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2020.11月培训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融⼯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融⼯具,是指形成⼀个企业的⾦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融负债或权益⼯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融⼯具或其他合同: (⼀)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融⼯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等级、信⽤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变动,变量为⾮⾦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不存在特定关系;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期结算。
衍⽣⼯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种或⼀种以上特征的⼯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规范的股份⽀付,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
(三)债务重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的或有对价合同,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融资产转移,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融资产转移》。
(⼋)套期保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发⾏的权益⼯具,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融⼯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即贷款)。
但是,下列贷款除外: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负债的贷款。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机构: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平稳完成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切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原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制定了《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1月19日前反馈至协会,反馈意见接收邮箱:**************.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会计核算指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知识点总结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知识点总结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出台的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原有的金融工具准则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和投资者对财务信息质量的需求。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相关性和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我国也相应地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出台,旨在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增强金融工具风险信息的披露,从而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决策信息。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原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这种分类方法的改变,主要基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
企业在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时,首先要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否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如果符合,则进一步根据业务模式确定分类;如果不符合,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采用“已发生损失法”,只有在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才确认减值损失。
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就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并在后续期间持续评估和更新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这种方法的改变,使得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更加及时和充分,能够更好地反映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状况。
(三)套期会计的改进新金融工具准则放宽了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简化了套期有效性的测试要求,使得企业能够更灵活地运用套期会计来管理风险。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银保监局:自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陆续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平稳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下列除外:(一)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二)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
(三)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日期。
二、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一)监管资本过渡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非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前五年,可以根据自身资本承受能力采用下列监管资本过渡安排:1.非上市银行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因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的核心一级资本减少额(即增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剔除递延所得税影响并扣减当日原准则下“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的金额,以下简称调整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加回核心一级资本。
新准则培训-金融工具
年初摊 利息收 现金流 年末摊 量 余成本d 年份 余成本 益 a b=a*10% c =a+b-c 20X0 1000 100 59 1041
20X1 1041 20X2 1086 104 109 59 59 1086 1136
20X3 1136
20X4 1190
2013-6-19
-1 -2 -5
4*(1+r) + 4*(1+r) +…+ 114*(1+r) =95
计算结果:r≈6.96%
2013-6-19
26
年初摊 利息收 年份 余成本a 益 b=a*r 20X0 95 6.61 20X1 97.61 6.79
现金 流量 c 4 4
年末摊 余成本d =a+b-c 97.61 100.41
2013-6-19
100 3 2 105
17
2 . 20X6年1月5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 含利息3 借:银行存款 3 贷:应收利息 3 3. 20X6年12月31日,债券公允价值为 110(不含利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2013-6-19
18
4 . 20X6年12月31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2013-6-1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他金融负债
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1.金融工具的确认2.新准则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的确认应当基于金融资产转移的结果,金融负债的确认应当基于企业转移金融资产以终止负债履行的义务。
3.金融工具的计量4.新准则规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转移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并将该项金融资产转移中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让方,同时确认与该项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三、套期会计新准则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一种方法。
其中,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而签订的衍生性金融合约;被套期项目是指企业面临上述风险敞口的项目。
四、金融工具列报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列报。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以公允价值变动和利息净收入列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金融负债的利息净收入。
五、新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新准则的实施将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具体来说,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将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将会导致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波动;利润表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这将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现金流也将受到新准则实施的影响。
六、金融资产减值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降,并且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同时,新准则还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来更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
保险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
保险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保险公司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金融工具按照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
金融工具可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保险公司应采用适当的计量属性,准确反映其市场价值。
二、金融资产减值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评估,以确保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并相应调整其账面价值。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减值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套期会计保险公司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套期会计应遵循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套期关系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计量,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合理的套期策略,有效降低风险敞口。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保险公司应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进行规范。
披露内容应包括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属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套期保值策略及风险管理情况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信息透明度,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五、金融资产转移保险公司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金融资产转移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六、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保险公司应将其分解为单独的主合同和衍生工具进行处理。
对于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确保其与主合同分离开来,并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嵌入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七、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保险公司在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时,应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提供详细、透明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
原收入准则
• 在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强调与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同时满 足其他4个条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 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
合同成本: • 合同履行成本、合同取得成本 • 资本化(减值)、费用化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 销售退回、质量保证、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额外
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预收销售 商品款、无需退还的初始费 列报: • 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 附注: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等;与合同有关的信息 衔接规定 附则
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IASB《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180329:资产, 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
商品和服务均是客户取得的资产(尽管许多服务未确认为资产,因为这些服务是由客户在取得的同时消耗的)。 (IFRS 15.BC118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BOT,有效?
