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和完善学校财务报销手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对办理财务报销相关业务规定如下:一、对报销票据的要求办理各类报销时必须业务真实、合法,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如税务发票、非经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下同)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一旦发现有伪造、变造的,将不予报销;涉及法律责任的,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报销人(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前,对于单张超过10000元以上的原始票据,须通过访问国税、地税网站进行税务发票的真假验证,通过访问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相应航空公司网站或专业验真网站等进行机票的查验或验真。
验真通过的,须在原始票据后注明“本张票据已验真”字样;验真不通过的,须进一步查实或自行退回处理。
1.报销人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有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厅)局监制”字样,并在票据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具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印章。
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取得由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原始票据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
必须写明付款单位(除机票、车票、住宿费、学费等开具个人姓名的外,抬头必须为“浙江工业大学”;学校内部结算票据付款单位须为具体部门名称)、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原始票据未列明具体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在商场及超市购置办公用品的应附上电脑小票或购物清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实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被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管理制度;(二)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专利,且专利技术在本领域具有先进性;(三)专利技术已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有效实施,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有显著贡献;(四)近三年内无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三)有效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四)专利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定期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专利工作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实施和保护情况。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示范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专利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专利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获得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二)优先参与政府组织的专利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浙江工业大学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凸显特色、形成高效规范的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平台建设的重点是凝聚一批高水平的精干科研队伍,改善研究条件和装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开展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通过组织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造就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创新意识强的学术团队,提升所依托学科的整体科学研究水平,建成国内知名、具有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范围与职责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以国家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共性、关键技术为重点,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工程中心:以国家、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和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完善、提高”的要求,整合创新资源和创新载体,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人才、技术和科研设施等科技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开展为企业的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申报建设基本条件第六条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学科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七条具备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并能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第八条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拥有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拟申请的平台得到所在学院(部)的明确支持,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组建方案切实可行,相关配套条件予以落实。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工作的成果和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参评范围和评选标准第三条参评的学位论文为我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在此之前一年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也可参评。
第四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2位以上(含2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应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必须包括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代表性成果还可包括专著、专利、奖励等。
第五条优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1位以上(含1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至少1项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第六条优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二)学位论文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行业)应用价值;(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1位以上(含1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成果。
【研究生】浙江工业大学士研究生综合测评修改稿
【关键字】研究生浙江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修改稿)经贸管理学院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学术追求和理想抱负水平,激发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的精神,培养更具创造性的研究型和更高级的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学生创新需求,激活学生创新潜质,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创造,鼓励和支持不同兴趣、特长、禀赋、潜力的研究生全面而又个性地协调发展。
第三条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测评程序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五条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小组一般由班长、党支部书记、研究生代表等5人左右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院。
第六条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对全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章测评细则第七条测评指标体系:第八条德育模块(一)德育分计算1.德育分= 基本分+ 加减分。
2.德育分基本分为10分,满分为30分。
(二)加分情况1.导师评分由导师填写德育评语表,结合实际评分,满分为5分。
2.任职加分一类:校研究生会主席、院研分会主席、党务助理、年级助理;院研分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校研究生会部长、校级社团负责人、院研分会部长;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分会副部长;校研究生会成员、院研分会成员;:党支部干部按所属支部书记任职分50%计算,副班长按所在班级班长任职50%计算;副班长及支部干部任职须在开学初通过学院正式认定。
(2)任职加分明细表说明:1)担任多项职务加最高类别分值,任职半年得分按50%计算,任职不足半年不予加分;2)考核等级中,A等原则上不超过该组织中总人数的30%,党务助理、年级团总支单独考评。
5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5月)浙工大发〔2016〕23号
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校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工大党[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决定,实行师资博士后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学校将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学校师资后备队伍建设,并从中选留优秀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度。
