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失业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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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2.摩擦失业、结构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 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 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 它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 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 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 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 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 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 这种失业存在是正常的。
2.失业保险的类型
(1)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
失业保险制度。 (2)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3)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 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 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 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 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 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 济。
(2) 稳定功能。 (3) 促进功能。
(4) 合理配置劳动Leabharlann 功能。 (5) 调节功能。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
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 工待业保险制度,明确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 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 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 1986—1993年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近 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 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我 国失业保险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率标准和失业类型划分
▲失业的定义
失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 可以从社会和个人两个不同角度来 考察其涵义。
• 从社会角度来看: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
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
–劳动力要素总量大于生产资料总量; –劳动力要素在社会各个产业部门分配的比例不 符合社会需求的结构。
•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 附加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
• 强制性失业保险
1911年始建于英国,是指国家通过立 法强制实行并由社会集中资金,对因失业 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性援助。 目的是使非自愿性的暂时失去工作的 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其尽快重新 就业创造条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
险。
•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 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 (丹麦、瑞典和芬兰) • 双重失业保障 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 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助制 度。(德国、瑞士、荷兰) • 还一些国家规定,雇主解雇工人时,应 付给一次性的解雇补偿费。
• 二、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47年,初期叫“失业保险”后改为 “雇用保险”。 • 1、管理体制 • 日本雇用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 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臵的600多个公共职业安定 所负责。 • 2、管理范围 • 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产业,即凡是有雇工的单 位,无论从事任何性质的工作、无论单位大小。 • 3、保险人 • 凡是在雇佣保险单位工作的人员,无论本人意 愿如何,在法律上都是雇佣保险被保险的人。
第二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35年,目的是为由于经济原因而非个 人过时导致失业的个人提高必要的生活保障。 2002年,介入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27亿,几乎 覆盖了全部工薪雇员。 • 1、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 • 2、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 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资税,《联邦失业 税收法案》有规定。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账 户;失业保险金仅限于支付失业救济金,必须 专款专用。 • 3、其他的补充保险方案

第六章_失业保险

第六章_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有关对策
❖ 把化解企业冗员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 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应有利于向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
制度过渡 ❖ 失业保险作为短期支付类项目,实行现收现付、略有
节余的筹资原则 ❖ 根据失业保险的主要环节与其前导环节,后续环节之
间的内在联系,做好从员工剥离下岗到其再就业这一 过程中各环节工作的衔接配套 ❖ 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管理
保障对象
待遇享受时 间 待遇项目 待遇性质
失业保险
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 岗位
有限制,一般较短,以 促进就业
没有赔偿性
是必要劳动的一部分, 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
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 能力
限制少,一般较长,以 保障生活
有赔偿性
失业救济津贴则不同
■四、国外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法国于1905年最早建 立了失业保险,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 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 保险。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 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并最终发展成为世界 失业保险的主流。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概述
一、失业与失业率 ■失业: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
的分离。
从个人角度看,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 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构成失业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劳动年龄之内; 二是有劳动能力; 三是有就业意愿; 四是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和失业观念的更新
▲失业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 同时是把“双 刃剑”,既会带来社会困苦,但是,当失业率 控制在一个适当范围时,它也有益于社会发展:

社会保险课件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课件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

