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活动的异议、质疑与投诉的区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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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质疑与申诉处理流程

招投标中的质疑与申诉处理流程

招投标中的质疑与申诉处理流程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质疑与申诉处理流程。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中的质疑与申诉处理流程,以及其作用和操作步骤。

一、质疑的定义和作用在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或承包商可能对招标文件或招标程序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质疑。

质疑是指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某一环节提出疑问或异议,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解释或调整。

质疑的作用是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质疑的处理流程质疑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解决和反馈等环节。

1. 申请供应商或承包商首先需要向招标文件指定的联系人提交书面质疑申请。

一般要求申请书中包括质疑的具体内容、理由和要求等。

2. 受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质疑受理的时间和地点。

3. 调查核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对质疑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文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4. 解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对质疑进行解答或处理。

解决的方式可以是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或作出解释说明等。

5. 反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解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质疑申请人,包括解决方式、理由和相关依据等。

三、申诉的定义和作用申诉是指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或不满,要求相关部门重新评审或更正招标结果。

申诉的作用是确保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保护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四、申诉的处理流程申诉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答辩、复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

1. 申请供应商或承包商需要向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

申诉申请应包括申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要求等。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及其下位法规定受理人为招标人。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受理人为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机构。这是因为政府采购中有集中采购机构这一特殊法律 主体,立法时受理人中加入了采购代理机构这一主体。
答复期间是 否暂停招标 采购活动差 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答 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 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 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予以驳回。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异议与 质疑处 理程序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并没有暂停采购活动的规定。 立法者显然在这一问题上考虑了效率的问题,否则在质疑答 复期限很长、提出时限又缺少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有暂 停的规定,将会使政府采购效率变得更低。
投标活动。
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 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明材料。

浅谈招标投标活动中质疑及投诉问题

浅谈招标投标活动中质疑及投诉问题

2009-01-04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质疑、投诉,一直是招投标各方很敏感、头疼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现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体会,对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文件的出台,对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疑投诉的成本很低,导致投标人滥用这种权力,有些甚至是恶意的,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管理部门造成很大的人力、时间损失,有些项目还造成了很大的财力损失和无法计算的间接损失。

而这些损失,在目前情况下,大都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管理部门承担,而质疑人几乎不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案例1在省财政厅处理的一起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事件,质疑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招标代理回复后不满意,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经过调查后作出“维持原结果”的处理意见后质疑人仍不能接受,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仍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终审结论“维持原结果”,事件到此终止。

该事件前后处理了近1年时间,省财政厅为应对法院调查、举证,就花费了近20 000元,同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

业主也因此导致项目迟迟无法实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而质疑人败诉后仅承担了200多元的诉讼费和100多元的上诉费。

案例2在某重点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中,某投标人未中标,仅凭自己的推测,就匿名向市纪委投诉业主某人接受了中标人的贿赂。

市纪委批转招投标管理办调查,评标结果暂停公示。

由于该项目竣工日期已经确定,如果因此而影响项目竣工,将会造成很不好的政治影响和很大的经济损失。

重点项目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向市纪委如实通报,市纪委指示招投标管理办特事特办,加班加点核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分结果。

经核查评分结果无违规之处,决定评标结果先行公示,受贿问题继续调查。

招投标采购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及处理措施分析

招投标采购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及处理措施分析

招投标采购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及处理措施分析摘要:无论是工程建设项目还是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都极易出现因异议及投诉而影响后续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

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处理招投标采购异议,减少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

本文针对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异议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常见异议形式、处理措施等做系统性分析。

旨在为我国各个行业招投标采购提供技术指导,从而为各类企业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招投标采购;异议处理;处理措施广东省2021年GDP突破12.4万亿元,是我国重要经济发展省份,无论是开发项目类型、数量还是国有企业的采购,都要比其他省份更为突出,更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现以广东省的招投标采购为例,对异议处理进行全面分析。

1.处理招投标异议的注意事项1.1确保招投标信息真实性想要让招投标采购顺利进行,就要确保招投标信息的真实性。

只有在所有信息可以真实反映招标信息基本情况后,招标人员才能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分析与判断,而投标人员也可以在招投标工作中获得公平对待,从而让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投标人的相互监督,可以让整个招投标采购流程正常进行,也可以避免投标方利益受损。

