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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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旅游发展基金是指向促进旅游业发展、增强旅游资源保护能力、提升旅游服务水平的专项基金。

为了有效管理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和避免滥用,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是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申请与审批1.地方旅游部门应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项目需求,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2.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旅游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资金补助的优先级和金额,并签发资金补助函。

二、项目资金管理1.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于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2.受补助的地方旅游部门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资金,严禁挪用、私分、滥用资金。

3.资金补助的使用范围应符合项目申请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必要时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4.资金使用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应有明确的使用计划和预算,且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私自支取或超过预算限额。

三、资金监督与评估1.上级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2.监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资金的审计和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和监督。

3.受补助的地方旅游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和数据。

四、违规处理和处罚1.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违规调整资金用途等行为。

3.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旅游部门,应立即停止资金补助,并进行追回或者要求违规部门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旅游资源保护能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早日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河北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代表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等事宜,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重在导向、突出重点、择优补助、专款专用、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主要用于补助列入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项目和当年省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二)打造精品景区、精品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

主要用于补助景区、线路和目的地旅游道路、游客服务中心、购物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三)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

主要支持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体育旅游、购物旅游、旅游装备制造等新业态项目;(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

主要用于奖励当年新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景区内五星级酒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对我省输送客源较多的境内外旅行社以及我省地接量较大的旅行社,全省重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五)支持省市大型宣传促销活动和省级、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七)省旅游局预算内资金.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直接投入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也可用于旅游新业态等项目,项目业主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原则.银行贷款须实际用于申报的旅游项目,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资金调度、项目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筹措第四条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筹措主要来源有: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款、行业收益等。

第五条财政拨款是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等方面。

第六条社会捐赠款包括社会公益性捐赠、企事业单位捐赠、个人捐赠等,应由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

第七条行业收益主要指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收益,包括门票收入、酒店收益、旅行社收益等,应按照相关规定上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八条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款专管、专款专审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资金申请、资金支付等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挪用、截留资金。

第四章项目审核和评估第十一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和评估应透明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项目经济效益评估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挪用、截留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县文广旅体发展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广旅体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和促进全县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广旅体专项经费;(二)中央、省、市级地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补助或奖励资金;(三)县级体彩公益金;(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遵循“县级为主、上级补充、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均衡发展、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根据全县文广旅体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制定预算方案,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拨付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规模,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金额,明确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产业,广电体育建设、旅游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1.县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保单位、非遗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设备购置;2.乡镇综合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3.新闻设备设施购置;4.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5.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村村通、村村响”工程的后续维护。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2]4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在湖北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它有关渠道(包括中央旅游发展基金)中筹集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建设、湖北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以及旅游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三)坚持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应根据财力适当配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

第四条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重点旅游规划项目;(二)旅游景区内直接为旅游配套的服务及管理设施设备、道路(含步游道)、供水、供电、排污、公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旅游景区内的公共信息系统、旅游安全设施项目建设;(四)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等。

第五条确定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的主要条件:(一)项目位于省重点开发的旅游区(点);(二)项目所在旅游区域交通条件能基本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三)项目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四)符合世界旅游发展趋势的生态旅游项目和我省重点发展的度假旅游、专项旅游项目及能带动旅游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第六条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应严格按程序逐级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州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同时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经研究审定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补助计划。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行[2009]47号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旅游局:现将《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00九年四月三十二日附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分为旅游项目开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种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以及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投入,用于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的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区域发展、旅游产业培育等相关工作。

(一)中央财政投入的旅游发展资金;(二)自治区财政投入的旅游发展资金;(三)其他涉及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筹集、安排、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进行划拨,资金用于具体旅游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以资金的80%以上用于项目建设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发展资金的分类账户,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明细记账,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汇总。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旅游发展资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效益不达标的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旅游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严格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旅游发展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按照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海洋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旅产业融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结合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坚持“市场导向、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旅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体现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产业布局;(三)有利于提高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四)引导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化、持续化、全域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旅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旅发资金支持对象为促进和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主要用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文旅项目投资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教育培训、乡村旅游发展、研学旅游发展、微改造精提升项目、海岛公园建设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于符合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域详细规划等编制,经组织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关企业和单位规划编制总费用20%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全区重大旅游项目计划或全域旅游发展的项目,包括发展海洋文化、海洋节会、海洋体育、海岛和滨海度假、海洋科技科普研学、邮轮游船、海岛乡村旅游等海洋海岛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含)的新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绿道、公共停车场、通景公路、公共游艇码头、旅游公共休憩设施、旅游景观小品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优化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等。

所有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与旅游发展相关。

第五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公开透明、合理有效、依法使用、勤俭节约。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资金使用项目必须有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专家评审。

第七条资金使用项目为涉及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资金使用项目的评估和验收必须由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和使用要求。

