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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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保护摘要: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临摹是不是复制,临摹字画是不是作品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临摹”的事实定位和“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定位上没有定论。
本文通过对临摹这一事实行为进行界定,在探究其行为属性的基础上,讨论了临摹字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阐释了临摹字画的可著作权性。
针对“临摹字画独创性判定过程中存在悖论”这一质疑,提出应当对无限逼真的临摹字画,临摹作品以及低水平临摹字画进行分情况讨论,最后探讨了临摹作品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临摹字画;复制;演绎作品;独创性从1993年“上海美术工作者汤剑诉李逸丰、上海虹桥商城”案到2008年“故宫博物院、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案,临摹字画的可著作权性一直处于争议中。
当前,临摹字画市场不断发展,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不时发生,对临摹字画进行著作权法上的定位,探究可行的法律保护模式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临摹的界定在探讨临摹字画的可著作权性之前,首先要对临摹这一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北宋学者黄伯思所著的《东观余论·论临摹二法》,“临”与“摹”是两种不同的创作方法。
“临”即面对着别人的原画而作,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摹”则为“拷贝”的一种,即以薄纸覆于原作上拓印,“临”为“摹”的高级阶段。
现在人民说起临摹一词时,大多仅采“临”之涵义,即仿造已有的书法、绘画或者雕塑等作品制作新画作的手法,强调对于原作的再现过程。
二、临摹与复制的关系理论界之所以对临摹字画是否是作品存在争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没有处理好临摹与复制的关系。
在论述临摹这一行为的性质时,很多学者将重点放在临摹是否是创造性劳动,即劳动者是否展现了独创性的分析上。
支持者认为临摹体现了人的能动性,达到了独创性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智慧,因此不属于复制。
反对者认为临摹纯粹是技能型劳动,没有体现劳动者的个性,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实为复制。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5d1df5e4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d.png)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美术作品及分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定义本⾝分析,美术作品是由线条、⾊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或⽴体的作品,即满⾜前述要求的都可以主张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如⾳乐作品是通过⾳符、⾳调等的不同组合等来传达艺术感受;电影作品是通过⼀定的设备摄制的具有连续性的画⾯、通过表达⼀定的情感或故事等来传递美感表达思想,⽽美术作品,是通过构图、线条的搭配、⾊彩的选择等传递美感。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及案例美术作品侵权分析,是在著作权侵权分析的框架下适⽤通⽤规则,再结合⾃有特点采⽤具体的侵权⽐对⽅法。
当下的美术作品侵权,已经从传统的纸笔绘画向电脑、软件等技术设备构图偏移,⼤量美术作品侵权如游戏内⼈物形象和武器道具样态等、⽹络媒体图⽚、⽹络漫画等等。
新的创作设备、内容载体和传播⽅式等,增加了美术作品侵权的数量、类型及侵权认定、赔偿认定难度。
⼏个案例来看美术作品权利的侵权特点及认定。
1.美术作品平⾯到⽴体是否构成复制动画的主要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如⼤头⼉⼦、⼩头爸爸、围裙妈妈;熊⼤熊⼆;⽶⽼⿏等等。
该等可单独构成作品的美术形象,可以单独⾏使著作权利。
如“熊⼤”侵权案(2015)津⾼民三终字第0018号中,盟世奇公司公司经著作权⼈授权取得将美术作品制作成⽑绒玩具,⾏使复制和发⾏的权利。
此种情形下。
1)平⾯到⽴体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法院认为“判断某种⾏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
”,即⽆论是从平⾯到⽴体甚⾄到其他形态,只要两件作品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后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即属于复制。
保护著作权作品完整权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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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作品完整权的范围有哪些?