通过投标文件公开的方式,让投标人之间互相监督,检验投标信息真实性,从源头位置杜绝信息造假风险,避免出现资质、业绩等重要内容造假,让招投标活动可以保持真实、公平,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2及时纠正招标文件的各类问题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发展需求暴增,使业务和专业知识全面升级。

市场现状认识不到位,造成招标文件和市场发展情况相悖,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文件中描述内容的歧义,造成招标人与投标人对资格条件或评标要求理解不一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分析


《 府 采 购 法》 的 质 疑相 关 法条 分 析 政 中
质疑 , 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 、 采购过程和 中标、 成交结果使 自 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疑 问。 我国《 政府采购 法} 2 5 、4条规 定了质疑 的相关 内容。 5 、3 5 ( ) 政 府采购法9 2条 的分析 一 对《 5 《 政府采 购法》 5 第 2条规定:供应 商认 为采购文件、 “ 采购过程和
独立和公正是保证质疑程序 公正 的前提和关键 。 现在 。 让采购人作为
处理质疑的主体, 即便其它方 面规定得再完善 , 也很难得到一个公正 的结论, 供应商也不可 能由此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 ( ) ( 二 对( 政府采购法》 3条的分析 5
中标、 成交结果使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 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可
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由上可见, 质疑与投 诉是供应商维护 自己的权益 只能产生一个荒谬 的结论 。
的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

WT O的《 政府采购 协议》 中规定 , 质疑事项应 由一家法院或对采 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 行审理 , 其机构成 员在任 职期间应不 受外部影 响。我 国应 当借鉴上述规定 。质疑处理机构的
《 政府采购法》 5 条规定: 采购 人应 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 第 3 “
权 益受到损害之 日 起七个工作 日 , 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 出质疑。 疑后七个工作 日内作 出答复, 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 ” 并
从5 2条 的规定可知, 该条规定了 1质疑的条件: . . 2 质疑 的范围; . 3 质
L g l y t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27183163_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

27183163_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

124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文/林彧杰【摘要】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本文了分析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质疑和投诉的原因,探究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主要内容,提出降低质疑和投诉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近年来,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各方维权意识的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的数量增多。

2017年,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诉求的行为;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在不满意质疑回复的情况下,向的财政部门提出主张自身权利的行为。

由于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和流程较多,极易出现各类质疑以及投诉情况,给采购效率的提升以及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阻碍。

政府采购中出现质疑投诉的原因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

随着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以及法制观念的不断提升,极易由于种种原因而引发质疑以及投诉。

需立足于不同角度展开全面分析,才能真正挖掘出现质疑和投诉的根本原因,从而为今后开展采购工作提供参考,提升采购工作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减少质疑和投诉的出现几率。

从采购人角度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前,采购人对于采购方式有着自主选择的权利。

而在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之后,在开展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需依照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开展采购工作,采购人的自主权利受到较大限制。

在供应商的选择上,也需以满足各项资格条件作为中标的前提。

我国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占据主体地位。

部分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不合理的情况,让供应商的可选范围受到较大限制;部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的编制上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尤其是货物采购中的技术指标排斥性较强,易引发各类投诉以及质疑现象。

采购异议管理制度

采购异议管理制度

采购异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采购异议管理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加强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各类异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在招标、投标及采购活动中因违法违规等情况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采购结果及过程的异议。

第三条采购异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遵循诚信、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审慎、客观和公正的立场和态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为规范、迅速、公正地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异议,促使异议的提出者依法、依规、依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异议的种类第五条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对招标文件、采购结果的异议;(二)对中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异议;(三)对招标采购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异议;(四)对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及建议。

第六条异议的提出者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

第三章异议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异议的处理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提交异议:异议的提出者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将书面异议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二)受理审核: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异议后,对异议进行认真审核和核实,准确掌握异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调查处理:对于复杂和重大的异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异议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四)处理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进行回复,并告知提出异议的相关方处理结果和理由。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一)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一)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一)问题1:国务院部门规章,通常以( )的形式公布。

