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含义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
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23,4562,161789:616;<02<6,1=,33>7>"?,3-(-+,-!% ###################################################民主与法制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张!健"华侨大学!福建厦门$&%#%!#!摘!要"!!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而文章认为无论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都应当区别对待&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中图分类号"H)%#-@!!!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诉讼时效!也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者!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时效制度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都既规定诉讼时效也规定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涉及取得时效!而且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民通意见)第!*#条规定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争论很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对于支配权!由于其义务主体不特定!不会发生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对特定义务人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因而支配权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对于形成权!由于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不同于请求权!形成权的消灭为权利本身的不复存在!故其法定的消灭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因而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权通说认为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大多认为是由于抗辩权人不行使权利即表明其对权利的放弃!无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也不得适用于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一词!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在对罗马法诉权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最早是由(德国民法典)第!)@条第!项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中国民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因而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依据请求权所表现的权利的种类的不同!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下面笔者将按此种分类依次论述$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是债权的本体权利$一般而言在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国家!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无论是基础性请求权还是其转化而成的救济性请求权!原则上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的特定情形’"一#-有的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这些债权请求权主要有’!-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如存款及利息支取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债权上的用益权的-&-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二#-债权请求权中的侵权之债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三种请求权均是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明显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德国民法典)第)("条及!##@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并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可以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德国立法上以及学理中均认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除了因登记或因提出异议而得到保障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和一些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邻法上的请求权$%@&对于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大陆及台湾学者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肯定说$李宜琛+王泽鉴先生采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否定说$史尚宽+王利明先生持此种观点$第三种折衷说$梁彗星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而陈华彬博士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第!#"条+!#&条已明确肯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在设计一项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就应对相关价值利益进行选择与衡量$在设计作为对民事权利限制手段的诉讼时效制度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等$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效率价值!它促使权利人在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物权关系中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利于物的最大化利用!也必将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由于其权利的状态已用登记进行了公示!物权人为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若第三人与物权人进行交易后!却因占有人的永久抗辩而无法实现其权利!登记的公信力便受到挑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应$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健"!)(@’#!女!华侨大学法学院#"级民商法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黄婉青!新订中国"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I-%##&##################################################?,3-(-+,-!%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关键是该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规范&公司清算从此有法定解决之途&尤为彰现重要(!((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条公司发生严重管理困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利益关系群的权利救济和保护法谚%没有程序&没有正义’&法律救济是国家公法的第二次救济)崔建远语*(英美法系对于股东的的权利救济从实体到程序皆竭尽全力&可谓集大成者(本次新订公司在公司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着力甚多&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最高院依之在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主要仅(种救济类别*可以讲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笔者试应用公司发展的时间坐标和不同权利主体的救济坐标双线简要分类如下&以期为大家提供比较清晰的权利救济图谱( !-公司设立阶段(%(条&出资不到位的承担补足责任( $!条非货币资产价值不足需补足的连带责任()@条股份公司出资之诉()"条发起人责任之诉(%-股权转让诉讼层面(股权效力一般分为股权债权阶段+股权合同阶段+报批阶段和工商登记阶段(对此&*%条股权债权合同之诉$股权合同之诉$优先购买权之诉$股权过户之诉(*$条人民法院强制过户的优先购买权(*"条公司收购之诉($$条善意第三人之诉($-股东权诉讼($@条知情权&查帐权($"条分红权( !&条投资担保股东会效力诉讼(%#条股东滥用权利之诉( %%条股东会董事会无效或者可撤销(!"$条股东直接诉讼高管("证券法#&)条信息披露责任(@-公司权利救济(%#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条控股股东等利用关联关系(!"#条高管侵权责任(!&@条不符合法律的分配利润退回诉讼(!!$条董事决策责任之诉("-股东派生诉讼(!"%条股东代为诉讼公司高管人员( !"%条股东代位诉讼公司相对人(&-公司清盘诉讼(!($条请求清盘(!("请求成立清算组(!((条和!)!条请求破产之诉(!)#条清算组责任之诉(*-公司交易方诉讼($条公司交易普通诉讼(%#条公司股东滥用独立人格诉讼(&@条一人公司连带责任(!*$条合并诉讼(!**条分立诉讼(%#(条中介组织责任之诉( (-行政和其他诉讼(%!#条行政登记之诉(从上述新订"公司法#比较简要法律评述&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本次新订"公司法#大量而实质地应用了比较借鉴的先经法律方法和立法技术&其所确立的立法思想+公司法先进理念和实际比较移植的法条及%立法’应用&对于中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审判+公司法务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均有着重要的价值&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比较法研究和实践&并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升级提供更加优化的法律环境平台+起到更加良好的推动作用(为此&特别值得我们关注重视和遵循实施("参考文献!!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粱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二版-法律出版社( %##$年!月&R"($!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R@*@!