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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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86号文案例分析: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N个实务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6]86号文案例分析: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N个实务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6]86号文案例分析: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N个实务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政策规定财税〔2016〕47号和财税〔2016〕8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实务解读1.政策期限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提醒】虽政策分为两段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和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2016年7月份的通行费的发票,还可以在8月及以后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可抵扣凭证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1)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说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提醒1】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不需要认证而可以计算抵扣,如果通行费取得专票(基本上暂时不可能),按照认证抵扣操作。

【提醒2】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认证,也就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没有后续政策规定,2016年5月15日发生的通行费可以在2017年1月计算抵扣.(2)发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通行费,可以凭取得营业税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提醒1】2016年7月1日后的的通行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发布时间:2016-04-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财税实操知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二)

财税实操知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二)

财税实操知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二)(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当月尚未收到货款。

解析: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例8,甲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1月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普票取得收入52.50万元。

款项已经收到。

解析:借:银行存款 52.5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9,甲公司属于船舶建造行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期末按完工进度70%确认2000万收入,但尚未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析:根据36号文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1、81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这里强调的是退税,前提是多缴,原因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知道土增清算后可能补税也可能退税,如果补税就有可能适用81号文退税。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土增清算退税呢,是否要补企业所得税呢,这个在实践中还未有税局要求过。

2、能够适用81号文退税的条件是:
(1)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2)亏损是由土增值税清算导致的。

这是两个必要条件,81号文的字面意思。

对第二个条件,其实判断上是有难度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原因很多,就算土增清算补税,也可能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这种也可以适用81号文的规定,81号文其实是不再进步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这样只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就可适用81号文,不用再纠结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财税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财税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处理政策进行了完善。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税务总局制定《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税时间
《公告》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退税的时间规定为所有开发项目清算后,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国税权威对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1、此次营改增都涉及哪些行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及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适用税率是多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4、营改增后,上述行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计税方法有哪几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目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财税2016 12号

财税2016 12号

财税2016 12号财税2016 12号文档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探讨财税领域在2016年12号所发生的重要事件和变化。

2016年对于财税领域来说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一年。

全球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和政策环境的变动对财税领域带来了许多影响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2016年12号财税领域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国际财税形势的变化2016年12号,全球财税形势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首先,各国间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剧。

国际贸易协定的签署和执行变得更加困难,贸易壁垒和关税措施的增加对全球贸易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各国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改变。

为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增长,许多国家纷纷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这也导致了全球财政收入的减少和财政赤字的增加。

最后,国际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得到加强。

在2016年12号,许多国家签署了多边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打击跨国税收逃避行为。

三、财税改革措施在2016年12号,各国纷纷推出财税改革措施,以应对经济形势和税收收入的压力。

在税收方面,一些国家减税措施的实施,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消费。

另外,一些国家也加大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力度,打击跨国税收逃避行为。

在财政方面,一些国家采取了紧缩措施,削减了开支和提高了税收收入。

这些措施旨在平衡预算,并减少财政赤字。

四、技术对财税领域的影响在2016年12号,技术的进步对财税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数字化经济的兴起改变了财务业务的处理方式。

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导致传统税收政策和税收监管手段的适应性下降。

其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改变了财务运营和税务风险管理的方式。

通过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企业能够更准确地进行财务分析和税务风险评估。

最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财政审计和税收征管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区块链技术能够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减少欺诈行为和造假风险。

财税[2016]140号文件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逐条解读140号文件颁布后,不少朋友询问金融产品增值税问题,本文对140号文件逐条解析,供各位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发布日期:2016-12-21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现在基金、资管产品,即使风险极低,但是均不允许承诺保本,目前可以承诺保本的主要就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按此条理解,金融产品持有期间收益基本不用交增值税了?答:“贷款服务”税目,不看收益是否保证,也不看实际本金是否收回,关键看合中同约定的本金是否保证。