(1分)A:国务院令B: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C:部长令D:部委令问题2:以下关于法规效力层级说法错误的有( ) (1分)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B: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C: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问题3: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 )一般规定。

(1分)A:高于B:低于C:同等于D:不高于问题4: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选用是,由( )提出意见 (1分)A:全国人大常委会B:地方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部委D:国务院问题5:《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案( )是与必须招标制度相连系的,是保障必须招标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

(1分)A:核准制度B:审批制度C:备案制度D:代建制度问题6: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1分)A:项目已经审批,依法进行招标B:项目资金已经落实,依法进行招标C:项目已经审批,资金已经落实D: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依法进行招标问题7: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下列货物中,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是( )。

(1分) A: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B: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进口机电产品C:供生产企业采购选型使用的样品样机D: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问题8: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 ) (1分)A:《中国财经报》B:《中国日报》C:《中国经济导报》D:《中国建设报》问题9: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 (1分)A: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B: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C:采购项目概算的1%D: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问题10: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说法,以下正确的是( ) (1分)A: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该通知送达即生效;B: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但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应随有效期延长而改变;C: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予补偿;D: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深建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1月1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理流程精选全文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理流程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理流程1. 招标采购信息泄密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流程 (2)2. 招标实施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理流程 (2)2.1. 招标阶段 (2)2.2. 投标阶段 (3)2.3. 开标阶段 (3)2.4. 评标阶段 (4)2.5. 电子平台操作 (5)3. 异议投诉紧急处置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流程 (5)3.1. 目的与准备 (6)3.2. 时间要求 (6)3.3. 工作流程 (6)3.4. 注意事项 (7)4. 异议及投诉处理措施 (7)4.1. 关于供应商质疑和出现质疑后怎样处理的措施 (7)4.2. 关于投诉处理的措施 (7)1.招标采购信息泄密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流程在招标代理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遇到泄露标底或潜在投标人名单等信息,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或造成业主的各类风险,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

一要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使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要在最合适的时间段内组成评标委员会。

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

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

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确保在开标前确定并通知到位,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大项目还要做到全封闭评标,并使用信号屏蔽的专业设备防止信息的泄露,在中标公示发出之前所有专家均不得离场。

三要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
公开招标主要区别
为便于比较,本文所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与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

招标采购活动中异议处理案例分析和思考

招标采购活动中异议处理案例分析和思考

招标采购活动中异议处理案例分析和思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是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活动中不可避免会遇见的情况。

发生异议会延长项目进度、增加处理成本、影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声誉。

本文列举工作中遇到的常见异议典型案例,对容易引起异议的原因及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减少异议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方法。

常见异议的类型及案例分析招投标采购活动是多方干系人共同参与活动形成的合作成果,多方干系人中的任何失误和异常都可能引起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

多方干系人主要指招标人方面(含采购单位、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含招标项目经理及按项目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方面。

以下通过对这些主要干系人的活动分析,梳理易发生异议的形成因素。

招标人方面招标人一般在标前开展一系列策划工作。

因招标人原因容易引发异议的主要情况有以下几类:1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设置不合理招标之前技术交流的不规范、招标文件拟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合理,使一些本来具备条件的供应商丧失了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是受到异议较为常见的现象。

案例1:某商业体的空调机组招标,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有以下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经美国制冷空调及供暖协会,即ARI(美国)认证的选型软件。

压缩机为卧式半封闭式双螺杆结构”,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后,连续收到不同投标人的异议函,提出国内的空调机组是成熟产品,投标人需要具有美国认证的选项软件,显然不合常理,另外国内有些知名产品的压缩机的组成形式,有立式、卧式或半封闭、全封闭或单螺杆、双螺杆结构的不同组合,招标文件如此规定,将国内一些产品销售量排名数一、数二的企业排斥在外,显然存在歧视性条款之嫌。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曾组织行业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复审,专家建议该类设备的招标文件不应具体规定结构形式,更没必要要求投标人需具有ARI的认证软件,应注重对空调机组的性能指标、适用广泛性、能效比、故障率以及维修保养等后期投入方面进行评价优选。