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系古典模式的历史涵义#-中国政法大学&%##$年!月&R%##’%%#"!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月&R%!!’%"@&!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R$("责任编辑#一然-------------------------------------------------!"上接第$*页#适用诉讼时效!首先&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为稳定法律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长期不行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可能也会导致举证困难&增加程序成本&降低程序效益(学者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将会产生与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相似的不良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导致权利人的物权在实质上归于消灭&而相对人并未同时取得该物权&从而出现权利真空(但是应当看到物权人在未来任何时间仍有接受占有人返还的受领权&同时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相对于占有人而丧失&如果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如物被他人侵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重新开始计算&物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就自然恢复(其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这些请求权通常相对于持续性侵害行为&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因而无法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此种情形中因侵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如果时效期间自侵害发生时起算&而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妨碍或危险往往仍然继续存在&剥夺其请求权对权利人很不公平要永久承受这种痛苦&而在侵害停止之后&此种请求权也当然归于消灭(三!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都区别对待(因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该类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德国民法典#第!)@条第%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类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之抚养请求权&亲属间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对于后者&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此处应以与公序良俗有无关系进行区分(无关系者&如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失之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他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得因时效而消灭$与公序良俗有关者&如受抚养权利人之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有学者并不作这样区分&认为非纯粹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均有消灭时效的适用(-!#."注释-!.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则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国民法典#-!)@条&)#%条&)%@条-".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第%*%’%*$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第%$%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施启扬-"民法总则#-M.-$@&页"责任编辑#文哲!。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杨巍【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不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选择性接受既有理论共识并进行一定程度理论创新的体现.该条的规范涵义可结合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其他相关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该条存在的问题是:遗漏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失之草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范围过于狭窄;兜底条款遗漏了“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13页(P12-24)【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总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作者】杨巍【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96条系我国首次在狭义法律层面作出的规定。
该条立法目的在于,“为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根据各方面意见并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所作的完善”。
*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和修改过程中,其“一审稿”至“三审稿”中均有该条规定。
这似乎表明,该条内容已经在立法过程中取得高度共识并有充分依据。
然而,从宏观角度即立法模式而言,域外并无设置列举式条款集中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之立法先例,《民法总则》第196条的立法创新是否妥当,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从微观角度即规范内容而言,《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范目的妥当性和规范涵义确定性并非毫无疑义,主要是:该条不是对已有规定的简单继受,除第4项兜底条款外,其余三项均为新增规定,这些新规定的某些内容并非以司法实践经验为基础,两者甚至明显抵触;对于学理及实务上已经形成共识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某些请求权,有所遗漏;兜底条款的表述有欠严谨。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年的诉讼时效相信⼤家都有过将⾃⼰东西借出去给别⼈,但是出借期届满别⼈不还甚⾄占为⼰有的情况。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依法⾏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那么返还原物请求权适⽤⼏年的诉讼时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欢迎⼤家阅读,如有不当之处请⼤家多包涵并指正。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三年的诉讼时效。
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对⽆权占有者,可以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利。
《民法典》第⼆百三⼗五条规定,⽆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配性、排他性⽽衍⽣出来的⼀种请求权,其作⽤主要是使物权效⼒得到维护。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借⽤等事实,其作⽤仅仅在于恢复占有⼈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三百⼀⼗⼆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果原告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诉讼权利。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借款纠纷。
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
然而,小明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后,小红要求小明归还借款,小明拒绝履行。
小红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一年后,公司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供应商拒绝。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故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租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然而,乙方在租期届满后没有按约定退还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房屋,乙方拒绝。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权利;对于被告来说,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长期被诉讼的纠缠。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务必要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总之,诉讼时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诉讼权利。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诉讼时效制度的有效运行。
简析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21 0 0年 5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o h egU i r t S c c) or l f i n nv sy(o. i n C f e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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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析 物权 请 求权 对 诉 讼 时效 的适 用
第二 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 ,认 为应 将不 同类 型 的物权请 求权区别对待 。返还财产请求权 与恢 复原状请求 权这 两种物权请求权可 以适 用消灭 时效 ,其他 的物权请求
权 皆不 适 用 。
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若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 , 则等于纵 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 , 滥用权利 , 也等于承认权利
