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七篇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卫生法学练习题
3.卫生法律的立法提案风以由下列哪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A.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安员会 B.卫生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E.省级人大常委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出下列哪项签署令予以公布?
A.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部长
D.中国共产党总书记 E.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 简答题 卫生法的特征?
4、 选择题 1、在卫生法的渊源中,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
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是
A.卫生行政法规 B.卫生行政规章 C.地方性卫生法规 D.地方性卫生规章 E.地方性卫生法律 2、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A.《国际卫生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C.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
定
9.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 )。
A. 颁发卫生许可证
B. 颁发执业证书
C. 颁发营业执照
D. 颁发注册证书
10. 哪一项不属于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A. 一般程序
B. 责令停产
C. 简易程序
婚前保健包括哪些内容 四、选择题
1.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开展夫情人
工授精医疗机构的部门是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下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卫生部
2.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供精人
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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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 (一)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一概念 (二)放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较低赔
偿标准,而使用了人身伤害的一般性标准.
(三)在举证责任上,放弃了”举证责任倒 置”,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 分担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办法》对于处理医疗纠纷功不可没,由于立法背景 的历史局限性,反映出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 对。国务院将《办法》予以重新修订, 2002年9月1 日《条例》生效施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 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迎来医疗纠纷处理 的第四个阶段,标志着长期以来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 度混乱局面的终结。
举证责任倒置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受 到损害及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后,那就可 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 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 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医疗机构免责; 不能证明的话,法官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
2012.8.12
前言
《 侵 权 责 任 法 》历时7年、历经四次审议,于2009 年12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上通过。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 分的一部法律,意味着中国向《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 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内容涉及产 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 动物致人损害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其 中医疗损害责任设专章予以规定,有11个条文,备受 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该法2010年7月1 日生效。应当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展符合诊疗规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术后养护不周,加之医生开错药,导致伤口感染,医院应如何承担责任?
术后养护不周,加之医生开错药,导致伤口感染,医院应如何承担责任?以案释法魏某因为腰部肿瘤,在某医院做了手术。
术后,医生告知魏某卧床休息,不能劳动等,并给魏某开了一些消肿、防止伤口发炎的药物。
魏某回到家后,按医生的嘱托按时吃了药,但是并没有按照医生的嘱托卧床休息,而是帮助自己的孩子洗衣服、做家务等。
一天,魏某感觉伤口难受,去医院复查,医生告诉魏某,是伤口发炎,为了防止细菌感染,需要立即住院接受治疗。
此时,魏某才知道,主治医生开具的药物并没有防止发炎等功效,只是一般的营养药物,魏某很是生气。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法用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侵权事实,侵权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而该后果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也特别规定在一些法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侵权后果不存在过错,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也必须承担该责任。
而如果是由于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则应该根据各原因的因果力大小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中应考虑的因素,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结合其对事故损害结果造成的影响,综合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对于魏某身体的损害结果,一方面是由于自己术后没有听从医生的嘱咐卧床休息,另一方面是由于主治医生开错药,导致魏某身体感染。
那么,要确定赔偿数额的话就需要先由专家组鉴定,判别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进而区分出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从而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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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 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12
归责原则
则处理
31
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 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 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 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 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 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责任分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医护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违反技术规范等,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其直接责任人是医疗 机构,受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 机构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进 行追偿。
25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
第一节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 本状况及改革目标
状况: 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故事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 革为一元化与四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基本目标: 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结构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医 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的处理受害患者的 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 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 人民的医疗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责任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基础护理学——第7章
第七章护士工作与法律重要知识点:1.医疗卫生法规的概念、基本原则2.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3.医疗事故与处理第一节卫生法规一、概念医疗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医疗卫生方面行为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由非正式立法机关颁布发行的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规范性决定、条例、办法等。
二、基本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享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建立和改善有利于人们健康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促进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3.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使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社会健康利益的行为。
5.病人自主原则病人有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病人权利,如知情权、医治权、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申述权、赔偿请求权等。
第二节护理立法一、意义1.促进护理管理法制化,提高护理质量护理立法将护理管理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法制化的轨道,使一切护理活动或行为均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促进护理教育及护理学科的发展护理立法为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护理活动的开展制定了法制化的规范和标准,使护理专业向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3.维护护士的权益护理法规定了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使他们在从事法定的护理工作时,会受到法律保护。