在著作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确保作品不被他人篡改、歪曲等,保障原作品的完整性。
而在实践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有哪些呢?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范围
1、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
2、禁止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的行为。
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作者复制权的行为。
对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而言,由于修改所导致的个别笔画或运笔上的差异也有可能产生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纠纷。
3、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
我们必须明确,即使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比之将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其允许改动的范围相对宽松,但改动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4、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
表演虽是演员的一种再现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但这种创作性劳动亦应忠实地表现原作品的创作内容以再现作者的原创思想。
因此,如果表演者以调侃方式演唱严肃歌曲,即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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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2024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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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烟台·二模)甲到某市场,在乙经营的摊位上,经乙同意后拿起一只 制作精美的玻璃花瓶观赏并询价,乙报价2000元(实际市场价格600元)。 甲感觉价格太高,急忙放回,但不慎将玻璃花瓶摔碎,乙要求甲赔偿20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乙若协商不成,乙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起诉 ②甲因过失侵害了乙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甲虽经乙同意后观赏,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④乙要求甲赔偿2000元,违背了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山东烟台·三模)14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 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 ,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发现后,及时 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 并要求被告退款。该案中( ) ①家长因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②李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无效 ③网店可以“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与李某某年龄、智力相适应”为由拒绝退货 ④李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游戏账号行为必须经过家长追认才有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侵权责任 的情形
侵权责任 的一般规
定
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
无过错 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动 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 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 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临摹品著作权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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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临摹品著作权问题探究临摹品著作权问题探究内容摘要:本文从临摹涵义入手,就目前学术界对临摹品是否应享有著作权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临摹品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创造性,不应享有著作权的结论。
并就临摹品的正当使用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临摹临摹品创造性著作权一、临摹的涵义何谓临摹?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
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
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道: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
形势而学之。
若临渊之临。
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
《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中国大百科全书。
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的一段文字: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
现代意义上的临摹,从广义上讲是指,在造型艺术中人们运用相应的材料复制、再现、保存、研究可视艺术形象(即原作作品)的手1 / 10段和学习方法。
狭义上的临摹,主要是指在绘画领域,包括油画、水墨画(中国画)、水彩(包括水粉画)、粉画、漆画、素描等当中,采用各种手工描绘(复制)手段研究、摹仿、掌握原作作品作者的艺术方法、艺术技巧、艺术手段的学习方法。
二、临摹品不应当享有著作权对临摹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是要解决临摹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一)1991 年著作权法与 2019 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差异1991 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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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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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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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作者:柴丹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柴丹丹(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
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
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冒名行为;署名权;姓名权一、冒名行为的内涵及类型冒名行为,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声誉为目的,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冒名行为多以自然人为主体,但特殊情形下,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其主体。
被冒名者通常是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
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二,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三,临摹他人的作品,署原作者的名字,主要存在于美术作品的冒名行为中。
十八、学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争论(一)侵害署名权说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其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2)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3)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冒名行为侵害署名权的理由:(1)署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含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通过支配姓名行使署名权,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真实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因其对姓名的支配使用,属于姓名权的内容,但由于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将其归入著作权中进行特殊保护。
