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这个话题听起来好像挺严肃的,对吧?大家一听“民法典”三个字,脑袋就要冒出一堆晦涩的法律条文,想象一下那些小字的法条,字母密密麻麻,简直让人想逃跑。
可是,说实话,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其实没那么让人头疼,反倒是它背后的一些东西,值得我们细细品味一下。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顾名思义,它是为了规范公民之间的各种关系,尤其是民事方面的,比如婚姻、家庭、财产、契约这些事。
它像是一本“生活指南”,帮助人们明确该怎么做,做得对不对,甚至解决你和别人发生的纠纷。
说白了,就像一张规则卡片,告诉你这些事能干,那些事不能干。
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每个人的生活都会变得混乱不堪。
婚姻中的夫妻,可能因为一块地或者一套房子就掐个没完,邻里关系会因为小小的财产纠纷闹得不欢而散,甚至连借个钱都得斗智斗勇。
这样的社会,谁能安宁呢?幸好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部法典成立的时间可不短,早在1966年就开始实行了。
当时,阿尔及利亚刚刚独立,相关部门要重新审视和建立适应新社会的法律体系。
毕竟,旧的殖民时期法律体系就像一套过时的衣服,不合身,必须换掉。
于是,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诞生了,它整合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元素,既保留了阿尔及利亚历史传统中的一些智慧,又融入了西方民法的精髓,想想看,这样的混搭能不有趣吗?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当然是它的“婚姻”部分。
要知道,阿尔及利亚是一个多元文化交织的国家,历史上它经历过不同的宗教和文化的洗礼。
所以,在民法典中,婚姻并不仅仅是两个个体的结合,它可能还涉及家庭、财产、子女教育等方方面面。
比如,结婚之前,双方得明白婚后对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中的财产应该怎么分配,离婚时又该怎么处理等等。
想想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起到了什么样的角色?它就是那把“保护伞”,把所有可能的问题都提前考虑到,防止婚姻这场美丽的旅程在现实面前摔得四分五裂。
再说说遗产吧。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条款简直是解决家庭纷争的“终极武器”。
口决
口决:1、中无损应当免;2、中有损应当减;3、未成年应从减;4、仅从犯应全三;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口诀解释: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硕口诀集 [请求置顶/精华]轻松记管辖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级别管辖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杀人放火与强*,危害公共与治安,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公司法的立法模式
公司法的立法模式1、民法典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意大利和瑞士等部分欧洲国家。
这些国家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将公司法看作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加以规定。
如意大利的公司法内容规定在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之中;瑞士的公司法内容最早规定在1872年的《瑞士债务法》中,1911年瑞士债务法归入《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之中。
2、商法典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
这些国家实行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既制定民法典,又制定商法典,而将公司法作为商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加以规定。
但公司法在商法典中的地位却有所不同.如在《法国商法典》中,公司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在第一编“通则”的第二章“公司”之中,而《德国商法典》中,公司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在第二编“商事公司及”中的第一章至第四章中。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国家,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全部的公司形式,各国大都另行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商法典颁布之后才出现的公司形式。
3、单行立法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典型的是英国。
在英国,既没有典型的民法典,更没有独立的商法典。
但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成文法。
早在1844年,英国就颁发了合股公司法,首次允许私人以注册方式组织公司,并在1856年新的合股公司法中确立有限责任原则,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公司法。
其后,1862年、1908年和1929年英国又陆续颁布和修改了几部公司法。
1948年,英国将历年的公司法加以整理修订,颁布了统一的《英国公司法》,该法经1967年、1976年、1981年、1985年、1989年等多次修改,成为一部典型的囊括公司所有制度的公司法典。
4、地方立法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美国。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在公司立法上,又与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有着明显的区别,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包括五个面向。
国家作为保护者,践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国家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在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与社会合作;国家作为权利人,享有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并通过国有企业从事经营行为,但受公法规制,以避免其遁入私法;国家作为教化者,培育自治自律的公民,并致力于家庭的“再家庭化”;国家作为再分配者,在民法内部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调整进行资源再分配。
关键词:保护义务;担保国家;公法遁入私法;民事习惯;家庭法例外论问题的提出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
原因或在于,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表达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社会行为的一般规律,天然具有超越政经体制的中立性。
欧陆民法学受历史法学的影响,多认为民法是民族精神的化身,其具体内容无非对民众日用常行的理论提炼和体系整理,立法者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喉舌。
英美的“普通法心智”(commonlawmind)观念也主张,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法官是社会而非国家的发言人。
民法的这种社会自发生成的特质,决定了其规范形成无需外力干预或扶助,其力量源泉也并非国家权威或权力,而是自身的体系效应和规范理性。
