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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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第一章〉重点问题
一、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二、"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及意义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叔向指责"铸刑书"使"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是对礼的破坏;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和坚决立场。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子产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的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2、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是以刑法。这与他区分礼仪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打破了"出礼而入刑"的传统。
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倒言反事"的方式鉴别人犯陈述的真伪。
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
三、邓析的法律思想
(一)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法律思想
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为此,子产发布的每一项政令,邓析都要进行指责和评论。
邓析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上。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当然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二)邓析的《竹刑》
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并且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竹刑"。
邓析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并传授《竹刑》。《左传》记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实施后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当时影响很大。
第二章〉重点问题
一、礼治的基本原则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
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所以,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
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亲亲"和"尊尊"是最基本的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