招标采购活动的异议、质疑与投诉

招标采购活动的异议、质疑与投诉



二 、《 招 标投标 法 》体系 中的 异议 在 《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仅 有 第六十 五条提及 “ 异议 ” 一 : “ 投 标 人 和其 他 利 害 关系 人 认 为招 标 投标 活动 不符合 本法 有关规 定 的, 有权 向招 标 人提 出异 议 或者 依 法 向有 关行政 监 督部 门投诉 。 ”从该 规 定 中,我们 可 以看 出,《 招 标 投 标 法 》 赋予 当事 人提 出异 议 的适 用 条 件 ,仅 限 于在 招 标 投 标 活动 违背 《 招 标 投标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议 、质 疑也 是 招 标 投标 当事 人 之 间 极为 常 见 的 一种 处 理 争 议 的有 效 方 式 。尽 管 异 议、 质疑 都是 法 律 明确 规 定 的 一 种救 济 手 段 ,但 在 《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异 议和质疑 仍有 一些差异 。 曾有 业 内学者 对 “ 异议 ”和 “ 质 疑 ”进行过 详细 比较 , 提炼出 “ 两 法 ”对于 异议和 质疑 在提 出主体 、 提 出时 限 、提 出方 式 、答 复 期 限 等 方面 的不 同。 但对 于异 议、 质 疑 在 适 用情 形 上 的区 别 , 以及 异 议 、质 疑 与投诉 的关 系等方 面 , 尚缺 乏较 为深入 的研 究。
操 作 实 务
O pe r at i on
◆ 货 物 采 购
招标 采购 活动 的异议 质疑 与投诉
文 / 张志军
摘要 :


本文 旨 在分析和探讨 “ 两法” ,即 《 招标投标法》和 《 政府采购法》对异议和质疑的不同规定,以及异议 与投 诉之 间 、质疑与投诉 之 间的关系 ,以期在招标 采购 实践 中,对相 关人 员依 法提 出或 处理异议 、 质 疑和投诉 ,

招标采购中异议质疑投诉的法律处理

招标采购中异议质疑投诉的法律处理

招标采购中异议质疑投诉的法律处理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李金升摘要:招标采购中的异议、质疑、抔诉,各斱均重点兲注。

要依法、合觃、合理、公正的处理好,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斱法。

本文仍两个实际案例出収,分析兵首要的是适用法律要正确,要准确判定该项目是适用招标抔标法律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兵次是调查分析客观的案件亊实,寻求适用的其体法律依据;最名是结合亊实与法律,经严密逻辑推导而得出结论。

吋时,还需要结合兵他非招标采购法律法觃的觃定,综合耂量各种因素,斱可得出相应的处理结论。

关键词:招标采购;质疑抔诉;法律处理;客观公正一、前言招标采购中,为了保障各斱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推迚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相兲法律、法觃觃定了相应主体其有提起异议、质疑、抔诉的权利。

为了依法合觃处理好相应的异议、质疑、抔诉,本文仍两个实际案例出収,分析、讨论如下,主要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处理的思路,以供招标采购的相兲斱参耂。

二、适用法律正确,不要适用错误在处理招标采购中的异议、质疑、抔诉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适用法律要正确,这不仅对于提起异议、质疑、抔诉的供应商或抔标人杢说,还是对于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极,甚或是行政监督机兲杢说,都是一个前提或基础,前提错误,或基础错误,名续的处理也就错误。

在我们国家,招标采购领域中,有两套幵行的法律制度:一套法律制度是主要觃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抔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抔标法》为首,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抔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觃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収布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抔标管理办法》、《兲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抔标觃章和觃范性文件的决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抔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抔标活动抔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抔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抔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觃和觃章、觃范性文件的法律体系。

