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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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级每年几月份出结果

纳税信用评级每年几月份出结果

纳税信用评级每年几月份出结果/-90分以上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在每一年的什么时候发布12月左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一般四五月份,五月份公布,四月份统计。

届时,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

同时,税务机关将在公告栏、税务网站公布a 级纳税人名单,对a 级纳税人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

a 级纳税人名单包括以下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主管税务机关。

2023年全国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于上周末结束,共有3300多万户大大小小的企业打出了〃纳税信用分〃。

70-90分70分以上不满40分&逃税、骗税、抗税、虚开等 40-70分评价结果显示我国A级企业数量和占比均有明显上升,我国企业整体纳税信用状况继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那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你需要知道哪些内容呢?我国推进纳税体系建设经历了数年的精细设计与模拟运行,已经在全国范围逐步运用〃信用+风险〃理念开展管理和服务。

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就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这五个等级。

税务机关每年会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价,一般都在4月底前确定上一年的纳税信用等级。

91新设立企业&一\70分以上、不满40分&逃税、骗税、抗税、一虚开等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一)新办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纳税信用评价广东国家税务局

纳税信用评价广东国家税务局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 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 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四、查询方式
2、广州国税微信查询 微信关注“广州国税”(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下图二维码或在“查找公 众号”输入“广州国税”或者“guangzhouguoshui”查找添加关注“广州 国税”官方微信)。点击“我要查询”——“信用等级”进入查询界面查询。
四、查询方式
3、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及A级纳税人证书下载A级纳税 人可在此渠道下载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纳税人登陆广州国税网站主页()——“网上办税大 厅”,登陆进入2号办税窗口。
发票验旧。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验旧。
收票方微信操作示例
收到发票后,打开微信卡包 我的票券
点击查看发票文件
谢谢!
不参评情况:纳税人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
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奖励惩戒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的文
件梳理及惩戒措施,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 级文件梳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 D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 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
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什么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什么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什么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与老板说税——税法1000问用老板们听得懂的语言解说税法,助力老板们明明白白交税,不交冤枉税!第21问:什么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答: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该信用等级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构成。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的网络查询平台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的进行自我查询。

如果您觉得这条信息有帮助,不妨动动手指转发给您身边有需要的朋友!(业务咨询微信号:ysxdgs 或者长按以下二位码进行扫描:)本问政策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声明:问题来源于汇丰实务咨询,读者可能对问题描述、文件解析、政策依据等方面有不同解读,欢迎批评指正、问题探讨。

如果您对以下热点问题感兴趣,请点击本文左上角“江门汇丰税务师事务所”关注我们后查看:•第01问:不是吧!老板(股东)从自己公司借款要交税?•第02问:老板(股东)从自己公司借款年度结束前不还就要交税?•第03问:用公司的钱给自己买汽车会多交税?•第04问:公司的纳税和会计资料要保存多久才可以销毁?•第05问:公司注销后纳税和会计档案资料还要保存吗?•第06问:我公司只有50人,是不是就是小微企业?•第07问:软件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第08问:软件企业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要交所得税?•第09问:软件开发企业如何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第10问:取消“双软认证”后,如何认定为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第11问:小微企业每月销售小于3万元不用交税?•第12问:是不是员工人数少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第13问:小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第14问: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第15问: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第16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75%扣除税收优惠?•第17问:企业一般都要交哪些税费?•第18问: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否转回做小规模纳税人?•第19问: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提高到50万?•第20问:除了股票交易外,还有什么需要交印花税?。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
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
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
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
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
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全文有效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
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
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
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
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
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 A、B、C、D 四级。A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大麦前言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我国现有的纳税人信用评定及管理体系由以下政策文件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信用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我国最早确定纳税人信息等级事项是由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该文件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之后失效。

原 92号文件和现行 41号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标题含义,原文件标题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而41号公告为“纳税信用管理”,可见41号公告范围更广。

二是评定周期发生变化,92号文件规定为评价周期为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41号公告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

三是对象发生变化,92号文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适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40号公告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对象范围缩小。

如果你想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查账征收是必要的条件!四是具体评定内容、评分方式、各级别分值方面的变化。

深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深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一、评价指标(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二、级评分类及标准1、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2014年10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

2、扣分标准: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5分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11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5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11分3、等级分类三、纳税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一个纳税年度评价一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2014年07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3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 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一)关于适用对象《信用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及流程介绍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及流程介绍

《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业务需求》
参评纳税人确定
不予本期评价的原因
◆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纳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 依法执行,尚未结案 (0204)
◇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 统中有移送记录、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0205)
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相关政策及 流程介绍
2018年4月
《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业务需求》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框架:ABCD、指标、 从低、联合评定、分级管理 粤国税发[2003]247号 扣分分值细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9号)
《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业务需求》
参评纳税人确定
评价纳税人管理主要内容
1
纳税人基本信息采集
2
3 4
国、地税纳税人比对
重复纳税人管理 参评人纳税人确定
《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业务需求》
参评纳税人确定
◆ 《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
《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业务需求》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依法纳税,评定组织【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3﹞92号【发文日期】2003-07-10【实施时间】2003-07-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最新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方法和程序

最新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方法和程序

最新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方法和程序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8 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 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 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 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 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 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 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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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

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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