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与继承法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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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在代位继承制度中,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属于代位继承人,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但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发生代位继承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行,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

一、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答案是肯定的。

1、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2、有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哪些情况适用代位继承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法定继承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按照什么顺序继承在我国,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处理他所遗留的财产。

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办法对遗产进行继承,这种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来进行的。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别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有不少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道德风尚是十分可贵的。

因此,《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见,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

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他们继承的遗产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关于法定继承人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习惯不同,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相同。

大陆法系诸国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宽,现行《法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旁系亲属,包括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和死者的生存配偶,均享有继承权。

如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亦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有继承权(第755条)。

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直到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

英美法系各国,如英国继承法分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两种制度。

不动产的继承人主要是直系卑亲属;动产的继承人包括直系卑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丈夫死后遗产第一继承人

丈夫死后遗产第一继承人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页眉可删)丈夫死后遗产第一继承人导读: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根据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话,就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依次继承。

继承一个沉重而又现实的问题。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多数家庭都一定的积蓄或财产。

就想网友玩笑的言论一样,“我死后,我的财产由谁继承呢?很多网友也想知道,丈夫死后,他的财产是不是归自己所有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说说丈夫死后,其遗产应该由谁继承呢。

一般来讲,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根据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话,就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依次继承。

一、什么是遗产继承顺序产继承顺序一般来说,遗产继承顺序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亲属谁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顺位的人进行击沉后,后面的就不能继承了;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第二顺位的进行继承。

也就是说,丈夫死后,其第一继承人应该为其妻子与孩子与父母。

当然,这是法定顺序,也可以自己定遗嘱,指定继承人,不过,指定继承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也需要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第一、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第二、指定继承人不具有继承资格。

比如有虐待、伤害被继承的行为的,会丧失继承资格;第三、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第四、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五、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进行处分的财产。

二、遗产继承的原则。

虽然法定继承解决了很多纠纷,但是在遗产的分割之中,还是存在一些原则,比如男女平等、照顾弱小老人、照顾病残,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等。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 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立法中对亲属定义的混乱
•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1)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 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 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 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 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 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 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 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 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等的计算方式
• 1. 罗马法的计算方式: • 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
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 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 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 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 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
亲属的范畴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16秋浙大《亲属与继承法》在线作业

16秋浙大《亲属与继承法》在线作业

16秋浙大《亲属与继承法》在线作业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亲属与继承法》在线作业一、单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自然血亲之间法律关系的中止原因就是()。

a.一方遇难少于2年b.一方为他人领养c.双方协议脱离关系d.一方登报声明解除权利义务关系正确答案:2.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就是()。

a.宗亲b.妻亲c.外亲d.姻亲恰当答案:3.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是()。

a.姻亲关系b.收养关系c.继承关系d.旁系血亲关系恰当答案:4.甲特别喜爱邻居乙家的小孩丙。

2000年4月乙夫妻二人外出遇车祸双亡,丙成孤儿。

甲将丙接到家中一起生活,供丙读书。

2002年10月,甲因工死亡,丙能否参与遗产分配?()a.无法参予遗产分配b.能够参与遗产分配,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c.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少于继承人d.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与继承人相同,正确答案:5.夫妻签订合同婚姻关系除斥期间财产所有形式的,必须实行()形式。

a.书面b.口头c.书面或者口头d.法律没有规定正确答案:6.张某在遗嘱中阐明将与妻共计的房屋和存款交由长子承继,张某去世后,其长子依遗嘱建议承继房屋和存款,其母和妹不同意,因此()。

a.张的长子可以依遗嘱继承财产b.遗嘱违宪c.遗嘱部分违宪d.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女共同继承正确答案:7.因感情不和同居八十(),协商违宪的,准许再婚。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恰当答案: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正确答案:9.1987年周某丧生,对所遗留财产先遗嘱。