但不容否认,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支撑。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化的法治成果。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的直接基础很难说源于自然权利,而应源于法律授予,正如边沁所说,“财产生死与共;无法律,无财产J就民法诸领域而言,物权法采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私人物权亦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合同领域,没有国家强制力为潜在后盾,合同不过一纸废文,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控制力度和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强度也不相同;国家干预很大程度上已经使婚姻家庭法成为公法。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往往肩负着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与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典化存在差异,国家的作用更为明显。
我国历次民法典
我国历次民法典
中国有三个主要历次民法典,分别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典,它规定了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程序等内容。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基本保持前一部法典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离婚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的规定,明确了离婚的情形和程序,并进一步保护了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继1954年《婚姻法》之后首次全面民法典,它包括了民法的典型内容,如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等,并对这些领域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这部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事务的基本制度,对保护个人权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俄、越民法典概要和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俄、越民法典概要及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一、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第一部(一)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历史背景俄罗斯新民法典拟分3部分别起草、通过和实行。
第一部于1994年10月21日通过,同月30日公布,从1995年1月1日施行。
该法典共3编,第一编总则(第1条—第208条),第2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209条—306条),第3编债权法总则(第307条—和543条)。
(注:依据杉浦一孝、小原刚、远藤克己、大江泰一郎、伊藤知义、@①田优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载《俄罗斯研究》别册四,1995年11月。
)其中,第2编第17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260条—第287条),在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被议会通过后施行之日生效。
(注:依据《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实行的联邦法》第13条。
出处同上。
第128页。
至今,土地法典尚未通过。
1996年3月22日,该法典案虽在下院二读通过,但6月26日被上院否决,7月12日作为回复法典案在下院表决没有获得必要的票数。
(参见小原刚《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进程》,载藤田勇、杉浦一孝编《体制转换期俄罗斯的法改革》,第154页,法律文化社,1998年2月。
))第二部已于1995年12月22日通过,从1996年3月1日施行,包括债权各论、不法行为及不当得利、继承法和涉外法。
第三部为知识产权法,正在制定中。
婚姻家庭法仍为独立的法典。
(注:参见佐保雅子《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第1部》,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57号)。
伊藤知义《关于俄罗斯合同法》,载《北海道大学斯拉夫研究中心平成8年冬期研究报告会报告集。
》) 新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以莫斯科私法研究所所长马考夫斯基为首的民法学者进行的。
他们参考了俄罗斯帝国的民法典草案、1922年俄罗斯民法典、欧洲民法典、美国商法典,特别是参考了在欧洲较新的意大利民法典和爱尔兰民法典,爱尔兰的最高法院还派遣了法官等民法专家给予帮助。
(注:参见小田博《俄罗斯联邦的新民法典》,载《ジュリスト》,1995年4月。
民法速记口诀1
民法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
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大陆法国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报告应用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第一节前言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场后,常要作两件大事。
一是为前朝修史,一是为本朝制律。
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
西方国家的情形虽不完全一样,而在近代开场后,各个新兴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制定法典。
中华人民国成立后,一方面忙于各种"政治运动",一方面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对这两件事都不十分重视,或者说顾不上。
再加之,在方案经济体制下,有人以为,只要靠行政指挥就可以治理国家。
改革开放以后,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发现了,被重视了。
首先受到关注的当然是宪法,其次是刑法。
出现了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刑法典,1979年),其中特别规定了严禁"打砸抢",足以表示立法者注意之所在。
而在经济方面(民事方面),第一部出现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这一点饶有意义。
本来在70年代末,同时成立了起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4个法律的机构,但结果,后3个法都公布了(其中民诉是"试行")。
民法流产了。
以后才陆续分别制定公布了婚姻法(新的、1980年)、经济合同法(19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继承法(1985年)、最后是民法通则(1986年)。
这当然有种种原因和理由。
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民法典)的呼声在中国法学界几起几落,有时使法学家们兴奋,有时使法学家们消沉甚至悲观。
这一段历史,应该留给法制史学家去回忆。
是非功过,也留待后人评说。
近两年来,关于民法典的呼声又抬头了。
法学家们似乎变得"聪明"些了,或者说变得"稳重〞些了。
