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 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 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1. 概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 案例一:海关报关流程案例描述:某公司计划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并进行海关报关手续。
请分析该公司在海关报关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a.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该公司需要了解中国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关税税则等,以确保报关手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b. 准备报关资料:公司需要准备完整的报关资料,如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等信息。
c. 寻找合适的报关代理:由于报关手续繁琐,公司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报关手续,以减轻自身负担并确保手续的准确性。
d. 与海关沟通:在报关过程中,公司可能会遇到海关的问题和要求。
此时,公司需要积极与海关沟通,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或解释,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及时处理。
e. 缴纳关税和税款:在商品通过海关后,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税款。
公司应提前了解相关税率和计算方法,以确保及时缴纳。
3. 案例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案例描述:某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需要选择适合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请分析各种支付方式的优缺点,并给出建议。
解决方案:a. 信用证支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可以提供一定的支付保障,确保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商品后才能获得款项。
然而,信用证支付可能存在较高的手续费和操作复杂度。
b. 托收支付: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等付款文件交给银行,由银行向买方收款。
相比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的手续费较低,但风险也较高,因为买方可能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c. 电汇支付:电汇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直接转账到卖方账户。
这是一种简单、快捷的支付方式,但在没有其他支付保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付款风险。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材计算及案例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及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邵渭洪第一章第一节1、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蕃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发货时,却为每箱24罐,每罐200克,且价格不变。
问买方是否应收下这批罐头,为什么?答案:不能收下。
因为:(1)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海关报关时要作为走私处理;(2)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销售时可能不符合顾客需求而形成滞销。
处理: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合同中的商品品质为合同要件,货约品质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并向卖方索赔损失。
2、我国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答案:处理:必须接受索赔,因为此交易应定为凭样品与文字说明买卖,依据是:(1)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而且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2)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相似是指成交货物与样品之间只能有微小差异;(3)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4)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如果货物凭样品成交,货物的质量应该与货物样品相同,否则即为货约不符;(5)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2)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否则即为货约不符;教训:(1)大豆作为初级产品,货物质量难以一致,不适宜以样品成交;(2)在销售商品时,不要同时用样品与文字说明两种方式表示商品质量。
3、我国向国外出口一批玉米。
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作了以下规定: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超过2%时,每超过1%,价格折让5%,不够1%时按比例折算,若货物杂质超过5%,买方有权拒收。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开证行拒付不对。在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 通知表示接受前,原证仍有效;受益人可 凭所交的单据来表示是否接受修改。
案例8
•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 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 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 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 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 定信用证的种类。 •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
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 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 一般就排除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6
一份信用证规定5月20日前装运,卖方转船 后向银行交单,其中提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 15日,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16日。银行 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问:银行是否 有理由这样做?为什么?
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根据 《URC522》的规定,代收行自行借单给进 口商,与出口人无关,日后收不回货款, 应由代收行负责。
案例4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 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 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向 银行交单议付,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 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 向买方直接发收取货款业务。中方应如何 处理?
案例7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第二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
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1
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B公司通过C 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 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问:C银行可 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解答-10
1.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答;仲裁机构应判定由买方自己解决。
因为FOB合同为装运合同。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应承担受领货物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买方应根据货到后商品检验部门的报告,根据投保险别向保险公司理赔。
2.案例分析: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有无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3.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答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是;CIF合同为装运合同,在这类合同下,卖方须保证按时完成装运但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贸易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船,并且制备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贸易术语126)答案要点:买方的做法是错误的,他无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理由如下:(l)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货物是否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3)CIF条件下,卖方保险属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应先向卖方付款,然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单据。
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
2、我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初级产品,该公司在6月15日向外商发一个实盘,限对方在6月20日答复。
外商在6月16日电告,只要提前装运期就可以接受。
我公司未予答复6月19日外商又来电表示不改装运期也完全接受6月15日的实盘。
问此项交易是否成立?我公司如何处理?3、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货船舶于5月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货值亦值1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是否赔付,赔多少元?为什么?(平安险保险范围176)分析:(1)保险公司应对5月3日,5月8日的损失都负责赔偿。
2200(2)5月8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二条;176(3)5月3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三条。
3、197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
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
这时英镑贬值。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5、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进出口实务案例
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过 2.5% 。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 ,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 000 英镑的损失。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答: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过 2.5% ,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 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 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 千克,价格为每吨200 美元CIF 热那亚。
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 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
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 以毛作净” 。
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 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 公吨” 。
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竟高达33.3% ,使我方吃亏了多少?答:对于吸湿力强的商品要按公量计算。
买卖双方事先应商定一个标准回潮率,如把标准回潮率定为10%。
那么,在装运时,应从货物中抽样10 千克,用科学方法去除所有水分,即得干量,设为7.5 千克,则该批羊毛10千克实际含水量为2.5千克,实际回潮率为:2.5/7.5 = 33.3% 。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书后案例答案案例1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P74案例2案情简介: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要点评析:(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
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及计算题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1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按照本案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在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因此运输途中大米因舱汗受潮而影响其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300 公吨,外商报价为每公吨250 美元FOB V essel NewY 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75 000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76 000 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我方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我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通则》在对FOB 术语解释上的差别。
本案例中,双方以FOB V essel条件成交,这实际上是使用了美国《定义》FOB六种情况中的一种,该术语与《2000通则》FOB术语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别,按照美国《定义》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而《2000通则》对FOB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内容。
因此,美方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FOB定义: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供参考)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
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一、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
A、凭样品买卖B、凭规格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产地名称买卖2、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A、不得拒收货物B、可以拒收货物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3、大路货品质标准是指()。
A、适于商销B、上好可销品质C、质量劣等D、良好平均品质4、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常用来表示品质的方法是()A、凭样品买卖B、凭规格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产地名称买卖5、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B、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C、允许有合理公差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6、国际贸易中,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部分工业制成品习惯的计量方法()。
A、按面积计算B、按长度计算C、按重量计算D、按容积计算7、在国际贸易中,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习惯的计量单位()。
