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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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施工单位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并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3. 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整改。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保证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

2.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保护设备,如防护网、安全帽、安全绳等,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3. 施工现场应进行统一的危险物品管理,保证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 施工现场应进行严格的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力设备和电线的安全使用。

5. 施工现场应进行必要的防火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火灾防范和扑灭能力。

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1. 施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 施工作业应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禁止违章操作。

3. 施工作业时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4. 施工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和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5. 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临时围护、安全网等。

四、安全事故处理和记录1. 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安全事故处理应依法进行,保障受伤人员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及时记录和整理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

五、法律责任和处罚1. 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将依法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 违反本条例的安全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3. 施工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希望施工队和现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

1、安全生产一般规定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处罚150元/次1.2:施工现场2米以上高出、临边、井口、井内作业员正确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100元/次。

1.3: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和赤膊,焊工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灰浆搅拌作业员必须戴好口罩,违者处罚100元/次。

1.4:严禁饮酒后上班作业,违者:机械操作员处罚300元/次,高处作业员处罚200元/次,其他作业员处罚100元/次。

1.5:特殊作业工种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作业,违者处罚200元/次。

1.6:施工前班组未结合本专业施工阶段具体情况对班组成员进行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处罚100元/次。

1.7:施工班组未对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口头或文字)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的,对其处罚200元/次。

1.8: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安排人员进行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班组负责人)分别处罚500元/人次。

1.9:没有接到拆模、拆架、拆防护栏的通知而乱拆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人次。

1.10:非持证人员擅自使用,玩弄机电设备者罚款200元。

1.11:擅自移动、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牌者罚款100元。

1.12:施工现场有小孩,每次罚款500元,施工现场停留与工作无关人员,又没有佩戴安全帽每次罚款200元。

1.13:施工安全负责人无记录,管理人违章指挥,作业员违章操作,根据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次。

1.14: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涵口,基坑边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无序且有影响安全的因素存在,每处罚款100元。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矿山工地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3. 法制管理,依法履职。

4. 管理科学,持续改进。

第二章工地安全组织第四条工地安全责任1. 工地负责人对工地安全负总责。

2. 各工种负责人对本工种安全负责。

第五条工地安全机构1. 工地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工地安全培训1. 工地负责人应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培训。

2.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

第三章工地安全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1. 工地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如防护栏、安全网等。

2. 安全生产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安全操作规程1. 工地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2. 工人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1. 工地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 工人应掌握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1. 工地安全监督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

2. 工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1.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工地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2. 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赔偿1. 工地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人员出入登记制度,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技能竞赛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六章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提高其救援能力。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编制工程施工安全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直接负责,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施工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1、参加施工的人员都要熟知和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光脚;不准穿裙子等有碍安全操作的服装。

3、操作前要进行岗位安全检查,下班时应收集好工具,清理操作现场,消除不安全因素。

4、工作时间内应遵守劳动纪律,精力集中,听从指挥,不要戏闹,严禁洒后施工,不准带小孩子进入施工现场。

5、严禁穿越井架或龙门架,严禁攀爬井架,在门架和脚手架上下。

6、吊装区域内,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起吊臂下不准行人和停留。

7、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应穿软底防滑鞋,严禁往下投掷物品及建筑垃圾。

8、禁止在防护栏杆和垂直升降机等平台,孔洞边缘坐靠不得躺在脚手架、屋面上休息。

9、严禁站在脚手架栏杆,阳台栏杆和墙头上操作。

10、施工人员如违反上述条例均处以2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不听劝阻或处罚的,立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11、施工人员要支持和尊重安全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接受对违章作业的劝阻和处罚,并立即加以纠正。

浙江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技支撑、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三)严格监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二)勘察设计单位;(三)施工单位;(四)监理单位;(五)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安全可靠。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施工安全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用电、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
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市
政公用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现场。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安全保
障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
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法律法规合规、责任明
确有效、风险防控有序。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
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预警、
应急救援等机制。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指示有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必须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九条禁止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超负荷作业、超载运输、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等。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工地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地,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安全生产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3. 风险防控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组织1. 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 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

2. 制定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投入1.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2. 施工单位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1. 施工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定期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作业区域等。

2. 严格执行动工现场临时设施搭设标准,确保设施稳定、安全。

第十条施工设备与材料安全管理1. 施工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材料堆放应整齐,不得占用通道,防止物料滑落、坍塌等事故。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1. 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2. 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管理的条例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分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条施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充分沟通与协调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十条对于不遵守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等手段,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类施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支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合理布局,确保施工作业区域和安全通道畅通。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障碍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十条施工高处操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有必要时应当采取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和维护,并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章施工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严禁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二)加强现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管理;(三)启用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严禁使用过期或损坏的设备;(四)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防止因疲劳导致的安全事故;(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保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六)建立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机制,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故。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生命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制定本条例。