所谓保障性,是指社会保险通过保险金给付行为,无论在什么经 济条件下都能使社会保持一定的购买力,保障人们生活安定和社会再 生产顺利进行。
所谓负债性,是对一国政府而言的。社会保险是政府对劳动者保 障权益的一种承诺,社会保险基金是要随时支付出去的。如果因管理 不善造成资金浪费,或为获得高收益提高冒险投资造成投资失败,或 因外界原因使该回收的资金未能按时收回等等,必然会严重地损害社 会保险对象的经济利益。
✓ 通过管理可以把社会保险生产力的各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变成现
实的生产力。
✓ 通过管理可以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社会保险生产力。 ✓ 通过管理可以完善社会保险活动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促
进社会保险生产力发展。
✓ 通过管理可以合理配置资源,努力降低社会保险成本,提高效益。
二、社会保险管理的职能
➢ 规划职能 ➢ 组织职能 ➢ 指挥职能 ➢ 调节职能 ➢ 控制职能
(三)社会保险行政执法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定授权组 织为了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直接对社会保险特定的对象或具体事务,在自己 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行政管理职 能的活动。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来实施的。
所谓广泛性,是指社会保险的对象多,活动影响的范围大,几 乎包括所有劳动者,几乎同每一个家庭生活都息息相关,一旦社会保 险基金入不敷出,国家财力又不能解决的话,势必引起社会动乱,甚 至还会波及到世界其他国家。显然,社会保险较之一般工商企业和服 务行业经营,更需要严密而又科学的管理。
此外,社会保险必须加强管理还因为:
➢ 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是运用国家机器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的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

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的类型(一)失业的界定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失业是指想工作而没有工作。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失业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

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在此以前四周内曾专门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都为失业者。

这些人提出,以下两部分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被视为失业:①被临时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②等待新工作达30天的人。

那些没有面向市场从事市场活动,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人不能算是失业。

第三种看法是一种官方意见,是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对失业所进行的界定。

其定义是: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它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据此,可以认为,失业者一般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统计调查时没有工作。

第二,属于劳动力范畴,能参加工作。

第三,在前四周曾经以各种方式做过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

失业定义: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如四周)通过劳动力市场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结果,调查期内仍然没有工作。

下岗制度:转型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实行下岗制度,有大量下岗人员或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可以说,下岗是我国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岗与失业是有所区别的。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
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 例》第34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省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地区
杭州 宁波 温州 湖州 嘉兴 绍兴 金华 舟山 衢州 8个县市均未统筹
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
6个县市原定2015年5月起统筹,后为等省级文件暂停 9个县市均实行城乡完全统筹 4个县市均未统筹 海宁城乡完全统筹,其它5个县市由农民工自主选择 6个县市均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义乌城乡完全统筹;永康、浦江、武义、磐安4个县市未统筹;其他3个县市实 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4个县市均完全统筹(2016年11月1日) 龙游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其他6个县市均未统筹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支出)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保障范围覆盖城乡大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除 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外,都应当参 加失业保险。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相关政策(不适应形势): ①省条例第34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 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 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社会保障学课程结构及各章思维导图

社会保障学课程结构及各章思维导图

《社会保障学》课程结构及各章思维导图课程结构:《社会保障学》教材共有十三章的内容,总体由四个模块构成。

第一模块:基本理论。

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本内容、思想原则、制度模式、历史发展等。

第二模块:社会保险理论与基本制度。

包括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主要介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内容。

第三模块: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介绍。

包括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主要介绍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第四模块:社会保障运营与管理。

包括第三章和第十三章。

主要介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与监管,社会保障行政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