A、按重量计算B、按面积计算C、按体积计算D、按容积计算8、在工业制成品的交易中,为了顺利履行合同,通常在合同中订立()。
A、品质机动幅度条款B、品质公差条款C、数量增减价条款D、品质增减价条款9、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A、不超过5%B、不超过10%C、不超过15%D、由卖方自行决定10、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A、凭说明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规格买卖11、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D、议定价12、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 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案例分析5-6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没有拒付的权利;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所进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本案中,议付银行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的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案例分析5-7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答:B银行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相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提交的相符交单给保兑行时,保兑行应进行付款或承兑;案例分析5-8某出口商收到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既未载明“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也未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开证行要求由A银行保兑付款,但该行未接受保兑;在出口商履行信用证各项规定后,向A银行交单,A银行向出口商付清货款,买进其全部单据;事后遭开证行拒付;问:A银行是否可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若A银行接受保兑,能否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答:所谓“追索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信用证业务,追索权是指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而不能获得付款时,对汇票上所有前手直到出票人,逐步追索,以取得汇票上规定款项的权利;信用证上有注明“有追索权”或两者均未注明,都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从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分析,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开证申请人都属于汇票的付款人;而议付行是垫付票款购进汇票,实质上是出票人将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议付行,因此,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本例中,信用证既未注明有追索权,也未注明无追索权,可算作有追索权信用证;A银行未接受保兑,而向出口商买进单据和汇票,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只是议付行;当开证行对汇票拒付时,A银行有向出口商索回票款的权利;若A银行接受保兑而付款,则A银行就变成了保兑行,就部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8-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做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协议;案例分析8-2我方A公司向旧金山B公司发盘供应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有道理;依据是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2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回电是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并退回信用证;案例分析8-3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答: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一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二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1. 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意图;2. 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3. 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三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收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四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案例分析5-2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证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银行应否于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答:国外代收银行应该在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在本案中,我方委托银行以D/P远期方式托收,但并未指示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今代收行在未得到委托人指示的情况下,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方,自不能对付款免除责任;现进口方倒闭,无力付款,应由代收行将货款如数拨给我方;案例分析5-3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对这一损失银行应否负责任答:银行不必负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这就是说,委托银行托收,不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收到的单据时不负责审验的;本例中我方虽是向银行付款后取得的单据,但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我们在做进口业务时,一定要严格审单,或者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案例分析5-4我某公司出口马达一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缮制的:“MACHINERY AND MILL WORKS, MOTORS”;而提单上的商品名称仅有“MOTORS”一字;对此,开证行能否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答: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拒付;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与证内规定完全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否则,即会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但也并非绝对;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规格名称有抵触;”本案中我方开具的发票名称是完全与信用证内规定一致的,虽提单上的商品名称只以“MOTORS”一字表示,但并未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因此,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案例分析5-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对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来证中规定:“全套正本提单由受益人于装船后迳寄开证申请人”;对此条款,我方可否接受答:对此条款,我方一定要谨慎处理;正本提单是代表物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因此,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受益人将提单交银行,经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后取得提单;但开证申请人有时为了能在船只抵港时立即提货,以避免发生迟提费用,特别是一些需要由开证申请人转船外运的货物,如不及时办理转运手续,将会发生重大损失,所以在申请开证时,要求在证内作出“提单由受益人迳寄开证申请人”的规定;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一旦受益人按来证规定履行,将提单寄给开证申请人,若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不付款或破产倒闭,开证行是不能免除付款责任的;所以证内规定“提单迳寄”条款,首先考虑风险的应该是开证行;开证行在接受这种条款时是有条件的:1开证行必须认为开证申请人信誉可靠,并已获得银行授信;2开证时,银行除照收银行保证金外,还要求开证申请人出具一份“信托提货书”,承认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以防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万一不能付款,作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既然开证行事先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同时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作为受益人,为方便买方,把生意做活,对这种条款有时也是可以接受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答: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 合同的性质。
1. 根据《2010 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2. 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 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 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案例二: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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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负责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2.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3.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4.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请分析:此笔交易争议的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5.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
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
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
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试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6.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
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出发。
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
卖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
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7.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
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
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8.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月-4月,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
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9.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
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开始,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
问:(1)上述情况,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2)若此份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再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3)若此笔交易是凭信用证方式付款,卖方第五批交货违反了交货期,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10.某公司以FOB价进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货标准每天1200公吨,超装有奖,达不到受罚。
”后来该公司租用程租船去国外接货,并在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1300公吨,超装有奖,达不到受罚。
”请问:两份合同的规定有无问题?为什么?11.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通知承运人货改卸黄埔港。
在货由黄埔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出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说明理由。
12.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睡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13.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至附近的一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员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A舱原载有儿童玩具、茶叶等,灭火后发现儿童玩具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水侵湿,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并说明在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14.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15.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16.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17.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18.我方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10万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
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象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
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对此索赔案我方应不应受理?试问双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鸡皮,价值是千余元。
)19.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
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
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
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0.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2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
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
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经上涨。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22.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
但意商坚持该发盘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23.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
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试问:(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2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