2. 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
1.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

2.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生产安全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事故损失。

2. 对于由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法律部门。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安全管理原则1.3 法律责任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 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4.2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4.3 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5.1 安全技术规范5.2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5.3 高处作业与临边防护第六章: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6.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6.2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6.3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7.1 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要求7.2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7.3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8.1 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8.2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8.3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九章:监督管理9.1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9.2 安全监督检查9.3 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事故责任的追究10.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实施日期11.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施工单位(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2 安全管理原则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

1.3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施工安全生产标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等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巡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各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施工安全的防护、文明施工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危险性等因素,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

第三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管。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本单位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新入职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情况;(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安全状况;(五)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状况;(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施工结束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 制度健全,执行有力。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组织1.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明确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条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5.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 施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

第八条违规处理1. 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安全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1. 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施工工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一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是至关重要的。

2. 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行为,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实现施工过程的平稳进行。

3. 管理原则本条例的管理原则如下:- 安全第一:施工现场的安全必须放在首位,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 法律合规:施工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 公平公正:管理方必须公正对待所有参与施工的工人和公司,不得歧视或恶意对待任何人。

4.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4.1 施工现场的布置和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工人的安全。

4.2 工人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

4.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事项。

4.4 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必须经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工作正常和安全可靠。

4.5 施工方必须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6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违法、危险或污染环境的材料和设备。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管理方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警告:对违规行为者进行口头警告,告知其违规的严重性和后果。

- 处罚:对违规行为者进行罚款或其他合适的处罚措施。

- 暂停施工: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施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 合同解除:对重复严重违规行为者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

6. 条例的执行和监督本条例由施工方负责执行,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7.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法律诉讼等。

8.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内容。

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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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认真贯彻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分公司各部研究决定,制定并严格实施下列现场管理条例。

本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制定。

1、文明施工(1)各施工班组承包人必须于每天班组作业前对现场工人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并进行记录,由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关劳务公司每次罚款200元。

(2)劳务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对所有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提供相关入场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在项目部进行备案,严禁使用未成年(未满16周岁)和超龄(男工不得超60周岁,女工人不得超50周岁)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则按规定罚款。

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1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元/人次,安全帽损坏、无帽带不得使用,帽带未按要求系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穿短裤、赤脚赤膊、穿反光服、,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对现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等的堆放位置与施工平面布置图不符或堆放不整齐的限期改,并罚款500元。

(6)项目定期对劳务生活区开展大检查,发现宿舍出现脏、乱、差、衣物乱挂等现象将处以每间200元罚款。

职工食堂、餐具不洁净、不消毒,无纱罩和炊事人员无卫生防疫部门核发合格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罚款100元。

(7)、各施工区段前的公共施工通道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卫生工作,各自负责己方一侧的道路卫生清扫工作;各施工区内的施工道路由各施工单位自行铺清扫;道路有泥土未及时清理,项目部对各区域施工单位负责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将处以500元罚款。

(8)、对于现场随意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如诺再次发现的将清退出场。

(9)、对于施工班组自己残留的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

(10)、对于职工生活区内各劳务公司清理自己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罚款。

多次累积出现类似问题的加倍处罚。

(11)、对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予配合,将对劳务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多次滞后的劳务公司项目将上报公司,给予处理。

同时项目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劳务费中双倍扣除。

(12)、各班组必须按项目部下发的节点计划完成施工,未按节点计划完成施工的或延误工期的视情节轻重进行3000-5000元罚款;(13)、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对所属劳务公司处以200元罚款;对野蛮施工,不服从项目管理、顶撞甲方、监理的人员将是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5000不等的罚款,并予以清除出场。

(14)、严禁破坏现场的公共财物,如发现现场公共财物被人为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的严重性对所在施工区域的劳务公司处以1000-5000元经济处罚。

严禁偷盗公司材料及物品,违者照价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罚款3000元。

(16)、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凡施工人员内部或与外部人员发生打架,违者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1000元,打架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7)、电工、焊工、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责令提供有效证件,不能提供证件者责令退场并罚处违约金500元/人。

(19)、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失手造成工伤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20)、严禁高空向下抛投任何物体,每发现一次罚款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

2、脚手架(1)、施工层架板必须满铺,每少一块罚款50元,有探头板或跳板每处分别罚款5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2)、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挂设安全网防护,每处分别罚款1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3)、剪刀撑必须按要求设置,每少一组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4)、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未按照方案执行,无底座或垫块,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3、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及防护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罚款300元。