周某存有二子一女,长子(1951年)丧生,生一子甲(1979年丧生),甲遗一女乙;次子(1967年丧生),遗一女丙;女儿(1982年丧生),领养一子丁。

亲属关系证明(第二顺序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第二顺序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死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于年月日因死亡,生前住址:。

其系本辖区原村民(居民),其第二顺序全部继承人如下:亲属关系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死者的祖父
死者的祖母
死者的外祖父
死者的外祖母
死者的
兄弟姐妹
(含同父母的兄
弟姐妹、同父异
母或者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扶
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村委会(社区)审查意见(签字、盖章):乡镇(街道办)审查意见(签字、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亲属法与继承法1

亲属法与继承法1

二、婚姻的一般效力
夫妻身份之取得:《婚姻法》8条3句 忠实义务:《婚姻法》4条1分句前段 同居义务:《婚姻法》3条2款2句 住所设定自由:《婚姻法》9条 地位平等:《婚姻法》13、14、15条 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16条 抚养义务:《婚姻法》20条 家事代理权:《婚姻法》17条2款,《婚姻法解
绪论
《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 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 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历史与神话之间
《白虎通》:“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人民但 知其母,不知其父。”
俄瑞斯忒斯的审判
从俄狄浦斯情结到厄勒克特拉情结
雅典娜的隐喻
婚姻的社会解释
社会的由来:协作、分工与互助。(休谟)
《婚姻法解释一》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 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 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算。”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一、概说
婚姻的效力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三章,包括 一般效力与财产效力。前者规定夫妻的一般权利 义务,是《婚姻法》本身固有的效力;后者即是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三、婚姻无效

《婚姻法》10条
效 事 由
重婚: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 关系
禁婚亲属:《婚姻法》7条1项;拟制血 亲?
禁婚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婚龄:《婚姻法》6条前句 《婚姻法解释一》8条
《婚姻法解释三》1条1款
三、婚姻无效

效 宣告无效:《婚姻法解释一》13条
结婚能力
收养能力
财产行为能力
监护能力
三、亲属法行为的代理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意定代理,属于亲为行为。 但允许法定代理。

房产继承法2022年新规定继承人顺序

房产继承法2022年新规定继承人顺序

房产继承法2022年新规定继承人顺序2022年房产继承法的新规定,对于房产继承的顺序作出了重要的调整。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新规定,并探讨其对继承人顺序的影响。

一、新规定概述在旧的继承法中,继承顺序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然而,新的继承法将继承顺序进行了重要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祖父母、曾祖父母加入继承顺序:由于新的继承法认为祖父母、曾祖父母对于家庭的贡献也很大,因此在继承顺序中加入了祖父母和曾祖父母。

2.调整配偶继承权重:新的继承法将配偶的继承权重从第一位改为第三位,并且与父母的权重相同。

3.调整子女继承权重:新的继承法将子女的继承权重统一为相同的权重,并且取消了“长子继承”、”男女不平等”的规定。

4.调整兄弟姐妹继承权重:新的继承法将兄弟姐妹的继承权重从第四位改为第五位,并且只有在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不存在时,兄弟姐妹才有继承权。

二、新规定对继承人顺序的影响1.对配偶的影响新的继承法将配偶的继承权重从第一位调整到了第三位,并且与父母的权重相同。

这意味着,配偶享有的房产继承权将相对减少。

在父母还在世的情况下,配偶只能继承一半的房产,另一半将由父母继承。

因此,如果您希望让您的配偶继承绝大部分的房产,您需要做好早期规划,例如通过遗嘱或其他法律手段来明确您的继承计划。

2.对子女的影响新的继承法取消了“长子继承人”和“男女不平等”的规定,统一了子女的权重。

这意味着,每个子女在房产继承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和地位。

同时,如果您有多个子女,且没有留下遗嘱或其他规划,那么您的房产将被平均分配给各个子女。

因此,在家庭财产规划时,您需要考虑各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并确定继承分配方式。

3.对父母的影响新的继承法将祖父母、曾祖父母纳入继承顺序,并将配偶的继承权重与父母的权重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父母还在世,那么配偶将只能继承房产的一半。