6
新收入准则发布
准则框架体系-八章四十五条
总则:
• 定义:收入、客户、合同 • 适用范围
确认: • 定义:控制权、合同开始日、合同变更、履约义
务 • 收入确认时间:时点、期间 • 控制权的判断
计量: • 交易价格: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
价、应付客户对价 • 单独售价: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 • 合同折扣
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 准则的边界;
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 劳务收入的区分;
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 与建造合同完工百分 比不同
特定交易的处理不 一致
【事务所观点】新金融工具准则:理论、执行与发展思考
【事务所观点】新金融工具准则:理论、执行与发展思考2017年3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3项具体会计准则(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在A股上市公司全面施行。
新准则在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减值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会计实务将产生深远影响。
截至2020年6月30日,379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9年度报告,除119家A+H股上市公司外,均是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从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反映,不论是新准则的相关理论,还是执行结果,都出现了与经济业务脱节的现象,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的合理性1.金融工具减值损失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相较于之前的“已发生损失法”,认为理论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理论基础不同,原准则不同金融资产适用不同模型,新准则只有唯一模型;原准则是选择最可能作为计提比例,新准则是考虑各种可能并赋予概率之后的合理比例;原准则基于历史,当企业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相关损失已经发生,而新准则着眼未来,需要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
减值,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判断,属于会计估计。
既然是已发生损失,当然就是确定事项,不需要再进行估计,会计处理上是“核销”,而非减值。
因此,“已发生损失法”的提法并不恰当,且原准则也未明确有该表述。
以应收账款为例,实务中不是仅根据已发生的损失计提坏账。
新准则对减值计提方法、考虑因素更加明确和细化,但并未改变减值是对未来不确定性判断和计量的本质。
因此,新老准则关于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理论上并无实质区别,都属于会计估计,需要根据历史数据推断未来损失。
此外,考虑前瞻性信息,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从时间维度和会计分期看,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所有信息都是前瞻性信息,无需再额外规定。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新金融工具准则(十):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常见误区
新金融工具准则(十):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常见误区[作者]刘丰收[发布日期]2020.01.15威科编辑提醒,本文为刘丰收新金融工具准则系列文章,更多详情见文章末尾。
新金融工具准则就减值而言,不再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而是要求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
一、金融工具的减值1、已发生损失法此前的金融工具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CAS 22(2006) 第四十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CAS 22(2006) 第四十二条)。
2、预期信用损失法新金融工具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 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特定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CAS 22(2017) 第四十六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CAS 22(2017) 第四十七条)。
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1) 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2) 货币时间价值;(3)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CAS22(2017) 第五十八条)。
二、预期信用损失法常见误区page 1 of 41、单项计提还是单项计提么?原准则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下,仍然是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只是需要考虑前瞻性调整?首先,金融工具是以合同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计量单元是单项金融工具,因此单项计提显然是符合金融工具准则的理念的。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释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释嘿,朋友!咱们来聊聊新金融工具准则这档子事儿。
您知道不,这新金融工具准则就像是一场金融领域的大变革。
过去的那些规则啊,就好比是老旧的地图,有时候可能会把咱给带偏喽。
而新准则呢,就像是一张崭新的、更精准的导航图,能让咱们在金融的大道上走得更稳当。
比如说,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不再是以前那么简单粗暴啦。
以前可能就是大概分个类,就像把水果简单分成苹果、香蕉。
现在可不一样,得细细琢磨,像把苹果再分成红苹果、青苹果,还得考虑这苹果是甜是酸,新鲜不新鲜。
这就要求咱们得有双更锐利的眼睛,能看清金融资产的本质。
再说说减值准备的事儿。
以前啊,可能就是差不多估计一下损失。
可新准则一来,就像是来了个严格的考官,非得让咱们算得清清楚楚,一点儿都不能马虎。
这就好比做数学题,以前能估摸个大概,现在必须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您说是不是?还有啊,新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也更重视了。
这公允价值就像是市场这个大舞台上的明星,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以前可能只是偶尔看看,现在得时刻盯着,它的一点点变化都可能影响咱们的决策。
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新准则这么复杂,咱能搞得定吗?嘿,您可别小瞧了自己。
就像咱们学会骑自行车,一开始摇摇晃晃,可多练几次不就顺溜了嘛!只要咱们肯花心思,多学习,多实践,这新准则也能被咱们玩转。
新准则虽然带来了挑战,但也是个大机遇啊!它能让金融市场更透明,更公平,让那些真正有实力、有眼光的人崭露头角。
就像一场比赛,规则更清晰了,优秀的选手更容易脱颖而出。
所以说,新金融工具准则可不是什么洪水猛兽,而是咱们在金融世界里前行的新装备。
只要咱们积极拥抱它,认真研究它,就能在这个充满变化和机遇的金融世界里闯出一片新天地!您觉得呢?。
速读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原CAS 22,如果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 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一组金融资产组合以公 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 报告,则这些金融资产符合FVPL分类条件,但 是不强制采用此分类。在新CAS 22下,这些金融 资产则将被分类为FVPL。
值得注意的是,SPPI是基于单项资产,而业务模 式可能更多地在组合层面确定,因此基于客观事 实和情况,同一种金融工具可能被分类为不同类 别。
债务工具的合同约定现金流量
新CAS 22对债务工具的分类主要基于报告主体管 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现金流是否仅 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SPPI’)。
对于权益工具的投资应当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是指从发行人角度满足“权益”定义的 工具。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其管理金融资产 以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业务模式决定了现金流 量是否来自收取合同现金流、出售金融资产或两
新CAS 22从资产端明确了权益工具需要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CAS 37) 中权益工具的定义(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 工具除外),因此对可回售工具的投资以及有限 生命的基金,应当作为债务工具投资。
当主合同为新CAS 22中规范的资产时,SPPI测试 对于权益类FVOCI而言,公允价值收益/损失不
速读新金融工具准则
于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 金 融资产转移》(CAS 23)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 — 套期会计》 (CAS 24) (以下简 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思维导图:新金融工具准则内容一览
思维导图:新金融工具准则内容一览
- 背景 -
我们常说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是指的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一系列准则。
修订的原因也很简单: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原金融工具准则是由财政部在2006年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在2014年做了一次修订。
新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准则原文的PDF文件详见文末附件
套期也就是常说的“套期保值”,是用于对冲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不确定性的。
套期会计是一种特殊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
金融工具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转移终止,金融资产转移主要是讲转移终止,自然终止内容是在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第二章单独予以说明的。
实际上,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常用的内容一般是来源于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37号准则(金融工具列报)。
- 思维导图 -
下面的思维导图是根据准则原文的框架进行展现,在接下来的文章中,笔者会挑选重点部分单独展开讲解,带你更加全面的了解新金融工具准则。
END。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培训课件(doc 53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培训课件(doc 53页)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第六条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
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4(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五)因清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但该准则要求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有关减值的规定。
