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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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
属各级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天科经[2013]1153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投资设立的各级全资、控股公司(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公司)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转让方各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金融性投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层级是指:一级单位为集团公司,二
级单位为公司本部;三级单位为公司本级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以此类推。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臵和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发展,促进转让方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被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设立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简称进场交易)。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多方筛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上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要求或相关规定,符合场外协议转让条件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是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决策中心。集团公司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限额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由集团公司和公司本部两级组成。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三级)及以下单位不享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权。
第十条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限标准,公司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采用分类分级方式决策。
企业发展部是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公司综合、财务等职能部门对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为决策审批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研究、制订、决定所属三级公司(转让标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限和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批,或审议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或审批;
(四)监督、检查所属各级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属各级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二条经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审核的项目。
(一)需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或备案的,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事项、公司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等;
(二)公司转让三级及以下企业(转让标的)的国有产权时,单次转让金额(账面原值,下同)80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四)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三)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属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审议、决策、审批备案或报批;
(四)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有序开展;
(五)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属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转让三级及以下企业(转让标的)的国有产权
时,
单次转让金额8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公司决定或批复,并报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