的种类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爆炸物都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物,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5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中,只将制造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烟火药列为刑法调整的对象。

而李X云等人买卖、运输的是爆竹引线,爆竹引线仅仅是爆竹的一个组成部分,还不是爆竹。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行为: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五违反存储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中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炸物罪探析

刑法中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炸物罪探析

刑法中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炸物罪探析炸物作为一种危险品,具有毁灭力极大的特点,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刑法对非法制造、买卖和储存炸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序良俗。

本文旨在探析刑法中关于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炸物罪的相关条款,以及犯罪类型的特点和法律适用。

一、非法制造炸物罪根据我国刑法,非法制造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制造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的行为。

非法制造炸物罪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主观方面:非法制造炸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制造炸物的主观意图。

2. 客观方面:非法制造炸物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擅自制造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即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

对于非法制造炸物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刑法责任和刑罚范围。

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刑法对该罪的刑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非法买卖炸物罪非法买卖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购买、销售、运输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的行为。

非法买卖炸物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 主观方面:非法买卖炸物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购买、销售、运输炸物的主观意图。

2. 客观方面:非法买卖炸物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擅自购买、销售、运输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即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的爆炸物交易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买卖炸物罪也面临着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刑罚。

三、非法储存炸物罪非法储存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储存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的行为。

非法储存炸物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 主观方面:非法储存炸物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储存炸物的主观意图。

2. 客观方面:非法储存炸物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擅自储存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即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

对于非法储存炸物罪,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刑罚。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炸物罪在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王军强李加玺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三、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范围认定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5个部分,共25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

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均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完善。

实践中,部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安全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最终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典型的如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年发生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迫切需要刑事法律作出及时有效应对。

刑法分则条文第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条文第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条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涉爆犯罪中"爆炸物"概念之界定

涉爆犯罪中"爆炸物"概念之界定
R N J o— i E i j o a a
(colf a , ua n e i , hn 302 C i ) Sho oLw W hn irt Wua 07 , h a U v sy 4 n
Absr c : h urn r n llw fo rc u t o sn t e n h o c p f“ x lsv ” whc ed oic nit t a t T ec re t i a a o u o nr d e o f etec n e to e poie , ih la st n o ss— c mi y di
法携带 危 险物 品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罪 , 险 物 品肇 事 罪 , 2 1 贯彻 刑事 政策 的必 然要 求 危 .
非法携带爆炸物参 加集会 、 游行 、 示威罪 。在刑法条
文 中 ,爆 炸物 ” “ 出现 6次 , 爆 炸性 物 品 ” “ 出现 3次 , 若 干 意见 》 定 : 对 于 故 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犯 罪 这 种 规 “ 但 现行 刑 法未 对 其 概 念 进 行 界 定 。《 高 人 民法 院 严重 危 害社会 治安 的犯罪 要作 为严 惩 的重 点 , 法从 最 依
关 于 审理 非法 制造 、 买卖 、 运输 枪支 、 弹药 、 炸 物 等 重处 罚 。 爆 ”目前 我 国 的涉爆 犯 罪很 猖獗 , 重 危 害 了 严
刑 事案 件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称 公 共安 全 。 因此 , 定 罪 量 刑 时 , 当将 一切 具有 爆 ( 在 应 《 释 》 第一 、 、 条 对 其 中 四罪 中 的 “ 炸 物 ” 解 ) 四 六 爆 进 炸危 险性 , 能够 对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的健 康 、 生命 以及 财

刑法条文关于单位犯罪

刑法条文关于单位犯罪

1234567891011121314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5。

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造成火灾、爆炸,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罪的主要责任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如果有人因过失行为造成火灾、爆炸导致严重后果,那么这个人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除了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火灾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火灾事故中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1. 建筑物使用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物使用者应当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挥疏散人员,协助消防救灾,并且配合消防机构进行对建筑物的安全检查、检验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若因未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火灾事故,建筑物的使用者将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2. 建筑物业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修建、改建、维修的业主、承租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火灾防护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若因未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火灾事故,也将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3. 管理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所属房屋进行常态化的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如果管理单位未尽到以上义务,造成火灾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4. 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建筑物进行审核和审查,造成火灾隐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建筑物进行检查、检验,造成火灾隐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火灾事故中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2020年法考爆炸物题目

2020年法考爆炸物题目

2020年法考爆炸物题目
2020年法考中涉及爆炸物的题目有以下几道:
1. 问题,爆炸物的定义是什么?它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爆炸物是指能够在一
定条件下产生爆炸性能的物质或装置。

法律上将其界定为一种危险品,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2. 问题,对于非法携带、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的行为,法
律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携带、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属于危险品犯罪行为,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相关罪名包括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运输危险物品
罪等,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问题,在法律上,如何判断爆炸物的危险性质?
回答,法律对爆炸物的危险性质进行了分类,主要根据爆炸
物的爆炸性能、稳定性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爆炸物被分为易燃易爆物、压缩气体、自反应物质、氧化剂、毒害物质等不同类别。

4. 问题,在处理爆炸物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规定需要遵守?
回答,处理爆炸物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法获取爆炸物的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储存和运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私自携带和使用爆炸物等。

5. 问题,在爆炸物案件中,法律如何界定犯罪的主体和客体?
回答,在爆炸物案件中,犯罪的主体通常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而犯罪的客体则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的人员、财物以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以上是对2020年法考中涉及爆炸物的一些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够满足你的需求。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爆炸和爆炸物有关的犯罪问题
新刑法条文(摘录)
【法条规定】
新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习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发扬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生成2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
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 15号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休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放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
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凶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的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形之一的,属开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的;
第六条非法携带炸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理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九条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款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