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七篇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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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
医疗活动的界定
思 考:非因技术设备原因对急危拒绝收治的情
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伤者陈小强在被他人杀伤后被送到位于湛江市的广
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室,陈当时告知护士,其被 他人用刀刺伤,必须马上急救。但值班医务人员仍 强调要去挂号、交钱才能抢救。医生在此过程中并 未马上采取应急措施,让其伤口继续流血,陈不得 以自己用裤抹血和包扎伤口。陈的朋友见其家属未 及时把钱送到,拨“110”报警。约10分钟,民警赶 到医院,交待医生必须进行抢救伤者后赶去捉拿凶 手。约40分钟,陈的姐姐及舅舅赶到医院,见没有 医生对陈小强进行抢救,陈姐就苦苦哀求医生: “我带钱来了,快救我弟弟吧!”医生仍拒绝抢救。
思考:是否应当进一步区分为责任主体和行
为主体,更加科学和明确?
2、主观方面: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思考:故意的情形如何处理?在故意的情形下,为了保
护患者的利益,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考虑应当增加医疗 机构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因为医疗机构
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具有选任责任和教育责任)
9.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价值趋向:由原来倾向
于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向着更加公平公 正的方向发展。原因: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性质逐渐发
生变化,由原来的福利性机构向着以营利为目的 的市场主体变化。
对医患关系性质的认识更加深入。
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
国外经验的借鉴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一)
医患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纠葛。 (1)医源性纠纷(医疗纠纷) (2)非医源性纠纷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
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 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事故是医疗 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不能说医疗纠纷是医疗 事故的上位概念,两者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
第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双轨制,即《条例》
所确立的限额赔偿标准和《民法通则》所确 立的全额赔偿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侵权 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侵权 责任法》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医疗损 害赔偿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医疗损害立 法进入“医疗损害统一赔偿”阶段。至此医 疗损害赔偿“赔偿标准二元化”被解决。
7.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医疗损害
赔偿“二元化”向“一元化”的过渡,医疗
纠纷的处理更加统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实施,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形成了由三个“双轨
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诉因(案由)双轨制,即在医
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上区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 过错责任。在100例案件中,出现了10个案由,分 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 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服 务合同、医患合同纠纷。同一案件,一审与二审案 由不一。例如一审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 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它取消了原 《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的“医疗事故”案由, 将因医疗纠纷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案由统一为“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从而使当事人不再纠缠于“医疗 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之争,从而终结了 医疗损害赔偿的“案由二元化”局面。
3、对损害后果的界定范围不同。 (1)《办法》规定的损害后果:直接造成病员 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2)《条例》规定的损害后果: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事故 。《条例》对损害后果的要求 较为宽泛。 (3)《办法》把一些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 规范等造成患者一般人身伤害的应当属于医 疗事故的情形规定为医疗差错,并在办法解 释与说明中规定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民警返回医院后,问当班医生输血了没有, 其竟慌称输了。在从伤者23时38分送到医院 急诊室,至凌晨0时45分死亡,足足有一个多 钟头的时间,未对伤者进行抢救,造成死亡。 思考:本案中医生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后果要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6、因果关系要件:相当因果关系
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取
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 得相应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的各 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与处理医疗纠纷。同时,各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医疗 纠纷,颁布了各种各样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 规章的多样性导致了法院判决的不一致;
5.医疗纠纷处理的不统一,导致了1987年《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Incidents)的颁布。办法因其自身的缺陷, 并没有能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办 法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1)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 的过窄;(2)赔偿方面的不公平限制;(3)医疗事 故专家鉴定的不足;(4)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和矛盾。 6.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的概念, 赔偿标准,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分级,举证责任的配置 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修改,希望能够妥善处理医疗纠 纷,改善医患关系。但是依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医 疗纠纷数量继续增加,医患关系继续恶化。
业务水平低下,或者经验不足,或者单位医疗技术 设备太差等客观原因,在医疗过程中,对就诊人以 尽力抢救,但由于前述客观原因而造成就诊人病情 恶化或者死亡的。一般仅承担民事责任。 疾病的自然转归:患者虽有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 等后果,但非因义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而是由 病人体内某种疾病发展而引起的必然结果。疾病的 转轨不外乎三种情况:痊愈;不完全恢复健康;死 亡。
4、因果关系的要求不同。《办法》要求直接因果关 系;《条例》要求相当因果关系。 5、对医疗事故成因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办法》 规定:“因义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但却没有说 明什么是“诊疗护理过失”;《条例》则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 。便于实践中的认定和 操作。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 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 碍的。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适用的通知》第一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仍应委托医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
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
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
8.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97年《刑法》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2002年《证据规定》 1998年《执业医师法》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 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兵力 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 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2010年《侵权责任法》
法治的进步,立法水平的提高。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过失 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章可循,更加明确
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 常的医疗活动,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
5、后果要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 他后果的;(原《办法》对造成此种损害后 果情形的,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1)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2)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二)
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失而给病员造
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差错与医 疗事故属同一位阶的概念,它与医疗事故的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 重程度不同。
严重的医疗差错:对患者造成了一定影响(如延长
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痛苦,费用的增加等) 一般的医疗差错:没有造成影响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避免的。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五)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发展与回顾
1.五十年代,医疗纠纷主要由检察机关处理,卫生
行政部门也部分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2.六十年代,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始在医疗纠纷的
处理中扮演主要角色;
3.文革期间,法律被弃之不用,医疗纠纷的处理夹
杂了政治性的因素;
4.1978年开始,检察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均参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三)
医疗意外(风险):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 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条例》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第二、三、四三种情形。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
损害等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原因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