如果您希望让配偶继承更多的财产,那么您需要通过规划来解决。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继承法案例⽗母健在,⼉⼦要分家可以不?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与⽗母⼀起⽣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母分家,就要就是不分,将来⽗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母都很⽓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不?评析:您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就是分家析产,必须就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也就就是说针对您两个哥哥的与您⽗母共同的劳动收⼊以及共同购置的⽣活资源与其她财产。

如果就是这样,就应按照各⾃收⼊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就是要求分割您⽗母的财产,那就就是违法的。

因为她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母供养的未成年⼈,您⽗母没有必须⽀付她们⽣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就是⾃被继承⼈死亡时开始,现在您⽗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她们的继承权还不能⾏使。

因此,她们提出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您⽗母完全有权⾃⼰⽀配⾃⼰的财产,拒绝她们的要求。

被继承⼈没有死亡⽴的遗嘱能开始执⾏不?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个⼥⼉。

1983年6⽉份,胡的⽼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死后⼉⼥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下书⾯遗嘱,2个⼉⼦1个⼥⼉各执⼀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家。

胡的⼆⼉⼦怀疑⽗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与⼥⼉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的遗嘱分钱。

请问:⽗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不?评析:《中华⼈民共与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就是被继承⼈死亡这⼀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所⽴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就是否有效。

在上⾯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下遗嘱,但就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的遗嘱还不能⽣效。

所以,胡的⼦⼥在胡⽣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物中毒抢救⽆效死亡。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 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2.5分,共10分):亲属、亲权、夫妻别体主义、六礼、二、简答(每题5分,共40分):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2、结婚的必备条件?3、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哪些?4、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含的内容?5、遗嘱的有效条件?6、法定继承的特征?7、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8、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50分):1、王莉与吴军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l998年6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7月,吴军的父亲死亡,吴军获得遗产现金3万元,8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0年1月,王莉与吴军的女儿出生,王莉的父母给了孩子5000元钱,嘱咐王莉为孩子存起来,王莉便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0年5月,吴军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赔偿金l万元。

自2004年起,吴军与王莉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吴军与单位一女同事关系则越来越亲密,并于2004年底起在外租房,以兄妹名义同居。

2006年1月,王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吴军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孩子,同时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军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l0万元。

请根据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以下问题:(1)法院应否支持王莉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其依据是什么?(2) 本案中涉及的吴军继承的3万元现金、王莉父母给孩子的5000元、吴军交通事故后所获赔偿金、专利转让费等应如何分割?2、郭成与刘艳是邻村青年,1988年12月,两人以订婚形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1990年5月,两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仅以宴请亲朋乡邻的方式举办了婚礼。

当时,郭成23岁,刘艳22岁。

1996年,两人有了女儿郭晶晶。

郭成头脑灵活、吃苦能干,在成家以后的日子里,先后盖起两层小楼,冰箱、电视等各类家庭用具一应俱全,并有了自己的货运小汽车。

1998年,郭成因业务往来认识了在县城做干货生意的年轻女老板乔丹丹,两人在交往中相互产生好感,不久就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住地周围居民也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亲属与继承法考试题案例

亲属与继承法考试题案例

陈汉老师亲属与继承法考试题论述题:(共50分,每题25分)1. 论瑕疵婚姻及其救济2. 论我国继承制度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及改良意见案例分析题:(共50分,每题25分)案例1(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长民初字第1467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原告:王梅璞。

诉讼代理人:刘晓维。

诉讼代理人:段晓楣(原告之女)。

被告:钟逸新。

诉讼代理人:张文銮(钟逸新丈夫,本案被告之一)。

诉讼代理人:张巽莹,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逸民。

被告:钟逸仙。

被告:钟逸芳。

诉讼代理人:李铭标(钟逸仙之夫)。

系钟逸民、钟逸仙、钟逸芳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王寿祺。

诉讼代理人:王文杰(王寿祺之子)。

被告:王思惠。

被告:蔡大伟。

被告:蔡大钧。

被告:蔡亚芹。

诉讼代理人:王文杰。

系蔡大伟、蔡大钧、蔡亚芹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戚长毅,该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柯月霞。

