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等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以及防止外来的疾病及有害生物进入国内。
工作内容1、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人员从健康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他们不会传入有害病毒或疾病,并防止其将病菌传染给其他的人员。
这项工作在国家流行病学监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动植物、产品进行检查,以避免非法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国家及对国内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的影响。
3、食品药品及化学品检验检疫食品、药品、化学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食品、药品及化学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不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
工作程序1、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出境人员、动植物及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逐一检验检疫,需要进行申报手续。
出入境人员需要出示健康证明以及相关疫苗接种证明;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进行检疫合格证以及相关证明;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出示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证明。
2、检验检疫根据申报手续,对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进行逐一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以确保进出口物品的质量安全。
3、承兑合格证明经过检验检疫后,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出入境物品才能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处理不合格物品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出入境物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发还原产地、销毁、拒绝入境、扣留等措施。
结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保障国民生活安全、维护国家卫生安全、保障农业安全和节约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保持高度警觉,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以确保各种出入境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13
(8)
尸体、棺柩、骸骨
具
160
(9)
邮包
件
2
(10)
动物产品外包装
吨
20
按动物产品重量计。
(11)
场地
每次每平 方米
0.3
(12)
废旧物品
未列入的废旧物品,按其 总价值的2%。收费。
a
旧家具
件
2
b
旧床上用品
件
2
c
旧地毯
平方米
1.3
d
旧玩具
件
2
e
旧餐、茶具
套
2
f
旧电器
件
5
包括冰箱、空调、电扇、 电视机等。
(四)
其他动物
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a
一般船舶
每总吨
0.05
200
b
专运动物船舶
艘次
12000
(2)
熏蒸检疫处理
每总吨
0.6
2
飞机
(1)
起飞重量201吨以上
架次
400
(2)
101—200吨
架次
300
(3)
51—100吨
架次
200
(4)
50吨以下
架次
100
(5)
专运动物飞机
架次
10000
3
火车
车厢次
80
4
汽车
8吨以上的,加一倍收费。
(1)
汽车消毒
辆次
20
(2)
汽车轮胎消毒
辆次
2
5
集装箱
标箱次
20
箱体熏蒸按每标箱40元 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法定检查(二)进出口商品检验;(三)动植物检疫(四)卫生检疫与处理(五)进口废原材料和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6)进口商品认证管理(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1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的审批和对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批的监督(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一)法定检验1.“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也称为强制性检验检疫。
(见教科书第9页。
)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人员、事项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措施。
★★2、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d:海关和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3、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m:进口商品检验n:出口商品检验p:入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检疫Q:出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检疫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l:民用货物入境验证成套设备: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二)进出口商品检验(1)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① 抽样、检验和检验;② 评估、验证和符合性保证;③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印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1. 概述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出境的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和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国际贸易顺利进行,并防止携带或传播有害生物体、疫情或疫源性物质的进出境。
检验检疫工作属于国家的重要行政职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主要职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职责如下:2.1.人员检疫对进入或离开国境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疫情监测,确保人员健康并预防疫情的传播。
这包括对人员的体温检测、病史调查、检查传染病等,确保不携带传染病进出境。
2.2.动植物检疫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
这包括检查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健康状况、防疫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防止疫病或害虫传入或传出国境。
2.3.物品检疫对进出境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防止传播疫情或危害国家安全。
这包括检查物品的合规性、安全性等,防止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出境。
3. 检验检疫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常遵循以下流程:3.1.申报与登记申请人需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进行登记。
3.2.检查与检验在经过申报与登记后,出入境人员、动植物及物品需要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
这包括体格检查、证件核验、物品检查等。
3.3.检疫鉴定检验检疫部门会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定,判断是否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要求。
鉴定结果可能包括合格、不合格等。
3.4.处置与审批根据鉴定结果,检验检疫部门会对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处置,可能包括拒绝入境、退运、销毁等。
同时,对符合要求的动植物及产品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
4. 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保护国家安全通过对进入国境的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和物品进行检验检疫,可以防止携带危险物质或传播疫情的进出境,维护国家安全。
4.2.维护国内农业安全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可以预防有害生物或疫病传入或传出国境,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
2.报检:输⼊、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输出应检物抵达⼝岸时,检疫⼈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中动物45天,⼩动物30天);⼊境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少⼀个⽣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境或出境。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是国际贸易中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旨在保障国家安全、履行对国际社会的责任,维护民众健康。
从根本上看,管理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既是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也是对疾病传播的有效防控。
本文将就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出入境快件的概念出入境快件是指通过快递方式在国际和境外地区之间寄送的物品,通常具有贵重、易破碎、易腐、易损坏等特点。
出入境快件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用品、服装、电子产品等消费品,还包括药品、食品等涉及民众生命健康的商品。
因此,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的意义1.保障国家安全。
出入境快件可能携带涉及国家安全的物品,如毒品、枪支等,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可以有效防范这些危险品的传播。
2.维护消费者权益。
出入境快件中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受到不合格商品的伤害。
3.防控疾病传播。
部分快件可能携带病菌或病毒,加强检疫管理有助于防止疾病通过快件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三、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措施1.设立专门机构。
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专业化、高效化的管理。
2.建立全面的检验检疫标准。
制定统一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标准,规范快件的收寄、处理和清关程序,保证质量安全。
3.加强协同合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无缝衔接的监管网络,提高出入境快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四、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信息化建设不足。
快件数量庞大,信息流通频繁,需要提升信息化水平,制定便于管理的电子数据系统。
2.人员技能不足。
快件检验检疫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应完善培训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3.制度不完善。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及时跟进新兴领域的监管需求。
五、结语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维护国家安全、民众健康和全球化贸易有着深远的影响。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旳主管机 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旳主管机关 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出入境货品,运送工 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 检/申报,采购/抽样,检验检疫, 卫生除坏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 旳全过程.
