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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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的调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综合性环境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2、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3、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三、环境法的本质(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

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环境权主体,即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主体。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也在拓展和界定中。

本文将从个人、组织和政府三个层面探讨环境权主体的定义、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中的关系与互动。

个人作为环境权主体,拥有保护环境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洁净水源和居住在无污染的地方。

同时,作为环境权主体,个人也有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个人应当遵守环境法规和规定,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组织层面,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同样是环境权主体。

这些组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中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作为环境权主体,组织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

它们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策略,减少企业排放和废弃物产生,实施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组织也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监督并且要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执法。

政府是最重要的环境权主体之一。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主导作用,需要履行环境权利和义务。

作为环境权主体,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并确保环境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

政府还有义务推动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在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和互动。

个人和组织对政府施加着环境保护压力,要求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政府则需要倾听公众的呼声,加强与个人和组织的合作,形成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的力量。

只有个人、组织和政府密切合作,形成多方参与的合力,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环境权主体是指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个人、组织和政府。

个人应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策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政府则需要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互动和合作的关系,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 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 行为。 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 他物质(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性…? 环境法的公益性:指环境法的防治对象即污染、 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害, 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 公益事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对 全社会都要好处;但并不是说环境法不反映执 政阶级或领导阶级的意志、利益和要求。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通过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 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
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 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 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 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 款:‚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 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之后转变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国民健 康和维护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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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3)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刑法 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 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的事项。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 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 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 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 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 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 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1. 法的规范性:法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

2. 法的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3. 法的稳定性: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的普遍性:法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效力体系(一)法律体系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体系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概念

在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时,我们对待 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是采取事不关己、幸灾乐 祸的态度;那时候,我们相信不存在什么世界性环 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公 害是资本主义罪恶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是不 可能产生污染的;“我们参会的目的只能是政治斗 争,回国以后上报的会议总结里,说得全都是政治 斗争的事情,对于会议的中心议题——环境与发展 ,几乎只字未提。” ——曲格平 (《只有一个地球》中文版序)
国内:荒唐的大跃进
咒麻雀
郭沫若
麻雀麻雀气太官,天垮下来你不管。 麻雀麻雀气太阔,吃起米来如风刮。 麻雀麻雀气太暮,光是偷懒没事做。 麻雀麻雀气太傲,既怕红来又怕闹。 麻雀麻雀气太娇,虽有翅膀飞不高。 你真是混蛋鸟,五气俱全到处跳。 犯下罪恶几千年,今天和你总清算。 毒打轰掏齐进攻,最后方使烈火烘。 连同武器齐烧空,四害俱无天下同。
1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罗马俱乐部
1968年4月,由意大利奥莱里欧•佩切依博士召集,来自 十个国家约30多名学者聚集在罗马山猫科学院,共同探 讨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罗马俱乐部便是这次会议所产 生的一个非正式组织,目前有来自46个国家的100多名 成员。组织目的是促进对构成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全球系 统的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 和社会的组成部分的认识,促使全世界制定政策制定者 和公众都注意这些新的认识,并形成具有首创精神的政 策和行动。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借鉴 系统论 控制论 信息论 耗散结构论 协同论 突变论
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理论
和环境资源有关 的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
环 境 资 源 法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 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 承认和重视环境资源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和意义; 人与自然关系是既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又不同物与物的 关系的一种新型关系; 明确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要点;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和机制。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权利,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基本权利、环境责任制度、环境监管制度和环境治理制度等方面。

首先,环境基本权利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和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要求权等。

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包括了解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等;参与权是指公民和组织参与环境决策、环境规划和环境评估等过程中的权利;表达权是指公民和组织对环境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抗议的权利;监督权是指公民和组织对环境监督和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利;要求权是指公民和组织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的权利。

这些环境基本权利的确立和保障,有效地促进了环境法的实施。

其次,环境责任制度是环境法的另一个基本制度。

环境责任制度包括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和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是指对环境污染行为主体所产生的污染行为和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的制度。

根据环境污染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行为主体应对其所产生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是指对环境破坏行为主体进行实施环境修复的制度。

环境修复责任原则要求破坏环境的行为主体承担恢复环境的责任,包括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清理污染物等。

这些环境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增强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再次,环境监管制度是环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环境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各种环境问题的制度;环境监督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和执法的制度,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处罚等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环境管理制度是通过环境准入许可、环境标准制定和执行等方式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约束和管理。

