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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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AA临时执业报备须知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AA临时执业报备须知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AA临时执业报备须知
为方便省外事务所来AA临时执业,省注协简化了部分报备手续。

来AA执业报备所需资料如下:
一、首次开通报备账户需提供资料
1.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委托本所人员办理开通报备账户事项);
3.事务所受托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报备需提供资料
1.业务报备表(一份);
2.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员办理业务报备事项);
3.受托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来AA临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需复印照片、证号页);
5.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6.业务报告及附表复印件(注册地已实施防伪报备的,需复印防伪标识页;审计报告附注不需提供);
7.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8.事务所如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供变更批文、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表格、委托书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事务所公章(不可盖骑缝章代替)。

地址:AA市华林路135号财政办公大楼603室
电话:****-********(请提前电话预约)。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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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可编辑).doc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可编辑).doc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5•【文号】财办会〔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特别包括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贸区分所实施一体化管理情况等。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渝财会〔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备对象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渝分所。

填报报备材料时,不应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关联关系,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有关机构。

二、报备时间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

三、报备方式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所有报备信息应与实际情况、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六、工作要求(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范本

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范本

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报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务所业务报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验资、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结果及涉及的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事务所业务报备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报备信息真实反映业务实际情况。

第四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报备。

二、报备内容第五条事务所业务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业务基本信息:业务名称、业务类型、业务委托人、业务标的等;(二)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进度、现场检查情况、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三)业务结果: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咨询意见等;(四)业务涉及的重大事项:如业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业务报告被投诉举报等;(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第六条事务所应当对报备内容进行分类,并根据业务性质、业务规模、业务风险等因素,确定报备的频率和方式。

三、报备程序第七条事务所业务报备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二)进入业务报备模块;(三)填写报备内容,上传相关文件;(四)提交报备信息;(五)等待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事务所提交业务报备信息后,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对报备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事务所应当妥善保存业务报备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四、报备要求第十条事务所应当确保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有虚报、谎报、迟报、漏报等行为。

第十一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妥善保管业务报备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报备的责任人和流程,确保业务报备工作顺利进行。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 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业务报备流程

业务报备流程

业务报备流程
业务报备流程:
(业务报备为两个阶段:注师登记报备台帐资料、事务所登录进行业务报备。


1、注师登录。

2、报备数据录入。

3、年报审计和验资项目的需上传报告文件。

4、登记报告收费信息(可由注师或事务所报备员完成)。

5、提交报备内容。

6、事务所登录。

7、修改收费资料及注师。

8、报备业务数据(需输入事务所证书密码,系统对报告进行电子签名)。

9、年报审计和验资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报告文件,其它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封面文件。

10、报备完毕。

(注:验资报告文件需将验资的正文和明细表格合到一个Word 文档进行上传,其它附件可以独立上传,上传完毕后,系统自动根据上传的文件顺序合并到一个Pdf报告文件;年报审计报告文件上传分为:审计正文(Word文档)、资产负债表(Excel文档)、利润表(Excel 文档)、现金流量表(Excel文档)这几项为必需上传的文档,附注(Word文档)、其它附件(Word文档)这几项为可选内容,全部文档上传完毕后,系统自动根据上传的文件顺序合并到一个Pdf报告文件)
下载年报审计EXCEL模版
下图为示例: 由注师登记报告->提交给事务所->事务所报备->(不符合通过要求的需协会审批)->生成报备PDF。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有关要求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有关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有关要求一、各事务所基本情况、内部制度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发生变更的次月10日前在信息系统更新完毕。

二、各事务所合并、分立,以及名称、地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分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要求,及时在信息系统报备。

三、各事务所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完成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

四、各事务所年度报备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法人财务报表,不得汇总其他法人机构财务报表。

五、各事务所承接(包括首次承接和保持,以下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等年度性鉴证类证券业务时,应当在业务约定书签订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客户名称、业务类型、收费金额(含税,以下同)、签订业务约定书日期、计划外勤工作起止时间、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信息,同时上传PDF格式的业务约定书。

业务已实际承接且现场工作已经开展,但暂无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的,应在现场工作开始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报备上述信息,业务约定书应在现场工作开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上传。

