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综合解释勘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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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解释

A.九总说明及费用定额

A.1本基价表内的工料消耗和施工工艺是按什么质量标准编制的?

答:是按合格品标准编制的。

A.2.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是否均按定额基价标准取费?

答:均按定额基价标准取费。

A.3.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含脚手架、模板)及中小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用如何计算?

答:发生时按实计算。

A.4.基价表是否包括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费?如未包括,如何计算?

答:未包括,发生时按实计算。

A.5.因环保部门规定而收取的费用,如何计算?

答:发生时按实计算。

A.6.临时设施费的主要材料摊销量是多少?。

答:临时设施的主要材料摊销量按每万元临时设施费摊销:钢材0.91t、原木1.82m3、水泥(32.5)3.25t、标准砖16.68千匹。本摊销量并入工程材料用量内,进行材料价差单调。 A.7.总说明第22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为贯彻建筑工程总承包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肢解发包工程的规定,少量特殊工程经征得总包方同意后,可委托分包。

总包费和配合费用只适用于允许分包的少量特殊工程。

总包方按分包工程:土建工程按基价直接费的5%收取总包和配合费;装饰、安装工程按基价人工费的20%收取总包费和配合费。其职责范围为: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垂直吊运等。

A.8.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价差是否允许调整?如何调整?

答:①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允许调整价差,计入按实费用栏。

②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由建设单位交款时,则施工单位按表计量,合同中未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基价表内单价计价退还建设单位;合同中已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合同中内水电单价(含价差)退还建设单位。由施工单位交款,则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实际交费单价减去基价表内单价调整水电差价。

⑧未安装水、电表时,土建工程其水费按基价直接费的0.7%,电费按基价直接费的

0.8%;装饰、安装工程其水费按定额人工费的3%,电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退还建设单位。 A.9.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在其他直接费内只含有少量零星材料的转运费用,大量材料的转运费如何计算?

答:①原则上按实计算。考虑城区内建筑施工场地的特殊情况,为简化计算,在城区内可按工程基价直接费的 1.2%扩大系数包干使用,其余区域则原则上按实计算,列入“按实计算费用”栏内。

②采用预拌砼的工程,其砼输送泵或泵车输送的砼量达到单位工程现浇砼总用量的40%以上时,可按基价直接费的0.6%扩大系数包干使用。

A.10.现行包干费中未包括的:(1)一月内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16小时内的停工、窝工损失;(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每月在8小时以内的损失;

(3)建筑工程在交工前的成品保护费;(4)材料的代用(不含钢材)等内容如何计算?

答:为简化计算,现规定采用扩大包干办法,包干系数按基价直接费的1.5%计算。该费用列入“按实计算费用”栏内。

A.11.渝建价发[2002]14号文规定如何执行?

答:渝建价发[2002]14号文规定,明确指出我市现行土建、市政、园林、房屋维修、装饰,安装等定额及《砼及砂浆配合比表》的工程的砂浆和砼配合比都执行此文,并按文件规定调蕞其基价。

A.12.土建工程项目及装饰工程项目由同一个土建施工单位施工时,套用什么定额?如何取费?

答:由同一单位承包土建、装饰施工,仍执行《99重庆市基价表,基价表缺项时可套用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子项基价进行换算,基价换算方法:人工费按装饰定额子项工日消耗量乘以18元/工日:材料费由装饰定额子项的未计价材料消耗量乘以99年《重庆市材料价格基价表》相应材料基价与装饰定额子项的计价材料费之和组成;机械费仍按装饰定额各分部系数计算,经换算的工、料、机组成的定额基价列入土建定额直接费,按土建工程计取相关费用。

A.13.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外墙面砖成品的抗粘接实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挖孔桩基础的抽芯、桩的破坏试验及具有合格证的其它材料成品、半成品发生的多次重复性检验(试验)费用如何计算?

答:检验合格者,按实计算,列入“按实计算费用”栏内。

A.14.特殊工程如何划分类别?

答:工程类别实行建设工程类别核定制度,特殊工程类别由市造价管理总站统一核定。 A.15.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实物,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如何退价?

答:甲供材料到施工单位指定堆放点(仓库),甲供材料费的扣除应根据提供材料的数量及预算书编制的材料价格确定,并扣除合同价下浮比例及乙方仓管费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退还给甲方。

A,16.按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履约过程中由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指定或购买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材料结算时如何结算?

答:(1)由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指定采购(包括定价)或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在编制预(结)算时,可不再执行因承接工程时的上浮和下浮比例。

(2)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在市外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指该种材料本市能保质、保量供应的),在办理材料结算时,除不再执行上浮和下浮条款外,还应另按指定部分的材料总价款加收材利,采购及保管费:材料5%、设备2%。

A.17.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标准如何计算?甲供材料设备,其采购及仓管费施工单位如何计取?

答: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三材按2.5%,其他材料及半成品按3%,设备按1%计算。

甲供材料运到乙方指定材料地点,甲方收取采购仓管费1/3,乙方收取2/3。

A.18.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如何执行?

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属国家强制执行行业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应按照渝建发[2002]167号文规定执行。

A.19.“重庆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第四条规定如何执行?

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第四条条款规定时,将其增加脚手架系数并入其综合脚手架基价子项内,并收取各项费用。

A.20.基价表规定凡使用砼输送泵或泵车输送砼的工程,其工程垂直运输费乘以系数0.95,泵送混凝土的数量有无量的限制?

答:有量的限制。单位工程凡使用砼输送泵或泵车输送的砼量,达到整个工程现浇砼总量40%以上的,工程垂直运输费乘以0.95,否则不乘以0.95系数。

B.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B.1.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设有变形缝的,变形缝面积计在高跨或低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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