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为了加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维护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包括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
二、证人保护原则1.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保密证人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
3.防范证人受到恐吓、威胁、打击或报复。
4.尽力保障证人依法作证,并对其所作证言负责。
三、证人保护措施1.证人隐名作证:对于有特殊关系的证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证人,可按法定程序隐去其姓名、地址等身份信息,保持其隐名作证。
2.证人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证人保护令申请,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证人出庭保护:对于可能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在其到庭作证时,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前来维护秩序。
4.证人储蓄证据:对于证人储存在亲笔签名、指纹,或者常用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也可作为储蓄证据进行保护。
5.证人临时居住:对于证人遭受威胁、恐吓或暴力行动等情况,需要搬离原有居住场所的,检察机关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临时居住场所。
四、证人保护程序1.检察机关在接到证人保护申请时,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进行初步调查,并制定证人保护方案。
2.若证人受到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3.在证人到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根据证人需要,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加强维护秩序。
4.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对于证人涉及到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应进行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五、相关承诺1.检察机关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证人获得相关证明。
2.检察机关对证人的实名举报和提供的证据,应当保密并给予严格保护。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5. 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犯罪的可能。
三、立案追诉的程序1.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
2. 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追诉,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3. 公安机关接到立案追诉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收集证据。
4. 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四、追诉期限1. 对于涉嫌一般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5年。
2. 对于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10年。
3. 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20年。
五、追诉时效的中止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追诉时效中止。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中止。
3.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追诉时效中止。
六、追诉时效的恢复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终止的,追诉时效恢复。
2. 犯罪嫌疑人治愈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恢复。
3. 犯罪嫌疑人被解除羁押的,追诉时效恢复。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决定逮捕程序以及不捕的几种情形来源:作者:日期:09-12-14一、逮捕的实质要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时限的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可以分为提请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执行逮捕权四项权利。
提请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条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第86、87、88条也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并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那么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对应的就是我国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365律师将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在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侦查阶段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4.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二)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起公诉。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合法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2.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实行陪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立案阶段1. 立案条件: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2. 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3.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检察自侦案件流程
检察自侦案件流程
一、立案和初步侦查阶段
1.公安机关对举报、投诉、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侦查,查明案情的主要事实。
2.依据侦查结果,公安机关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如果构成刑事案件,并认为侦查证据基本明确,则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检察机关对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如认为证据充分,合于法律,则承办此案件进行自侦。
二、进一步调查阶段
1.检察机关对案情和证据展开进一步调查补充,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调查期间,可以对涉案人员记录证词,搜集物证鉴定等必要工作。
3.调查期满但难以调查终结的,可以向检察长书申请延期。
三、立案审查阶段
1.调查结束后,检察机关对整个案件证据进行复核分析。
2.如认为证据充分,可能判罪,符合起诉条件,则起诉被告人。
3.如证据不足,难以定罪,则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依法办结案件。
以上就是检察机关自行侦办刑事案件的主要流程。
整個过程从受理起诉到提起公诉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宣传材料116doc
(一)举报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我市检察机关将在6月24日至28日开展以“完善举报制度,加强举报人保护”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
同时,将“预防和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完善举报机制,推进反腐工作”、“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推动制度建设”、“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反渎职侵权,促依法行政”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举报、控告和报案1、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2、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3、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二、公民举报享有的权利、义务1、公民举报享有下列权利:(1)举报权;(2)要求回避权;(3)查询结果权;(4)要求保护权;(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6)其他权利。
2、公民举报负有下列义务:(1)举报义务;(2)据实举报义务;(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义务。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1、电话举报;2、信函举报;3、当面举报;4、网上举报;5、传真、电报、录音、录像等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746--2212200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0746--2229351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0746--2224588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现已开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3.01.26•【文号】•【施行日期】1983.01.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1983年1月26日)据湖南、四川、浙江等省检察院报告,当前在执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免予起诉案件能否没收违法所得、免诉后又改为起诉能否再次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不够明确,要求我院给予答复。
现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各地实践经验,综合答复如下:(一)关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的起诉时限规定问题。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时间,可比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关于检察院对于决定免予起诉的被告人,能否没收其违法所得财物或者予以罚款的问题。
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收缴,但不得收缴被告人的其他财产。