被告:张文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俊;审判员:范亚平;人民陪审员:王之阶。

6.审结时间:1994年6月18日。

(二)诉辩主张1.原告王梅璞诉称,上海市兴国路374弄1号房屋4间系被继承人王铭、张素贞的遗产。

张素贞立遗嘱,将上述房屋全部遗赠给本案被告。

原告诉称此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养女的合法继承权,故起诉要求:(1)继承王铭的遗产房屋;(2)分割该遗产房屋的孳息即租金;(3)要求依法继承王铭和张素贞的遗产存款人民币8978.40元。

2.被告钟逸新、钟逸民、钟逸仙、钟逸芳、王寿祺、蔡大伟、蔡大钧、蔡亚芹辩称,原告系被继承人王铭之外甥女,王铭将其培养至大学毕业,但原告对王铭、张素贞未尽赡养义务,双方并未形成收养关系。

所谓养女关系,纯系原告单方理解,与事实不符。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遗嘱分割遗产。

3.被告王思惠辩称:原告从小与两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至结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听由法院依法处理,但请求法院保护其本人应得的受遗赠份额。

亲属与继承法

亲属与继承法

亲属与继承法纲要第一章什么是亲属法一、亲属法的内涵(一)概念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形式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目前以单行法为主体(《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司法解释(共三个解释82条)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一)人身关系: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没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身份)物质性的人身关系:如身体、生命等;精神性的人身关系:如姓名、名誉、肖像等。

举例讨论:柳湘莲与尤二姐。

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份权:指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小结:人身权=人格权(人权入亲属法趋势)+身份权(二)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涉及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

1——内容:(1)成员间的抚养关系;(2)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

2——特点:(1)依附人身关系(如第三者无权);(2)不等价有偿(如不一定子养亲,此不可用商品经济关系来对待亲属之间的关系,商品经济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亲属关系是熟人社会,具有互相的信任关系,二者存在巨大差别)。

世界上有三大利害关系:生存—亲戚—性,故亲属关系生来就注定不是等价有偿的。

热点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共同还贷夫妻结果未登记方成为债权人的合理性讨论;“二奶”问题,四川泸州案等——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亲属法的不等价有偿性,太重利益会影响家庭关系(推荐阅读:费孝通《生育制度》)。

三、亲属法的特征(一)习俗性与其说婚姻法一种契约关系,更应当认为是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制度。

(二)伦理性法律的道德性。

古时五字概括人际关系:亲(父母)、义(君臣)、别(男女)、序(长幼)、性(朋友),其中亲-别-序均是规定婚姻家庭内容的。

学者观点:1——李哲厚《世纪新梦》——社会性与宗教性道德(较多学者认同)。

第八章 继承法

第八章  继承法

4.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 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 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 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 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 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 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 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 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 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 口头遗嘱无效。
4.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
我的继承人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 称。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项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 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1]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 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 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 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 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 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 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 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 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 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 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 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 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民法中的继承法

民法中的继承法

民法中的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们在去世后,其财产权益的转移和继承。

继承法的制定和适用,旨在确保公平正义,并保护个人的遗产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民法中的继承法的重要性、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

一、继承法的重要性继承法在民法制度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首先,继承法为个人财产权利的转移和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它确保了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避免了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同时,继承法为遗产分配提供了安全和可靠的渠道,避免了财产被滥用或侵犯的可能。

其次,继承法也具有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个良好的继承法制度可以促进财产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合理的财产继承安排可以激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的增长和繁荣。

此外,继承法还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确保家族成员之间的互助和支持。

继承法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个人利益的保护上,也与社会发展和稳定密切相关。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继承法有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继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1. 法定继承和自由继承并存原则继承法允许个人通过遗嘱或合法的继承协议来确定财产的继承方式,即自由继承。

