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管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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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物资管理,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物资的丢失、报废和失效,提高库房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缺失管理1. 物资缺失是指物资在入库、出库、运输、使用、保管等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物资数量不足或质量下降。

2. 库房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验收、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物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库房管理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及时发现物资缺失情况,并查明原因。

对于发现物资缺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4. 对于物资缺失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物资缺失,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因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物资缺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二、物资报废管理1. 物资报废是指物资因达到使用寿命、损坏、过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2. 库房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物资报废制度,明确物资报废的程序和标准。

对于达到使用寿命、损坏、过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资,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3. 物资报废应当由库房管理员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物资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 对于物资报废情况,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物资报废,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物资失效管理1. 物资失效是指物资因过期、损坏、变质等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需要进行失效处理。

2. 库房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物资失效制度,明确物资失效的程序和标准。

对于过期、损坏、变质等原因无法达到预期使用效果的物资,应当及时进行失效处理。

3. 物资失效应当由库房管理员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失效处理。

失效物资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 对于物资失效情况,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降低物资成本,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涉及物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物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第四条物资采购应按照公司年度计划和实际需求进行,采购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统筹规划。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市场价格、供应商资质、产品质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第六条采购物资应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七条采购物资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将合同信息传递给相关使用部门。

第三章物资验收管理第九条物资验收由验收部门负责,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验收物资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的物资应及时入库,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

第四章物资保管管理第十三条物资入库后,由保管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保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资台账,详细记录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五条物资存放应按照类别、规格、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资整齐有序。

第十六条物资保管应严格执行“五防”原则,即防潮、防霉、防锈、防尘、防盗。

第十七条物资出库应凭相关手续,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物资使用管理第十八条物资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物资使用应严格按照物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物资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确保物资账实相符。

第六章物资报废管理第二十一条物资报废由报废部门负责,报废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物资报废前,报废部门应填写报废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物资报废后,报废部门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做好记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物资管理制度办法

物资管理制度办法

物资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资管理工作,提高物资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物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资管理应坚持节约和优化使用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合理保管。

第四条物资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化的物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资管理应遵循“用户需求、财务管理、供应保障、信息技术”四大原则,实行物资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物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物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物资管理应加强安全保障,保证物资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八条物资管理应重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物资信息系统,实现物资的全程可视化管理。

第二章物资统一采购管理第九条单位应设立统一的采购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十条对重要的物资采购项目,需经过严格的招标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在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循节约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物资采购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对存在大额投资或战略性重要的物资采购项目,需经过领导审批,并做好相关决策的文书材料。

第十三条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物资供应商数据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价,维护优质的供货渠道。

第十五条单位应注重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物资库存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物资库存的数量,确保库存物资能够满足使用需求。

第十七条对库存物资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库存物资账务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对过期或损坏的库存物资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九条对高价值、易损耗的库存物资需加强监管,确保库存物资的安全。

第二十条对库存物资的入库、出库须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杜绝滥用职权。

第二十一条对库存物资的储存场所,需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证库存物资的卫生。

第四章物资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使用申请流程,确保物资使用的合理、有序。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总部、各下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集团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慰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销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三)泄露企业招投标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四)擅自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等各类证书的;(五)未能及时办理企业各类资质年检及信息更新;(六)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七)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取得有关结算凭证的;(A)货物销售中未按明细建立销售货款收取台账的;(九)未按照规定催收应收款项,或者对异常应收款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不及时上交货款的;(十一)没有货物流转的销售行为的;(十二)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经济责任目标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三)迟报、漏报、虚报、谎报安全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四)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或措施严重失当造成后果的;(五)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六)因项目管理混乱等原因,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工程变更、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被反索赔的;(A)未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严密审核、或擅自变更数量与单价的;(九)在工程结算、资产处置、物资处理、资金支付和费用报销等方面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十)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1989]物储总字52号