一 报验 二 抽样及制样 三 检验检疫 四 卫生除坏处理 五 收费 六 签证放与放行
一 报验
1.报验 报验: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
规或规章旳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 报请检验检疫工作旳手续.及 检验检疫机构接 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2 报验单位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六 签证与放行
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 工作旳最终一种环节。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 要求需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旳 出境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旳,签发 “出境货品通关单”,作为海关放行 货品旳根据,同步,国外有要求签发 有关检验检疫证书旳,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对外贸关系人旳申请,经检验检 疫合格旳,签发相应旳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旳,签发“出境货 品不合格告知单”。
五 收费
收费方法和原则是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制定旳
收费对象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旳货主及其代 理人。
收费内容: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 费, 考核费,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 批费,查验费,出入境动植物试验室 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验处理 费等。
收费方式,一般有预收费和月底结算 量种。
四 卫生除坏处理
运载过程中发生流行病学上有主要意义事件旳;经卫生检 验鉴定原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旳.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公正、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doc
附件78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以下简称检疫处理单位)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处理人员)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在检疫处理单位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和G类。
(一)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二)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三)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四)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五)E类,热处理;(六)F类,辐照处理;(七)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一类或者多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第六条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第二章检疫处理单位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三)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六)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八)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SN/T1758-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3对象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1.背景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旅客、宠物等进行检查和检疫的一套程序和制度,旨在防止疫情传播、保护国内畜牧业和环境平安。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和相关事项。
2.流程概述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通常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 申报与预约 - 检验检疫查验 - 检验检疫审核 - 收费与清关 - 物品放行3.申报与预约在出境前,旅客需要提前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和预约。
对于携带的动植物、农产品、药品等特殊物品,还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和预约的目的是为了让检验检疫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并为旅客提供更便捷的效劳。
4.检验检疫查验旅客到达出入境口岸后,检验检疫人员将对其携带的行李进行查验。
对于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检验检疫人员会予以没收或销毁;对于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物品,检验检疫人员会进行抽检或全检。
此环节主要是确保旅客和物品符合相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5.检验检疫审核在查验过程完成后,检验检疫人员将审查查验结果,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如果旅客携带的物品存在问题,比方超过限量、未申报等,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一切符合规定,将进行下一步的收费与清关手续。
6.收费与清关在通过检验检疫审核后,旅客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检验检疫费、行李托运费等。
同时,旅客还需要填写相关的清关文件,如进出口货物申报单、报关单等。
这一环节的目的是确保物品的合法出入境,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7.物品放行完成清关手续后,旅客可以正式将物品带出或带入国境。
检验检疫人员将给予放行并提供相应的出入境证明文件,以确保物品合法有效地通过出入境通道。
8.本卷须知•旅客应提前了解目的国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和申报表格。
•对于进口货物,旅客需要确定是否需要支付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局部进口货物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疫、检验和鉴定,旅客应提前了解相关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人员、动植物、微生物等进行监管并执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经济利益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帮助读者了解其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工作内容1. 进口食品检验进口食品需要经过海关的检查后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检验食品的质量控制包括外观、包装标识、口感、香味、纯度等,以及营养成分和生物安全检查。
如果食品被判定为不安全,则需要追溯到生产源头并进行处理。
2. 出口食品检验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食品检验同样非常重要,包括对出口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批次检验。
对于出口产品,还需要执行特殊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
该检验涵盖了品质和安全,遵循进出口通关规章制度。
3. 动植物检疫动物和植物产品可以通过海关进行进口和出口。
海关对这些产品进行检验和检疫,以防止任何不良的物种进入国家。
检查涉及动植物检疫法规和物种保护规定,以及主要是有关动物和植物健康的方面,例如疾病、寄生虫和发病程度等。
二、工作程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是按照一定规程来执行,并基于国际贸易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1. 信息收集首先,需要对进口或出口物品开发标准检验程序以及必要的技术流程。
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取决于收集和整理有关情报的可靠性。
2. 检验操作检验程序最先开始进行,然后依据根据产品类型确定不同检验方式,以检查安全性和质量。
如对废弃物物品的检验,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进行检查。
3. 结果评估根据检验结果,对所检查物品进行评估和分类处理。
如果是合格的,就可以通过清关流程,正式进入到市场,否则就需下架处理或退回到原产国。
4. 产品回溯和处理如果出现不良结果,需要查明问题源头,并且追溯生产环节,进行修正,或者将受污染的产品销毁。
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对于重要且容易受批评的产品,例如药品和食品,追溯和处理过程要格外注意。
检疫处理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进出境动植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安全,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出入境检疫处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检疫、消毒、灭虫、除害、隔离、检测、监测等。
第三条检疫处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三)责任明确,依法行政;(四)持续改进,提高质量。