这些环境监管制度的健全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范围第一章环境资源法概述1、环境的概念,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环境资源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p32、环境的种类。

1)、以环境的主体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

2)、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生物环境(如草原环境、森林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环境等)、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3)、以环境的形成要素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认为环境。

P34)、以环境的范围大小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5)以环境的性质不同,可以把环境氛围物理环境、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P4自然资源1、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一切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及其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工环境。

这种思考是将环境整合到资源中去。

而且从环境的整体性出发,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的一部分进行思考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P42、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实质由于自然界或者认了活动的影响,致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省会经济发展、公众健康带来损害的现象。

P63、环境问题的种类。

1)、从环境问题的成因看,环境问题可以分为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

2)、从表现形式看,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形态。

P63)、日本学者宫本宪一以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为标准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与人类的广义的健康(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公害,另一类是使环境质量或者舒适性恶化的问题(环境舒适性问题)。

P84、环境问题的实质p10—111)、经济学视角。

根据经济学外部化理论,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私人生产的外部成本由社会承担的结果。

2)、政治学、法学视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第一章绪论1、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也称为“生境”。

2、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4、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

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

5、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6、生态系统,是反映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每一种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都有各自的循环途径和特点,构成一个复杂的循环体系。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推荐下载】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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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

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新环保法各主体权利和义务

新环保法各主体权利和义务

环保法各主体权利和义务政府职责第6条第2款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28条改善环境质量第8条对环境保护加大财政投入第9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第27条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第40条第二款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第47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第51条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

第27条接受同级人大专项监督。

各级环保部门职责第10条统一监督管理;第13条编制环保规划;第15条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第16条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7条制定监测规范;第24条实施现场检查;第25条实施查封、扣押;第45条颁发排污许可证;第43条征收排污费;第17条暂停审批环评文件;第47条应急预案备案;第53、54条公开信息,环境违法记诚信档案;第56条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9条环境影响评价;第57条受理举报;第59条按日处罚;第60条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第61条责令停建;第60条报经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63条移送公安拘留;第68、69条过错担责(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67条监督下级,对个人提出处分建议;第26条接受本级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目标完成的考核。

企事业单位权利和义务第26条防止、减少破坏,承担责任。

第22条受政府鼓励和支持。

第40条使用清洁能源第41条三同时第42条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责任。

监测设备,保证运行,保存记录。

严禁违法排放第43条缴纳排污费。

第44条遵守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45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46条淘汰制度。

第47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第55条社会公开第56条向公众说明,征求意见。

第59条按日连续处罚。

第63条案件移送,责任人员拘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增强环保意识,履行环保义务。

