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服务外包模式BOO和BOT的比较研究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解读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模式解读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这一模式在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对比资料
B O T、B O O和B O O T项目融资模式对比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对比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这类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单靠项目主办人的力量无法筹集如此大规模的资金,项目主办人也无力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且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满足不了上述项目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创造出项目融资这一方式。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基本类型在实践中不断被发展和完善,比较成熟的模式是BOT结构。
BOT 有三种具体形式:BOT、BOO、B00T,除此之外,它还有一些变通形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
实质上,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该模式是一种正在推行中的全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即由企业投资并承担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企业,而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政府部门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系统使用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使用权。
这一模式体现了“总体规划、分布实施、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的建、管、护一体化的要求。
BOO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又可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而企业也可以从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什么是BOT BOO BT TOT融资模式
什么是BOT/BOO/BT/TOT融资模式一、 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
实质上,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二、 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该模式是一种正在推行中的全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即由企业投资并承担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企业,而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政府部门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系统使用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使用权。
这一模式体现了“总体规划、分布实施、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的建、管、护一体化的要求。
三、 BT模式该模式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办法,通过BT模式投资的着眼点,是以少量的投资获得大量工程承包机会,并因此获利。
BOT和BT区别:前者是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一定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取得赢利,授权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四、 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该模式是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
政府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投资方进行运营,政府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投资方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当经营期届满时,投资方再将项目移交回政府手中。
TOT融资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由政府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解读
、、、、、、、、模式解读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1、()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 (---) 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如“和经营权分离是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5、()形式这一模式与一般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和“转让()”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一定年限。
关于目前项目承包模式Boo、BoT、TOT的定义
关于目前项目承包模式Boo、BoT、TOT的定义关于目前项目承包模式Boo、BoT、TOT的定义1、BOO即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又可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而企业也可以从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2、BOOT,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一一转让,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3、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
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BOO与BOT的比较相同点: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concessioncontract)或许可证(license),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
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
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
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BOO与BOT
相同点: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concessioncontract)或许可证(license),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解读说课讲解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模式解读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解读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解读政府在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不同模式有BOT、BT、TOT、BOOT、BTO、BOO、ROT、TBT和PPP等。
下面将对这些模式进行解读。
BOT模式是指基础设施建设者在获得政府特许权后,将其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BT模式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TOT模式是指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BOOT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BTO模式是指基础设施建设者先建设项目,然后将其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直至项目竣工后,再将其转让给政府或者其他合适的机构。
以上就是BOT、BT、TOT、BOOT、BTO、BOO、ROT、TBT和PPP等政府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解读。
