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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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摘要: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最广泛最普遍实施环境法律的活动,是使环境法律法规实现的最主要途径。作者通过对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可操作性;实行垂直管理,改革环保管理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完善执法程序;加大环保宣教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解决途径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已由立法为主逐步转变为立法与执法并重,环境法的实施日益加强,基层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给基层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基层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和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问题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来,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未根本改变,这些现象损害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1、基层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环境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法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得很快,已经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很多法律与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例如计划经济形势下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至今还未修订。我国环保立法长期以来贯彻“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条文一般只列举一个宏观大致的方向,对于其中涉及操作的一些概念、范围、术语缺乏必要的解释和限制性规定,指向性也不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1.2地方政府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各部门间配合协调不够

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环保法制观念淡薄,在建设项目的安排上,往往是考虑发展生产的需要,而不考虑环保的要求。由于环保部门没有实行垂直管理,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均由地方政府决定,环境保护部门受政府的直接领导,领导的非法干预,有时会成为环境行政执法中不易超

越的障碍,主要表现为背离环境法规定的特批项目,对具体环境行

政执法进行干涉等,更有甚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目的,有些地方的个别领导甚至纵容支持能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的污染者。另外环境保护涉及到多个部门和行业,如控制大气污染涉及到水利、农业、地质、卫生及有关工业部门,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历来都是多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仅有分工而少有配合,即是少有的配合和协调也因未形成法律机制,随意性太强,明确性

不够,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效率与效果。

1.3基层环境行政执法装备低,人员素质差,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

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执法能力。此外,基层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少,文化程度良莠不齐,虽然经过了连续数年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查行动和日常监督检查,各地环境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保行政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1.4违法处罚不到位,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

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污染反弹、环境行政执法不到位的一个因素。环境法律、法规授予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处罚措施是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与企业违法情节、环境危害程度、违法得利不相适应。对于偷排行为,环保部门只能作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所得。另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查处案件中,大部分人员因为法律意识差,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不重视履行必要的处理手续,随意简化执法程序。立案审批、决定审批、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等内部程序流于形式或者没有,调查

具体内容不清,缺少必需的案件调查笔录和违法事实的证据,执法方法简单,缺乏对违法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服务意识。

1.5环保宣传教育不到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当前,由于基层环保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渠道少,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2、解决基层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2.1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可操作性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对于制定较早的法律,尤其应尽早修订,以便与其他层次的立法相协调。不断完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使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套,相互呼应,以保证国家法律在各地的实施。同时立法应当避免过于原则和粗略,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

2.2实行垂直管理,改革环保管理机制

中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目前尚未理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皆不独立。如果地方政府做出

了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决策,当地环保部门很难抵挡住压力,由此导致一些地区环保部门审批项目时“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因此实行环保执法垂直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实行垂直管理后不但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对环保行政执法的干预,提高办事效率,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而且有利于整个区域环保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彻底解决跨市县环境污染等问题。

2.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基层环保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一方面执法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进入门槛,建立内部学习制度,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立志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的生力军,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使之敢于执法,同时也善于执法;另一方面应主动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加强硬件建设,不断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投入,确保其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只有加大执法装备建设,才能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和能力。

2.4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完善执法程序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最近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合理使用查封、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停批停建项目”权等。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要充分认识到,对环境资源的破坏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远比整垮一个污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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