人可以不依诚信原则行使其 权利义务[ 3 1 。
2否 定 说 。此 说 以瑞 士 民法 为 代 表 , 为 物 权请 求 权 是 . 认
第三种观点 以陈华彬博 士为代表 ,认 为已经登记 的不 动产物权所生 的物权请 求权不宜 因消灭时效而 消灭 ,但未 登记 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 由动产物权所生 的
利 即不 再 受 诉 讼 保护 的法 律制 度 。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 即诉 讼 时 效 制 度 存 在 的 理 由 , 通
产物权请求权适 用消灭时效 , 会发生 以下弊端 :1 不动 产 () 负担税捐依法应 向所有人征收 ,所有人 因消灭 时效不 能享
有不动产 利益却要负担税捐 ,而 占有人 因消灭时效享有 实 际利益 , 无须负担税捐 , 却 这样对所 有人 来说显失公平 , 有
称为物上请求权 ”1 口 。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 国家 民法所特
有 的物 权 法 律制 度 , 物 权 法 不 可 缺少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德 是 国 、 本等 大 陆 法 系 国家 都 在 民 法 中规 定 了物 权请 求 权 。我 1 3
法律杂谈诉讼时效
法律杂谈浅谈诉讼时效【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自产生以来发展至今,仍有一些争论之处。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发展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梳理,力图准确、全面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一、诉讼时效的价值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请求的事件,让人无法释怀,让人不禁怀疑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
诉讼时效在西方法制史上称为消灭时效,西方法史学家认为消灭时效起源于罗马的裁判官法。
之前,罗马法对债权采取永久保护方式,实际操作中给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带来困难,因此之后每个裁判官通常在其上任之初就发布告示,为了案件处理方便,宣布根据特定条件,在其当政的一年内可以合法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相当于给权利人规定了诉讼期限。
后来经过演变,产生了消灭时效制度。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的认识,是否太过于流于表面,在我国要制定民法典之际,实应进一步探讨。
在现今市场化大背景下,是否太过于执着于效率而忘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核心,因噎废食,有失偏颇。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指的是哪些权利使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似乎任何民事权利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则事实上,学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倾向于将请求权作为客体。
民事诉讼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核心是给付之诉,而其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
请求权的分类如下:1.债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2024年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范文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当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占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然而,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实际应用以及相关问题,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本概述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即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占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占者返还财产。
这一权利是民法中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防止权利的滥用。
然而,对于返还原物的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质,如财产的不可替代性、价值等,以合理确定诉讼时效的期限。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实践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
我国民法典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文物、艺术品等,其价值难以评估,导致诉讼时效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长期被非法占有的财产,若适用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
五、完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建议为完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制定灵活的诉讼时效期限。
如对于文物、艺术品等特殊财产,可考虑根据其价值、稀有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限。
2. 加强对权利人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对于长期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应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1法考知识点-细解物权法中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
细解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近两万字的《物权法》文本中,以“返还原物”为关键词检索,共有七处。
其中第107条与245条中,各出现两次,故共有5个有关的法条。
但凡与“返还原物”有关的条文都关系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研习民法,由于不少同学规范意识缺乏,只要一看到请求返还原物,就认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误读。
弄清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如下观念:物权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规定了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在表述时,均可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在规范基础、权利主体、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但通常而言,向被请求人主张返还原物,均是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
为明确观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条文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分析如下: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本条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此时“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中观念交付的一种。
此处,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根据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其他权利人(可能是他物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获得动产占有的有权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动产在第三人处,此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了乙,到期后,甲丙约定将电脑卖给丙,此时,甲可以与丙约定,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代替交付。
(2)在无权处分之时,无权处分人也可能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又借给丙。
在借期到来之时,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
乙急缺资金,将此电脑卖给丁,此时,乙也可以通过向丁转让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本条是典型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此处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仅仅指物权人,具体说可以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等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人。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之理解与疑问——以登记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切入民商辛说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之理解与疑问——以登记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切入民商辛说作者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立法久未明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终予规定。
但就“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似不无理解面之疑问。
辛正郁: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余年,曾任民一庭审判长,2016年3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法学硕士。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及司法解释、政策制定等工作: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近千件,近20篇裁判文书(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获评年度十大民事案件、精品裁判文书;执笔或负责起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等4部司法解释,参与民法总则、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修订工作,参加近20部司法解释论证研究工作。
2006年起担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的编委(至2009年兼任执行编辑);在各类学术书刊中发表文章、撰稿百余篇次;为各地法院、法学院校、行业协会等授课、讲座数十次。