对招标或采购项目中评标结论有争议问题的探讨

对招标或采购项目中评标结论有争议问题的探讨

第6卷第8期2018年8月Vol.6,No.8August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研究探讨·对招标或采购项目中评标结论有争议问题的探讨李 旭(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0 引言随着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的逐年增多,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或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是由业主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自主招标采购活动,均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如对公告发布的媒介、发布的期限等出现争议后如何处理是需要弄清楚、明白的。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招投标工作经验以及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招标(采购)完成后对评标结果出现争议如何处理作些分析、收稿日期:2018-07-02作者简介:李旭(1974- ),男,汉族,成都人,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咨询工程师、菲迪克认证工程师(FIDIC)、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会员(RICS).摘要:在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中,各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很多时候不管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在提出异议或投诉时都不太清楚异议或投诉的方式、需要准备的材料等。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评标结果出现争议后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招标采购;评标结论;争议讨论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8)08-0058-03探讨。

1 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招投标方面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性文件。

其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及应对策略_1

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及应对策略_1

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及应对策略发布时间:2021-05-26T08:02:41.545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1年4期作者:常亚刚[导读] 只有科学、公正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地处理这些异议与投诉,才能促进招投标行业蓬勃发展。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辽宁 110031摘要:本文分析了招投标活动中异议与投诉行为的法律性质,从提出和受理主体、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比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介绍了如何认定和处理利用异议投诉恶意干扰招标的行为,对于在招投标实践中依法合规的提出和处理异议投诉有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招投标;异议;投诉;应对措施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经过多年发展,招投标监管工作已然成熟,但随着工作的推进和新领域的增多,监管工作也遇到了瓶颈,监管短板日益凸显,新挑战和长期存在的积弊问题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亟待改变。

随着一些招投标项目工作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也相应而来,只有科学、公正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地处理这些异议与投诉,才能促进招投标行业蓬勃发展。

1建筑招标投标法律概述招标投标是发包人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例如施工、采购、设计等,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说明项目的要求等,邀请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投标人按规定的程序参与投标。

甲方公开招标条件,引入竞争机制,从众多投标者中选择性价比高的成为中标人承接工程。

招投标的工作制度,有利于维护建设中多方主体的利益,通过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方案与投资报价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择,能够更好的保障建筑体的建设质量与使用寿命。

招投标活动的异议

招投标活动的异议

招投标活动的异议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引言招投标活动是现代商业交易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其公平、公正、透明的进行,对于保证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令人不满的情况,甚至引发各方的异议。

本文将就招投标活动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应对异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原因分析信息不对称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异议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过程中,招标单位必须提供准确、完整、明确的信息,以便投标者准确把握投标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招标单位可能存在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导致投标者在了解项目需求时存在误解或不确定性。

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引发投标者对招标结果的质疑和异议。

不公平待遇招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例如个别投标者可以获得招标单位的特殊关照,获取对其他投标者不公平的信息或资源。

这种不公平待遇会导致其他投标者对招标结果产生怀疑,并提出异议。

操作流程违规招标活动的操作流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招标单位可能存在操作违规的情况,例如擅自更改招标文件、私下与某个投标者达成交易协议等。

这种违规操作会引发其他投标者对招标结果的异议,并产生与招标单位的纠纷。

应对措施为了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招标单位和投标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信息透明度招标单位在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尽量提供清晰、明确、完整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

可以通过明确招标标的、详细说明评标标准和权重、公开投标文件等方式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投标者对招标结果的质疑。

建立投诉渠道招标单位可以建立投诉渠道,对于投标者的异议和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

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有助于解决异议,增强招标活动的公信力。

同时,招标单位还应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以便后续改进招标活动的方案和流程。

加强监督机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招标单位和投标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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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活动的异议、质疑与投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规制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两大法律中,《招标投标法》体系将这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救济方式称为“异议”,《政府采购法》体系则称之为“质疑”。

一、异议和质疑的联系与区别一般认为,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都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编者按:此处应该是“都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之一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向招标人或采购人维权的一种手段”,因为异议和质疑都是单向的,而争议往往是指双向的。

)从立法层面来看,异议(质疑)制度的设置,有助于招标投标当事人之间进行直接沟通与协商,有利于友好、高效、妥善地解决争议。

从实践层面来看,异议、质疑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之间极为常见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有效方式。

尽管异议、质疑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救济手段,但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异议和质疑仍有一些差异。

曾有业内学者对“异议”和“质疑”进行过详细比较,提炼出“两法”对于异议和质疑在提出主体、提出时限、提出方式、答复期限等方面的不同。

[2]但对于异议、质疑在适用情形上的区别,以及异议、质疑与投诉的关系等方面,尚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

