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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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摘要:一、修订背景及目的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烟草制品标识管理2.烟草专卖许可制度调整3.电子烟监管政策4.税收政策调整5.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6.烟草健康警示制度完善三、修订对我国烟草市场的影响四、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正文:一、修订背景及目的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是我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修订。

此次修订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烟草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原有法律条款的完善和补充。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烟草制品标识管理: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烟草制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识规定,明确标明烟草制品的名称、牌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焦油含量、尼古丁含量等信息。

2.烟草专卖许可制度调整: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烟草专卖零售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取得营业执照、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等。

同时,提高了烟草专卖许可的审批标准,加强对烟草专卖市场的监管。

3.电子烟监管政策:针对电子烟市场的快速发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监管范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电子烟行为。

4.税收政策调整: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根据烟草制品的焦油含量、尼古丁含量等因素,分档征收烟草消费税,旨在引导企业降低烟草制品有害成分,推动烟草制品减量。

5.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烟草制品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6.烟草健康警示制度完善: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烟草制品包装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健康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烟草危害。

三、修订对我国烟草市场的影响此次修订对我国烟草市场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加强电子烟监管等措施,有助于推动我国烟草市场向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1.06.29【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子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由工信部修订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此规定。

方法是按章进行,梳理程序,提示要点。

一、新旧令的区别1、发布时间不同新:2019,旧:98。

98年前后,我国行政处罚法(96)、行政复议法(9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相继出台,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限、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3号令的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管辖权协商、听证标准、复议时限等,需要修改,以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2、发布主体不同新:工业信息化部,旧:国家烟草专卖局。

《立法法》(2000年)发布后,行政规章的立法权设在国务院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无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原国家局的3个令经修改后,相继于02年(2号令准运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31号发布、07年(1号令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发布、10年(3号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信息化部12号令发布。

3、结构体例不同新:旧: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立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立案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七章行政复议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八章处罚的执行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4、内容的不同新旧对照,新令体例按《处罚法》体例修改,按程序分类,一目了然。

删除了行政复议专章(因复议事项有《复议法》专门规定);增加了审查、执法监督专章,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

由此增删可见,新令更加注重程序的区别(三类程序不可混淆,要严格区分三类程序的适用标准、时限及办案程序),更加强调办案的审查(设立专门部门、专人),更加强调执法监督(同级、层级),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旧令一条规定,新令六条规定)。

二、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处罚原则(第三条),救济途径(第5条):陈述、申辩,复议、诉讼。

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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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xxx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是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李广良就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答记者问2009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10年1月21日,国家工信部第12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李广良就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漯河日报》记者提问。

问:李局长,首先请您谈谈,国家为什么要对原有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答: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是修订《烟草专卖法》的直接原因。

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法律中涉及的“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改。

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就包含在内,因而对其进行了修订。

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言,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以及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

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立法规定和要求,历时两年,经过计划、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2009年末修订后的规定,通过了国家工信部审议, 2010年1月21日以国家工信部第12号部长令发布。