在涉及作品及作者身份问题时,应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的规定。
(2)冒名行为中冒用他人姓名仅仅是手段,而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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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解析(3篇)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解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c57ee2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1.png)
第1篇一、引言艺术法律侵权是指在艺术创作、传播、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繁荣,艺术法律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对艺术创作者和艺术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艺术法律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艺术法律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画家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春暖花开》的油画作品,该作品在甲的个人网站上展示,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好评。
乙公司发现该作品后,未经甲的许可,擅自将该作品用于其生产的家具产品广告中,并将该作品进行小幅度的修改,使其更符合家具产品的风格。
甲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2. 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甲对其油画作品《春暖花开》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进行商业广告,属于侵犯甲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七)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场所的广播、放映、展览、演出等公共活动;(八)其他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法 第6-8章
![知识产权法 第6-8章](https://img.taocdn.com/s3/m/94b9a2fd910ef12d2af9e73a.png)
著作权的利用、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转让和限制
二、构成 • 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 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著作权人或有关邻 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接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 必须向有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按规定支付报酬 • 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精神权利或其他 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利用、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转让和限制
著作权的利用、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转让和限制
一、概念 • 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他人 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 已经发表的作品或邻接权客体, 已经发表的作品或邻接权客体,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 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并尊 重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其他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 • “法定许可证”(statutory licence) 法定许可证” licence) • 实质: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利降 实质: 格为一种获得使用费的权利—— ——著作权人只享有 格为一种获得使用费的权利——著作权人只享有 获得报酬权,不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已发表作品的 获得报酬权, 权利, 权利,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第二节 法定许可使用
第二编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利用、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转让和限制
本章重点: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本章重点: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转让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概念 • 他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 他人依照法律的规定, 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 合理使用;著作权的限制;自由使用 合理使用;著作权的限制; • 性质:权利限制;侵权阻却 性质:权利限制; 二、构成要件 • 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 通常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 • 不得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从而严重影响 不得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擅自描改画师的图相关法律规定的
![擅自描改画师的图相关法律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15f9aa2d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a3.png)
擅自描改画师的图相关法律规定的1、何为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
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
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
3、何为美术作品的造假?美术作品的造假是指非画家、书法家等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4、临摹和造假的区别是什么?主要看署何者之名。
如果仿照他人书画完成的美术作品署自己名字,则为临摹。
如果在仿制的作品上署原作者的名字,则为造假。
并且因临摹的方式不同,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可能相同,也可能有些许差别。
但造假的作品因其制作目的就是以假乱真,因此造假的作品必定与原作外观上一模一样。
5、临摹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将“临摹”归于复制行为之中,2001年修法时将该条删去,但是在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的概念中则将“临摹”从复制行为中去掉,这表明了一种立法态度: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
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如临摹作品是为了商业性使用,则分两种情况:一是精确临摹,即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缺少源自于临摹者自身的成果,则此种临摹是对原作品的精确复制,为原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复制品上未标注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则临摹的结果即构成原作的演绎作品,临摹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画作抄袭法律案例(3篇)
![画作抄袭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64d2a4c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c5.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华(以下简称原告)是一位颇有成就的画家,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展出并获奖。
李明(以下简称被告)是一位年轻的画家,其绘画风格与张华的作品有相似之处。
在一次艺术展览中,李明展出了一幅与张华某幅作品高度相似的画作,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争议。
张华认为李明的画作抄袭了自己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华的作品:张华的画作《春暖花开》于2018年在某国际艺术展览中展出,并获得了一等奖。
该画作描绘了一幅春天的田园风光,画面中的花朵、树木、小溪等元素组合巧妙,色彩鲜明,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2. 被告李明的画作:李明在2020年创作了一幅名为《春之韵》的画作,该画作在画面构图、色彩运用、元素搭配等方面与张华的《春暖花开》高度相似。
两幅画作的主要差异在于部分细节的处理上。
3. 公众反应:在艺术展览中,许多观众对两幅画作进行了比较,认为李明的《春之韵》抄袭了张华的《春暖花开》。
部分媒体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 证据:张华提供了《春暖花开》的原作、展览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作品的真实性和艺术价值。