既然知道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高不可攀的,现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就把它作为一个远期目标。
现实的努力放在民法典的各个局部——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之上。
法制史口诀
附件1:古代法制演变线索:一、主要法典:法经(6)—-九章律(9)—-曹魏律(八议入律)—-泰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12 重罪十条入律)—-开皇律(12 五刑、十恶、八议)—-唐律疏议(12 一准乎礼)—-宋刑统(12 律后附敕、令、格、式)—-大明律(7 改变以罪名为纲编集法典模式,以中央行政机关职掌为纲编集法典)—-大清律例(7)二、法律体系: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唐六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明会典)清:律、例、典(大清会典)三、刑法原则:西周(矜老恤幼、故意过失、罪疑从敕)秦(连坐、诬告反坐)汉(上请、恤刑、相隐)唐—明(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矜老恤幼、自首、相隐、类推、共犯、累犯、化外人)四、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体系)—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的努力)—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五、会审制度:杂治(秦)廷尉、丞相、御史大夫—三司推事(唐)大理事、刑部、御史台—三清司会审、九卿圆审(明)刑部、大理事、都察院—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六部尚书、大理事卿、左部御史、画政司通政变、九卿加军机大臣、内阁大卫士等官近代法制演变线索:一、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1908君主立宪制,191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内阁制)—天坛宪草(1913中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兵(1914中华民国约法总统制)、曹锟宪法(1923中华民国宪法内阁制)—中华民国广州政府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总统制确立—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总统集权制二、刑法:大清现行刑律(1910体例变化,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总则分则体例,引进刑法内容原则,附《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继承、增加附《补充条例》—中华民国刑法(192 8继承、增加刑事政策学派)三、民法: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篇名、特点)—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编名、特点)四、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1935年修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1945年修订)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英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990《法国宪法》;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992《美国宪法》;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英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2000《魏玛同志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0 00《鸟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明律令》;第一部日本宪法:《汉治宪法》。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明发店(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明发店》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本文将从这三个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在我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二、法国民法典1. 立法背景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于1804年颁布,由拿破仑·波拿巴签署。
这部法典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巩固政权,推翻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私有财产等。
(2)明确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如自然人、法人等。
(3)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如合同、侵权、继承等。
(4)确立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特点(1)强调个人主义,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2)强调私有财产权,认为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基础。
(3)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三、德国民法典1. 立法背景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于1900年颁布,是德国统一后制定的民法典。
这部法典是在德国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信等。
(2)明确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如自然人、法人等。
(3)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如合同、侵权、继承等。
(4)确立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特点(1)强调社会本位,注重社会公共利益。
(2)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3)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
四、我国《明发店》1. 立法背景我国《明发店》是清朝末年的一部商法典,颁布于1904年。
这部法典是在我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了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人利益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登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确立了商业诉讼、商业仲裁等方面的程序。
名法典内容
名法典内容
法典是一部法律的总称,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一系列法律条文或法规构成,规定了一定领域内的法律规则。
不同国家的法典内容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名法典内容:
1.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缩写为BGB):规定了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财产法、家庭法、继承法、义务法等。