4.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护理法规定的护理行为规范为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
5.有利于维护服务对象的正当权利护理法规定了护士的义务和责任,对不合格或违反护理准则的行为,服务对象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概况(一)世界各国护理立法的概况为了适应和促进护理学的发展,各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适合本国特点的护理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行为,保护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行业应该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医疗卫生行为应当遵循医学道德原则,尊重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章医疗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分为医院和非医院医疗机构两类。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医务委员会,制定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医疗质量评价机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检验科、药剂科、医学影像科等配套部门,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非医院医疗机构应当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依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感染病防控制度,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临床实践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实现电子病历和医疗数据的共享。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疑似传染病病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四条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配送、使用、追溯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描述药品的功效、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七条定点药店应当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依法经营药品销售。
第五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医疗事故报告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2.药品销售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健康权:指个人享有健康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2.医务人员:指具有医学专业从业资格,从事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包括(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等,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
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
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医疗损害及法律责任-2022年学习资料
2、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现有医学 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4因不可抗力 成不良后果的:-5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危险-3赔礼道歉-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赔偿损失-赔偿条件:大存在医患关 ;大医方存在过错行-为:★医方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大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
7、泄露患者隐私-《执业医师法》第37条: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 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 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⑧、未合理履行转诊、会诊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 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4、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2刑事责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辅助检查引起的医疗损害-◆缺乏检查或检查不全面-◆辅助检查与临床诊疗脱节-◆检查不仔细或报告错误-◆病 检查结果错误-◆辅助检查报告不及时-◆对异常情况不复查,处理错误-◆辅助检查失败
6、医疗产品及设备所致的医疗损害-◆合格产品:正规购买渠道-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产品编号-◆定期维修, 保正常运转-《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文
近亲属/关系人
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情况紧急
不能告知或取得
经批准
《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措施
法定 性
优先于约定,不能以 患者没有履行合同义 务为由对不履行紧急 救治义务进行抗辩
员判《侵的断权利并责益提任供法鉴》没定有结明论确的规活定当医动事疗。损人害的赔质偿询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医疗损
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与其他侵权类型一样,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
的范围和标准。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过错鉴定问题作出规定。
两者之间的差异点
逻 辑 上 的 包 容 关 系
主
体
上 的 差 异 性
患•者事自实行拆上除的固因定用果夹关板系,:导致加骨折 端严害重行错位为,与医损疗行害为之没间有的过错关,不 构成系该医案疗中事医故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
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医疗机构不承担侵因
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例
主观过错
过错
是否达到应当达 到的注意程度
医务治人员疗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 一般诊疗活动者中 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知;情权 《知特特情③④手殊殊同术检治意临收治查疗书》床 费 疗试 可验 能性 对医的检患务 说务人 明查者员 义和造治成疗较;大患 知经意者 情济权的 同负担的同检意基础前提查权 和能自力愿
注意义务
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 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最基本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伤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合用本法人身伤害赔偿的普通规定。
三、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伤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允许权。
自我决定权——特殊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卫生法学-2024鲜版
卫生法规定了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包括医疗保险、医疗救 助、药品供应保障等方面,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9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宪法渊源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来源于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如生命权、健 康权等。
法律渊源
卫生法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为核心,辅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政府将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控制事态的发展,包括隔离、检 疫、治疗、预防等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 责任等。同时,政府也将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法律地位
分析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法律属性,明确其合法地位及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的法律责任
探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出现误诊、漏诊等问题的法律责任归属及赔偿机制。
2024/3/27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研究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应用中涉及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
会参与等。
2024/3/27
16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测和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政府、医
疗机构、个人等各方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 责任等。
卫生法律法规-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3. 医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行为人 责任的事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 条规定了6 类不属于医疗事故 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医疗机构免责 的6 种情形。《侵权责任法》参考 《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有所删 减和调整,明确规定患者有损害, 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医疗机 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 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 章医疗损害责任 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 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 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 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机构的保护,不利于保护患者权益,因此, 2002 年2 月20 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仅规定了医疗事故范围、患者知情权、复 印病历权等,而且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赔 偿数额,以及医疗机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 了重大修改。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自2010 年7月1 日起施行。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用专章 (第7 章)11 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也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1/11 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明,由患者即原告负责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把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医疗机构承担,如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必须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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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二)
