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7]11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7.21

【实施日期】2017.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

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及相关政策要求,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认真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