同时,张华还提供了两幅画作的高清照片,以及部分观众的证言,证明李明的画作与自己的作品相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华的《春暖花开》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李明的画作是否构成抄袭,法院认为,两幅画作在整体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画面构图、色彩运用、元素搭配等方面。
尽管两幅画作存在部分细节差异,但不足以改变两幅画作相似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李明的画作《春之韵》侵犯了张华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临摹作品商业化利用中的法律问题
![临摹作品商业化利用中的法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090f02d0722192e4536f697.png)
交 易 中 ,相 当一 部 分作 品是 临摹 品 。但 是 , 由于 我 国 著 年 1 月 1 0 5日施 行 的 关于 审 理著 作权 民事 纠纷 案件 适 用法 作权 法 对 临摹 作 品是 否 享有 著 作权 没有 明确界 定 ,围绕 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 释 则 在 其 第 1条 第2 规定 “ 8 款 ……对 前 临摹 作 品 引发 的著 作权 纠 纷不 断 出现 。在 “ 画临摹 案” 漫 款规 定 艺术 作 品 的临摹 、绘 画 、摄 影 、录像 人 ,可 以对 其 及其 他诸 如 此类 的 著作 权 纠纷 中 ,矛 盾焦 点 均 围绕 以 下 问 成果 以合理 的 方式 和 范 围再行 使 用 ,不 构成 侵权 。”对 于 题展 开 :第 一 ,临摹 作 品 是原 作 品的 复制 品还是 可享 有 著 ( 作 权法 ) ( 著 )的这 种变 化 ,有 人 认 为 ,著作 权法 肯 定 了临 作权 的 新作 品 ?第 二 ,临 摹作 品被 商 业 化利 用 时 ,原作 品 摹 作 品 不 等 于 复 制 作 品 ,可 以 享 有 著 作 权 。但 也 有 人 认
一
、
临摹 作 品 的 独 创 性
关于临摹作 品是否 享有著 作权的 问题 ,我 国著作权
( )我国的相关立法 一
立法 存 在 由态 度鲜 明到模 糊 不清 的变 化 。 19 年 的 著作 90 权法 第 5条 曾规 定 : “ 法 所称 的复 制 ,指 以… …临摹 2 本
这 则 由临 摹 作 品 引 发 的著 作 权 纠 纷 ,在 我 国司 法 实 等 方式 将 作 品制 作一 份 或者 多 份 的行 为” ,将 临摹 作 品等 务 中其 实 并不 鲜见 。近年 来 ,随着 人们 对 文化 生 活的 要求 同于复 制 作 品 。但 是 在2 0 年 修改 后 的著 作权法 第 1 条 的 02 0
相似美术作品的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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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人民司法
其他图形作品的特点。四是技艺性。传 统的美术作品的完成, 主要依赖于作者 的绘画技法和匠心独具的构图, 作者技 艺的高低是决定美术作品的质量和价 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性和独创性分析。原则上讲, 不确认美术作品之间的相似性, 就不可 能确定著作权侵权。 审理中需要先搞清 原、 被告作品中表达的是什么, 两幅作 品之间是否实质相似, 然后根据实质相 似的认定结果, 才能得出被告是否侵权 的结论。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图案是丹妮 拼音与戴帽长辫少女叠加而成, 虽拼音 字母在画面组合上有一定创意, 但其戴 帽少女部分与原告作品基本相同, 其所 做的改变并不是实质性的改变, 不具有 独创性。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 美 术作品相同或相似应以何种标准来判 断? 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往往离不开 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 判断美术作品 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更离不开作品的思 想内容。日本学者古泽博认为: 凡是作 品中体现作者个性特征的部分, 都可以 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即包括有创 意的内容或形式。!我国学者郑成思认 为: 著作权法应当保护“ 带有独创性的 作品” , 即除了传统的思想表达形式外, 还应包括作品中确实带有独创性的内 容。
的, 因为美术作品就是以线条、 色彩等 作为其表达, 任何人在相同主题的创作 中都可以使用。 美术作品一般都是反映 事物、 人物、 场景等事实和客观对象的 作品, 是作者在观察认识、 体验感受中, 通过艺术的构思和形象的塑造, 借笔墨 之法表现出来的, 所以画面体现出的内 容, 是附载在形象特征之上典型化了的 艺术形式。因此, 对美术作品同样可以 根据画面表达的思想内容进行实质性 相似判断, 而不应只看作品表达的组成 部分。我们知道, 美术作品是偏重于再 现的, 是一种再现性艺术, 它的主题意 蕴常常包含在典型形象之中。 根据以上 分析, 本案中两幅作品的表达形式和思 想内容已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两者仅有 相似部分,而非作品实质相同或相似。 任何美术作品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 体, 作品整体的独创性, 一方面反映在 其整体构图和画面上, 另一方面常体现 在画面各个部分所体现的个性中。因 此,不应认定被告作品是抄袭原告作 品, 更不是二审法院所认定的由简单叠 加而成, 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复制具 有对原作品内容的再现性、 表达形式的 重复性和复制的非法性特征, 被告作品 均未体现上述特征, 所以, 被告也未侵 犯原告的复制权。 笔者认为, 对美术作品相同或相似 性判断,应以作品整体画面为标准, 同 时对图形布局、 色彩、 结构等加以比较, 进而以画面所表达的内容进行实质相 同或相似分析, 而不应将构图的局部和 组成部分割裂开来加以对比判断。 美术作品中的参考、 模仿、 演绎、 合 理使用和抄袭。 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不 在于奖励作者, 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
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界定方法
![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界定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4f5d96db844769eae109ed63.png)
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界定方法1、一般侵权判断方法。
判定涉诉作品是否侵权的一般方法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虽然与文字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非引注性”等特征,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传统方法同样适用于美术作品侵权判断。
在美术创作领域,一种行为如临摹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还要看该行为所形成的“新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必然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即对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方法中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层层“过滤”,认定涉嫌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定方法。
该准则具有两层含义:“实质性相似”与“接触”。
当一作品被判断为与另一作品有“实质性相似”时,还不能断定该作品侵犯前作品著作权,还需断定作者创作过程中接触过该作品,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个方法实际上是从独创性中引申出来的。
此处的“接触”,不须被告实际接触,只需从各种情况中推定有可能接触即可。
该准则的核心问题是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有赖于用“三段论侵权认定法”来解决。
2、独特的创作理念。
虽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但任何作品都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因此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时,往往离不开作品所表达的创作理念,所以说判断美术作品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更离不开作品的创作理念。
美术作品是作者通过艺术的构思和形象的塑造,借笔墨之法表现出来的,所以画面体现出的内容,是附载在形象特征之上典型化的艺术形式。
因此,对美术作品同样可以根据画面表达的创作理念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而不应只看作品表达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先了解美术作品所要表达的特殊创作理念,更有助于对作品的欣赏,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也是如此。
虽然创作理念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加以保护,但作品的创作理念对于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是有辅助功效的,表达与创作理念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
相同题材的两幅美术作品乍看相似,不可避免地包含诸多相同元素,但两幅作品在表达的创作理念上则可能有很大差别。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https://img.taocdn.com/s3/m/91876003915f804d2b16c175.png)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美术作品抄袭认定三步
![美术作品抄袭认定三步](https://img.taocdn.com/s3/m/e8425d6ea417866fb84a8e8f.png)
判断一件美术作品是否抄袭:1、是否合理使用2、对方是否接触过自己的作品3、实质相似这三步是递进的顺序,缺一不可。