这些模式各有优劣,政府在选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PPP模式是公共-私人-合作伙伴关系模式,是政府与私人企业合作的一种方式。
在PPP模式中,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共享风险和收益。
政府为私人企业提供特许经营权,私人企业则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并从中获得收益。
BOT介绍
BOT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
目录概述定义解释BOT的历史特征演变形势BOT项目的当事人BOT与BOO的比较1、相同点2、不同点BOT与BOOT的比较案例分析概述1、英法海峡隧道2、中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BOT 试点项目3、马来西亚政府对BOT的成功运用计算机国家代码体育(网球)概述定义解释BOT的历史特征演变形势BOT项目的当事人BOT与BOO的比较1、相同点2、不同点BOT与BOOT的比较案例分析概述1、英法海峡隧道2、中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BOT 试点项目3、马来西亚政府对BOT的成功运用定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解释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
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构往往比较复杂。
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
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
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主要形式
一、BOT、BOO和BOOT能源、交通和通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不足, 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利用BOT 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由于种种原因, 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庞大资金需求的矛盾。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移交, 在标准的BOT 方式中,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自己融资来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开发商根据事先约定,经营一段时间以收回投资。
经营期满,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将被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BOT 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
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有时,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Tempo-rary Privatization)。
BOO (Build-Own-Operate) 即建设-拥有-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1、BOT与BOO相同点:BOT 和BOO 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concession contract) 或许可证(license),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
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
BT、BOT、BOO、BOOT的比较
BT、BOT、BOO、BOOT的比较2009年12月29日星期二 10:08一、BTBuilding Transfer 建设-移交BT(building—transfer)模式:即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投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投资人确保在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二、BOT英文缩写定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 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
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
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
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
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解读
BOT、BT、TOT、BOOT、BTO、BOO、ROT、TBT、PPP模式解读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BT,BOT,BOO等承包模式
BT, BOT, BOO, BOOT, EPC, EPCM, PPP, FEED项目承包“BT是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解释是建设、移交,指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人,并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建成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支付中收回投资。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程序并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和外国民民间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由民间企业建立项目公司并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投资、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特许项目,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有时,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Temporary Privatization)。
而国家体育馆、国家会议中心、位于五棵松的北京奥林匹克篮球馆等项目实践了BOT模式,由政府对项目建设、经营提供特许权协议,投资者需全部承担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在有限时间内获得商业利润,期满后需将场馆交付政府。
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设——拥有——经营,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 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 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 Build - Own-Operate - Transfer) 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一一转让, 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 项目建成后, 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 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EPC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
BOT、BOO、BOOT、TOT概念
BOT、BOO、BOOT、TOT的概念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O即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又可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而企业也可以从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BOO与BOT的比较相同点: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concessioncontract)或许可证(license),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
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
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
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对比
