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界广泛讨论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参考。
张XX(以下简称:张)与王XX(以下简称:王)是生意上多年的合作伙伴,平时关系不错,2010年3月1,张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向李XX(以下简称:李)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分5,期限为一年,因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遂请王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李了解王X的公司实力,同意其作为借款保证人。
于是,三方签下借款担保合同。
2011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张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李的借款,并玩起失踪,李无奈,只得四下寻找,仍未果。
6个月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与王共同偿还其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王某的担保责任因超过6个月担保期限,而予以免除。
判决生效后,李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法律分析:根据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结束,开始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2、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免除责任,也就不存
在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3、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主债务,债权人从未主张对债权人有利,因为这样不会有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向主债务人主张了并约定了宽限期,那么从宽限期届满就开始计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在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限一直没有届满,保证期间没有起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第三⼈为债务⼈履⾏债务提供保证的,第三⼈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要偿还债务,那么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1、若担保⽅式连带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法定保证期间6个⽉。
当债务⼈未清偿债务的,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可以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不会中断、中⽌,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追债。
2、若担保⽅式是⼀般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
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式下,债主未⾃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起诉债务⼈或申请仲裁,⼜没有向债务⼈追债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既⽆还款⽇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债主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满之⽇起计算满6个⽉,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期,⼜未约定保证期间。
那当甲要求⼄还钱,并给予⼄⼀个⽉宽限期时,⼄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结束之⽇起计算6个⽉。
若甲逾期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担保期限的起算点的确定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一、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
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
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
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
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
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1、⽆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都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依约定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6个⽉。
3、保证合同约定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为⽌之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2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中⽌、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第六百九⼗三条【保证责任免除】⼀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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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银⾏担保⼈的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在借款⼈向银⾏贷款的时候,如果贷款的⾦额⽐较⼤,银⾏⼀般需要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需要对借款⼈的债务承担⼀定的责任。
那么,银⾏担保⼈承担责任的期限有多长?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银⾏担保⼈的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最⾼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第六百九⼗条【最⾼额保证合同】保证⼈与债权⼈可以协商订⽴最⾼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额保证除适⽤本章规定外,参照适⽤本法第⼆编最⾼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的书⾯同意。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编提醒您,对于担保责任承担的期限,法律⾸先还是尊重当事⼈意思。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对于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还会格外的进行保证的约定,同时就会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
而保证合同中比较重要的肯定就是保证期间了,那到底这个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呢?律伴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通常,前者称为约定保证期间,后者称为法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为: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适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都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但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担保法》第16条规定的保证的两种⽅式,且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担保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依法签订书⾯的保证合同。
实践中,⼀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定及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等均有较⼤的区别,现根据本⼈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区别:保证期间:⼀般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连带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明确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六个⽉。
⼆、诉讼时效:⼀般保证:保证期届满前,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起诉或者仲裁⽣效之⽇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般抗辩权四、责任承担⽅式:⼀般保证:将保证⼈与债务⼈⼀起起诉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相关法律概念:⼀般保证的定义: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般保证的保证期限:⼀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北京孟祥涛律师 189********)由于主债务履⾏期尚未到期,债务⼈尚没有义务即时履⾏债务,对保证⼈的保证责任⾃然不能发⽣现实履⾏效⼒,但对该种约定不能⼀概视为⽆效,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始期与终期均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间的,该约定⽆效,应视为没有约定,应按法定期间即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计算保证期间。
第⼆,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期限,但其终期迟于主债务履⾏期届满⽇,且约定的期限为“期⽇”的,该约定的始期⽆效,但终期有效。
保证期间的始期应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计算,保证期间⾄约定的终期⽇来临之⽇⽌。
例如,甲于 1998年10⽉25⽇向某银⾏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1999年4⽉2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起⾄2000年4⽉25⽇⽌。
该案中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起计算应属⽆效,⼄的保证期间始期应为1999年4⽉26⽇,⽽终期为2000年4⽉25⽇。
第三,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期限,但约定为“期间”的,且其“期间”长于主债务履⾏期限,该约定的“期间”除去主债务履⾏期限的剩余期间有效,但其约定的起算点⽆效,应从主债务届满之⽇起计算期间。
如前例中⼄与某银⾏约定的保证期间若⾮期⽇,⽽为期间,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起⼀年六个⽉”,由于六个⽉是主债务履⾏期限,故⼄的保证期间实为⼀年,应从1999年4⽉26⽇起⾄2000年4⽉25⽇⽌。
另外,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起⾄借款到期后⼀年六个⽉”,这⾥“⾃借款之⽇起”应为⽆效,⽽“借款到期后⼀年六个⽉”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为有效,故⼄的保证期间应从1999年4⽉26⽇起⾄2000年10⽉25⽇⽌。
根据民法理论,“期⽇”与“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期⽇是以静态的某个时点指⽰所需的时间,是不可分割、不可变更的⼀定时间点。
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
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现实社会对于借钱这样的事情有很多,很多⼈借钱都是会找⼈担保的,这样的话就⽐较有保障的,但是担保⼈需要承担⼀定的责任,那么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般六个⽉。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哪些情况下担保⼈可以免除责任保证⼈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下列⼏种:1、在保证期间债权⼈许可债务⼈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同意,保证⼈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民法原理,债务⼈经债权⼈同意,可以转让债务。
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了变化。
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的同意,保证⼈才能承担保证责任。
否则,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与债务⼈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书⾯同意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与债务⼈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