第36条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第38条遵守法规,分类放置第46条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49条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科学处置第53条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权第57条举报公益诉讼主体的权利第58条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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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知情权 l 环境知情权是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 l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民实现其环境知情权的前提
和基础。环境信息以政府公开为主,而要求企 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规定也日益增加。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众环境参与权 l 公众参与在民主社会中是民众表达民意、参与政治生
l 公民的环境义务 l 企业的环境义务 l 政府的环保职责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的环境义务
l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义务,人人有责 l 公民作为义务主体的依据
环境资源的消耗者 污染物的排放者 环境恩惠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获益者 l 公民环境义务的体现 强制性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公民的,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禁 止性规定 非强制性义务:法律提倡的,鼓励公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环境法的基本权利
l 公民环境权 l 企业的排污权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 l 政府环境管理权和环境资源所有权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
l 公民环境权的提起 l 公民环境权的产生 l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l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 本权利
2020/12/10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主要思考的问题: 公民的哪些权利与环境状况 相关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环境法的主体
l 环境权益的主体 公民、公民组织
l 环境管理主体 政府、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使公共职能的个 人和组织
l 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 排污者(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产生 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组织和个人
活,决定国家和公共事务的主要方式。公众参与环境 保护是公众参与的主要领域。 l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是参与环境立法、参与 环境监督管理、参与环境公益活动等。 l 公众参与的形式有提供意见、提供公共产品、参与决 策等。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请求权 l 请求实现权利、保障权利、进行权利救济的权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法定生产者的范围要大于经济学上生产者的范围,包 括:生产者、进口商、消费者。 生产者延伸责任中的产品废物再生、处置责任当然应 由生产者承担。 回收责任未必一定由生产者承担,消费者也要承担产 品废物回收的部分责任。 很多产品的生产者都不是本国企业,那么,进口者就 应当视为生产者,负有回收再生处置其进口产品废弃 后产生的废物的责任。
者补偿、 l 责任形式:行为责任--经济责任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
l 污染防治 治理--治理出现的污染,恢复已出现的生态破坏。 预防--预防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具体体现: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等制度; 安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2)责任的形式不一样。企业的责任是一种具体的责任。政府的 责任是一种宏观上的、终极意义上的责任。
(3)责任性质不同。政府的责任主要是一种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 企业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10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位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首先体现为政府的职责。 由于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主体--政府是一个行 政区域的最高行政机构,而不是泛指它的职能 部门,与政府的角色相适应,政府对环境质量 负责是从总体上、宏观上负责:
该原则的来源 l 环境问题的经济属性--外部不经济性 l 环境问题的法律属性—环境法律责任的错位和
缺位 出路: l 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与污染者付费 l 污染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该原则的演化 l 污染者付费--污染者治理--污染者负担 l 污染者负担、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利用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行为责任 l 经济责任 l 信息责任
当前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包装物、 电池、机电电子产品、容器和家电领域,进一步的发 展趋势是将生产者延伸责任扩大到纸制产品、办公设 备、汽车、轮胎、家具、建筑材料等。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三、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依据 l 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市场失灵) l 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l 政府是公共环境资源的所有者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对其生存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权利。 其实质是明确人们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权 利。 是一个权利群,包括一系列子权利:清洁空气权、清 洁水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审美权、安宁权、通风 权、户外休闲权等。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二、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
l 企业作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要产生者,一直被认为 是环境管制的主要对象,环境义务的主要承担者。
l 企业承担环境义务的主要依据是:污染者负担 l 企业环境义务的内容: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控制,甚
至延伸到产品寿终后的处理。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污染者负担原则
l 部分权利私权化,通过私权实现的途径来实现 l 部分权利公权化,社会化,通过公权实现的途
径来实现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私权实现的途径
部分公民环境权利与公民个人生活密切联系, 对如日照权、通风权、安静权等,或者与个人 利益的关系明显。可以通过私权实现的一般途 径来实现。 典型的路径是主张相邻权、人格权、人身权和 财产权等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当然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必须依靠各职能部门去具 体落实,这些职能部门包括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环 保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包括: l (1)贯彻及监督执行法律的职能。 l (2)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职能。 l (3)督促企业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职能。 l (4)服务的职能。 l (5)调查和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
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
损害填补 l 损害补偿--对环境损害的一种公法上的救济。
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环境税费、向受害地区交纳 基金和补偿金等。 l 损害赔偿--对环境损害的一种私法上的救济。 直接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
l 生产者责任延伸 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又称为产品延伸责任 (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产品监护责任 (product guardianship, product stewardship)、 生产者后责任(latter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产品生产者就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物所 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与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相对应的,还应包括政 府在维护环境质量、保护国家环境资源方面的 民事权利。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当环境质量不合格时,政府应该对公众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污染者负担”这两种责任的关系 (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政府对环境的责任是基于其作为公共 环境资源的受托管理者,就环境质量这种公共产品的品质对公众 承担责任。企业的责任则是因为其具体行为造成了法律不容许的 危害后果,而责成其承担的消除其行为不利后果的责任。
利 l 主要是对抗政府失职和企业侵犯公共权益的行
为 l 主要形式为公益诉讼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典型适用之一,欧美国家 通过三种模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l 一是通过立法建立环境公民诉讼或者公众诉讼的模式。 如美国、加拿大、葡萄牙、荷兰等; l 二是通过灵活解释法律的起诉资格要求以包容环境公 益诉讼的模式。如法国、比利时、英国等; l 三是通过制定特别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环保团体等提 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如德国、意大利等。
l 政府的环境管理权是政府行政权在环境保护领 域的体现。它包括环境审批权、命令权、许可 权、禁止权、撤销权、处罚权等。
l 政府环境管理权的来源有二:一是公民环境权 的让渡;二是政府对公共环境资源的所有权。
l 政府的角色有二:环境事务的管理者和环境资 源的所有者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环境法主体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l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
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 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 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 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 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 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 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 会监督。 l 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权实现的途径
部分权利虽然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有关,但也与公 共利益密切联系。最好采取公权实现途径来实现。将 这些权利让渡给政府衡量和行使。公民由此派生出一 系列监督和对抗政府的权利。 典型的权利是:公民环境知情权、公民参与环境决策 权、公民环境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成为现代社会公民 争取和维护环境权益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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