2. 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通常称为“拿破仑法典”,规定了法国民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及家庭关系、遗产继承等。
3. 美国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缩写为UCC):规定了美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包括合同法、商品销售法、保管法等。
4. 日本民法典(民法):规定了日本民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及家庭关系、遗产继承等。
5. 英国刑法典(Criminal Code):规定了英国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包括谋杀、抢劫、偷盗等。
6. 中国刑法典:规定了中国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包括贪污、受贿、走私等。
除以上六种常见的名法典外,还有许多国家的法典,其中大部分涵盖了多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如加拿大刑法典和民法典、澳大利亚刑法典和商法典等。
国外民法典一览
最严谨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随着德意志帝国的建立, 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终于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础。1873 年, 德国对宪法作了修改, 明确了统一民法典的立法权归属帝国中央。在经过周密准备后,德国于 1881 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 一个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的人员不仅有市民阶级的代表、法官,还有官员和教授。德国人严肃的天性赋 予他们对私法规范全部加以研究的使命,以制定出既能符合民族情感又能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复杂关系 的民法典。于是,直到 1887 年, 《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才呈现在人们面前,这距离着手准备制定法 典已经整整过了 13 年零 4 个月。尽管如此,这部草案还是招致了各个方面的批判,因为它比较强调自由 主义的观点,与德国的传统和现实有些脱节。1890 年,联邦议会不得不重新任命了一个起草委员会重新 制定民法典。1896 年,该草案经联邦议会审议改动后就成了第三草案,并被提交帝国国会审 议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得以在 1896 年 8 月正式公布。 《德国民法典》共有 5 编、 35 章、2385 条,比《法国民法典》还多 了 103 条。法典的编纂有很浓厚的学术色彩。大量出现的严谨而抽 象的法律术语,诸如“法律权力” “法律行为”等,以及严密的逻 辑性,只有受过专门教育的人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所以《德国 民法典》更像是一部法学家的法典,是法律专家的工具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
日本明治政府与外国交涉,外国政府均以日本必须整备法制,建立与欧洲各 国相同的民刑诉讼审判制度为要挟。日本政府一方面忙于翻译外国法律,另一方 面频繁地设置、改设各种机构。早在明治 3 年(1870 年) ,日本政府在大政官之 下设制度调查局,以江藤新平为长官。江藤即命令箕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 , 甚至指示说 : “尽快地翻译,有误译也无妨” ,打算就之修改后即作为日本的民法。 以后甚至把制定民法的工作一度交给外务省以求速成。 1873 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课,于 1876 年着手起草民法,1879 年 又聘请法国专家来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该民法典拟于 1893 年 1 月 1 日施行。这次公 布的民法,被称为日本的“旧民法” ,但遭遇了强大的反对阻力。 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1893 年又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 为总裁。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 一草案进行,于 1895 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 4 月 27 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 1898 年通过公布。全部民法于 1898 年 7 月 16 日施行。这是日本的 “新 民法” ,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公布新民法的同时,将以前公布的旧民法废除。 16
世界十大法律
世界十大法律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人类行为的规范准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为您介绍被广泛认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世界十大法律。
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后世的重要遗产之一。
它涵盖了民法、商法、刑法等多个领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强调公平、正义和理性,其原则和制度如契约精神、所有权制度等,至今仍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有所体现。
2、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典范。
它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等重要原则,对欧洲大陆乃至全球的民法发展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部法典以其简洁明了、逻辑严谨的风格,为后世的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3、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其高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而著称。
它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精细的分类和规范,在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方面都有详尽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大陆法系的发展和完善。
4、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政治制度。
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成为许多国家宪法制定的榜样。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通过法官的判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它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能够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调整。
普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全球的法律文化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6、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是基于伊斯兰教教义和传统形成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宗教、道德、民事和刑事等多个方面,对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强调宗教信仰和道德规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法治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法德民法典之比较