理解1.返还请求权物权法领域,返还请求权系得要求无权占有人或侵夺人返还其物的请求权。
权利人为所有人时,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为占有人时,系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第1分句)。
依《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以下简称该条项)意旨,应指前者。
主要理由:(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目的,在于恢复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2)该条项规范侧重在“登记”,与“占有”无关。
2.登记立基前述,该条项所言“登记”应针对动产物权(所有权)变动是否生效本身,而非该物权变动是否具备对抗力。
故,除所有权外,其他动产物权(如担保物权)所涉“登记”之权利人,通常而言均不能援引本条以济。
3.动产进一步,在现行法框架内,容或于充备物权对抗效力而发生登记(如浮动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其他一般动产,以及备位准用动产规定的各项权利,皆应无涉。
论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与《物权法》第107条关系的解释
论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与《物权法》第107条关系的解释张翔【摘要】《民法总则》第196条将"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由此产生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的关系问题.将《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叠加在《物权法》第107条之上,所表现出的失主的未经登记的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规则为:失主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遗失物的受让人及次受让人享有前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但是失主在该条所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受让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且遗失物的转让行为应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上述解释表明,在遗失物返还问题上,善意受让人并未享有比恶意受让人更大的法律期间利益,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其弥补方法有三:或是将物权请求权排斥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或是大幅度延长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是将遗失物排斥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7)004【总页数】9页(P49-57)【关键词】民法总则;物权法;遗失物;善意取得;诉讼时效【作者】张翔【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96条所列举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中,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第二款第三项)。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性质出发,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判断应当遵循“反对解释”的逻辑方法,即法律未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据此,在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领域,依《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定,排除了“不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逻辑上即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第二部分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第三部分条文释义导言/21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34【主旨】/34【释义】/34²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²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²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条(法定性)/62【主旨】/62【释义】/62²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²当事人不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68²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²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²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²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条(法院应否对诉讼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69 【主旨】/69【释义】/69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82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²义务人诉讼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与义务人的权利保护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²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在审理公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84【主旨】/84【释义】/85²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²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98²在反诉中,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否支持²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判错误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01【主旨】/101【释义】101【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14²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²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19【主旨】/119【释义】119²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29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3【主旨】/144【释义】/144²撤销合同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²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²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57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59【主旨】/159【释义】/159²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63²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拾得物被恶意占有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九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66【主旨】/166【释义】/166²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²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间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168【主旨】/169【释义】/169²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主张权利²以发送邮件及数据电文主张权利²以扣划欠款方式主张权利²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96²由于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²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能否认定债权人主张了权利²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第十一条(主张部分债权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债权)/228【主旨】/229【释义】/229²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32²同一债权是否包括同一笔债分期履行²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第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认定)/234【主旨】/234【释义】/234²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42²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二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起诉后撤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50²下列事项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63²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不同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何时重新起算²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但未全部获得支持,对于其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后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申请行为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四条(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效力)/264【主旨】/264【释义】/265²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72²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相应解决纠纷权限应依照其性质和职能等进行认定²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