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对比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是指一个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一个私人公司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建成后再由私人公司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公共机构。
BOT项目的融资方式是由私人公司全权负责,包括建设、运营和资金(投融资)等方面,项目最终的收益也由私人公司享有。
BOO(Build-Own-Operate,建设-拥有-运营)是指一个私人公司建设、拥有并运营一个基础设施项目,项目中的用户通过支付使用费来获取基础设施服务。
BOO项目的融资方式是由私人公司自行负责,包括资金、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私人公司可以通过用户支付的使用费获得项目的收益。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是BOT和BOO两种模式的结合,既有私人公司的全权负责,也有用户支付费用的机制。
BOOT项目的融资方式与BOT、BOO类似,由私人公司负责资金、建设和运营,收益则通过用户支付的使用费获取。
建成后一段时间(一般为合同约定的期限),项目会由私人公司移交给政府或公共机构。
这三种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都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特点。
首先,它们能够吸引私人投资,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促进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其次,它们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项目的效益和运营水平。
再次,它们能够分散风险,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它们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满足公众的需求。
然而,这三种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差异和限制。
首先,由于私人公司在项目中的权益较大,公众可能面临较高的使用费用。
其次,私人公司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可能存在问题,如责任划分、权益保护等方面。
再次,因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殊性,如长期投资、风险较大等,一些项目可能难以吸引私人投资。
综上所述,BOT、BOO和BOOT是三种常见的项目融资模式,它们在基础设施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这些融资模式能够吸引私人投资、提高项目效益和服务水平,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和限制。
BT、BOT、BOO、BOOT等工程总承包模式
B T、B O T、B O O、B O O T等工程总承包模式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BT、BOT、BOO、BOOT等工程总承包模式分类介绍工程项目承包中的几种模式:BT,BOT,BOO,BOOT,EPC,EPCM, PPP,FEED 等。
BT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解释是建设、移交指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人并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建成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支付中收回投资。
BOT 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程序并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和外国民民间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由民间企业建立项目公司并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投资、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特许项目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有时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Tempo-rary Privatization)。
而国家体育馆、国家会议中心、位于五棵松的北京奥林匹克篮球馆等项目实践了BOT模式由政府对项目建设、经营提供特许权协议投资者需全部承担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在有限时间内获得商业利润期满后需将场馆交付政府。
BOO (Build-Own-Operate) 即建设—拥有—经营,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 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 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 Build-Own Operate-Transfer)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 项目建成后, 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 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比较
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比较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BOO(Build-Own-Operate)项目和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模式,常用于基础设施领域,如公共交通、能源和水处理等方面。
这些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周期较长。
在这篇文章中,将比较这三种融资模式的优势和劣势。
BOT项目是指企业或团队(包括政府和私营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建设并经营项目,期满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其他企业。
BOT项目通常由委托方提供土地或其他资源,并与企业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和经营的责任与利益分配。
BOT项目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通过长期经营项目来获取收益,并在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转给政府或其他企业。
这种模式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并鼓励私营部门的参与。
然而,BOT项目的劣势在于,企业需要承担建设和经营的风险,并在合同期满后重新竞标项目。
BOO项目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建设、拥有和经营项目,期满后继续运营或转让给政府或其他企业。
在BOO项目中,企业拥有项目并从中获取收益,但也需要承担建设和经营的风险。
BOO项目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通过长期经营项目来获取稳定收益,并在合同期满后选择继续经营或转让项目。
相比于BOT项目,BOO项目对企业的财务要求较高,因为企业需要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BOOT项目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建设、拥有、经营项目,并在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其他企业。
BOOT项目是BOT项目和BOO项目的综合体,企业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拥有项目,并从中获取收益。
BOOT 项目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通过长期经营项目来获取收益,并在合同期满后选择继续经营或转让项目。
与BOT项目和BOO项目相比,BOOT项目对企业的财务要求较低,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期满后的项目转让来实现资金回收。
综上所述,BOT项目、BOO项目和BOOT项目都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模式,用于基础设施领域。
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主要形式比较研究
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主要形式比较研究BOT模式是指机器人完全被程序控制,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和算法进行操作和决策。
BOT模式的特点是机器人具有高度的自动化和自主性,能够独立地执行任务。
BOT模式广泛应用于生产线自动化、物流系统、仓储管理以及电子商务等领域。
BOO模式是指机器人与人类进行协作工作,机器人负责执行一部分任务,人类负责执行另一部分任务。
BOO模式的特点是机器人具有一定的智能和感知能力,能够识别和理解人类的指令,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响应。