业务约定书应明确审计年度、审计范围、审计费用(不得有或有收费)等内容,并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该类业务完成后,应当在报告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报告意见类型、报告签发日期、外勤时间、独立性相关情况等信息。

六、各事务所承接除年度性鉴证类业务以外的证券业务时,不需要向信息系统报备承接情况;但该类业务完成后,应当在报告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客户名称、业务类型、收费金额、报告意见类型、报告签发日期、外勤时间等信息。

七、各事务所如需更正或撤回己报备信息,应当通过“通讯平台”模块报送加盖公章的《己报备信息更正或撤回申请》,说明需更正或撤回的信息内容、原因,以及更正前后信息对比情况。

业务报备制度范本模板

业务报备制度范本模板

业务报备制度范本模板一、目的为确保公司业务的规范运作,减少跨区域销售时相同产品多重报价,同一客户多方维护,造成公司资源重复投入、浪费等问题,维护市场和价格的稳定,制定本业务报备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报备活动,包括新客户、新项目的报备及跨区域销售报备。

三、业务报备流程1. 业务报备分为两个阶段:注师登记报备台帐资料、事务所登录进行业务报备。

2. 注师登录系统,进行报备数据录入。

3. 对于年报审计和验资项目,需上传报告文件。

4. 登记报备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客户维护基本原则1. 正常维护:销售人员根据所获得的市场信息,通过沟通与维护,录入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时进行追踪,并做定期回访。

2. 该客户已经询过价格,并由销售员记录在CRM系统中,如果此客户再去别处询价,采取先到先得原则,以最先记录入CRM系统者优先。

3. 严格按照报价体系报价,需要采取低价策略竞争时,必须先按照特价申请”呈报审批,经审核批准之后,再给客户报价格。

五、跨区域客户报备原则1. 公司基本采取客户属地优先原则,即客户由所在地的区域负责管理,严禁跨区域销售。

2. 若本地客户外地采购造成跨区域销售时,必须先进行报备,无充分理由和报备的,不允许跨区域销售。

3.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可以申请跨区域报备:a) 设计院或集团型公司,统一进行新产品的设计,造成跨区域销售(此前已形成采购历史的产品除外);b) 统一招标,分别采购的情形;c) 甲方使用,由乙方代购的情形。

由以上三种情况造成的跨区域销售,且各分支机构均有采购权时,填写《跨区域客户报备表》进行报备。

六、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1.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为进一步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建设和执业质量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监管,提升税务师行业社会公信力,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会协[2012]13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资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报备的通知》(甘财办[2011]23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防伪报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防伪报备工作,我会制定了《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业务报告,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资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报备的通知》(甘财办[201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按评估准则出具报告,均属业务报备的内容。

第四条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验证码。

事务所在出具报告前,登录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防伪报备系统,按要求录入报告关键数据后,系统自动生成带有随机分发的防伪验证码的报告封面,同时自动生成业务报备。

第五条未附有防伪验证码的业务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六条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带有防伪验证码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省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财政部事务所业务报备操作流程

财政部事务所业务报备操作流程

财政部事务所业务报备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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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事务所业务报备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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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注协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

新疆注协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

新疆注协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
2013年12月24日,新疆财政厅与国资委、公安厅、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对全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报备的通知》(新财会[2013]64号)。

目的是建立健全新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告监督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公信力,防范不法分子假冒执业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

同时,明确了相关厅局在推动“业务报备防伪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通过报备系统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净化执业环境,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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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
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机、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
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所属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

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报备信息申请。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将报告信息录入报备系统且已经产生防伪验证码,并通过所属协会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鉴证报告使用人可扫描报告封面二维码获取该报告的基本信息,如需详细了解报备的基本数据,则需使用防伪验证码登陆省注协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及报告详细内容。

第十二条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满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验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1.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自行终止的;
4.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不报备的,未按照要求使用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的,申请变更报备信息后未及时再次提交报备申请的,省注协将依据行业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同时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省注协负责审核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
信息,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审核。

省、市注协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报备类型是否正确、出具审计报告的编号是否规范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事务所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11月9 日豫会协【2011】63号文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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