²权利人撤回请求的效力第十五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273【主旨】/273【释义】/273²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²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84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涉事实与权利人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同一事实或者相关联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²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决定)/285【主旨】/285【释义】/285²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改造义务”【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91²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能否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十七条(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291【主旨】/291【释义】/292²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14²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²主债务人与连带保护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护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16【主旨】/317【释义】/317²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及债券人的债权均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23第十九条(债的转让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25【主旨】/325【释义】/325²债权转让的,构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²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36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理解)/338【主旨】/338【释义】/338²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应指导一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45²并非所有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²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350【主旨】/350【释义】/350²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59²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起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本条规定²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愿履行与诉讼时效抗辩以的放弃)/360【主旨】/360【释义】360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74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²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²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²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²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²主债务起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生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²义务人在权利人发生的询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²多笔债务中的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的,如何认定其履行的债务是何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381【主旨】/381【释义】/381²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²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效力问题)/386【主旨】/386【释义】/386²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部分裁判文书选登²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391²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408²辽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416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河南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热电厂、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426²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437²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52号/445后记/454。
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探讨
诉讼时效 适用 问题的探 讨
_ 张光 全
[ 摘
中共 辽宁本 溪市委 党校
要 】对 诉 讼 时 效 适 用 问题 的 研 究有 理 论 价 值 , 有 实际 意 义 。 国 《 法通 则》对 此 的 笼 统规 定 , 使 该 问题 的 也 我 民 更
期间届满 胜诉权 起 诉 权
文规定不受诉讼 时效期 间限制 的外 . 要求保护 自己的民事权 利 , 诉 讼 时 效 的 客体 。 体 来 讲 . 情 形 下 的 请 求 权 与 妨 害 及 危 险 状 具 此
都 须 在 时效 期 间 内提 出 , 则 将 失 去 法 律 的 强 行 性保 护 。 述 做 态 等 事 实 关 系 的 存 在 相 始 终 .妨 害 行 为 或 危 险 状 态 处 于持 续 状 否 上
诉讼 时效 的 适 用 范 围 . 称 作 诉 讼 时 效 的 客 体 . 指 哪 些 民 害 赔偿 请 求 权 。 列 请 求 权 皆可 适 用 诉 讼 时效 . 成 为 诉讼 时效 也 是 上 而 事 权 利应 适 用于 诉 讼 时效 的 规 则 。 是 建 立 时效 制 度 必 须 解 决 的 的 客体 。 这 由于 请 求 权 的 多样 性 、 杂 性 及 诉 讼 时 效 的 立 法 目的所 复
的客 体 。以债 权 为 诉 讼 时 效 的 客 体 , 因债 权 的核 心 内容 为给 付 请 因此 类请 求 权 关 涉 公 共 道德 及 善 良风 俗 . 排 除诉 讼 时效 的 应 综 上 所 述 , 者 认 为 , 制定 民 法 典 及 修 订 民 事 立 法 时 , 笔 在 应
求权 , 此 , 以请 求权 作 为诉 讼 时效 的客 体 的主 张 并 无 质 的 区 适 用 。 因 与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将会丧失,无法再向法院主张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借款纠纷。
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一笔借款纠纷,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后归还。
然而,一年后小明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应当归还借款,并判决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
然而,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归还借款,小红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小明提出异议称,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小明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自借款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小红应当在借款后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小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3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份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并约定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并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乙公司提出异议称,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在货物交付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2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从诉讼时效的目的看物权请求权 的诉讼时效问题
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目的应该是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 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1、确认物权请求权,不存在交易中第三人利益保护时不应 适用诉讼时效;但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 ;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与第三人利益无涉,不适 用诉讼时效;
知道请求权存在或妨害行为存在起算经过5年消 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社科院草案 57、58、59条明确规定: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 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和赔偿 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021/2/2
外国立法的规定
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2、返还原物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原来规定:根据
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一、时效的概念:一定的事实状态(占有财产或权利不 行使)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从而导致一定的法律 后果(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失去法律保护)的法 律制度。