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1989]物储总字52号

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6日〔1989〕物储总字52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盘盈物资为仓库盘点检查发现实物多于帐面的物资;无主货为非仓库之原因造成的不明货主物资。

第三条仓库物资盘点检查办法,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87)物运仓字第90号《帐、卡、物三相符率考核办法》办理。

第四条无主货的确认。

盘点检查中发现的不明货主物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仓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寻找货主。

三个月期满后确实找不到货主时方可确认为无主货。

记入无主货帐。

第五条货物入库验收时发生的盈亏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仓库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正磅差进。

负磅差出,人为制造盘盈,否则,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仓库应建立抽查监督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盘盈物资和无主货要单独存放,单独及时建帐、建卡,专人保管和保养。

第七条盘盈物资入帐后即可处理;无主货从确认之日起,半年内要继续寻找货主,半年内未找到货主,又无人认领时,可做变卖处理。

第八条盘盈物资处理和无主货变卖权属仓库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物资部备案。

第九条处理盘盈物资和无主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不得随意抬高价格。

要尽量处理给有关归口管理的物资经销部门或生产建设急需部门。

第十条处理盘盈物资的价款归仓库,列入“储运业务收入”项下的“其它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处理盘盈物资和无主货的审批手续及全部单据凭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二条无主货确认之日起半年之内,货主持可靠凭证认领时,仓库应将原物退还货主,照章收取物资仓储和进出库费用。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根蒂根基办法、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前款所列项目标详细规模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招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规模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规模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00、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的1.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多少看法》对国企招招标无影响XX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多少看法》规定了“改革招标招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意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生意业务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蒂根基办法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告诉》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招标监管方式依照简政放权的请求根据住建部看法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招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过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行即可(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工程物;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看法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未依照规定订立合同的;2、未依照规定进行招标的;3、未进行必要的资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纳有效措施的;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职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请求”政纪处罚规定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3、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六)国有重要主干企业领导职员任职和公事回避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职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处置下列活动: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七)山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发文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发文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发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管理,提高物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挪用、私自销售、私自调换和浪费。

第三条公司物资按价格、性质、用途等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物资档案,实行全员管理。

第四条公司物资的采购、入库、领用、使用、盘点等操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章物资的采购管理第五条公司物资的采购必须有明确的需求,不得盲目采购,同时必须经过合理的比价和审核流程。

第六条有采购需求的部门应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请求。

第七条采购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正规的采购合同。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采购物资,并及时入库登记。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采购合同及物资的质量、价格、数量等进行检查,确保采购的物资符合要求。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做好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采购清单、入库单等,做到凭证明有。

第三章物资的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物资的入库管理负责人应仔细核对采购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等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

第十二条公司入库管理负责人应在物资入库后做好入库登记,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入库管理负责人必须对入库的物资进行分类、归档,并严格按照库存管理制度进行摆放。

第四章物资的领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物资领用必须填写《物资领用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十五条领用部门负责人应在领用物资后核对品名、数量、规格等是否与领用申请单一致。

第十六条领用部门应合理使用被领用的物资,不得私自挪作他用,更不能私自销售或外借。

第五章资产盘点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所有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数量、品质等与账面记录一致。

第十八条盘点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盘点任务。

第十九条盘点结果应由盘点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盘点报告。

8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8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桥党[2007]63号 2007年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规范从业,增强责任意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对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损害企业利益,追究其责任而给予处罚的制度。

未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制度作出的错用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依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因工作失察、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工作失职或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贻误或效率低下,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做出重大决策,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六)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有重大过错、重大事故不积极处理或不予以受理,或虽积极处理却不上报的。

第六条在营销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主观过错导致失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经济情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第七条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不顾主客观条件导致计划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不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以及迟报、瞒报上述事故的;(三)生产过程中浪费人力、资金、能源、原材料或挫伤职工积极性,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返工、报废,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五)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公司物资管理规定(4篇)