银行贷款本金合同约定债务人是必须还本付息的,这样的贷款合同,无论今后本金是否能够收回,其利息收入均需按贷款服务征税。

根据140号文件第一条解释,只要合同约定本金可以收回,无论固定利息或浮动利息,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相反,如果合同约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本金不保证,即使本金收回,并取得报酬,该报酬也不属于利息性质,不征增值税。

对于基金等资管产品,凡是不能承诺保本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均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问:我很想知道为什么这些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答:以基金为例,基金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基金赎回是指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财会〔2016〕22号文求解:《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个疑惑

财会〔2016〕22号文求解:《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个疑惑

财会〔2016〕22号文求解:《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个疑惑在学习研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过程中,感觉这次财政部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考虑了典型行业的特点和现行增值税制度,基本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流转税会计核算框架,实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解决了困扰纳税人已久的难题。

但在学习过程中也发现有几个地方看不懂,想不通,百思不得其解,现不揣鄙陋,把自己的几点疑惑写出来,以求教于方家。

第一个问题,财会〔2016〕22号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我的疑问是,红字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吗?再往下看,同为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这两个表述方式是一个意思吗?第二个问题,财会〔2016〕22号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4点「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提到「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我的疑问是,为什么要强调未付款呢?如果已付款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第三个问题,财会〔2016〕22号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2点「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我的疑问是,《规定》前后文一直用的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个规范术语,这个「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个什么鬼?《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第四个问题,财会〔2016〕22号第二部分的第(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3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财税2016_22文增值税会计处理逐条解读

财税2016_22文增值税会计处理逐条解读

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逐条解读根据《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解读]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增值税二级科目设置增加为十个。

增设"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与财办会[2016]27号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预缴增值税"改为"预交增值税",并与"简易计税"科目由原来的三级明细科目提升为二级明细科目,新增"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016年我国税收法规变化频繁 进项税额抵扣变化时的账务处理

2016年我国税收法规变化频繁 进项税额抵扣变化时的账务处理

2016年我国税收法规变化频繁进项税额抵扣变化时的账务处理2016年我国税收法规变化频繁,会计准则不断的修订与发布,防范税收风险与会计风险源于对税收与会计法规的正确理解.就如何正确认识变化后的税法与会计差异,如何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帮助财税人员正确进行涉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变化时的账务处理【本集提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变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变为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法规政策】财税2016年36号中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中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案例1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用存款购进材料一批准备用于生产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材料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公司将所购进的该批材料全部用于职工食堂.【账务处理】(1)5月1日购进时:借:原材料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2)7月1日改变用途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福利费) 117000贷:原材料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特别提示】因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根据财税2016年36号,不能抵扣增值税,故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涉及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税额记入成本费用.【案例2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用存款购入一台挖掘机用于2016开始施工的一个建筑项目,金额30万,增值税金万,取得了增值税专票并申请了认证,但因2016年的项目为老项目,采取了简易计税,故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6月该老项目完工,将该机器转用于一个2016年8月承建的一般计税的新项目,假设截止到2017年6月,该机器已累计计提折旧10万元.【账务处理】(1)2016年5月购入时:借:固定资产351000贷:银行存款351000(2)2017年7月转用的次月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470贷:固定资产36470【特别提示】36470=(351000-100000)/%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需要结转.【本集小结】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发生改变分为两种,一是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改变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二是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改变为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从资产等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TPPERSON按:BEPS项目成果报告的最低标准包含4项行动计划,即BEPS 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6月29日颁布的42号公告在关联申报表中增加国别报告的内容,可以说是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最为直接的表现。

今天TPPERSON特将建伟兄撰写的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分享亲们;同时TPPERSON亦将6月12日推送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CbC reporting)18个问题解答(见附件)根据42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重新推送分享亲们。

正文: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

该3张表式与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保持一致。

一、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重点关注点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分布表(以税收管辖区为划分基础)(Table 1. Overview of allocation of income, taxes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by tax jurisdiction)。

表内主要信息包括税收管辖区(Tax Jurisdiction)、收入(Revenue)、税前利润(亏损)(Profit (loss) before Income Tax)、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Income Tax Paid )(on Cash Basis)、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Accrued- Current year)、注册资本(StatedCapital)、留存收益(Accumulated Earnings)、雇员人数(Numbers of Employees)、有形资产(除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外)(TangibleAssets other tha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含如何开票、会计处理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含如何开票、会计处理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含如何开票、会计处理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