烟草专卖新法规学习

烟草专卖新法规学习
修改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因 此,不能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执行。
《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 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是:“人民法院和处理 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 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解读
三、扩大了指定管辖的范围
原规定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 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 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新《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新《规定》五十八条第二款:“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 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九、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有关规定
原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 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修订意义
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烟草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形 势下进行的,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 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修订,将对于实现烟 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促使行 政处罚程序更加合法与合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 意义。从长远看,修订后的法规,对巩固和完善国 家烟草专卖制度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 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处罚。 修订前 修订后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 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谢 谢!
结构体例不同
旧规定 新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管辖 管辖
立案
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调查取证 处罚决定
调查取证
审查和决定 审查和决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 执法监督 处罚的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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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五 )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 第二条的规定 ” 改为 “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 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订后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 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 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修订前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 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 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删除了: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新增) 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
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 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 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 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 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新增)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删除了第6条,该条内容在第7章予以修订充 实。
第二章 管 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旧对照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演变过程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方
法、步骤、顺序和时限。国家局一向重视行政执 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定,对烟草专 卖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1988年5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印发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 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1995年3月20日又 以国烟法[1995]第7号文件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共8章58条,对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精选文档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精选文档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公布、施行
修订前后的结构比较
第一章 总则(1 - 6条) 第一章 总则(1 - 5条)
第二章 管辖(7 -13条)
第三章 立案(14 -19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20 -28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29 -39条) 第六章 听证程序(40 -48条) 第七章 行政复议(49 -61条) 第八章处罚的执行(62 -69条) 第九章 附则(70 -71条)
“两高院”司法解释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知识培训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新修定《烟草专卖法》
一、新修订《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
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 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 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章
新修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公布、施行
前言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议。 (54条) 2 、新修订的《刑法》等规定案值
在5万元以上已经涉嫌犯罪,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何意义
㈡ 着力体现实用原则,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操作性规定
原规定 规定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 (第五 章 处罚决定第35条)其余内容没有 具体规定。 现规定 1 、规定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 (第3 、 4 、14 、40 、41条) 2 、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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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年。

A、2B、5C、10D、20参考答案:C2.制造卷烟的主要原料是()。

A、烤烟B、香料烟C、名晾晒烟D、白肋烟参考答案:A3.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A、只能批发B、只能零售C、既可批发也可零售D、根据情况而定参考答案:B4.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参考答案:C5.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参考答案:D6.《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A、托运或者承运B、托运或者自运C、托运或者携带D、自运或者携带参考答案:B7.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的企业经营。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参考答案:D8.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具有()的证明文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依据。

A、法律依据B、法律意义C、法律效率D、法律内容参考答案:B9.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特征不包括()。

A、以违法危害结果为前提B、以法律制裁为必然承担的法律后果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参考答案:A10.我国主要是一个生产和消费()卷烟的国家。

A、烤烟型B、混合型C、外香型D、香料型参考答案:A1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

A、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仓库内B、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库内D、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库内参考答案:B12.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起计算。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最新修正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最新修正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6-07-28(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实用版】目录1.烟草专卖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2.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3.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修订4.烟草专卖法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烟草专卖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烟草专卖法于 1991 年 6 月 29 日通过,是我国为了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009 年、2013 年、2015 年,我国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三次修正,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烟草行业的变革。

2021 年,为了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二、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烟草电子烟的监管规定,明确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对电子烟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

2.强化了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的许可制度,明确了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条件和许可程序。

3.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金额,并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烟草专卖品等处罚措施。

4.调整了烟草专卖品的税率,提高了卷烟、雪茄烟的税率,降低了烟丝、复烤烟叶等原料的税率。

三、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修订为了实施烟草专卖法,我国于 1997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并于 2013 年、2016 年、2021 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202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税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烟草专卖法的意义和影响烟草专卖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经济和烟草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烟草专卖制度为我国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提高了烟草制品的质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烟草专卖制度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稳定的来源,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

《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历经三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首先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

这部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二是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

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涉及的条款为第九、第十条。

表现为在原第九条第二款中加入了“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并且将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全部删去。

此外,删去了第十条第一款中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之价格一词。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则删去了第十七条。

原先的第十七条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涉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等。

此次关于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表明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

其次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全部删去,一是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烟草专卖法与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试题

烟草专卖法与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试题

烟草专卖法与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105题)1.《烟草专卖法》自()起施行。

A、1991年6月29日B、1992年1月1日【正确答案】C、1997年7月3日D、1991年1月1日2.国家于2015年4月24日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下列有权对其进行修改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B、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C、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烟草专卖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B、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办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烟草专卖局4.《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下列叙述错误的是(D)。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B、维护消费者利益C、保证国家财政收入D、切实维护行业利益5.运输下列哪种商品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A、卷烟、雪茄烟、烟用透明纸B、烟丝、复烤烟叶、烟叶【正确答案】C、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配件D、以上都是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

A、烟草专卖品B、烟草专卖管理品C、烟草产品D、烟草制品【正确答案】7.下列不属于烟草制品是()。

A、卷烟B、烟丝C、烟叶【正确答案】D、复烤烟叶8.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品是()。