第二章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四)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检疫处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四)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检疫处理活动管理第七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疫处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检疫处理单位在开展检疫处理活动前,应当对检疫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九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灭虫剂、除害剂等,确保检疫处理效果。
第十条检疫处理单位在检疫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对检疫处理后的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等进行检测,确保检疫处理效果。
第十二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对检疫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检疫处理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检疫处理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检疫处理质量和安全。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国检法1999386号第一条为建立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管理科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人员及其携带物等的检验检疫;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和发证放行的全过程;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时限是指受理报检至发证放行的总流程时间;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应建立统一的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第七条入境货物的现场检验检疫和抽采样工作一并完成;第八条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携带染疫或染疫嫌疑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应作为重点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对来自非疫区和持有效卫生检疫证书的船舶,实行以电讯卫生检疫为主的查验方式;对来自非疫区的飞机、汽车和列车,采取监督抽查方式;对装有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查验,结合货物检验检疫一并完成;对汽车等陆路运输工具,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注册、备案制度;第九条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一次性申报登记;第十条对出入境人员携带、托运的物品,实行单独检验检疫或与海关联合查验的方式;第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总流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以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检验检疫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及时限;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须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各分支机构制定的流程及时限,须报直属局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处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处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1.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2.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3.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4.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2)提供有关的资料;(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重要的考点)单选题: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C.检验检疫证书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答案:C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指空的集装箱,或者集装箱装的是非法检货物(2)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与进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1)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的重要环节,旨在防范疫情传入、传播,保护国内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作流程规范有序。
各检疫站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时更新检验检疫技术和知识,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出入境货物管理出入境货物必须依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严格遵守进出口许可规定。
货物进出境前应提前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减少检疫风险。
对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要立即予以退运处理。
3. 出入境交通工具管理对进出口交通工具,如飞机、船舶等,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检疫,确保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进出口交通工具的船员和乘客,也需要接受健康检查和申报手续,以防传染病的传播。
4. 出入境人员管理出入境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确保不携带传染性疾病。
对于有疫情流行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要进行健康申报和隔离观察,确保公共安全。
5. 出入境动植物及产品管理对于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严格遵守检疫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严厉打击走私携带和非法销售违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以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农业安全。
6. 出入境疫情防控管理出入境口岸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随时应对各类疫情传播风险。
在疫情传播高发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疫情传入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范疫情风险的传播。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入境货物法定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先报检,后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2.特殊入境货物检验检授工作程序(1)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对于最终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按规定应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即在口岸只办理报检和通关手续,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出证等工作均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1.申请报检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受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3.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4.合格评定及通关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及通关(1)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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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3
架次
400
(2)
101-200吨
架次
300
(3)
51-100吨
架次
200
(4)
50吨以下
架次
100
(5)
专运动物飞机
架次
10000
3
火车
车厢次
80
4
汽车
8吨以上加一倍收费。
(1)
汽车消毒
辆次
20
(2)
汽车轮胎消毒
辆次
2
5
集装箱
标箱次
20
箱体熏蒸按每标箱40元收费。
(二)
货物检疫处理
1
一般检疫处理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部分内容
编号
名 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最低费额
备 注
一
检疫处理费
(一)运输(装载)工具检疫处理药品按实耗另行收费。1
船舶
客轮加收50%。
(1)
一般检疫处理
a
一般船舶
每总吨
0.05
200元
b
专运动物船舶
艘次
12000
(2)
熏蒸检疫处理
每总吨
0.6
2
飞机
(1)
起飞重量201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