BOO模式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客户服务、农业以及教育培训等领域。
BOOT模式是指机器人在BOT和BOO模式之间切换,根据任务的需要灵活变换角色。
BOOT模式的特点是机器人能够根据环境和任务需求,自动地选择适合的模式进行工作。
BOOT模式广泛应用于复杂环境下的任务,例如灾害救援、探险探测以及工业检测等领域。
在BOT模式中,机器人的主要形式是完全自主的执行机器人。
这种机器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和规则,自动地执行任务,不需要外部的干预。
它具有高度的自动化和自主性,适用于重复性较强和相对简单的任务。
在BOO模式中,机器人的主要形式是协作机器人。
这种机器人能够感知和识别人类的指令,并根据需要与人类进行协作工作。
它具有一定的智能能力和感知能力,能够适应复杂的环境和任务需求。
在BOOT模式中,机器人的主要形式是通用型机器人。
这种机器人能够根据环境和任务需要自动地切换模式,既能像BOT模式一样完成自主任务,又能像BOO模式一样与人类进行协作工作。
它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的任务和工作环境。
相比较而言,BOT模式注重机器人的自主性和自动化能力,适用于简单和重复性的任务。
BOO模式注重机器人与人类的协作能力,适用于复杂和灵活的任务。
而BOOT模式则融合了BOT和BOO模式的优势,能够根据任务的需要灵活切换模式,并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和需求。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的任务需求和工作环境,可以选择合适的模式和机器人形式,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
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主要形式
BOTBOO和BOOT模式及其主要形式1.BOT模式(建造-拥有-转让模式)BOT是“建造-拥有-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在BOT模式下,一家私营公司或开发商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表建造一项基础设施或提供一项服务,并在完成后负责运营和维护一段时间,然后将其转让给委托方(通常是政府或公共部门)。
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通常会在运营期间收取费用,以回收其投资。
BOT模式的主要步骤包括:-开发商获得项目授权和资金。
-开发商按照需求和要求建造基础设施或提供服务。
-开发商负责运营和维护设施或服务一段时间。
-运营期结束后,基础设施或服务转交给委托方。
2.BOO模式(建造-拥有-运营模式)BOO是“建造-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的缩写。
在BOO模式下,一家私营公司或开发商建造一项基础设施或提供一项服务,并拥有和运营这个项目,在通常约定的期限内收取费用。
与BOT模式不同的是,开发商在完成运营期后继续拥有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转让。
BOO模式的主要步骤包括:-开发商获得项目授权和资金。
-开发商按照需求和要求建造基础设施或提供服务。
-开发商负责运营和维护设施或服务一段时间。
-运营期结束后,开发商可以选择继续运营,或将基础设施或服务转让给其他利益方。
3.BOOT模式(建造-拥有-租用-转让模式)BOOT是“建造-拥有-租用-转让”(Build-Own-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在BOOT模式下,开发商建造一项基础设施或提供一项服务,并在一段时间内拥有和运营,但收取租金而非直接收费。
运营期结束后,开发商将基础设施或服务转让给委托方。
BOOT模式的主要步骤包括:-开发商获得项目授权和资金。
-开发商按照需求和要求建造基础设施或提供服务。
-开发商负责运营和维护设施或服务一段时间,并按照约定收取租金。
-运营期结束后,基础设施或服务转交给委托方。
BOT、BOO和BOOT模式在许多基础设施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包括交通、能源、通信和水处理等。
电子政务服务外包模式BOO和BOT的比较研究
( 4 ) 购 买2建 设2经 营 ( buy2bu ild2op era te, BBO ) 即现有电子政务服务系统被出售给那 些有能力改造或扩建现有系统的企业。 企业在 特许权下, 永久性地经营电子政务服务系统。
( 5 ) 建 设2拥 有2经 营 ( bu ild2ow n2op era te, BOO ) 在这种模式下, 信息技术企业投资并承 担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培 训等工作。 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信 息技术企业, 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 境和提出需求, 政府部门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 系统使用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使 用权。研究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外包建设的BOO 模式, 对于我国很多城市, 尤其是落后地区发展 电子政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借鉴作 用。
Abstract: In th is a rt icle, a t ran sact ion co st app roach is adop ted to ana lyze the tw o e2governm en t ou t sou rcing w ays, BOO and BO T , and the m odel of e2governm en t benefit and p rofit s of the vendo r is con st ructed. T he con t ract term , p ub lic benefit, the m ax im um benefit s and m ax im um p rofit s of the vendo r of the tw o ou t sou rcing m odels a re d iscu ssed resp ect ively. T hen ba sed on the rela t iona l exp ression of exp ected benefit of e2governm en t and risk of vendo r’s decrea sing of e2governm en t qua lity, the incen t ive m echan ism of each is p u t fo rw a rd to ach ieve the m u lt i2w in of the p ub lic, vendo r and governm en t dep a rtm en t. A ca se exam p le is g iven in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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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利用自己的资金扩展并经营现有的电子政 务服务系统。 它往往享有根据合同条款回收投 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同时必须向政府部 门缴纳租金。
( 2 ) 建 设2转 让2经 营 ( bu ild2t ran sfer2 op erate, B TO ) 即企业为电子政务服务系统 建设融资并负责其建设。一旦建设完毕, 企业就 将该系统的使用权转移给政府部门, 然后, 政府 部门再以长期合约的形式将其外包给企业。
第20710卷年第55月期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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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学 报 se Jou rna l of M ana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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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o. 5 2010
电子政务服务外包模式BOO 和BO T 的比较研究
陆敬筠1 仲伟俊2 王加中1 梅姝娥2
(1. 南京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2.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A 为政府对外包商的协调策略集, a 是其 中的一个策略, K 为A 中的策略数; g (a ) 为政 府 对于任意一个 a ∈A 的协调成本; M 为政府 可对承包商使用的监控策略集; f (m ) 为政府对 于任意一个监控策略m ∈M 的监控成本; sG 为 政府的合同成本; sV 为承包商的合同成本; q 为 承包商所建设的电子政务服务项目的质量指标 (通常, 它可以采用外包项目完成后的信息系统 的 准确性、及时性和可 靠 性 等 指 标 来 确 定) ; c (q, a) 为承包商在合同期内, 在政府的协调策 略 a 下, 为了维持系统质量 q 的总成本, 包括开 发成本以及维护升级成本; u (q) 为当承包商提 供的电子政务服务性能为 q 时的可量化的电子 政务效益; v (q) 为合同结束时项目的价值, 它可 以通过信息技术进步率等进行计算而得; p 0 为
2 符号说明、基本假设及模型