法德民法典之比较一、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不同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和十九世纪的德国,这两个国家都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迫切要求,并且也具备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
然而,法、德民法典的制定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制定过程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其争论的实质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最初是由法学家冈巴塞雷斯主持,先后拟定三个法典草案,但这些草案都没有成为法律。
1799年,拿破仑上台任第一执政。
他以革命家的胆略和远见卓识,清楚地认识到了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极端重要性。
上任后不久,他即任命了以包塔利斯为首的法典编纂委员会。
四个月后,该委员会提出了由36个单行法即民法典的36章组成的民法典草案。
在提交咨议院和立法院讨论和表决的过程中,草案遇到了来自左、右两个方面的阻力。
激进派指责法典缺乏革命精神和创造性,屈从于封建传统,保守派则批评法典违背了法国固有传统,未能领会罗马法的立法精神。
此时,拿破仑准确地估计了法国革命的形势,他站在资产阶级多数派的立场,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坚决认为法典草案是好的,是切实可行的。
在他的崇高军事威望和强大压力之下,法典于1800年全部通过。
为了纪念他的贡献,民法典后来曾两度易名为《拿破仑法典》。
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资产阶级革命无关,原因是在法典编纂时期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
德国民法典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律科学运动的集成,法学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
编纂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改变德国法律既混乱、又落后的状况。
德国民法典诞生后,同样在世界上产生了极大影响,瑞士、奥地利、希腊、日本、巴西、士耳其、泰国以及旧中国的民法典均不同程度地仿效了它。
总的说来,法国民法典的政治影响大大超出了法典自身的法学意义,而德国民法典则以其法学魅力征服了世界各国,法国的革命思想和德国的法律科学赋予了各自法典特有的烙印和格调。
二、时代特征与思想基础不同法国民法典诞生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 而德国民法典产生于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
韩国民法典
韩国民法典
韩国民法典,又称韩国民法总则,是韩国法律的一部重要的编码,全面的规定了韩国的民法典,为民法典的施行提供了基础性的准则,并为韩国人民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障,确保了韩国国民社会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韩国民法典于1947年6月20日由庆尚南道政府颁布,采用大韩民国现行的“南北统一法”。
韩国民法典由11卷102章319条构成,重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责任权利条款、婚姻法规定、父权制、遗产法规定、契约法规定、特许权利条款、担保权利条款等。
关于个人的责任权利有关的条款,包括毁坏私有财物、危害他人财物安全、冒犯他人名誉、妨碍他人自由等情形。
其中,危害他人财物安全的有关条款已被韩国最高法院正式确立,主要规定若有人非法占有、盗窃、一般非法损害他人财物,一定会被处以刑罚。
婚姻法规定,韩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婚姻以外的状况下离婚的情况,是受该法律保护的。
父权制则是规定,男士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家庭领导权利,并且父亲在婚姻家庭中有优先权利。
遗产法规定,韩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的分配,于是便明确规定:死者的遗产由法律继承人和遗赠人领取,并经过公证进行概括确定。
另外,特许权利条款也由韩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义务,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韩国民法典的规章非常严格,其中涉及到的权利条款已被韩国最
高法院正式确立,而一般民法典规定也相应地得到了完善,为韩国人民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障,确保了韩国国民社会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欧洲民法双璧”和日本民法典
612020·6社会窗口CHUANGKOU“欧洲民法双璧”和日本民法典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开始起草时算起,66年间,新中国几代民法学人筚路蓝缕、永不言弃,不断接力,终于在2020年初夏,将中国带进“民法典”时代。
放眼世界,从十九世纪初至今,民事立法的法典化浪潮席卷了全球。
其中,被称为“欧洲民法双璧”的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以及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最具有代表性。
本期通过对三个国家民法典的窥探,希望“一叶能知秋”。
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在一起的《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一部有“公民权利的宝典”之称的法典问世了。
据说,拿破仑对这部法典颇为骄傲,他说,一生打了很多胜仗,但唯一可以彪炳史册的是《法国民法典》。
民法典序言的标题是“法律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的一般规定”,仅包括六个极为简短的条文,主要规定了法律效力的统一性、法无溯及力、属地主义管辖、法官不得无故拒绝审理案件、法官不得在法律之外树立一般规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分为序言和三编。
民法典第一编的标题是“人”,涉及法律主体的地位及其享有的权利。
此编中的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意味着民法典彻底否定了由身份和地位决定民事权利的有无和多少的封建特权制度,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民法典第二编的标题是“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规定了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或地役权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编相当于一部完整的物权法。
民法典第三编的标题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是各编中最长的一个。