对应予收缴的财物,可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载明,不必另作法律文书。
对已收缴的财物,应按照财政部(82)财预字第78号、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至于检察院认为需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对被告人罚款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罚款;认为需要没收财产或判处罚金时,应作出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处。
检察院不得自行决定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三)关于原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并已释放被告人,后又改为起诉的案件,能否再次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检察院对于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并已释放在押的被告人,后发现由于处理不当等原因,需要改为起诉的案件,应作出撤销免予起诉的决定并向被告人宣布,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哪些
检察院⾃侦案件包括哪些
有些特殊的案件是⼈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案侦查的,那哪些案件才适合这样的制度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检察院⾃侦案件包括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检察院⾃侦案件包括哪些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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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说明
(公通字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 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 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办案人员必备的几种素质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办案人员必备的几种素质
杨海浪
【期刊名称】《活力》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四类案件:
【总页数】1页(P133)
【作者】杨海浪
【作者单位】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伊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检察机关侦诉一体化办案模式探析 [J], 姜力力
2.检察机关提高自侦案件办案质量刍议 [J], 李继东
3.从预审素质教育现状谈办案人员素质教育的几种途径 [J], 张成河;
4.本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办案人员之外另有一双“监督眼” [J], 施坚轩;房晓颖;李瑞青
5.检察机关办理监察委移送案件难点问题探究——以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办案衔接为视角 [J], 林森;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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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专门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能、组织体系、工作原则、办案程序等方面。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1. 检察职能(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实行法律监督;(2)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实行法律监督;(3)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所等场所的刑罚执行、强制措施执行实行法律监督;(4)对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职责。
2. 公益诉讼职能(1)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对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3. 诉讼监督职能(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2)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 国家人民检察院(1)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最高检察机关,负责全国检察工作;(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自治州、盟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2. 特殊人民检察院(1)军事检察院:负责军队内部的检察工作;(2)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铁路运输系统的检察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1.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2. 公正司法;3. 民主集中制;4. 检察官责任制;5. 责任追究制。
五、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程序1. 侦查程序(1)受理报案、控告、举报;(2)对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侦查;(3)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2.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提起公诉,制作起诉书;(3)出庭支持公诉;(4)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保留14项侦查权的规定是什么?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检察院保留14项侦查权的规定是什么?导读:检察院保留14项侦查权的规定是检察机关直接来进行立案侦查的具体的罪名,包括14个,通常情况下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相关的罪名,这是检察机关所拥有的一项重要的职能,除此之外,他还应当领导各个地方的检察机关的具体的工作。
一、检察院保留14项侦查权的规定是什么?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二、检察院的职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9-16执行日期:1999-9-16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自侦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
管理社区数码世界 P.92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自侦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王伟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一、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的由来说到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大家都很陌生,虽然大家都知道普通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之分,但大家很少知道《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中关于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的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就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中关于检察院派出机构之中的一种。
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实际做出规定,明确设置派出人民检察院的五类区域和场所,其中第四类“监狱、劳教场所: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收押人犯在5000人以上的监狱,劳教场所或监狱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置派出人民检察院。
”之所以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院,由监所派出检察院履行派出它的检察院部分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监所检察工作发展而来,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一项既传统又崭新的工作。
在全国关于刑事执行派出的检察院有80多个,山西只有省院派出的检察院4个,没有设区市派出的检察院。
山西省有四个省级派出检察院是执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分别是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案件管辖范围、级别管辖和侦查部门、案件线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处理、办案程序这四个方面进行规定。
这个规定很好的解释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或公安等机关部门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依法进⾏的专门调查⼯作和采⽤相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般情况下从⽴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
那么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为⼤家详细解读。
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已失效。
《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依法先⾏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应当依法逮捕。
第⼀百⼀⼗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百⼀⼗七条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利害关系⼈对于司法机关及其⼯作⼈员有下列⾏为之⼀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民检察院申诉;⼈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
⼈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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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
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曰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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