然而,如果个人没有做出明确的指示,那么根据法定继承原则,财产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

2. 继承平等和亲属顺序原则根据继承平等原则,继承人在享有遗产权益时应当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性别、年龄或其他身份特征。

但是,根据亲属顺序原则,直系血亲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在亲属顺序中,子女和配偶通常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3. 合法性原则继承法规定了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继承人,并明确了财产继承的范围和限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经过合法程序的继承才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三、继承法的具体操作继承法在实践中有一套具体操作程序,以确保继承的顺利进行。

1. 确定继承人首先,需要确定合法的继承人。

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直系血亲通常是首要的继承人。

如果没有直系血亲或指定的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财产继承的分配和权益保护。

在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权益优先级是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继承顺序和权益优先级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继承顺序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继承人: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继承权的亲属。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在继承时,直系亲属的权利排在其他继承人之前。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在遗嘱中被确定为继承人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是遗留人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书明确表达的意愿,对于继承顺序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遗嘱存在,遗嘱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3. 其他继承人:除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外,还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例如,没有直系亲属或遗嘱的情况下,法律会规定其他亲属或组织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的确定旨在保护亲属关系,并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益优先级的法律规定在确定继承顺序后,继承人的权益优先级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权益优先级是指不同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享有的优先权。

1. 优先继承权:优先继承权是继承人在分配继承财产时享有的第一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时享有优先继承权。

对于直系亲属来说,其权益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其他继承人需在其之后才能享有权利。

2. 平等继承权:平等继承权是指多个继承人在没有优先继承权的情况下平等分配继承财产的权益。

当没有明确规定优先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有限继承权:有限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享有的受限制的权益。

例如,当继承人受到负债或债务限制时,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4.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即放弃对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益。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财产,权益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需要什么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我们知道,死者若未留下遗嘱明确说明继承人是谁,就要遵循法定继承。

那么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哪些?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需要什么?什么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会被依法掠夺继承权?小编为您整理说明。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身亡的遗产继承关系是什么?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身亡的遗产继承关系是什么?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身亡的遗产继承关系是什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同时身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各自的遗产,按照其现有继承人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身亡的遗产继承关系是什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同时身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各自的遗产,按照其现有继承人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三、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

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

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

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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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按照罗马法的体系,亲属法被列入:∙ A 人法∙ B 物法∙ C 债法∙ D 诉讼法正确答案:A单选题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社会属性∙ B 自然属性∙ C 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D 经济因素正确答案:A单选题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 A 社会关系∙ B 人身关系∙ C 财产关系∙ D 伦理关系正确答案:A单选题4.《古代社会》的作者是:∙ A 马克思∙ B 恩格斯∙ C 列宁∙ D 摩尔根正确答案:D单选题5.早期的亲属法,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的:∙ A 《十二铜表法》∙ B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C 《汉穆拉比法典》∙ D 《罗马法》正确答案:C单选题6.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叔伯与侄子女之间属于:∙ A 四亲等∙ B 直系血亲∙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 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正确答案:B单选题7.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亲属的基础和核心是:∙ A 外亲∙ B 直系血亲∙ C 妻亲∙ D 宗亲正确答案:D单选题8.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A 群婚制∙ B 杂婚制∙ C 对偶婚制∙ D 交换婚制正确答案:A单选题9.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基本上都是以()为本位。