其中规定了继承与订立遗嘱的制度,取消封建的长子继承制,实行男女平等继承和自由遗嘱制度;关于债的一般规定,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第五章可以算是一部完整的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原则,将婚姻视为世俗男女之间一种基于合意的关系;而自第六章以后则依次对买卖、租赁等具体合同,以及优先权、抵押、强制执行、实效等难于归类的杂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1922制定、1923年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十月革命后在列宁的指导下,由苏维埃工农政权所制定的第一部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抛弃了资产阶级民法的“私法”原则,其内容和体系是根据社会关系性质和种类确定的,即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私有制国家民法传统的内容排除在民法典以外,另订土地法、劳动法和婚姻家庭及监护法等法典。
1999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了黄道秀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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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第一草案的批评
基尔克《德意志德国民法典草案》 1)该草案概念抽象,难以理解,采用了 过多的参引技术。 2)在立法思想上,该草案忽视了社会弱 者的保护(门格尔《民法典与无产阶级 》(1890))。 3)该草案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 命了的法律传统。
概念抽象
参引技术(瑕疵担保时的减价 )
(1)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 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4 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债法总 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第7条)、证 明责任(第8、9、10条)等等。 (2)第一部分,人法:自然人和法人 (3)第二部分,家庭法:婚姻法、亲属关系、监护关 系; (4)第三部分,继承法:继承、继承的过程; (5)第四部分,物权法:所有权,定限物权、占有和 土地登记簿。 (6)适用和施行的规定
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1、继受的原因 其一,法国民法典优秀的品质适应了当 时的社会需要。 其二,法国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优 势。 2、继受的方式 3、继受的国家
3、继受的国家
(一)欧洲 1、意大利 2、荷兰 3、比利时 4、卢森堡5、摩纳哥6、瑞士的法语州7、 马尔他8、罗马尼亚9、西班牙11 11、波兰12、德国的一些地区 12、 9 西班牙11 12 (二)北美洲 1、路易斯安那2、魁北克3、海地 4、多米尼加共和国5、 路易斯安那2 魁北克3 墨西哥 (三)南美洲 1、玻利维亚2、委内瑞拉 (四)非洲 1、塞内加尔2、几内亚3、科特迪瓦4、贝宁 5、马里6、毛里塔尼亚7、 尼日尔8、布基纳法索9、刚果10、加蓬11、中非12、乍得 13、吉 布提14、科摩罗15、多哥16、喀麦隆 17、马达加斯加18、埃及 18、 18 埃及。 (五)亚洲 越南、老挝、柬埔寨、日本、黎巴嫩、叙利亚等国的民法典也受到了法 日本、 日本 国民法典的影响。
2、德国民法典改革的途径
(1)单行法。 (2)直接修改法典中的条文,或者将单 行法吸收进德国民法典。 (3)通过司法判例。
(2)德国债法改革的动因
1)德国债法本身的缺陷。 2)欧盟的指导条例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 响。 3)国际条约对于得影响。
(3)德国债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请求权的时效制度。 2)履行障碍法的改革。 3)解约权的改革 4)买卖以及加工合同中对瑕疵担保责任 的新规定 5)将一般交易条件法新收进德国民法典 6)在营销法和借贷法领域将许多单行法 吸收进民法典。
总则 继承法(继承,生前赠与与遗嘱) 债法(契约与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非经约定 而发生的债,有缺陷产品引起的责任,夫妻财 夫妻财 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 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买卖,互易,租赁契约, 不动产推销契约,合伙,关于行事共有权的协 议,借贷,寄托与讼争物的寄托,射幸契约, 委托,保证,和解,仲裁 和解, 和解 仲裁) 担保物权(质押,优先权与抵押权,不动产扣 押与债权人之间的顺位) 时效与占有。
参考书目
1、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五 卷)“法国法的奥秘”; 2、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62至 74页; 3、[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 论》,潘汉典、米健等译,第一编; 4、[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瑜译, 156页至184页;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
一、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三、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及其特色 四、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和特征 五、德国民法典的继受 六、德国民法典的改革 参考书目
第三节 瑞士民法典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三、瑞士民法典的结构 四、瑞士民法典的特点 五、瑞士民法典的继受 参考书目:
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1、瑞士并没有完全继受罗马法,直到18世纪 末,以一种大众化的、以当地习惯法为基础的、 由选任的陪审员适用的法律占主导地位。 2、私法汇集成典的启蒙思想仍很大程度上影 响了瑞士并保留了下来。 3、19世纪时,差不多所有的州先后都制定了 自己的民法典。 4、19世纪后半叶,瑞士对法律统一的需求愈 来愈迫切。
Institutionum
三、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特征
1、自然法法典 (1)贯穿了理性主义之下的人格平等、契约自由、 所有权神圣和过错责任等等原则。 (2)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关系:自然法是成文法的见 证人和守护者 2、妥协下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习惯法与成文法,革命精神和传统观念相 互妥协的成果。 3、充满着拿破仑个人色彩的民法典 4、语体和文体 语体简单明了,行文流畅明快
总则
第一编,人
主体法(民事权利,法国国籍,身份证 书,住所,失踪) 婚姻法(婚姻,离婚) 家庭和监护法(亲子关系,收养子女, 亲权,未成年、监护和解除亲权,成年 和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第二编,财产以及对所有权的 各种限制
财产的分类, 所有权,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役权和地役权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第二章 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 民法典的制定及其特征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
三次法典化的浪潮及其成果
第一次:自然法法典,代表性的成果主 要包括普鲁士一般邦法(简称ALR)、法 国民法典(C C)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简称ABGB); 第二次:实证主义的私法法典化,主要 成果是德国民法典(简称BGB)和瑞士 民法典与债务法典(简称 ZGB)。 第三次: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典化运动 ?