在信息技术外包过程中, 存在着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指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成本, 包 括: ①合同成本 (搜寻成本、谈判费用、法律费用 以及其他促成合作关系的人工费用) ; ②监控和 协调成本 (人工和设备成本) ; ③转向成本 (当承 包商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性能低于合同规定的 性能指标或失败时重新选择承包商时的成本)。 为了便于分析外包决策问题并建立数学模型, 对有关的符号及其实际意义作如下说明[10~ 12]:
收稿日期: 2008203227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资金资助项目 (706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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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技术工作中解脱出来, 使其能够集中精力 做好规划, 加强政策贯彻, 统一宏观管理和服 务, 发挥其在技术、融资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为政府或公众提供优质的系统支持服务 —— 政 府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 又在信 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而企业也可 以从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形成 多赢的局面, 使电子政务建设进入一种可持续 发展的良性循环中。
电子政务服务外包, 是指以合同或协议的 形式, 将全部或部分电子政务系统的业务 (如数 据管理、运行、通信及软件维护等) 外包给承包 商, 并由双方共同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开发的收 益和风险[1, 2]。外包已成为国内外电子政务项目 建设的发展趋势[3, 4]。 在外包过程中, 政府部门 提出项目需求, 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企业组织技 术队伍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外包, 把政府从具
1 电子政务服务外包的主要模式
根据萨瓦斯[5] 在公共服务民营化联系体中 对各种公私合作形式的解释, 适合于电子政务 服务外包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 租 赁2建 设2经 营 ( lea se2bu ild2op era te, LBO ) 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被授予一个长期合
பைடு நூலகம்
电子政务服务外包模式BOO 和BO T 的比较研究—— 陆敬筠 仲伟俊 王加中 等
司负责网络运营及一些应用系统开发。 当前研究电子政务外包的文献不少, 文献
[ 4 ]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应用BOO 模式的意义 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文献[ 6, 7 ] 讨论 了 政府采用A SP 模式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优 点及政府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等; 文献 [ 8 ] 则以政府信息技术外包为研究对象, 研究 了中国电子政府信息技术外包策略的驱动因素 及相应的支撑条件; 文献[ 9 ]对国内外电子政务 外包现状进行了总结, 并就电子政务的外包模 式选择、规范化及安全保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但这些文献大多局限于定性研究或实证分析。 另外, 也有文献对电子政务外包进行了定量研 究, 如文献 [ 1 ]引进博弈论的分析方法, 建立了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多阶段项目激励模型, 但 数量较少, 尤其是专门针对电子政务外包具体 模式 进 行 定 量 研 究 更 不 多 见。 本 文 在 文 献 [ 10~ 12 ] 的基础上, 结合电子政务外包模式的 特点, 采用交易成本理论对面向公众的电子政 务服务的外包模式BOO 和BO T 进行了比较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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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承包商的电子政务服务之前对公众的服务 收费, p 0 为常数; p (a, m ) 为在BO T 模式中, 承 包商在政府的协调策略为 a 和监控策略为m 的 情况下对使用电子政务服务的公众收费, 为不 失一般性, P ≤P 0; b (a, m ) 为在BOO 模式中, 政 府在协调策略为 a 和监控策略为m 的情况下对 承 包商的所支付的费用; p ′为在BOO 模式中, 政府对使用电子政务服务的公众收费, p ′为常 数, p ′≤p 0; Η为承包商可接受的最低利润率; Π(C) 为电子政务服务给公众带来的收益; Π(G) 为 电子政务效益; Π(V) 为承包商的收益。
摘要: 采用交易成本理论对电子政务外包模式BOO 和BO T 进行了研究, 分别构建了2 种 模式下的电子政务效益模型和承包商利润模型。在模型的基础上讨论了各自的合同期限、公众 收益、最大电子政务效益和承包商的最大利润问题。 然后, 根据期望电子政务效益和承包商降 低电子政务系统质量的风险概率之间的关系表达式, 分析如何实现公众、承包商和政府部门的 多赢的问题。 最后, 给出了相应的算例。
此外, 由于信息技术外包项目在某种程度 上具有不确定性和特殊性, 因此, 为了便于分 析, 给出如下几点基本假设: ①合同内容为双方 所认可; ②政府部门了解承包商的策略, 并能够 对每个承包策略的具体实施结果做出正确的估 计; ③承包商了解政府部门的外包策略, 并能够 对每个外包策略具体实施结果做出正确的估 计; ④在外包策略和承包策略一定的情况下, 政 府部门和承包商的收益都是确定的或可估计 的; ⑤政府部门和承包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形式 的联合, 即双方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额外费用或 收益。
Abstract: In th is a rt icle, a t ran sact ion co st app roach is adop ted to ana lyze the tw o e2governm en t ou t sou rcing w ays, BOO and BO T , and the m odel of e2governm en t benefit and p rofit s of the vendo r is con st ructed. T he con t ract term , p ub lic benefit, the m ax im um benefit s and m ax im um p rofit s of the vendo r of the tw o ou t sou rcing m odels a re d iscu ssed resp ect ively. T hen ba sed on the rela t iona l exp ression of exp ected benefit of e2governm en t and risk of vendo r’s decrea sing of e2governm en t qua lity, the incen t ive m echan ism of each is p u t fo rw a rd to ach ieve the m u lt i2w in of the p ub lic, vendo r and governm en t dep a rtm en t. A ca se exam p le is g iven in the end.
Key words: e2governm en t; ou t sou rcing; BOO ; BO T; t ran sact ion co st
电子政务是一项系统工程, 其专业性强, 工 作量大, 前期投入高, 技术更新快, 服务功能变 化多, 运行稳定要求高。 现阶段, 政府部门不可 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电子政务系统的开 发、建设和维护, 这就要求引入外包机制发展电 子政务, 因此, 建立多元化的电子政务建设模式 是各级政府的必然选择, 而外包正是这种选择 的主要实现方式[1~ 3]。
上述这些模式各有其优缺点, 而在实践中, 电子政务服务主要是BOO 和 BO T 2 种外包模 式。
在国内, 已有不少 IT 企业开始与各级政府 部门合作。 如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青海 劳动保障信息网项目就采用了BO T 模式, 由清 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一揽子承包。 这个项目由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信息资源、政策 指导和政策保障,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信息系统, 并拥有投资部 分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 司的这部分投资将通过发售社会保障卡及收取 使用费等方式回收, 回收部分的产权将在特许 期后相应移交给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而 北京市政府以BOO 模式交给首都信息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来建设首都公共平台网络, 由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