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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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一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他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1.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12.其他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安监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

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经专业培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五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上报局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第八条每月召开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专题会议(如机动车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手安全例会等),由安全总监(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建立完善档案资料管理:

1.岗位安全资格证书登记表

2.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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