将教师聘用制度与博士后工作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为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学术成长环境,激励青年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脱颖而出,在学校未来发展中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和相关学科,以及其他学科委托校内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培养的师资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指标根据当年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安排进行分配。
第二章选拔与培养第四条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师资博士后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经学校推荐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拔,常年举行。
入选者须符合相关学科教学科研岗位引进人员的标准,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等部门共同考察同意,并签订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后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在用人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共同指导下,根据学科发展目标选定研究方向,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锻炼科研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过程中应注重提升教师职业所需的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加强师德修养,强化学术规范与诚信。
第六条师资博士后纳入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
在师资博士后期间可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培训;不主讲课程,适当承担助教、育人工作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师资博士后出站后至少半年进入(挂职)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托地方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进行实践、实务能力的培养。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学习、考试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学习、考试流程1、关注“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公众微信号(zjutgrs)。
2、点击底部菜单【研学服务】—【我的二维码】,或对话框输入“学术道德”关键字。
3、点击推送的消息进入《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4、阅读学习完毕后,点击最下方“我已阅读学习完毕,开始测验”。
5、选择正确的选项答案,进行提交。
6、只有全部答对方可生成个人二维码。
7、新生入学报道时,由工作人员扫描该二维码,方可进行现场报到。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见附件。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工业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要求第三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包括:(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着作发表的相应责任。
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doc
浙江工业大学文件浙工大发〔2016〕2号浙江工业大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2016年1月14日浙江工业大学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印发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和完善学校财务报销手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对办理财务报销相关业务规定如下:一、对报销票据的要求办理各类报销时必须业务真实、合法,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如税务发票、非经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下同)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一旦发现有伪造、变造的,将不予报销;涉及法律责任的,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报销人(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前,对于单张超过10000元以上的原始票据,须通过访问国税、地税网站进行税务发票的真假验证,通过访问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相应航空公司网站或专业验真网站等进行机票的查验或验真。
验真通过的,须在原始票据后注明“本张票据已验真”字样;验真不通过的,须进一步查实或自行退回处理。
1.报销人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有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厅)局监制”字样,并在票据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具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印章。
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取得由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原始票据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
浙江工业大学成果奖励办法
优秀成果奖励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药学院、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一流学科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学生中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精英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激励措施。
一、奖励对象
在校期间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学术科技成果的药学院、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2.ESI高被引论文,或期刊热点(封面)论文,再奖励5000元/篇。
说明: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工业大学,论文署名:学生第一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
2、专利
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第一申请人为浙江工业大学,获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项。有专利成果转让证明(以科研院正式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为准),奖励3000元/项,国际专利的奖励金额相应加倍。
2、本办法奖励金额均是指税前金额,有学校财务直接打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奖励金额由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3、本办法奖励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4、成果获得者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学院办登记成果信息。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1、优秀论文奖(已录用为准)
论文分类
奖励金额(元)
中科院JCR一区
5000
中科院JCR二区
2பைடு நூலகம்00
1.在J. Med. Chem.,Biomaterial,Neuropsychopharmacology, MetabolicEngineering发表论文再奖励5000元/篇;在ACS Medicinal Chemistry Letters,Eur. J. Med. Chem.,British J. Pharmacology,J. Controlled Release,Environmental Microbiology, Analytical Chemistry发表论文再奖励2000元/篇。
专利丛林问题
高科技专利丛林问题及规制分析袁媛(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杭州市,310000)摘要:专利消极的排他性,使得权利人有权阻止或排除他人对其权利或权利客体进行侵害,下游专利权人要想开发一项产品或技术必须经过上游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该项产品存在多个上游专利,则形成“专利丛林”问题。
本文即以此为中心,以高科技为研究领域,剖析高科技领域的专利丛林现状、成因及危害,以发达国家对此问题的规制措施之“他山”攻我国高科技专利丛林问题之“玉”。
关键词:专利丛林 高科技 规制分析关于专利的作用,林肯说“专利是为天才之薪加上利益之火”。
专利对各个行业都有重要的作用,对高技术含量的高科技领域来说更是至关重要,可以说,“专利”成为了高科技领域近年来最为敏感的字眼。
专利制度发展至今以其特有的排他性而独具魅力,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效应,使得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逐年增多。
仅2005年至2007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就从476264件增至694153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量从383157件增至586734件。
然而,随着专利授权量的逐年庞大,由专利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百年发展历程表明,专利制度的运行存在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激励知识创造、有效配置智力资源、促使发明创造者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等;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的消极排他性,权利人有权阻止或排除他人对其权利或权利客体进行侵害,如此就会造成专利权的滥用。
下游专利权人要想开发一项产品或技术必须经过上游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该项产品存在多个上游专利,则形成“专利丛林”问题,从而引起专利的“反公地悲剧”。
本文意在从“专利丛林”问题入手,探微高科技领域专利丛林现状、成因及危害,提出规制分析。
一、专利丛林问题的提出专利丛林问题最早由美国加利福利亚伯克利大学著名的专利法专家卡尔·夏皮罗(Carl Shapiro)提出,其内涵是指“知识产权权利有许多重叠的地方,开发新技术的人必须在专利丛林中披荆斩棘,才能获得自己所需的全部专利技术的使用许可,由于专利被累积起来,并且它们为不同人所有,所以,一些具有基础性作用并且极其重要的专利就会对此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带来很多的负面效应,专利丛林问题使技术发展僵化,甚至阻碍技术的革新。
浙工大发〔2017〕74号