公司物资管理规定(4篇)

公司物资管理规定1. 物资登记:所有公司物资应进行登记,包括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存放位置等基本信息。

登记人员应将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地记录在物资登记簿中,并及时更新。

2. 物资采购:公司物资采购需要经过合规流程,包括预算编制、采购方案制定、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等流程。

采购人员应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物资清单,并定期汇报采购进度。

3. 物资存放:公司物资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存放位置进行存储,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不同类别的物资应分开存放,同时应做好标识,以便于区分和管理。

4. 物资借用与归还:公司内部部门之间需要借用物资时,借用人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借用。

借用人在使用完毕后应按时归还,并经过验收确认。

5. 物资报废与处置:公司物资在损坏、过期、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下应及时报废,避免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报废物资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合理处置,以避免造成环境和安全问题。

6. 盘点与审计:公司应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与审计,确保物资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盘点和审计人员应对物资进行实地检查,核对与登记簿中的信息是否一致,并提出改进建议。

7. 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使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制度应包括物资管理的流程、责任和权限分配、违规处理等内容。

8. 监督与奖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以上是一般公司物资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调整。

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管理工作,提高物资利用效率,加强对物资的统一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物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物资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和合规处置,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降低成本。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物资管理,确保物资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防止物资的缺失、报废和失效,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部门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物资缺失:指在库房或使用过程中显现物资数量与账面不符的情况。

2.报废物资:指因质量问题、损坏或超出有效使用期限等原因无法连续使用的物资。

3.失效物资:指因违规操作、长期闲置或超出保质期等原因无法连续使用的物资。

4.库房管理员:指负责库房物资管理和操作的员工。

5.资产管理部门:指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的特地部门。

第二章物资缺失管理第四条盘点制度1.库房管理员应定期进行库存物资的盘点工作,确保账面数量与实际存货相符。

2.盘点前,库房管理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包含清理、整理和标记物资,确保物资的清楚可辨。

3.盘点结束后,库房管理员应将盘点结果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并进行核实和核对。

第五条报告和调查1.发现物资缺失的人员应立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供应相关的证据和情况说明。

2.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刻打开调查,并帮助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报告人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处理措施1.若调查确认库房管理员存在过失,应依据情况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警告、记过、降级等。

2.若调查确认库房管理员有意窃取或挪用物资,应严厉处理,包含辞退、追究刑事责任等。

3.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调查结果,订立挽救措施,并帮助相关部门进行物资的找回和增补。

第三章报废物资管理第七条报废鉴定1.公司设立特地的报废鉴定小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邀请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2.物资报废申请需经相关部门初审,并提交报废鉴定小组进行核实和评估。

3.报废鉴定小组依据物资的实际情况,评估其是否可以修复、再利用或需要彻底报废。

4.报废鉴定小组应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报备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报废处理1.报废物资应依照报废鉴定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包含修复、拍卖、回收或彻底销毁。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背景每家企业都需要物资,无论是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还是办公所需的各种耗材和设备,物资管理不能予以忽视。

若物资管理不善,将会导致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等情况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生产,还会造成成本损失和浪费。

因此,建立完善的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制度物资缺失管理物资缺失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企业物资实际存量少于账面存量的情况。

为了规范物资缺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相关制度:1.盘点制度:在每年年底对所有物资进行全面盘点,检查实际库存与账面库存是否相符,对于存在差异的物资进行查账。

同时,也可以在每月月底进行部分物资的随机盘点,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出入库管理:库房管理员必须建立出入库登记表,记录所有物资的进出情况,及时发现物资的缺失,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严格审批制度:所有物资的领用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压缩领用渠道,减少物资流失率。

4.监控制度:安装物资监控设备,及时发现物资的动态变化,对于物资缺失的现象要及时报告上级。

物资报废管理物资报废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企业物资无法继续使用,需要报废处理的情况。

