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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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鲁建质安函〔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制定了《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3日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整治并行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等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整治检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规范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质量行为及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和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测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构建检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机制,推进守信得益、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建设,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二、整治范围全省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三、重点任务(一)资质合规方面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保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资质标准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第六条省建管局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等;(二)变更情况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三)良好行为记录;(四)不良行为记录;(五)信用评定情况记录。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行为包括: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包括:1、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2、检测机构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厅2000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山东省检测管理细则

山东省检测管理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含市政建设工程及在用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

资质申请单位可在有关网站按式样规格标准下载使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量认证证书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局函〔2019〕376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要求,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类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关于资质延期事项申报材料检测机构申报资质延期事项时,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质有效期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详见附件),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上述相关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调整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19日。

号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号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鲁建管发〔20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

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山东省检测管理细则

山东省检测管理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含市政建设工程及在用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

资质申请单位可在有关网站按式样规格标准下载使用。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厅2000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现将《XX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建设厅2000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26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26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72号文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 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 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的管理工作,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检测档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作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档案是指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检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检测活动的客观证据和必要条件,是追究从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检测机构应当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本单位检测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建立本单位的检测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七条检测机构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检测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测业务合同、检测项目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帐、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以及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形式的记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鲁建许字〔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行政效能,决定自2018年10月9日起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范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及变更的申请和送达。

二、办理流程(一)申报。

检测机构登录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221.214.94.41:81/xyzj/),登记证书接收地址、邮编、收件人、联系电话等邮寄信息,同时将申报所需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在平台内上传。

(二)地市核验。

检测机构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上传后,到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核验相关材料原件。

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陆“一体化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盖章,通知企业将申请表原件扫描上传至“一体化平台”。

(三)受理与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一体化平台”网络端口统一受理检测机构申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批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证书送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快递将证书直接寄送给检测机构。

证书寄出后,收件人可以登录“一体化平台”查询快递单号及进度。

检测机构资质变更事项通过后,需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邮寄至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用于证书打印,打印完毕后方可寄送。

四、工作要求(一)优化审批流程是落实“一次办好”改革的重要手段,各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将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内检测机构,为检测机构办理审批事项提供方便。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颁布机关:山东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鲁建发[2000]72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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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 周岁, 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 。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

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 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管局。

第七条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意见。

第八条专家考核意见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 年。

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 个工作日前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复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能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委托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

省建管局组织统一考核。

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档案,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办理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延期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跨市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及时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备案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备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发生试验场所搬迁、改建等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过程中,应暂停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完成后,应经省专家组复核确认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后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兼并、合并过程中发生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暂停检测业务。

兼并、合并后新增加的实验场所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申请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视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备案资格范围,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建管局可撤其备案证书:(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不再复核备案条件的;(五)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七)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八)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已申请复评但未获批,未能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第十七条 暂停备案资格范围期限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

暂停期内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范围的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撤销其备案证书,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八)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达到三次的,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达到三次的;(九)暂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九条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省建管局收回其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二)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跨市开展需固定场所方能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单独申请备案资格。

分支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核人、操作人员应与母体检测机构的人员明确区分。

检测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跨市开展不需要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工程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附件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附件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附件四: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业务附件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测业务附件一: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一、检测机构分为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从事专项检测活动的 每类备案检测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格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的《技术 授权签字人管理手册》,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年以上。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不少于 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 人。

检测人员指检测报告审核人和检测操作人员。

(五)除符合上条规定外,申请附件五检测业务的,每类别检测项目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 人;申请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检测业务的,每专项检测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 人;申请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 人,申请建筑幕墙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 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 人。

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按不少于上述人数的 ,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六)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 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 人。

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 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 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 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 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七)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吸水率(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三)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四)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五)外墙节能构造(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七)锚固件锚固力(八)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二、建筑幕墙系统检测(一)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二)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三)幕墙气密性能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二)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三)电线电缆的截面尺寸和每芯导体电阻值(四)室内温度(五)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六)供热系统的补水率(七)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八)风管系统各风口的风量(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十)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十一)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十二)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附件三: 智能建筑质量检测业务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冷却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系统实时性检测、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系统可靠性检测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工程电气性能检测、光纤特性检测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四、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接口检测、软件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五、电源与接地、电源系统检测、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六、环境系统检测、空间环境的检测、室内空调环境检测、视觉照明环境检测、环境电磁辐射检测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附件四: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二、土壤中氡检测、土壤中氡浓度检测、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检测三、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附件五: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业务一、土建类材料、砌体材料、防水材料二、装饰类材料、陶瓷砖、涂料、装饰石材、装饰板材三、水暖类材料、塑料管材、管件、金属制阀门、散热器、卫生洁具四、电气类材料、电线电缆、开关插座、低压配电箱五、建筑门窗检测、门窗三性检测、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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