各章思维导图:第一章 社会保障概述社会保障立法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社会优抚社会保障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本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合作主义”福利体制、第二章社会保障思想和原则效率社会保障分配比工薪分配更注重平等社会保障的一般原则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情相适应原则社会救助的原则社会保障各子项目的公平分配原则社会保险的原则社会福利的原则社会优抚的原则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原则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特征:强制性专项性储备性互济性内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国家社会保障储备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完全积累部分积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第四章养老保险定义养老保险特点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支付责任模式养老保险结构和内容:覆盖范围、资金筹集、领取条件、保险支付、保险水平、遗属年金、基金运营和管理体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定义医疗保险特点国民健康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强制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结构和内容:(基于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中国现行制度安排为例)覆盖范围、资金筹集、资格条件、待遇水平、两定点三目录、转诊转院和保险支付公费医疗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六章失业保险定义失业保险特点失业预防失业保险构成就业保障制度失业补救失业保险结构和内容:覆盖范围、资金筹集、资格条件、等待期、支付水平、支付办法、支付期限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等第七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定义雇主责任制模式各国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制模式普遍保障模式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一般原则待遇优厚原则救治、补偿、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认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内容: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等第八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定义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生育休假生育保险的意义:中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第九章社会救助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定义功能特征预算标准法(市场菜篮子法)、“1天1美元”社会救助标准计算方法马丁法恩格尔系数法比例法生活形态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动者自动放弃就业机会,而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
年比利时首创的失业保险为自愿性保险。1905 年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实施自愿
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非自愿性失业是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有的货币工资水平却仍找不到
工作的情况。
2.按照不同的失业原因,可将失业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
中,提出失业根源于有效需求不足,而且只要消除了非自愿性失业就实现了充分就业的新理
论。
4.供给学派的“供给不足”理论。以拉弗为代表的供给学派失业理论是与凯恩斯的“有
效需求不足”理论完全对立的,这一理论对凯恩斯的有效需求扩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攻击。
5.菲利普斯的失业率——通货膨胀率曲线。1958 年,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利用数理统
要。
三、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一般特点,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但作为一种具有专
门目的和特定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项目,它还具备独特的特点:
(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失业保险只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保险,因此具备正常的劳
动能力是受保人享受失业保险的一个必要条件。
的总水平并不因技术进步而受到影响;从短期看,先进技术、先进的生产方法和完善的经营
管理必会取代一部分劳动力,从而造成失业,这类失业是效率提高的必然结果。
(3)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导致的失业。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经济的运行往往呈现出周期性波动,一般把这种波动周期划分为繁荣、衰退、萧条、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不像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那样,劳动者可以长期享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只能在法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导读:本文是关于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全文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信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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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 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 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 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 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 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 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

第六章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

第六章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
第二十六页,共28页。
▪ 三、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 ▪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企改革促进了社会
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始于养老社会保险。1991年,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奠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个人缴费,改现收现 付制为部分积累(jīlěi)制,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决 定,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第六章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xiǎn)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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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共28页。
第一节 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xiǎn) 概述
▪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社会为主体,在以工资收入为
主的劳动者遇到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 特殊事件时,运用法律手段,动员社会力量,给劳 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以保证劳动者 及其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yī zhǒnɡ)制度。
第七页,共28页。
▪ (三)社会保险的发展时期 ▪ 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měi ɡuó)历史上的罗
斯福总统“新政”,以1935年颁布的《社 会保障法》为标志,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 失业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随后阿根 廷、巴拿马、墨西哥等美洲国家也先后建 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第八页,共28页。
▪ (四)社会保险的成熟阶段 ▪ 二战结束(jiéshù)后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以
▪ (四)按照补贴形式分类 ▪ 社会保险提供补贴的形式主要有现金(xiànjīn)补贴,实
物补贴和服务补贴等三种。
▪ (五)按照领取时间分类 ▪ 按照领取的时间将社会保险分为短期补助保险和长期
补助保险。
第十四页,共28页。
第二节 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xiǎn)与商业 保险的关系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吉林市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适用于吉林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五条养老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七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第八条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人社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九条医疗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三条生育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可以补助参保人员的生育费用,包括孕前检查、产前检查、分娩费用等。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卫生局和人社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十七条工伤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十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可以补偿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业补助等。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人社局和劳动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二十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可以提供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社会保障学第六章 失业保险(1)