财税实务2016年第一期12366热点问题汇编

财税实务2016年第一期12366热点问题汇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2016年第一期12366热点问题汇编
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如何享受
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的规定,(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3.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部门发放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
拨款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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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1.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也实行季申报吗?
答: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补缴2%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
设税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

2016年财产行为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6年财产行为税热点问题解答

• 首先要看土地出让金是直接成本还是共同 成本。如果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明确 约定了是针对地上部分缴纳的,这就是直 接成本,那么就在地上建筑物进行成本费 用分摊,不可以参与地下建筑的成本费用 分摊。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的 计算方法
1.单位成本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清算后再转让 房地产单位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 的总建筑面积 其中,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包含营业税金及附加。 2.增值额的计算方法 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应以每月销售的房地产作为清算 单位,单独计算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按月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
根据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划拨用地上建造并销售房屋(含经济
适用房)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 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交纳的地 方教育附加是否允许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予以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因转让房 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同税金予以扣除”。
2016年财产行为税热点问题解答(一)
——土地增值税、契税、附征部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缴纳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 土地出让金,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 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 地出让金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规定,土地出让金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 部分或地下部分),不作为项目的共同土地成本进行 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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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课程大纲】
2016这个不平凡的年度,是我们国家重大税制改革的一年,随着2016全面营改增的来袭,加之国地税的深入融合,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手段、方法发生的重大变化,对于各企业又是备受考验的时刻,面对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如何做好各种税种的检测,防控税收风险,必免因小失大。

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后,工作中心发生重大变改变,我们必须知道的事。

【课程收益】
1.规划企业年终涉税财务处理
2.梳理2016地方税收风险
3.提供排除税收风险的方法
4.全面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实力
5.优化企业税负,节约税收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企业地方税种的影响及变化
1、营改增对哪些地方税种有影响
2、营业税真得没事了吗?
第二部分营改增对企业日常经营涉税问题的影响及变化
1、餐饮、酒店等服务类企业已办消费卡,已交了营业税,现在消费如何处理?
2、办理各种消费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您的会计核算正确吗?
3、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到全年物业费,什么时间交税?
4、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5、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6、“买就送”,如何交税?“送”就一定要交税吗?
7、“积分销售”,如何交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地方税种计算事项的重要调整
1、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计算重大变化,异同项目回机构所在地,还要补税吗?如何计算?
3、营改增后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价还是其他呢?
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1、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流程
2、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对象
3、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问题
4、劳务报酬与工资转化降低税负
5、五险一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6、职工福利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7、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8、资本公积留存分配转增股本处理
9、公司内部发放车辆补助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0、企业给客户赠送的礼品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11、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2、分得债权的股东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3、股权激励可递延交个人所得税
14、股权投资个税收政策
第五部分印花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一)、印花税管理流程
(二)、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事项,您知道吗?
(三)、委托贷款合同如何贴花?
(四)、印花税能退吗?
(五)、无租赁期限使用房产合同如何贴花?
(六)、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七)、印花税优惠政策15种不需贴花合同及6种特殊情况贴花第六部分房产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1. 房产税管理流程
2、税务管理消灭了免租期。

3、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务与会计有差异。

4、财税(2011)121号152号关系。

5、划拨与租赁土地如何计算房产税、土地税。

6、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和摊销方法不调整。

7、土地按宗地面积价值全部计入房产原值。

不是投影面积。

房产税疑难问题解答.doc
8、一次收取多年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9、职工宿舍用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第七部分土地使用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防范
1、土地使用税管理流程
2、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争议处理
3、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第八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防范
1、金税三期给土地增值税带来的风险
2、新政策下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3、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九部分、其他税费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1、资源税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2、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3、耕地占用税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4、契税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6、水利建设基金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7、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费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第十部分、地方各税种的风险检测
地方各税种上交的正确吗?让我们来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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