二、时效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时效的应用;时效 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 弃;(《诉讼时效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 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 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适用诉讼时效的弊端,债权请求权也存在 ,并非物权请求权特有。
2021/2/2
折中说
1、对于确认物权,多数认为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物权尚未确定归属,难以计算侵害发生时间 ;
2、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 分歧。否定说认为:既无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 点,也会得出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加害人有权继 续妨害、继续危险的悖论(物权法草案中规定这 两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对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否定说认为不适用诉 讼时效。肯定说认为要区分登记的财产和非登记 的财产,登记不动产不适用,没有登记的不动产 和动产适用诉讼时效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法律而生活,因为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立法者不是创设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来自于生活。
生活里人们无时不刻地在为自己和他人创设权利与设置义务,从而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权利与义务不会无休无止地存在,当一方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亦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酣眠”。
不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有消亡的时刻,即一个时间限制,法律中叫做时效。
为此,对中国公民哪些权利会受到时效的限制及该受多长时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多久
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多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形: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般是3年;如果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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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多久1、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3年,从当事⼈知道⾃⼰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权占有时开始计算。
2、如果主张返还原物,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2)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第⼆百三⼗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为物权⼈。
⾏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
⾄于占有⼈,⽆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使权利,⽽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使权利。
2、须有他⼈⽆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
⼀般包括两种情形:其⼀,占有⼈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占有的物是他⼈的盗窃物。
其⼆,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返还。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当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可以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
但是,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该抗辩也宣告消灭。
此时,物的所有人无疑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还。
但是,我国合同法在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
此外,合同法在租赁、保管等具体合同中还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或者保管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
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合同债权人以一种独立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新的返还请求权,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
此种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是否存在差别、有什么差别、两者并存时应当如何行使等都值得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予以关注。
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差异1.性质不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
2 .主体不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是所有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他物权人享有,但是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人可以并非上述主体。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乙进行转租,此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如果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丙不返还该房屋,乙有权行使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显然乙仅为租赁权人而非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不过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以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不发生此种请求权,当事人应当依据其他的法律规范要求返还标的物。
例如,在我国,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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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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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或占有权人于其所有或占有物被侵
夺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夺人返还所侵占的物的权利,即物权人或占有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
这项权利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规定。
因为《物权法》并没用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说明,所以学者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存在争议。
现行法律中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情况中,并不包括返还物权请求权,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类型,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持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返还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应该是物权和债权的结合,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范围,符合《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定义,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而且持适用观点的学者还认为,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能会滥用此权利,占有人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要解决这个争论,首先要明白诉讼时效的功能。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
从维护已经形成得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可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在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占有人便
会对占有的物权产生信赖,在社会交易中容易产生第三人,此时权利人提出返还物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设立法律的初衷。
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的功能。
当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时,若法律认为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虽然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结果,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产生过大的影响。
从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方面来看,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此权利,权利人就会怠于行使此权利,占有人也会累于陈年旧账,法院更会在处理陈年旧账时无法正确判决。
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返还物权请求权,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这样有利于权利人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同时也有利于占有人的权利,更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