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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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家寨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从严管理、依法治矿,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规范操作理念,提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总安字[2009]3号)和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通用部分

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条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2条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

第3条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

第4条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

第5条在井下无视安全随意拆卸矿灯的。

第6条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

第7条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仪表的。

第8条造成工亡事故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构成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

第10条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

第11条对国家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所认定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

第12条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3条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第14条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

第15条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现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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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岗位,一经举报或检查发现违章指挥生产的。

第16条各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或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又不及时修改补充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擅自安排施工的。

第17条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18条酒后入井或上岗的。

第19条一般工种岗位脱岗的列入第三款。

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20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不按矿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单位安全会议)的及不参加矿安全、通防调度例会的。

第21条对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及会议精神不积极组织传达贯彻和付诸实施的。

第22条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人员,单位正职及主管技术员在入井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以及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

第23条对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落实的。

第24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的。- 2 -

第25条各级管理人员凡查处“三违”不按有关规定处罚的。

第26条各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监人员检查行走的路线,事前未提出任何具体整改意见走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第27条安监人员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及解决期限的。

第28条对组织的各类检查拒不参加或无故迟到的。

第29条安监人员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拒不签字或不按时整改反馈的。

第30条谩骂各级检查人员的。

第31条“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撒谎瞒报的。

第32条单位正职在新工人入井前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无老师傅带领以及不满三个月而让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的。

第33条单位不按规定组织人员培训,每出现一人次缺员、顶替的。

第34条单位值班领导不组织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擅自离岗的。

第35条单位职工及带班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私自入井的。

第36条每一入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安监人员(或把钩工)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和扰乱井口秩序的。

第37条井口房内或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的。

第38条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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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戴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第40条班组长不与本班工人同下同上的。

第41条乘坐罐笼或人车不排队,不听从井口把钩工或安监人员的指挥有意扰乱秩序的。

第42条不持证上岗或岗证不符的。

第43条在岗位上脱靴、脱帽、关闭矿灯的。

第44条工作期间精神不振,随意坐、躺、靠的。

第45条井下各工作地点设置靠板、卧铺的。

第46条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有碍精神文明的;物料码放不整齐、不挂牌管理的;机器设备、备件、材料乱扔乱放的。

第47条一般工种岗位睡岗的。

四、对其他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责任者,酌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第二章开掘

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48条临时支护不跟头(包括锚喷巷临时封闭)空顶作业的。

第49条掘进上山,耙岩机固定不牢未安装卡轨器和固定绳索的。

第50条综掘机启动前未提前发出报警信号的或发出报警-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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