为了规范物资报废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相关制度:1.标准制度:建立物资报废标准,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需要报废,制定报废标准,以减少因主观原因导致的物资报废。

2.审批制度:建立物资报废申请审批制度,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物资报废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3.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物资报废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物资报废工作的职责与义务,规定报废工作时限,确保及时完成物资报废工作。

物资失效管理物资失效是指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或保管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其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情况。

为了规范物资失效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相关制度:1.储存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储存管理规定,确保物资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其因放置不当导致失效。

《工程物资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物资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物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工程物资管理办法(暂行)工程物资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对本公司项目建设期间工程物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从工程物资选用、合同、计划、验收、保管、交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使资产得到有效监控,保证其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工程物资是工程建设期间由我公司提供给施工方或者安装方所用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等。

1.3工程物资的计划、采购、运输、验收、保管、交接等管理必须坚持优质、可靠、节约、安全的原则。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物资管理。

2工程物资管理职责2.1公司物料保障部职责①制定工程物资管理办法;②做好工程物资的组织协调、信息采集,采供策划、供方评定、价质比选、招标选样、合理运储、及时供应,满足施工,加强物资流通过程的监督、控制、管理工作,降低资产流通成本与风险;③负责对工程物资验收、保管、统计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④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物资供应质量跟踪、监督;⑤负责工程物资台账的建立、供应商履约档案等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⑥做好材料的进场、验收、保管、领料出库、交接等管理。

⑦协调公司建设工程物资重大质量以及其索赔等问题。

⑧跟踪、检查、指导工程物资的使用状况,参与耗用管理,力争做到工完场清。

2.2项目部职责①全面负责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工作。

②监督、协调、核实施工方或安装防对工程物资的使用情况。

③做好工程物资的定期盘点和余料回收利用工作,合理控制物资消耗。

④不定期地巡逻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工作,本着“大材不小用,长材不短用,短材不弃用”的原则,监督、检查、指导施工方合理使用材料。

发现浪费,乱用,损坏等问题要当场纠正,情况严重者要拍照取证并及时通告施工方项目负责人与本公司相关领导。

2.3财务部职责①组织物料保障部与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并监督。

②监督工程物资的使用情况。

③协助物料保障部制定本办法。

3工程物资计划3.1甲方供应工程物资(简称甲供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由本公司招标采购供应的物资,购入后交接至施工方使用。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落实库房管理员的责任,维护单位物资的安全、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库房管理员,包括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库房主管、库房管理员等。

第三条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依法依规,坚持守法办事,明确责任,公正处理。

第四条库房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经过自治期满后方可担任该职务,并且必须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为库房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保证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物资缺失管理第六条物资缺失是指库房中的物资无故失踪、丢失或遗失的情况。

第七条物资缺失管理应当坚持严格监管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库房管理区域,实行人员巡查、视频监控等措施,确保库房安全。

第八条库房管理员应当做好库存物资的登记、记录和盘点工作,及时发现物资缺失问题,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物资缺失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造成物资缺失的原因进行梳理,追查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于严重的物资缺失问题,应当报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物资报废管理第十一条物资报废是指库房中的物资由于丧失使用价值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报废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物资报废应当按照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物资能够得到合理利用或者安全处理。

第十三条报废物资应当经过鉴定,鉴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员应当编制物资报废清单,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对于有价值的物资,应当酌情考虑进行二次利用或者转让处理;对于无价值的物资,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的物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物资失效管理第十七条物资失效是指库房中的物资由于过期、损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模板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模板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模板1. 引言为了规范企业的物资管理流程,减少物资的缺失、报废和失效情况,并追究库房管理员的责任,特订立本制度模板。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职能部门的物资管理工作,包含物资采购、入库、出库、领用、报废和失效等环节。

同时适用于库房管理员及相关人员。

3. 定义•物资缺失:指库房中原来有记录存在的物资蓦地无法找到或数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物资报废:指物资因质量问题、过期、损坏等原因无法连续使用,需要予以报废处理的情况。