(2)、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罚款200元。

(3)、支撑模板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在砼浇捣前整改到位并罚款300元。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作业面孔洞及临边、垂直作业上下隔离无防护措施的限期改正并罚款500元。

(5)、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的罚款500元。

4、“三宝”、“四口”、“五临边”设防(1)、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工人每次罚款50元,戴安全帽不按要求系好帽带子处以20元/人/次。

(2)、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罚款100元,未按标准挂设或绑扎不牢每处罚款50元。

(3)、对于随意拆除安全防护的,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罚款。

(4)、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提示牌、标语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对有意损坏任意拆移的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四口”和临边防护要与施工作业同步,对已防护的设施要人人爱护,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否则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次,并对已破坏和损坏的设施要及时重新整修。

5、施工用电(1)、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每处罚款10元。

(2)、现场照明时,手持照明灯或危险场地未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的,责令改正并罚款20元。

(3)、开关箱、配电箱不按规范设置或无门锁分别罚款10元,无保护接零或接地罚款50元,并限期改正。

(4)、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责令改正并每处罚款100元。

(5)、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除责令停工外,分别罚款300元。

(6)、工地临时架设电线电缆,必须参照有关规定,严禁缠绕在脚手架上或围栏上,乱拉乱拖,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7)、配电箱无电工巡检记录、漏电保护器试跳记录或填报不及时的每处处罚200元;配电箱内零、地线乱接每处处罚200元。

(8)、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插座、违章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除没收电器设备外每项次处罚200元;用电设备无插头,电源线直插插座供电的每处处罚500元;(9)、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或昏暗区域未配照明设施的,照明灯具架设达不到安全高度的,每处处罚200元。

(10)对于违规操作导致配电箱损坏的,视情节严重对劳务公司处以3000-10000元经济处罚。

6、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5)、保证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人。

(6)、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等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7)、上下无联络信号,每座罚款10元。

7、塔吊(1)、塔吊无专人指挥,塔吊禁止作业。

(2)、塔吊司机不持证上岗,清除无证上岗人员。

(3)、起重吊装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责任者200元;高空安拆作业等危险区域内无人监护、无证指挥每次罚款500元。

(4)、私自登塔、开动塔吊者处罚500元/人/次,并要求班组开除违反规定者。

8、施工机具(1)、凡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100元,并限期改正。

(2)、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100元。

(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台罚款200元。

(4)、劳务公司应对所属工区的进场机器设备进行备案,并向项目提供相关设别的产品合格证书等文件,项目建立现场机械设备台账。

并对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劳务公司应设置现场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反馈设备使用情况。

对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配备相关劳保用品,必须由各班组提前填写采购申请单,由公司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统一采购,按照申请单到仓库统一领取,费用由班组承担。

经常检查了解机械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严禁机械、机具“带病”运转、随意改动机械安全装置,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对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9、消防安全(1)、现场防火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罚款50元。

(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不符合消防要求或者未妥善保管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3)、各种气瓶无明显标志的每个(件)处罚款10元。

(4)、乙炔发生器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每处处罚100元。

(5)、动火作业未履行动火证手续的,焊工作业无专人看火,无灭火器材,在高处施焊时焊点下方有易燃物或作业人员时不使用接火斗,在重点防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烘烤或在施工现场焚烧物料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6)、施工作业中氧气与乙炔气瓶未按要求分开摆放的,使用中未达安全距离的,压力表、防回火阀等安全装置损坏的,用液化气代替乙炔气使用现象的处罚1000元。

(7)、现场灭火器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个给予100元罚款。

10、工地治安管理(1)、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防止打架斗殴、偷扒赌博、嫖娼卖淫和吸毒等现象的发生,如有上述行为发生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2)、施工单位门卫严禁脱岗,发生违规现象,每次罚款200元,超过2次,将其辞退。

11、其他(1)、对于公司对项目部下发的罚款通知单拒不签字的,视同默认。

(2)、对于施工班组接到违章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或没有做整改回复的,对整改事项每项处以300元罚款并对整改事项追加整改通知。

(3)、项目部召开施工班组工程例会时,施工班组长必须准时参加,无故缺席例会的每次罚款500元,迟到15分钟者罚款100元;施工班组长已按正常程序请假的,可由现场管理人员代为参加例会。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应该到现场的吸烟点,在木工棚,模板堆放区木方子堆放区等易燃易爆区域抽烟者处以50元/人/次。

(5)、施工方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现场内高空作业(施工作业高度≥2M)不佩戴安全带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罚款,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每发现一次给予100元罚款。

(7)、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处以300元罚款。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清退出场。

(8)、对违规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施工现场,多次出现人员将责令清退出场。

(9)、对于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到个人和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予解决的对劳务公司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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