社会保障学第六章  失业保险(1)
毕淑敏 《未雨绸缪的女人》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
(一)失业预防制度 1.单项解雇 过失解雇、无过失解雇 《劳动法 》: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 确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 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的等。 集体解雇
(二)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 1.职前训练 学徒培训、就业培训中心、学校培训 2.在职培训(职业教育) 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业培训 3.失业培训
(2)薪资比例制 (3)混合给付制
7.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 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
案例: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案例 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 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 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 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 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 岁,马上就要达到 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 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 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 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 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 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 就白缴了吗? 就白缴了吗?
因为总人数不是3的整倍数, 因为总人数不是 的整倍数,最后总有一两个人被排斥 的整倍数 在外,手足无措地站着,如同孤雁。我宣布解散, 在外,手足无措地站着,如同孤雁。我宣布解散,大 家重新无目的地走动。这一次,场上的气氛微妙紧张, 家重新无目的地走动。这一次,场上的气氛微妙紧张, 我耐心等待大家放松警惕之后,宣布每4人结成一组 人结成一组。 我耐心等待大家放松警惕之后,宣布每 人结成一组。 混乱更甚了,一切重演, 混乱更甚了,一切重演,最后又有几个人被抛在大队 人马之外,孤寂地站着,心神不宁。 人马之外,孤寂地站着,心神不宁。我再次让大家散 人们聚拢成堆,固执地不肯分离, 开。人们聚拢成堆,固执地不肯分离,甚至需要驱赶 一番……然后我宣布每 个人结成一组 然后我宣布每6 一番 然后我宣布每 个人结成一组……这个游戏 这个游戏 的关键, 的关键,是在最后时分逐一地访问每次分组中落单的 在被集体排斥的那一刻,是何感受?你并无过错, 人,在被集体排斥的那一刻,是何感受?你并无过错, 但你是否体验到了深深的失望和沮丧······ 但你是否体验到了深深的失望和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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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制度创建
返城知青待业
新增城市劳动力
1979--1986 失业保险创建期
待业救济制度: 城市救济金发放 12-24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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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第二 次失业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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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制度调整
国有企业改革 大量工人下岗
1993-1998 第三次失业高峰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 保险暂行规定”
1、扩大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2、将基金省级统筹调整为县、市统筹,省建立调剂金 3、明确失业保险应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 4、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工资总额0.6—1%缴费 5、失业救济按当地民政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 120-150%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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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缴费时间 1----5年 5—10年 10年及以上
最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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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和城镇失业人员一样领取失业保 险金吗?
李某家住农村,2001年离开农村到城里一公司上班, 与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为李某 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合同期满,公司没有与李某续约, 李某失业。李某看见公司其他人失业后都定期到银行 领取失业保险,李某也跑到当地社保部门要求为其开 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却被告知农民合同制与城镇 失业人员不一样,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问:这 是为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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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主要使失业者在短期内的收入维持在一定 水平,不是解决长期失业者问题,保险金一般在特 定一段时间内给付。
等待期
国际劳工168#18条规定:在全失业情况 下失业津贴发放在等待期满后开始,则这一 等待期不超过7天,最长不超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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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等待期的目的
第六章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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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
(一)概念
(1)失业——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 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 报酬的劳动机会。
(2)就业——个人以特定的方式参与社会 劳动,从而使自己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得 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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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
一、新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 上世纪50年代失业救济制度
出台失业工人救济办法、 失业教师、学生救济办法
救济办法:以工代赈、生产自救、 转业训练、动员失业人员返乡、移民
垦荒、发放失业金。
1956年失业问题基本解决 企业铁饭碗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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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付水平
目前世界各国失业 保险的替代率在 40%-80%之间
1、当失业津贴以受益人失业前缴纳的或以其名义缴纳的费用,或者 是以其过去的收入为依据时,金额应不低于过去收入的50%。
2、当失业津贴以受益人过去缴纳的费用或过去的收入为依据时, 金额应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或普通工人工资的50%,或者是按基本生活 费用的最低额确定
三种形式
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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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调查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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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率
失业人数 失业人数+就业人数
×100%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100%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数
不能准确反映 失业率真实水