•物资失效:指物资在存储或使用过程中超出有效期或实现指定使用次数后失去功能或效能的情况。

•库房管理员:指负责库房物资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实在职责由企业内部指定。

4. 管理标准4.1 物资采购管理•全部物资采购需经过资金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审批的程序;•采购合同必需明确规定物资交付数量、质量以及验收标准;•采购部门和库房管理员要确保物资采购相符合企业需求。

4.2 入库管理•入库前,库房管理员必需对物资进行验收,并与采购合同进行核对;•入库时必需进行物资编码、分类和标识,并建立入库登记簿;•入库后物资要放置在指定位置,并进行防潮、防尘、防火等措施。

4.3 出库管理•出库必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并记录相关出库信息;•出库时必需进行物资核对,并记录出库数量;•出库后物资必需及时从库存中扣减,并进行相关记录。

4.4 领用管理•领用物资必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并记录相关领用信息;•领用物资必需经过核对,领用人员要在库房管理员的监督下完成;•领用后物资必需及时从库存中扣减,并进行相关记录。

4.5 报废管理•物资报废必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并记录相关报废信息;•报废物资必需经过核对,报废过程要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报废后物资必需从库存中扣减,并进行相关记录。

4.6 失效管理•依照物资特性和使用要求,进行合理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定期检查物资的有效期限和使用次数,确保及时更新和替换失效物资;•失效物资必需从库存中扣减,并进行相关记录。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引用标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术语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领导责任。

4、职责4.1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处理意见,安监部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生产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审批;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

4.2对事故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

5、管理内容及要求5.1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1.1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5.1.2人力资源部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的员工安排上岗操作的;5.1.3技术部门对新项目的安全设施等未按"三同时"对要求实施的;5.1.4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5.1.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15.1.6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质的;5.1.7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5.1.8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审查监督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5.1.9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5.1.10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5.1.11有本细则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5.1.12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工程公司物资部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物资部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物资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公司物资部的管理,提高物资采购、管理和使用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公司的物资部门,主要包括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管理、资产管理、仓储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物资部是工程公司的重要部门,负责对项目所需的各类物资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

第四条物资部门负责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并执行,保障项目所需物资的供应。

第五条物资部门要与其他部门紧密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反馈物资需求和库存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物资部门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保证供应品质和交货准时。

第七条物资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控制库存数量,规范出入库流程,确保物资的安全、有序使用。

第八条物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做好资产的盘点、维护和更新,保障资产的完好、有效使用。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第九条物资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根据项目需求和预算,确定物资的种类、数量和采购渠道。

第十条物资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协调,确定采购经费来源和预算额度,保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物资部门要建立物资采购档案,完整记录每一笔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人员、供应商、物资种类、数量、价格等。

第十二条物资部门要建立供应商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和服务态度,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三条物资部门要根据采购计划和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定采购方案,与供应商协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物资部门要严格执行采购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保证供货准时、准量、合格。

第十五条物资部门要建立采购验收制度,对进货的物资进行检验,确认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作出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物资部门要及时与财务部门核对采购发票和付款凭证,确保采购款项的准确支付,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七条物资部门要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公司的物资管理制度

公司的物资管理制度

公司的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物资管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的物资管理工作,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安全管理、节约使用、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物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入库管理、出库管理、资产盘点、报废处理等。

第五条公司物资管理工作由公司设立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要全力配合物资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领导对物资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定期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第七条公司的物资采购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的物资采购应当按照公司的采购程序进行,必须经过采购审批程序。

第九条物资采购应当注重价格、质量、耗用情况等因素,以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十条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供货商、交付时间、价格等关键信息,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员必须对所采购物资负责。

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十二条公司的入库管理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物资清单进行验收,确保所收物资与合同一致。