A、烟叶B、烟用丝束D、滤嘴棒9.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下列哪个环节不实行专卖管理?()A、生产B、销售C、消费【正确答案】D、进出口10.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A、专卖管理【正确答案】B、行政管理C、垄断管理D、计划管理11.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

A、许可证制度【正确答案】B、审批制度C、备案制度D、准入制度12.《烟草专卖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A、卷烟的吸食【正确答案】B、烟草专卖品的生产C、烟草专卖品的销售D、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1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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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

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因此,不能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执行。

(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是:“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贪污贿赂罪”专章中。

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原《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是1998年9月2日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的形式发布施行的,至今已过去十多年。

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推进和烟草行业专卖执法实践的发展,原规定中有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的需要,亟待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从2008年初开始,国家局正式启动了原规定的修订工作。

在书面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以及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法学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共九章七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一般程序下设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决定三节。

新规定从体例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原规定作了修改:(一)体例方面第一,新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体例顺序调整了原有体例。

增加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专章,其中一般程序是将原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整合到一起形成的;删除了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专章。

其中,处罚的决定因为已经被吸收到一般程序中,故予以删除。

第二,为了体现统筹兼顾原则,在一般程序中增加了“审查和决定”专门一节。

第三,由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范畴,因此取消了行政复议专章,但规定在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四,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增加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专章,强化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内容方面1.总则一是,在第一条中增加了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内容,符合现代立法趋势,体现了对行政公权力的规范与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第三条中调整和修改了原规定关于行政处罚实施原则的规定,使之更加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又紧密结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

例如规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对在实际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具有指导意义;规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既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又与后面条文中的听证公开原则、事前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规定相呼应。

三是,在第四条中增加了救济途径的规定,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申辩等权利的保护。

四是,在第五条中提出了内部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将内部监督制度作为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后面的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例如:在案件审查和决定部分增加了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事前审查机制;在第七章执法监督中明确了案件评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上级决定义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等制度。

2.管辖。

原规定在处罚的管辖方面规定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内容。

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部分条款,并删除了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规定。

第一,新增的条款主要有:(1)移送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

规定了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移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下级对上级的管辖权转移。

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上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在指定管辖中,即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原规定要求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查处,新规定增加了可以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

第二,删除了原规定中“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的内容,明确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

因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无权管辖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移送其他机关管辖,否则就会构成越权处罚并导致处罚行为无效。

尤其是,违法行为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而触犯刑法时,违法行为就转化为犯罪,原先的行政处罚机制也不再适用,为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必须移送司法机关管辖,不得“以罚代刑”。

所以都不存在“协商处理”的问题。

此外,删除了原规定中“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内容。

因为根据级别管辖的原则,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各有不同,为了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当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新规定中删除了此条内容。

3.简易程序。

一是简化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要求。

原规定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制作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做出行政处罚,而新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制作笔录,也并未对执法人数做出限定。

这一变化的立法本意在于减少繁琐的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充分体现简单、便捷的原则。

只要不是《行政处罚法》强制必备的程序,新规定就未作强制要求。

二是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更加具体。

新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和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这一变化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有效的执法监督防范简化程序后可能出现的执法不当。

4.立案一是在第十五条明确了一般情形下立案的期限,即对于案情并非重大复杂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

为了更好地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新规定没有对这里的延长期限限定具体的天数。

二是在第十六条对应当立案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规定不属于列举范围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依法立案查处,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打击涉烟违法行为。

三是在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中进一步细化了立案的程序。

对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不予立案的情形以及不予立案的后续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在第二十条中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回避程序,规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5.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部分是这次修订的重点环节。

主要的变化有:一是在第二十一条强调了调查取证的原则,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二是在第二十三条证据种类中增加了检查笔录这一类别,并在第二十八条中对制作检查笔录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是增加和完善了提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的程序。

如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调取书证的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但应当由原件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第二十七规定在提取视听资料时,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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