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与债务⼈之间⼜形成⼀个新的合同关系,⽽保证⼈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债权关系。
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书⾯同意的,亦即保证⼈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然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当事⼈未经保证⼈同意达成还歉延期协议后保证⼈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中就有类似的规定。
3、⼀般保证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仅在⼀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于促使债权⼈及时向债务⼈⾏使权利,以避免保证⼈长期处于⼀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另⼀⽅⾯,债务⼈的偿还能⼒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不及时向债务⼈主张债权,当债务⼈丧失履⾏能⼒后,保证⼈⽆法实现⾃⼰对债务⼈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的利益。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包晓丽司伟摘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
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下文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 后矛盾、涵义模糊等问题,从而使司法实务与 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规则、与诉讼 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 基础,重点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基 本规则《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在总结审判 经验、凝聚学术共识的基础上,继承并修改了 《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在以下几 *方面重塑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第一,《民法典》将保证期间的内涵明确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 人是否承担现实的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
因此,保证 期间是决定相应权利得否产生或者行使的期间。
[1]第二,《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 期间为不变期间。
由于保证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 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 绝对的优势地位,若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则保 证人将无法从风险中解脱出来,与期间的正当性 不符。
保证期间的效力及其确定方式
保证期间的效⼒及其确定⽅式保证期间是对保证⼈承担责任的时间,保证期间是有⼀定的限制的,是由法律进⾏规定约束。
保证⼈诉讼期间⼀般是两年。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保证期间的效⼒及其确定⽅式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保证责任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
换⾔之,从时间上看,保证⼈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第⼀次: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式主张权利(⼀般保证:债权⼈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次: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保证⼈获得抗辩权。
第三次:债权⼈对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此时,保证⼈有权援⽤债务⼈的抗辩权。
1、保证期间的作⽤与效⼒(1)作⽤。
督促债权⼈积极⾏使债权。
①⼀般保证:债权⼈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和/或保证⼈)起诉或申请仲裁;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效⼒。
若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式主张权利,则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3个⽉,亦可约定1年。
随意!)。
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依法确定保证期间,不按约定: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②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论⼀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计算(须注意:没有约定债务履⾏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起算;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破产程序终结之⽇起计算。
3、保证期间的性质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中断、中⽌、延长。
③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④保证期间约束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形成权。
相信⼤家从上⽂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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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当篇幅论及保证期间,然理论和实务中,争议依然很多。
学理上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的性质是什么,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实务中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起算点、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衔接等。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颁布后,对于实务中的问题,算是权威说明,但保证期间涉及的规则较多,较凌乱,本文从梳理规则出发,并辅以案例,分析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并对实务中保证期间的约定提出建议。
一、保证期间的期限确保期间就是确保合约的必要内容,它就是确保债权的除斥期间,少于了这个期间,债权人的确保债权归为歼灭,无法再建议确保人分担担保责任。
确保方式分成通常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通常确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职责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婉拒分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规则相同,担保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担保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用表格的形式表示如下:担保法和司法解释并没管制确保期间的最久长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保合约签订合同的确保期间少于两年诉讼时效与否有效率的回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文书中答复天津高院,少于两年的确保期间有效率,但主债务诉讼时效顺利完成后,确保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顺利完成的抗辩权。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下,确保期间越短对于债权人来说越不利。
不过实践中,某些法院也并未按照上述回复中的观点裁判,而是指出少于2年的确保期间违宪。
(2021)宁商初字第61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借款期限为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年”为违宪签订合同,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确保期间无法少于主债务履行期期满日后2年,否则,少于部分违宪。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为了保证主债权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
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如果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
《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
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要看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
间是多久,有约定按约定的期限执行。
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的,银行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期间。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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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1、银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要看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多久,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执行。
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的,银行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期间。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后失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自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失效。
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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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有没有设立担保的情况?在设立担保时,大部分人都会同时设定保证期间的,但某些时候,由于疏忽等原因,也会出现没有设定保证期间的情况。
这时,要怎样计算担保期间,关系到债主能不能向担保人追债的问题。
那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呢?下面律伴网编辑为您总结了保证期间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方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
1、若担保方式连带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主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月,不会中断、中止,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人追债。
2、若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又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月。
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方式下,债主未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又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人既无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债主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乙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日期,又未约定保证期间。
那当甲要求乙还钱,并给予乙一个月宽限期时,乙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月结束之日起计算6个月。
若甲逾期没有起诉乙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是非常有必要计算保证期间的,这关系到债主能不能够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需不需要担责的问题。
如果确实不知道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过了的,可以向专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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