cc8
cc1108
CC544条与BGB903对比
所有权神圣
过错责任
罗马法和习惯法的妥协
革命和守旧的妥协
3、充满着拿破仑个人色彩的民 法典
(1)如上所述,拿破仑通过个人努力推 动了立法进程。 (2)拿破仑影响了法典的部分内容 (3)拿破仑影响了法典的语言风格 (4)拿破仑推动了法典的传播
参考书目
1、[德]茨威格特、科茨著《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 社2003年版,第十一、十二章; 2、[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84至209页; 3、[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朱岩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至58页; 4、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陈爱娥,黄 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二十五章 5、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至22页。 6、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5版。
一、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 景
(一)罗马法的继受 (二)启蒙主义思想下理性法观念的兴 起和法典编纂观念和实践的出现。如 《普鲁士一般邦法》、《奥地利民法 典》、《萨克森民法典》 (三)以历史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学流派 的出现。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 耶林《罗马法精神》
萨克森民法典 1863
《当代罗马法体系》
5、继承法(1922—2385)
第一章,继承顺序;第二章,继承人的 法律地位;第三章,遗嘱;第四章,继 承合同;第五章,特留份;第六章,继 承权的丧失;第七章,继承的剥夺;第 八章,继承证书;第九章,遗产买卖。
1、德国民法典包含了总则
(1)总则的思想贯穿了整个民法典 (2)总则存在的价值 首先,法典在内容上避免了重复,使得法典在 结构上逻辑清晰。 其次,总则的存在可以防止法律的漏洞。(3) 总则存在的不足 1)总则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2)总则里的内容并不能真正的以一贯之。
3、物权法(854—1296)
第一章,占有;第二章,关于土地权利 的一般规定;第三章,所有权;第四章, 役权;第五章,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土地负担;第七章,抵押权、土地债务 和定期土地债务;第八章,动产和权利 质权。
4、家庭法(1297—1921)
第一章,民事婚姻;第二章,亲属;第 三章,监护、法定照管和代管;
四、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和特征
1、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守旧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 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 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 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端。” 2、德国民法典是学说汇纂法学(潘德克 顿法学Pandekten)的法典化。
2、德国民法典是学说汇纂法学 的法典化。
六、德国民法典的改革
1、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原因 2、德国民法典改革的途径 3、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 (1)概述 (2)德国债法改革的动因 (3)德国债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原因
(1)在这100多年内整个社会发生了翻 天覆地的变化; (2)也由于德国民法典在颁布之时的守 旧性; (3)在进入20世纪末以来欧洲一体化的 过程也在推动着德国民法典的变动。
Motiv
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草案
审议记录
民法典和无产阶级
三、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及其特 色
(一)德国民法典的结构 1、总则 2、债的关系法 3、物权法 4、家庭法 5、继承法 (二)德国民法典结构的特色 1、德国民法典包含了总则 2、德国民法典的结构有着极强的逻辑性
1、总则(1—240)
第一章,人;第二章,物和动物;第三 章,法律行为;第四章,期间和期日; 第五章,时效;第六章,权利的行使、 自卫和自助;第七章,提供担保。
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
1、帝国民事立法权的逐步取得 2、胡贝尔个人的努力工作。 3、瑞士民法典的通过。 1907年12月10日该草案被联邦议会通过, 并于1912年1月1日生效
三、瑞士民法典的结构
1、瑞士民法典和债法典的关系 2、瑞士民法典的结构 3、瑞士债法典的结构 4、瑞士民法典结构上的特色
2、瑞士民法典的结构
罗马法的精神
萨维尼(Savigny)
耶林(Jhering)
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第一草案 (1)过程 1874年任命11名成员构成的第一委员会(以学说汇纂 派法学家温德萨伊德(windscheid)为首 )1887年提 出第一草案 Motiv(立法理由书) Protokolle (审议记录) (2)对第一草案的批评 2、第二草案 3、法典的通过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