浙江工业大学文件浙工大发〔2017〕74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2017年11月1日1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和管理规范,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类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设立的各类科技2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和个人委托我校进行各类科技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提供的科技合作经费。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加强预算科目的内部控制;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研经费管理“阳光工程”建设,接收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以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
(一)科研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创新创业训练学分制度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创新创业训练学分制度管理办法浙工大教〔2015〕27号各学院(部):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创新创业训练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所进行的旨在促进知识运用,拓展专业视野,激发专业兴趣、提升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相关的课内外教学活动。
创新创业训练是本科生大学学习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全面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训练平台,是引导大学生树立新观念、增强自主发展动力的有效载体。
第二条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需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创新创业训练学分方可毕业.第三条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认定范围为:1.认定成果类:本科生可以撰写学术论文、申请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等形式发表创新创业成果,以公开发表论文材料和专利授权等作为认定依据。
2。
参加培训类:本科生可以参加技能培训、资格考试、开放课程(MOOCs)学习增长自身创新创业能力,以相关考核成绩单或结业证书等作为认定依据。
3.参加活动类:本科生可以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讲座论坛和相关文体活动接受创新创业教育,以个人心得小结、文体活动参加/获奖文件等作为认定依据.4.自主创业类:本科生可以通过自主创业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以自主创业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5。
其他类:学生参加由学院审定、学校备案并事先公布(至少提前1学期)的其它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以活动或项目有关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第四条学院可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有特色的创新创业训练,学校各部门应积极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提供条件和场所.第五条创新创业训练学分的申报及审核流程:1。
学生申请:学生每学期末(第14周)凭参加创新创业训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创新创业训练学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申请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认定;2.学院审核:学院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予以公示;3.公示登记:公式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同学登记创新创业训练学分,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4.材料归档:学院将相关申报材料自行留存备查。
浙江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为深入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学生中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精英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我校本专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在校期间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1、课外学术科技竞赛(1)全国、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大赛获b.竞赛成果获奖单位须为浙江工业大学;c.同一成果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2)其他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科技竞赛委员会等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国际级、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的,按浙工大教[2006]2号文件《浙江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及体育运动竞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2、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1)在国内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收录在SCI、EI、ISTP三大元;2000索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在国内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3)在公开出版的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注:a.期刊级别的认定参照校人事处最新制定的“浙江工业大学国内A、B类学术期刊名录”;b.论文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3、学术著作(以正式出版发行为准)(1)撰写中文或英文版学术专著的,奖励10000元/本;(2)翻译或主编学术著作、编著文学艺术类作品的,奖励3000元/本。
注:以上著作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4、专利(以授权为准)(1)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项;(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注:专利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5、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学生本人受到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组委会邀请参加学术会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由学生处、校团委评定,酌情给予部分会务费奖励。
6、以上款项中未作规定、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确实突出、需要奖励的,可由学生本人和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校团委组织审核后给予奖励。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为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做如下要求。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1. 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100701药物化学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含录用)SCI一区或ZJUT100期刊论文1篇;(2)发表(含录用)SCI二区期刊论文2篇;(3)发表(含录用)SCI分区期刊论文3篇,其中SCI三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4)发表(含录用)A类和SCI分区期刊论文4篇,其中SCI分区期刊论文至少2篇。
2. 0802机械工程、0811控制科学与工程、080706化工过程机械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含录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2)发表(含录用)SCI三区期刊论文2篇;(3)发表(含录用)A类或SCI分区期刊论文3篇,其中SCI分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3. 1202工商管理、020206国际贸易学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含录用)权威期刊或SSCI检索期刊或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2)发表(含录用)A类或SCI、EI检索期刊论文2篇,其中A类或SCI 分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4. 博士生在发表SCI分区期刊论文(其中,1202工商管理和020206国际贸易学博士生或发表1篇A类期刊论文)的基础上,下列成果可以等同学术论文计算:(1)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前4)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科研成果奖励,每项按2篇A类论文计;(2)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项目,每项按1篇A类计;(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4)作为主要完成者制订并获颁布国家标准(前3)或国际标准(前4),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5)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前2),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6)2篇CSSCI期刊论文按1篇A类论文计。
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
