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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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 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按规定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与普通高中、普通高校以及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重复注册的学生,必须消除重复注册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巳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离校实习学生国家资助金资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年级禁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学期仅可安排不超过一周的教学实习。二年级每学期可安排不超过三周的教学实习,原则上二年级下学期最后一月(一般是6月1日之后)可以安排学生开始教学实习。

不符合规定离校实习的学生,从离校次月起不再享受资助,返回学校学习后重新开始资助。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给受助学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交学生本人保管、使用。学生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学桉应当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时要明确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上报,对于退学、转学、休学、参军及其它流失学生信息要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对受助学生的申请和认定工作。20%~比例控制范围、通过学生申请和班级、学校评审.评选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点是: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孤儿,一至四级残疾学生,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重点加强对非全日制学生、大龄学生无身份证学生、无户口学生已流失学生、重复注册学生、虚假注册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检查。

四川省中等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 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2.对民办中职学校,按一二年级符合免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的财政补助标准计算补助资金,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实行全面免学费后按政策应补助学校的财政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享受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有三年级以上学生的,计入三年级学生人数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包括:舞蹈、唱歌、乐器、播音等。美术、动漫设计等非表演专业属免学费范围。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按规定认定免学费学生范围。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

一般不能享受免学费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与普通高中、普通高校以及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重复注册的学生,必须消除重复注册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桉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免学费学生范围.

第九条免学费学生须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审核备案表》(见附件),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班主任审核签字后,学校校长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备案表》由学校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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