非农业户口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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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调查失业率
城镇调查失业人数 城镇调查从业人数+城镇调查失业人数
3、失业保险基金征集难,欠费现象比较严重
城镇参保率50%左右
4、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作用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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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期限长,且给付期限内的恒定给付抑制失业者快 速再就业。
不能给予失业者及时的和足够多的“刺激”,有可能导致失 业者在长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后,因求职惰性而演变成为非经 济活动人口。
存在空缺的市场
信息 技能 性别 年龄 教育程度
……
存在失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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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市场信 息服务;鼓励劳动力流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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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擦性失业--由于信息的不通畅或者劳动者 与岗位的匹配需要时间等因素造成的失业。
产生的原因:寻找工作需要成本(获得信息需要时间 和成本);岗位空缺与劳动者相匹配需要时间和成本。 成本的大小取决于信息的通畅程度和劳动力市场的完
活费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 民,差额支付。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城 市居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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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基础数据的缺憾影响失业保险的实施效果 2、覆盖范围仍然过窄
失业保险制度仅限于城镇,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动力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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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保障部门对 就业概念界定
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 周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 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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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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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就业:劳动报酬达 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不充分就业:劳动时间 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 的,为不充分就业。
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紧密相关
对策:货币或财政政策,减税--刺激需求, 增加就业,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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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理论:提倡政府干预经 济,提高社会有效需求,如加
大公共投入、减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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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失业--由于需求结构变动和技术进步带 来的产业结构变动所导致的失业。
劳动力需求与劳动力素质之间矛盾。
① 非自愿失业者。
② 申请失业津贴之前的就业记录
③ 已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
④ 对津贴领取者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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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② 在努力地寻找工作 ③ 到指定的失业管理机构登记 ④ 接受主管部门对工作提供情况的审查 ⑤ 接收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合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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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失业保险制度内容
1999《失业保险条 例》
(一)失业保险范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
其他城镇企业,合同制农民工
由地方政府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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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 本行政区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善程度等。
特征:持续时间短,一般不可避免。
对策:改善公共就业服务;求职者与雇佣单位 信息平台;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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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失业--由于劳动力需求波动引起的失 业。
波动有规律,并可预测。
农业、建筑业、旅游业是典型的季节性行业,就 业需求波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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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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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保障部门对 失业概念界定
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 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 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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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程度衡量指标
失业率——一定范围内失业人数与劳动力总数 之比。可按地区、性别、年龄、种族、行业及 婚姻状况分别计算。各国规定不同。
落后的农业部门
劳动力转移
先进的工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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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供给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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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类型 周期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 季节性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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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失 业
周期性失业--由于有效需求不足导致的失业, 即经济总支出或者是对商品和服务的总需求不 足以产生足够的工作机会来保证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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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费缴纳
1、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 工资总额的1%缴费。
2、无法确定上一年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上一 年度本市职工人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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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可 以领取失业
金吗?
(三)领取失业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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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就业指包含劳动在内的 一切生产要素都能以愿意接 受的价格参与生产活动的状 态。
一般认为充分就业不是百分 之百就业,充分就业并不排 除象磨擦失业这样的失业情 况存在。大多数经济学家认 为存在4%~6%的失业率是 正常的,此时社会经济处于 充分指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劳动 年龄段劳动人口不能充分得 到有报酬的、自由选择的、 生产性就业的就业水平。
防止道德风险 避免大量小额津贴烦琐支付,减轻管理负担 为失业者的津贴领取权利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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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期
给付期的设置应依据失业者的平均再就业时间,给 付时间应能够为失业者找到新的工作提供足够的条件。
法国:给付期4个月-27个月不等 德国:失业者可领取78-832个工作日津贴 美国:4-26周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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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一费率无从发挥预防失业和抑制解雇的作 用。
2)促进就业的支出
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 其他
专业培训费 失业者谋生补助(旅费补助 搬家补贴、住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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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业保险金给付原则、水平
1、给付原则
需求原则--根据失业者的生活需求,尽量满足以避免 其陷入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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