∙ A 宗族∙ B 直系血亲∙ C 外亲∙ D 妻亲正确答案:A单选题10.同父异母的兄弟属于:∙ A 自然血亲∙ B 拟制血亲∙ C 直系血亲∙ D 姻亲正确答案:A单选题11.亲属法是:∙ A 公法∙ B 私法∙ C 财产法∙ D 市民法正确答案:B单选题12.亲系是指亲属间的:∙ A 行辈标准∙ B 亲疏远近∙ C 血缘联系∙ D 等级分类正确答案:C单选题13.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 A 不承担任何责任∙ B 承担部分责任∙ C 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D 先垫付,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补偿正确答案:C单选题14.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 可以以配合的身份继承遗产∙ B 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C 由死者父母决定是否取得死者的遗产∙ D 可能酌情取得遗产正确答案:A单选题1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 40岁∙ B 20岁∙ C 35岁∙ D 30岁正确答案:A单选题16.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凡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A 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B 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前补办结婚登记∙ C 在案件受理后补办结婚登记∙ D 在案件判决为事实婚姻后补办结婚登记正确答案:A单选题17.甲乙系父子,二人长期关系不和。

1999年乙19周岁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甲乙从此脱离父子关系,甲不负责给乙盖结婚用房,乙也无须为甲养老,双方从此不再往来。

该协议履行至2006年,乙已结婚生子,甲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乙索要赡养费用,乙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此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甲无权再向乙索要赡养费用∙ B 不论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此协议均属无效∙ C 由于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有效。

但甲享有撤销权,故乙仍须向甲支付赡养费用∙ D 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乙仍须向甲支付赡养费用正确答案:D单选题18.甲的父母已死亡,配偶尚在,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其儿子有一个养女丁。

乙在甲死亡前已经死亡。

甲死亡后,留有遗产6万元。

在本案中:∙ A 丁可继承遗产2万元∙ B 无权继承∙ C 丁可继承遗产1万元∙ D 3万元正确答案:A单选题19.甲男与乙女原系同一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国被他人收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男与乙女:∙ A 不能结婚∙ B 可以结婚∙ C 从习惯∙ D 如恋爱时间长,可照顾结婚正确答案:A单选题2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 A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 B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近消失∙ C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尚未消失∙ D 申请时,法宝的无效婚姻情形可能消失正确答案:A单选题21.收养人的年龄应当年满:∙ A 30岁∙ B 20岁∙ C 35岁∙ D 40岁正确答案:A单选题22.甲男与乙女结婚时书面约定,双方每月各拿出2000元为共同所有用于家庭生活,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

甲男后来到外地炒房地产赚了很多钱,离婚时乙女要求撤销书面约定,将双方的其他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如果乙女从事家务劳动较多,可以撤销书面约定,将双方的其他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B 如果乙女生活困难,可以撤销书面约定,将双方的其他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C 只要情势发生变化可以撤销书面约定,将双方的其他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D 不得撤销书面约定,但乙如果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甲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正确答案:D单选题2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A 与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B 不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 行使了探望权的,应承担责任;对方阻挠,探望权不能实现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单选题24.甲男于2005年与乙女结婚。

甲婚前拥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股价上涨,甲于2008年初将股票抛出,得款人民币15万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两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 股票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股票被抛出并得款15万元是在两人婚后,故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C 15万元均为甲的个人财产∙ D 股票增值部分人民币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正确答案:D单选题25.甲某为现役军人,2000年与乙某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

甲某于2004年与军队驻地一女子同居至今,乙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对此法院:∙ A 是否判决离婚须经甲某同意∙ B 是否判决离婚须部队机关同意∙ C 不得判决离婚∙ D 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正确答案:D单选题26.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A 不适用调解∙ B 被告坚持调解时可调解∙ C 适用调解∙ D 原告愿意调解时可调解正确答案:A单选题27.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 A 非婚生子女婚生化∙ B 由生父承担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C 确认与生父的事实上的父子血缘关系正确答案:A单选题28.李某与张某登记离婚,李某委托刘某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刘某:∙ A 不得代理∙ B 可以代理∙ C 经张某同意后始得代理∙ D 取得李某的授权委托书后始得代理正确答案:A单选题29.张某妻子的嫂子是张某的:∙ A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B 配偶的血亲∙ C 血亲的配偶∙ D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正确答案:A单选题30.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A 自行恢复∙ B 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C 双方协商如何处理∙ D 派出所决定正确答案:A单选题31.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 A 婚后所行共同制∙ B 一般共同制∙ C 劳动所得共同制∙ D 分别财产制正确答案:A单选题3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 A 随时的∙ B 永久性的∙ C 一次性的∙ D 阶段性的正确答案:C单选题3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 A 6个月∙ B 2年∙ C 一年∙ D 3年正确答案:B单选题34.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不超过月总收入的:∙ A 50%∙ B 30%∙ C 20%∙ D 60%正确答案:A单选题35.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 办理收养登记∙ B 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 C 办理收养公证,订立收养协议∙ D 行使了探望权的,应承担责任;对方阻挠,探望权不能实现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单选题36.李强与张英结婚后,生有一个儿子李杲(李强的父母已死亡)。