第十三条公司的入库物资应当做好登记工作,记录清楚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四条入库的物资应当分类摆放,便于查找和管理。

第十五条入库的物资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物资质量符合公司要求。

第四章出库管理第十六条公司的出库申请应当通过公司设立的出库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取用物资。

第十七条出库物资必须经过验收,确认无误后才能出库。

第十八条出库的物资应当做好登记工作,记录清楚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领用人等信息。

第十九条出库的物资应当按照领用部门、数量分类进行管理,便于查找和核查。

第二十条出库后的物资必须及时更新库存信息,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8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8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桥党[2007]63号 2007年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规范从业,增强责任意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对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损害企业利益,追究其责任而给予处罚的制度。

未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制度作出的错用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依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因工作失察、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工作失职或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贻误或效率低下,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做出重大决策,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六)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有重大过错、重大事故不积极处理或不予以受理,或虽积极处理却不上报的。

第六条在营销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主观过错导致失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经济情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第七条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不顾主客观条件导致计划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不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以及迟报、瞒报上述事故的;(三)生产过程中浪费人力、资金、能源、原材料或挫伤职工积极性,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返工、报废,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五)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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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以下简称分公司)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物资管理行为,提升物资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合规合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物资管理制度一般规定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反物资管理制度重要规定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条罚款的管理
(一)罚款由物资装备科开具罚款通知单。

通知单一式四份,物资装备科、财务资产科、人事劳资科、受罚单位各存一份。

(二)人事劳资科根据物资装备科开具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罚款数额,在被罚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数额的工资指标;财务资产科负责根据物资装备科开具的罚款数额,在被罚单位扣除相应罚款金额。

(三)全部罚款作为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奖励。

(四)物资装备科建立物资奖罚管理台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责任追究具体规定
第五条违反采购管理程序、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一)谈判采购、询价采购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的;
(三)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盲目制定采购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
(四)未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齐全上报统计资料的;
(五)未及时、准确完成公司统一安排工作的;
(六)委托采购函未按时上报的。

第六条违反采购管理程序、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司两级集中采购结果的;
(二)采购集团公司、公司质量监督抽查通报明令禁止采购物资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或委托采购函所列物资与实际使用物资不符的;
(四)物资委托采购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五)系统中业务操作不规范,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第七条违反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上报的供应商准入或增项资料不及时、齐全的,或未
按照规定方式考核评价供应商的;
(二)串通或协助供应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四)采购供应商未准入产品的;
第八条违反物资招标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一)上报采购方案信息不实或错误,造成审批失误的;
(二)物资采购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或者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物资采购招标组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泄密或误导、干扰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物资采购招标组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的;
(五)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招标活动开始后,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合同的;
(七)未按照集团公司及采购方案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违反物资招标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接受应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四)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十条违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采购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一)采购未取得生产许可、强制认证、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物资的;
(二)未按规定对到货物资、直达现场物资、库房领用运抵现场物资进行检验,或检验失真、数量不实、弄虚作假隐瞒产品质量缺陷的;
(三)对发生的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和纠纷隐瞒不报、谎报,干扰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停止使用集团公司、公司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采购产品;
第十一条违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采购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未对发现的不合格物资做出有效处理的;
(二)未按驻厂监造目录规定实施驻厂监造的;
(三)未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质量责任的;采购合同中产品质量标准不正确的;
(四)采购物资质量有产品标准以外的特殊要求,但在采购合同中未明确对应补充技术条款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或未按要求报送单据的。

第十二条违反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入库物资实施质量检验或验收而办理入库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仓储物资未按照要求进行分区分类、专库专储,造成仓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保养、苫垫码放、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失或质量下降的;
(四)未经批准对库内物资擅自进行报废处理的;
(五)未落实安全仓储管理制度,违反作业程序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的;
第十三条违反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一)未严格执行总部管理物资框架采购协议的;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的,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物资管理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细化对责任人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训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处分;情节较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物资装备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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