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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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投资企业含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投资企业含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投资企业含投资决策委员会)各⽅本着诚实信⽤、公平互利、平等⾃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致订⽴本合同。

第2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愿意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3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政法规、规章不符之处,以法律、⾏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第4条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5条注册地址本企业注册地址为:第三章合伙⽬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6条合伙⽬的组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开展企业⾸次公开发⾏股票前股权投资,以及经全体合伙⼈⼀致认可的其他股权投资。

第7条合伙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

第8条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合伙企业成⽴之⽇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为合伙企业成⽴之⽇。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经全体合伙⼈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及合伙⼈出资⽅式、数额及出资期限第9条合伙⼈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第10条合伙⼈出资⽅式、数额及缴付期限10.1 合伙⼈出资⽅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资⽐例分配利润。

(2)不履⾏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5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仍未缴付出资。

下同)的合伙⼈,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已出资额扣除其按本协议规定应交的管理费后的余额。

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投资顾问⽀付奖励。

第12条税赋本企业因向合伙⼈分配收益⽽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部分,从合伙⼈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13条收益分配的形式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民币现⾦的⽅式进⾏。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二)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三)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四)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五)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七)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八)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十)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文件名称: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

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私募基金制度篇——投资决策委员会

私募基金制度篇——投资决策委员会

导言基金合同中经常会强调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私募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不同形式、不同结构的投委会直接决定了基金整体的投资策略和业绩。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里并没有明确规定投委会的相关定义和权利义务,投委会的设立一般由基金自主设立。

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者作为股东行使投资决策的权利一般无可争议,但是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可能与《合伙企业法》相冲突,为此,本文在介绍投委会的基础上,分析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参与投委会的可行性。

一、投委会的基本含义投委会一般为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拥有对管理基金的各项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负责决定私募基金的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目前在我国,投委会由私募基金内部自行设立。

二、投委会的构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委会的构成主要常见以下3种模式:1、单独GP模式:即投委会皆为GP(一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人员构成;2、GP+外部专家模式:即投委会为GP(一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和外部投资专家共同构成,以弥补GP 投资决策能力的不足。

3、GP+LP模式:即投委会为GP(一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委派人员或指定代表)共同构成。

前两种投委会的设置较为常见,也比较符合《合伙企业法》上的规定。

但在实务中,由于部分LP实力和主导力较强,或者由于GP出于募资的目的主动向LP开放投委会的席位,仍然存在GP+LP模式。

对于GP+LP模式,由于《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法律上存在一定冲突,下文会对该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三、投委会的职责一般投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审批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决策、交易、研究、投资表现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确定基金投资的原则、策略、选股原则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参会人员数量不低于四分之三。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它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合伙企业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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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合伙企业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3人。外部专家委员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合伙企业大会决定更换人选。
第二条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合伙人大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二)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高效、合理、科学的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处分不动产的情况,第八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转让或处分,第九条规定了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第十条规定了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评审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评审委员会制度

XX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集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评审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评审、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程序,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投资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党委会建议和董事会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内部委员4名,包括项目相关主管副总2名,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2名;外部委员3名以上(含3名),包括项目所属行业选聘外部专家2名以上(含2名),法律顾问1名。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明确的投资评审意见;2、提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

3、组建并管理项目咨询评审外部专家库;4、集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规则第六条项目投资评审的规则如下:(一)投资评审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评审组织工作。

(二)投资评审方式:投资评审方式分为审核制和备案制。

非公益类项目履行审核制,公益类项目履行备案制。

(三)审核制评审规则:审核制评审方式为召开投资评审会。

主任委员授意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投资评审委员会内部委员及外部委员,评审意见通过投资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形成,并由委员会办公室记录于《投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主任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评审意见及条件:评审意见包括评审通过、有条件通过(需补充或调整投资申报材料)、评审不通过。

针对有条件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报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核查通过后报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确认通过即评审通过。

合伙企业决议规则

合伙企业决议规则

合伙企业决议规则
1. 每个合伙人都有发言权!就像大家一起商量去哪儿玩一样,都能说出自己的想法。

比如咱一起商量开个餐厅,每个人都能讲讲自己觉得餐厅要主打什么菜。

2. 少数服从多数可太重要啦!这不就像投票选班长嘛,多数人支持的那个就当选。

像决定合伙企业要不要拓展新业务,大家投票决定,少数就得服从多数喽!
3. 重大决策一定要全体通过才行!这就如同家里要买个超级贵的东西,那肯定得一家人都同意呀。

比如合伙企业要和一个大公司合作,这就得所有人点头才行呢。

4. 决策的时候可不能感情用事!可不是像选自己喜欢的明星一样去做决定呀。

不能因为跟某个合伙人关系好,就盲目支持他的提议呢。

5. 要有公平的讨论环境呀!就好像在球场上比赛,得有公平的规则。

大家讨论合伙企业的事情时,不能有人霸权,都得公平发言讨论。

6. 决策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情况!不能像蒙着眼走路一样。

比如要投资一个项目,那得清楚了解这个项目的各种优缺点呀,然后再决定。

7. 要尊重每个人的意见!这就像朋友间相处,不能小瞧谁的想法。

在合伙企业中,即便意见不同,也得尊重呀,说不定就有大惊喜呢。

8. 一旦决议了就不能轻易反悔!这就好比答应了别人的事情,哪能说变就变呢。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某个方向,就得坚定走下去啊。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合伙企业决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合伙企业的发展和大家的利益,一定要认真对待呀!。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办法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办法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集体研究、科学决策、授权管理的工作原则,投资决策工作的信息基础及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投资行为以及其他日常投资工作由企业各部门实施。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与成员构成第三条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行使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决策职能,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领导与监督。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1、审议企业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存量报告;2、审议企业投资顾问业务的存量报告;3、审议企业基金管理人业务的新增报告;4、审议企业投资顾问业务的新增报告;5、审议企业基金管理人业务中拟投资标的《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评估投资风险;6、审议企业投资顾问业务中拟投资标的《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评估投资风险;7、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现任委员会成员为5人,主任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管理部和基金运营部的工作汇报。

如有重要决策事项或紧急情况,项目管理部和基金运营部可提出会议申请,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条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制作完备的会议资料,并将会议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须全体成员出席方可进行。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后须在充分知晓会议内容的前提下补签表决意见,如会前已审阅会议的有关材料,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书面表决,每位成员一票。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书面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会主席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应完整记录会议过程、汇总表决意见与结果,整理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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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合伙企业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合伙人大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企业提名,合伙人大会予以聘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合伙企业大会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参会人员数量不低于四分之三。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它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合伙企业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提出合伙企业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合伙企业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四)审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合伙企业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合伙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合伙企业风险控制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必须参会,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由不少于3 名委员出席,如出席会议委员不足3人,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员主持;每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

对于未有效通过同时发表不同意意见委员人数不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一的项目,可以再次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该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认可的方式。

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由全体参与委员签字。

第十条项目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合伙企业投资业务部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 天或之前将会议资料送达委员审阅;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及投资业务负责人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评审意见等;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
决策;
(五)投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合伙企业予以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的规则及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及本办法的规定。

遇有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会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合伙企业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合伙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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