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机电部机电科〔1992〕1172号【发布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7.17【实施日期】1992.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机电部机电科(1992)1172号1992年7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和实施细则,鼓励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利工作机构和任务第三条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为机械电子工业专利管理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法规;(二)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三)协调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四)协同部有关部门管理设备、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及其专利许可证贸易;(五)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六)领导本系统的专利服务机构;(七)调处有关专利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八)法律规定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完成的其他工作;(九)对涉外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专利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制定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管理本地区机械、电子行业的专利工作。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厂(所、院)级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并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三)办理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拥有的专利;(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六)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七)支持发明创造活动,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八)从专利技术实施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利基金,以支持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维持、实施等。
浙江工业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参与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提升学院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工作质量,规范学院学生课外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项目是由浙江工业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设立,旨在鼓励我院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种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发挥教师指导和激励学生提高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主导作用,引导和支持学生从事原创性学术研究、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工程与技术研究,促进学生获得重要创新成果,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项目重点资助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学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创新项目的遴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限额推荐、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申报限额由学院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四条创新项目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研究周期为一年,原则上要求学生毕业前完成研究任务。
第五条申报条件1.申请人为我院在校全体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2.申报项目应为具有创新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性研究课题,选题有较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3.创新项目立项目标明确,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先进可行;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了解清晰;已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有很好开发应用前景;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充足。
第六条申报立项1.每年11月底由学院学生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特色、学院各专业的重点、热点问题设立立项选题指南,学生所申请项目原则上要与所学专业和选题指南相对应,与导师研究课题相结合者优先资助;2.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向,经过与导师沟通,填写《教科学院学生创新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申请者必须为该项目负责人。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技工作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规定,结合我校相关经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或基金)类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个人委托我校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咨询)的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等。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加强预算科目的内部控制;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研经费管理“阳光工程”建设,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科研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协助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公开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核或接受委托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四)学院(校直属研究机构)配合做好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有关支出的审批事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浙财教[2014]78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7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科委(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1年起,设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拨款;(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消费补助;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资助对象凡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二)国外发明专利须经国外专利局授权;(三)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通知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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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与成果的应用,切实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的最新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的专利政策;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审核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监控专利费用的缴纳;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协调各种专利纠纷;组织申报专利成果奖以及与专利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的申请人必须为浙江工业大学,发明人(或设计人)则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接受其他单位(个人)委托,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若无相关条款的特别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浙江工业大学或者浙江工业大学和合作单位(个人)。
浙江工业大学和合作单位(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时,必须提供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二章审查
第五条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准确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并将专利申请材料(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技术交底书、审批表等)的电子稿打包上传到学校的专利申请系统。
第六条学院须审核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否公开、发明人排序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在《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的学院审核栏签署意见。
第七条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开通学校专利申请系统的查询功能。
第八条专利申请材料经学院、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委托与学校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第九条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学校师生员工应当放弃申请专利,选择其它方式予以保护。
第三章申请
第十条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学校取得专利申请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启动专利的后续程序,应及时到科研院备案。
第十一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收到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仔细分析本专利技术与对比文件披露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从技术层面提出修改意见,配合专利代理人及时答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收到专利证书后,应及时将原件交科研院,由科研院统一向学校档案馆定期存档。
第十三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人(或设计人)自愿放弃专利权的,须在应该缴纳年费的日期之前,向科研院出具书面形式的说明,必要时科研院可根据放弃原由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搜集证据,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学院提出建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