1、是否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若干情况,若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即使完全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具体情况有:【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著作权法》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是否接触3、实质相似该过程分两步结合进行判断,非递进关系,二者需同时满足:第一步:专业判断若是小说等文字作品,通过小说理论,剔除思想和观念表达,以及公有领域的知识运用(历史故事、成语典故等),抽象出小说的故事人物、情节等小说的理论要素进行判断。
著作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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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81年底,蔡迪安等4位画家受湖北省旅游局委托,为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创作大型壁画《赤壁之战》,创制在墙面的夹板上。
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之壁画卷,被评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享有较高艺术价值。
1997年,晴川饭店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
由于饭店要改建成一个星级宾馆,需对二楼宴会大厅进行改造,所以公司对饭店进行了二次装修。
但装修过程中,公司在未通知蔡迪安等人也未作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破坏性地拆除壁画《赤壁之战》,直接导致该壁画完全毁灭。
为此,2002年7月,蔡迪安等4位作者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晴川饭店、晴川饭店的原开办单位湖北省旅游局、晴川饭店的股东等6家相关单位告上法庭,以侵害著作权为由索赔100万元。
2003年4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原告依法享有《赤壁之战》的著作权,但被告晴川有限公司应享有对自己有形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
因此,被告拆毁《赤壁之战》壁画美术作品原件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思考此判决是否合适?••案例:《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
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来照相都不愿”。
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
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的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
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在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此案经过审理,海滨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秋菊》剧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贾氏的诉讼请求。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https://img.taocdn.com/s3/m/4ff3e268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82.png)
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对于美术作品创作者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我们知道很多的名家的美术作品都是会进行展览的,对于展览权也是受法律的保护的,对于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很多人是不太了解的,那么,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美术作品展览权归谁我国《著作权法》第18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
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
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
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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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们童年美好回忆的《老夫子》漫画竟然涉嫌抄袭……之前夏俊峰之子“临摹”几米漫画也被认为是抄袭……到底什么是抄袭,什么是临摹,着实让大家困惑啊!小编就这一法律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临摹与造假
1何为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
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
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
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
3何为美术作品的造假?
美术作品的造假是指非画家、书法家等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4临摹和造假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看署何者之名。
如果仿照他人书画完成的美术作品署自己名字,则为临摹。
如果在仿制的作品上署原作者的名字,则为造假。
并且因临摹的方式不同,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可能相同,也可能有些许差别。
但造假的作品因其制作目的就是以假乱真,因此造假的作品必定与原作外观上一模一样。
二、临摹
5临摹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将“临摹”归于复制行为之中,2001年修法时将该条删去,但是在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的概念中则将“临摹”从复制行为中去掉,这表明了一种立法态度: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
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如临摹作品是为了商业性使用,则分两种情况:一是精确临摹,即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缺少源自于临摹者自身的成果,则此种临摹是对原作品的精确复制,为原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复制品上未标注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
创性”中“创”的要求,则临摹的结果即构成原作的演绎作品,临摹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该临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例如出版发行该临摹作品时,如果未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未标明原著作权人的身份,即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与署名权,是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6临摹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如果临摹作品只是为了个人学习书画、雕塑等技艺,是为合理使用,自然不构成侵权。
且在临摹作品不单纯为原作品的复制,而是成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的情形下,对该演绎作品的使用经过了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标明了原著作权人身份,也不构成侵权。
7出版临摹作品构成侵权吗?出版社是否应担责?
未经许可临摹他人作品并付诸出版,临摹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看作是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
三、造假
8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都会侵犯什么权利?
因该行为是仿制、销售他人美术作品并冒用了他人姓名,且劣质的仿冒会给原作者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且因为仿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本身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也会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
9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维护权益
10如何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在权利产生阶段,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的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但为更好地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原创者向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
这
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在权利保护阶段,原创者对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既可以采取与侵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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