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失而给病员造
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差错与医 疗事故属同一位阶的概念,它与医疗事故的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 重程度不同。
严重的医疗差错:对患者造成了一定影响(如延长
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痛苦,费用的增加等) 一般的医疗差错:没有造成影响
9.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价值趋向:由原来倾向
于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向着更加公平公 正的方向发展。原因: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性质逐渐发
生变化,由原来的福利性机构向着以营利为目的 的市场主体变化。
对医患关系性质的认识更加深入。
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
国外经验的借鉴
民警返回医院后,问当班医生输血了没有, 其竟慌称输了。在从伤者23时38分送到医院 急诊室,至凌晨0时45分死亡,足足有一个多 钟头的时间,未对伤者进行抢救,造成死亡。 思考:本案中医生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
医疗活动的界定
思 考:非因技术设备原因对急危拒绝收治的情
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伤者陈小强在被他人杀伤后被送到位于湛江市的广
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室,陈当时告知护士,其被 他人用刀刺伤,必须马上急救。但值班医务人员仍 强调要去挂号、交钱才能抢救。医生在此过程中并 未马上采取应急措施,让其伤口继续流血,陈不得 以自己用裤抹血和包扎伤口。陈的朋友见其家属未 及时把钱送到,拨“110”报警。约10分钟,民警赶 到医院,交待医生必须进行抢救伤者后赶去捉拿凶 手。约40分钟,陈的姐姐及舅舅赶到医院,见没有 医生对陈小强进行抢救,陈姐就苦苦哀求医生: “我带钱来了,快救我弟弟吧!”医生仍拒绝抢救。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4、因果关系的要求不同。《办法》要求直接因果关 系;《条例》要求相当因果关系。 5、对医疗事故成因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办法》 规定:“因义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但却没有说 明什么是“诊疗护理过失”;《条例》则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 。便于实践中的认定和 操作。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 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 碍的。
与处理医疗纠纷。同时,各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医疗 纠纷,颁布了各种各样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 规章的多样性导致了法院判决的不一致;
5.医疗纠纷处理的不统一,导致了1987年《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Incidents)的颁布。办法因其自身的缺陷, 并没有能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办 法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1)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 的过窄;(2)赔偿方面的不公平限制;(3)医疗事 故专家鉴定的不足;(4)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和矛盾。 6.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的概念, 赔偿标准,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分级,举证责任的配置 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修改,希望能够妥善处理医疗纠 纷,改善医患关系。但是依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医 疗纠纷数量继续增加,医患关系继续恶化。
法治的进步,立法水平的提高。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过失 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思考:是否应当进一步区分为责任主体和行
为主体,更加科学和明确?
2、主观方面: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思考:故意的情形如何处理?在故意的情形下,为了保
护患者的利益,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考虑应当增加医疗 机构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因为医疗机构
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具有选任责任和教育责任)
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章可循,更加明确
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 常的医疗活动,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
5、后果要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 他后果的;(原《办法》对造成此种损害后 果情形的,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3、对损害后果的界定范围不同。 (1)《办法》规定的损害后果:直接造成病员 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2)《条例》规定的损害后果: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事故 。《条例》对损害后果的要求 较为宽泛。 (3)《办法》把一些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 规范等造成患者一般人身伤害的应当属于医 疗事故的情形规定为医疗差错,并在办法解 释与说明中规定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一)
医患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纠葛。 (1)医源性纠纷(医疗纠纷) (2)非医源性纠纷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
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 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事故是医疗 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不能说医疗纠纷是医疗 事故的上位概念,两者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适用的通知》第一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仍应委托医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
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
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
8.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97年《刑法》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2002年《证据规定》 1998年《执业医师法》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 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兵力 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 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2010年《侵权责任法》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三)
医疗意外(风险):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 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条例》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第二、三、四三种情形。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
损害等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原因引起的。
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上区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 过错责任。在100例案件中,出现了10个案由,分 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 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服 务合同、医患合同纠纷。同一案件,一审与二审案 由不一。例如一审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 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它取消了原 《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的“医疗事故”案由, 将因医疗纠纷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案由统一为“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从而使当事人不再纠缠于“医疗 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之争,从而终结了 医疗损害赔偿的“案由二元化”局面。
第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双轨制,即《条例》
所确立的限额赔偿标准和《民法通则》所确 立的全额赔偿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侵权 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侵权 责任法》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医疗损 害赔偿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医疗损害立 法进入“医疗损害统一赔偿”阶段。至此医 疗损害赔偿“赔偿标准二元化”被解决。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发展与回顾
1.五十年代,医疗纠纷主要由检察机关处理,卫生
行政部门也部分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2.六十年代,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始在医疗纠纷的
处理中扮演主要角色;
3.文革期间,法律被弃之不用,医疗纠纷的处理夹
杂了政治性的因素;
4.1978年开始,检察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均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