(七)购买方(或合并方)与出售方之间签订的,将在未来购买日(或合并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的企业合并且其期限不超过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完成交易所必须的合理期限的远期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完整版
新金融工具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重点解读出炉啦小编呕心沥血的盘点不要错过,快快看过来!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4)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 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
上述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究竟其中有何变化,又会带来什么影响,请听小编细细道来。
一、新准则出台背景1.新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主观性强,影响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过于原则,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会计实务指导不够;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脱节等。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及借鉴: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谈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凸显,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修订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中金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
中金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
(1)金融工具减值确认方法的改变
新CAS22就减值而言,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不再采用“已发
生损失法”,而是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使得损失更早得被确认。
新CAS22第四十七条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
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2)“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推出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判断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显着增加:第一,如果已显着增加,企业应当采用概率加权法计算确定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以此确认和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如果未显着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和计提减值准备,修订CAS22“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3)两大难题的思考
从上述三阶段信用风险的确认及预期信用损失的集体来看,无疑对企业带来两大难题:
第一、判断难题:即某项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是否呈现显着恶化应
当采取何种标准进行判断,目前国际上对金融资产期末的信用风险与期初信用风险的变化实行五级分类,属于绝对比较法,是站在期末看该时点应归属于哪个类别里,因此现行分类不够精细,有待与新准则要求更匹配的分类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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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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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控制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能创造形成 现金或其他资产流 入的机会,但并不 形成收取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现时 权利
CAS 22.2(2006)
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
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CAS 22.2(2017)
所有金融工具均由合同确定,非合 同权利/义务不是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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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资 产
CAS 22.3(2017)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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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负 债
CAS 22.4(2017)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 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 除外。
公允 价值
会计计量 属性
重置 成本
现值
可变 现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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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属性的逻辑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会计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
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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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计量属性的逻辑
© 202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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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属性的逻辑
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时,应 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历史 成本
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CAS 22.32(2006):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 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 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 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CAS 22.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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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CAS 22.35(2017)): • 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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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CAS 22.36(2017)): • 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或以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CAS 22.33(2006):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 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 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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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金融工具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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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初始计量(CAS 22.33(2017)): •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 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 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 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 除外。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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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属性的逻辑
受托责任观
侧重于财务报告 的证实价值
偏向于信息的可 靠性和客观性 计量上采用可验 证的历史成本
“利润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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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有用观
侧重于财务报告 的预测价值
偏向于信息的相 关性和有用性
计量上倾向于采 用公允价值
“资产负债表观”
计量属性的逻辑
“资产负债表观”
“资产负债表观”Balance Sheet Approach: • 关注于报告主体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其拥有的经济资源以及向其他方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 • 收益产生于经济资源和义务变动所导致的主体财产的增加,损失则产生于经济资源和义务变动
主体自身权益工具被用作了“结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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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权益工 具
CAS 37.9(2017) 权益剩余权益的 合同。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 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 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析
目录
1 金融工具的概念 2 金融工具的计量 3 计量属性的逻辑 4 会计列报的逻辑 5 金融资产的分类 6 金融工具的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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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金融工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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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
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 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