二、《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异议在《招标投标法》中,仅有第六十五条提及“异议”一词。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适用条件,仅限于在招标投标活动违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2012年正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异议的提起、答复等方面作了完善、细化和补充。

《实施条例》涉及异议的规定共有4个条款。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其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从相关表述来看,《实施条例》未对异议的适用情形进行扩充,依然仅限于《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违法情节”。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合理、前后不一致、表述模糊等情形。

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何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呢?笔者认为,是否使用“异议”方式维权,关键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当招标文件的规定涉嫌违法时,当事人可以提起异议;当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招标投标活动没有涉嫌违法时,当事人宜采用“质询函”、“询问函”、“澄清要求”等异议以外的其他方式,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或维权。

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应当遵守《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时限要求;而当事人采取“询问函”、“澄清要求”等方式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表达疑问时,法律对其提起时限尚无规定。

在实践中,为避免出现争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询问”等非法定救济方式的提出时限进行约定。

三、《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投诉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异议和投诉的适用范围一致;而《实施条例》则将投诉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招标投标活动违背了《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投诉。

由此可见,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异议与投诉的适用情形并不一致:投诉的适用情形大于异议的适用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相关规定:异议仅适用于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情节,而投诉适用于违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节。

四、《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异议与投诉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应当事先提出异议;其他投诉事项则不以异议为前置条件。

学界一般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异议通过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即可以快捷地得到化解,而投诉处理则必须经过调查,履行法定程序。

基于这一认识,为减轻行政负担、鼓励交易主体之间自行解决争议,条例对于部分投诉事项设置了前置异议程序。

[3]但是,在《招标投标法》体系的规定中,异议又仅适用于违法情形。

而从异议程序的设置来看,一定程度上把“公法中的职权”与“私法中的权利”混为一谈,使得本来应该是“法定机关的职责”变成了“当事人的权利”。

因而在制度设置的初衷和立法实效方面产生了背离,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一是“违法情形”原本即是监督机构应当主动采取执法措施的份内工作,当投标人拟投诉对方存在违法情形时,人为设置的这一前置程序反而不利于投标人便捷维权;二是“违法情形”本身不适合交易主体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否则容易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异议前置容易导致救济程序过于冗长,异议人疲于应付而放弃投诉;四是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很多“违法情形”系招标人心存“明招暗定”而有意为之,寄希望于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争议的可能性不大;五是实践当中常有一些行政监督人员以投诉未经异议、程序不合法为由而疏于或逃避监督,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得到纠正,反而为监督机构不作为提供了一个“正当”的借口。

因此,对于违法事项的投诉,强制其前置异议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投诉是否前置异议,不应强制规定,而应当由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五、《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在适用情形上有较大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的情形不仅仅限于“违法情节”,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即可向采购人(含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下同)提出质疑。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也就是说,只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就可以不受约束地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体系未对采购人答复询问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对采购人不及时答复作出惩处规定,因此,供应商采用询问方式维权的效果可能不很理想。

那么,供应商该如何正确区分“质疑”与“询问”并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维权呢?笔者认为:是否使用“质疑”方式维权,关键要看采购活动是否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如果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损害了自身利益,当事人可以提起“质疑”;如果仅仅因为采购文件表述模糊但尚不至于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采用“询问”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遵循“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时限规定;而供应商提出询问时,法律对其提起时限尚无明确规定。

六、《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政府采购投诉与质疑的适用情形完全一致,适用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情形。

七、《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质疑与投诉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

对于这一规定,业内很多学者不以为然。

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张璐等研究发现: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供应商依次经过质疑、投诉等相关程序,要经过50个工作日左右才有可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救济机制中繁琐的中间环节,足以导致维权效率低下,而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

业界普遍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代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以市场交易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与供应商的关系看似平等而实则不平等。

供应商一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而弱势群体寄希望于强势群体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恐怕类似于与虎谋皮。

湖南师大法学院肖北庚一针见血地指出:“采购实体自身的审查,对于供应商的救济来说本身意义不大,因为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是无法根本性地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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