后来李强、张英离婚,李强与王美结婚后又生一个儿子李果(王美在与李强结婚前,有一女马丽,早已长大成人)。

李果在1999年和方杭结婚(无子女)。

2000年李强与王美离婚,2001年5月李强死亡,留有遗产10万元,在遗产分割前,2001年6月李果死亡。

在本案中,王美:∙ A 不能继承遗产∙ B 可转继承1.25万元∙ C 可继承1万元∙ D 可转继承2.5万元正确答案:B单选题37.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正确答案:A单选题38.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 A 一种既得权∙ B 一种期待权∙ C 绝对权∙ D 一种财产权正确答案:A单选题39.甲在一场车祸中,身受重伤,临时前立下遗嘱,他的遗产共8万元,其中3万元由父母继承,2万元由其配偶乙继承,3万元由乙腹中的胎儿继承。

但是,经医院证实,后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

本案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3万元,∙ A 由其母亲乙继承∙ B 由甲的父母、乙按甲在遗嘱中所确定的比例继承∙ C 甲的父母继承1.5万元,乙继承1.5万元∙ D 甲的父、母及乙各继承1万元正确答案:D多选题40.甲与乙于1998年8月结婚,2002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有:∙ A 甲在2002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 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的工资,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 2002年3月,乙的伯父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4万余元∙ D 甲2001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正确答案:AB多选题41.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A 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 B 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C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 尚在大学读书的子女多选题42.我国《收养法》规定能够作为收养的条件包括:∙ A 无子女∙ B 年满30周岁∙ C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 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正确答案:ABCD多选题43.自己同岳父母的关系为:∙ A 直系姻亲∙ B 配偶的血亲∙ C 直系血亲∙ D 旁系血亲正确答案:AB多选题44.养父母与养子女,按照亲属的分类属于:∙ A 自然血亲∙ B 拟制血亲∙ C 直系血亲∙ D 旁系血亲正确答案:BC多选题45.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该情况的对待方式是:∙ A 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B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C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D 即使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仍然应将此认定为共同债务多选题46.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被收养:∙ A 丧失父母的孤儿∙ B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D 非婚生子女正确答案:ABCD多选题47.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的情形是:∙ A 子女离婚的∙ B 子女无力抚养的∙ C 子女工作繁忙的∙ D 子女已经死亡正确答案:BD多选题48.从国外的亲权立法上看,亲权在人身方面的内容大体包括了:∙ A 子女的姓氏权∙ B 惩戒权∙ C 住所指定权∙ D 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E 子女交还请求权正确答案:ABCDE多选题49.下列亲属是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舅与外甥女∙ B 叔与侄女∙ C 表兄弟姐妹∙ D 堂兄弟姐妹正确答案:ABCD多选题50.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包括:∙ A 伤亡保险金∙ B 伤残补助金∙ C 医药生活补助费∙ D 复员费正确答案:ABC多选题5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的监护人为:∙ A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B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C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D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正确答案:AB多选题52.甲男与乙女谈恋爱,乙女发现甲男参与赌博活动,欲与其分手,甲男则强烈要求与乙女结婚,乙女不同意,甲男威胁要放火烧了乙女家的房子,乙女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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