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模版
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制度范本
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有的一切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第三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应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
第五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应通过合法的交易平台进行,确保转让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转让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转让标的须为公司持有的国有资产;(二)转让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三)转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转让行为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七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一)转让方应当编制转让方案,明确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二)转让方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三)转让方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受让方;(四)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五)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六)转让方应当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转让;(七)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收入上缴国库或者指定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第八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确定的底价,除非有特殊情况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受让方应当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方式。
第四章转让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转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二)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市场规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坚持合法合规,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划转,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循;(四)坚持审批管理和自主划转相结合,全面促进企业优化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国企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划转申请前进行对产权划转的合规性审核,认真考虑和审查产权划转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制定产权划转申请方案,并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
(二)划转申请方案应当包括产权划转的原因、内容、方式、范围、程序、计划、必要的风险预测、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申请方案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须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产权无偿划转申请。
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审核产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审查产权划转所涉及的政策、制度、合同、债务等情况。
审查合格后,报请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四)产权主管部门和有权批准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国资委或者行业监管机构同意才能进行。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批准机关同意才能进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必须保护国有资产,确保产权划转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二)划转产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确保合法合规;(三)产权划转交易要求公开、透明,遵循市场规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流程,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 0 1 3〕7 8号)及《* *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对转让方在资产转让中涉及的决策、评估、交易等进行规范,基本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资产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资产作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重点规范资产进场交易。
第四条转让方将所持有的资产有偿转让给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受让方为股份公司其他所属单位的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售卖、机器设备企业的产品销售等经济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条转让方转让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
第七条转让方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二)研究、论证与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资产转让事项是否符合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三)决定或者批准与各属子企业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转让事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指导子企业的规范进场交易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转让行为。
(五)按股份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国资委关于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其向所属单位传达。
XX集团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XXXXXXXXXXXXXX文件XXXX〔20XX〕XX号签发人:王某某XX集团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集团战略发展和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产权转让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的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集团及所属企业转让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集团《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企业产权转让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资产转让按照集团《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集团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的核准、管理、检查、监督。
所属企业定期按上级管理机构要求,报告企业的产权转让情况。
第七条企业产权转让业务应在审计评估基准日后 12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团资产管理部依据授权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监督工作,对所属企业产权转让业务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集团决策层批复。
第九条所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企业产权转让组织实施、后期管理工作。
集团所属二级分公司根据集团授权对所辖范围内农(牧)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集团所属二级企业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对所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审核、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公司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在所投资企业中以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及各级单位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产权(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将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产权划转和以产权进行对外投资。
本办法所称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是指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的账面投资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前)。
公司多个单位拟同时转让同一家被投资企业产权的,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为各级单位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之和。
第四条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本单位经营发展需要;(二)有利于公司资源集约化管理和产权结构优化;(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审批、实施等程序;(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五)涉及公司系统内部转让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
第五条拟转让产权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存在纠纷或司法冻结的,不得转让;拟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转让产权存在质押的,须首先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第六条公司产权转让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转让工作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级次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全级次控股企业为生产经营和科技研发所购建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转让是指上述资产改变其原有用途,直接对外转让等情形。
第四条集团公司资产转让施行备案与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资产转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转让有关制度的制订工作;负责资产转让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资产转让所涉及审计、评估的管理工作等。
纪检监察部是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的监察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资产转让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是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的主责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相关制度,制定并完善本企业资产转让制度,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工作,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所涉及审计、评估工作。
第七条拟转让资产账面原值占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以上的,且拟转让资产单项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由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初审、集团财务部审议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超过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批准。
集团公司委派的各级控股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对集团所派驻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履行监督及管理的职责,并按照集团审议批准的方案行使权利。
第八条除上款外其余项目,由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自行开展相关工作。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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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规范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中央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在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场等公开市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缴纳相关的税费,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不得具有恶意炒作、哄抬价格和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章产权转让流程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应包括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公告、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
第六条产权转让的公告应在媒体进行广泛发布,报名应在公告期内,竞价应在报名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七条报名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产权转让的相关要求,竞价条件应当符合竞价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的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评估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确保产权转让的价格公正合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的类型、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前充分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资产状况,并加强风险控制和纪律教育,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字等环节的管理。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企业和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评估报告。
第四章竞价条件第十四条竞价条件应当明确规定竞价开始时间、竞价方式、竞价单位、交易方式、保证金和交割时间。
第十五条竞价的方式应当确定为集中竞价、协议竞价或组合竞价等方式,相应的竞价规则应当制定。
国有企业协议转让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协议转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转让行为,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转让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进行转让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资产评估和审计,确保资产价格的公平合理。
第五条国有企业的转让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六条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审批,确保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第七条国有企业的转让应当注重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转让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二章转让主体及条件第九条国有企业的转让主体包括企业法人、股东、管理层等。
第十条国有企业的转让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转让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的转让主体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协议等规定,保证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的转让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的转让条件,包括资产评估、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等。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转让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转让义务,确保转让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转让程序及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的转让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转让标的和标的要求;(二)开展资产评估和审计;(三)编制转让计划和报告;(四)征求审批意见和报批手续;(五)签订转让合同和公告;(六)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七)履行其他必要手续。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转让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保密安全,防范风险;(三)程序规范,确保合法有效;(四)信息公开,维护企业形象。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的转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合规审查等。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的转让管理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现发布《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
国有企业处置一般固定资产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和受让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以及对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第七条国有企业产权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可以是我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及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前,应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财产清单。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出台于2015年1月22日的一项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办法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等。
二、基本原则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产权转让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优胜劣汰,推动资源向效益最大化方向转移。
2. 把握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推行有效评估,强化转让管理、监督和评价机制。
3.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只有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和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护。
4. 鼓励创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积极推动内部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三、程序和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 转让书面授权产权转让必须由产权所有人书面授权,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2. 开展公告产权转让应该开展公告,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3. 评估产权转让应该经过严格评估、公正价值评估和有关专家的审核,取得专业意见和结论。
4. 签订转让协议产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应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转让协议,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5. 资产交付产权转让的受让人应该支付清晰、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取得资产的手续,并签订资产交付手续。
四、责任和监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制度强化各级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管和责任:1. 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积极指导和参与产权转让工作。
2. 监管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管与评价,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
国资发产权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国资发产权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_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8-29)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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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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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颁布时间:2003.12.31实施时间:200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颁布时间:2003.12.31实施时间:200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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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
属各级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天科经[2013]1153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投资设立的各级全资、控股公司(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公司)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转让方各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金融性投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层级是指:一级单位为集团公司,二
级单位为公司本部;三级单位为公司本级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以此类推。
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臵和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发展,促进转让方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被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设立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简称进场交易)。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多方筛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上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要求或相关规定,符合场外协议转让条件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是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决策中心。
集团公司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限额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由集团公司和公司本部两级组成。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三级)及以下单位不享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权。
第十条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限标准,公司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采用分类分级方式决策。
企业发展部是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公司综合、财务等职能部门对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为决策审批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研究、制订、决定所属三级公司(转让标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限和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批,或审议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或审批;
(四)监督、检查所属各级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属各级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二条经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审核的项目。
(一)需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或备案的,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事项、公司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等;
(二)公司转让三级及以下企业(转让标的)的国有产权时,单次转让金额(账面原值,下同)80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四)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三)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属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审议、决策、审批备案或报批;
(四)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有序开展;
(五)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属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转让三级及以下企业(转让标的)的国有产权
时,
单次转让金额8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公司决定或批复,并报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