第九条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报销审批、资金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资金使用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完工及时结算,杜绝财务滞留和挤占资金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适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上海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权提出监督意见和投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上海市旅游发展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纳入行政监察和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对于挪用、私分、截留或虚假申报资金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对于发生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追责。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赠和资助;(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旅游市场开发与宣传推广;(四)旅游人才培训与引进;(五)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开发;(六)旅游扶贫和乡村振兴;(七)其他经批准的旅游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良好;(三)项目符合本省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一)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省文旅厅组织专家评审;(三)根据评审结果,省文旅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四)省财政厅审核批准;(五)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定期向省文旅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条省文旅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文旅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旅游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旅游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资本参与、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旅游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围绕国家旅游发展战略,重点支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旅游项目;(二)效益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三)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基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旅游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旅游产业基金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旅游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二)审批旅游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三)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合规;(四)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旅游产业基金的实施;(五)其他与旅游产业基金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设立旅游产业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旅游产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基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基金投资;(二)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监督;(三)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合规;(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五)其他与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条件第八条旅游产业基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二)支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三)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和宣传推广;(四)支持旅游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五)支持旅游扶贫和乡村振兴;(六)支持其他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项目。

第九条申请使用旅游产业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二)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四)项目实施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五)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福建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品牌宣传、重点项目、财政贴息、富民建设、企业奖励等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引导、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管理省级旅游专项资金。

第二章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第五条使用范围。

用于培育“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构建“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推广体系。

(一)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及其他境内外主流媒体投播或登载“清新福建”形象宣传广告。

(二)针对境内外客源市场,组织旅游推广,参加旅游节庆活动。

(三)加强闽台交流与合作,构建“环海峡旅游圈”,推动闽台修学旅游等协作。

(四)印制旅游宣传资料,邀请境内外旅行商和媒体来闽踩线等旅游推介活动。

(五)旅游品牌推广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旅游重点项目资金第七条使用范围。

用于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旅游新业态、重点景区建设、旅游产业创新,以及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为民办实事旅游项目。

(二)滨海、山区(生态)重大旅游项目,用于扶持具有明确地理范围和管理机构,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下同),年度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并对周边区域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三)省级重点旅游项目1、四大工程建设。

旅游通达工程,用于扶持交通主干道与主要旅游景区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引导标识标牌等项目建设。

露营地工程,用于扶持根据相关标准建设的.含住宿、餐饮、购物、医疗、车辆维护等配套设施的自驾车旅游营地。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效益优先原则: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精准施策原则: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使用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金融机构贷款;4.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2. 旅游产品开发与推广;3. 旅游企业扶持;4. 旅游市场开拓;5. 旅游人才培训;6. 旅游安全保障;7. 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旅游专项资金申请程序:1.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4.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审批程序: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2.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3. 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旅游企业或单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九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旅游企业或单位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管理,充分发挥资⾦的使⽤效益和导向作⽤,制定了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管理,充分发挥资⾦的使⽤效益和导向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和《安徽省⼈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专项资⾦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

第三条专项资⾦安排使⽤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的原则,重点⽤于引导社会资本投⼊、集中财⼒⽀持重点项⽬、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章使⽤范围及⽅式 第四条专项资⾦使⽤范围包括以下⽅⾯: (⼀)重点旅游项⽬建设。

主要⽤于补助重点旅游项⽬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乡村旅游开发。

主要⽤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

主要⽤于⽂化旅游、红⾊旅游、⽣态旅游、休闲度假、⾃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

(四)旅游宣传促销。

主要⽤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举⾏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五)旅游商品研发。

主要⽤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化旅游纪念品、⼿⼯艺品和特⾊旅游商品等。

(六)旅游企业融资。

主要⽤于⿎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旅游贷款项⽬提供担保、⽀持旅游企业发⾏信托产品、降低旅游企业融资成本等。

(七)旅游基础⼯作。

主要⽤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才培训等。

家庭规章--家庭旅游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家庭规章--家庭旅游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家庭旅游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旅游专项(以下简称“旅游经费”)经费的管理,确保家庭旅游活动能够顺利、愉快、有序进行,根据家庭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家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费是指家庭为开展旅游活动而专门设立或预留的资金。

旅游经费主要用于家庭集体或个人参加旅游活动,直接或间接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出行费、旅游住宿费、旅游餐食费、观光游览费、导游服务费、团费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家庭成员集体参加或个人单独参加的各类国内旅游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长途旅行、短期度假、城市观光、乡村休闲等各种以家庭为单位的旅游行为。

国际旅游活动应另行规定要求,未及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旅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家庭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固定金额的资金;(二)家庭年度预算外收入资金,如家庭成员获得额外的奖金或补贴等收入时,可根据家庭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1—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总额的10%)提取部分资金纳入旅游经费;(三)家庭成员自筹资金,如家庭成员通过兼职方式赚取的收入资金,可全额或提取部分资金纳入旅游经费;(四)接受来自亲友的馈赠或赞助中,明确用于旅游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五)家庭成员违反家庭规定罚没的资金;(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旅游经费来源鼓励多元化原则,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旅游经费,避免单一来源的经费不足,导致旅游计划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旅游的品质和体验。

第六条旅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旅游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要充分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或建议,确保家庭成员平等参与旅游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避免因个人因素而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预算引领原则。

坚持以预先制定的旅游经费预算为指导,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所有费用支出都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突破,保障经费的有效管控。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一)专项补助。

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

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

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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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2xx 7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市望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xx 5〕1xx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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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望城区全域旅游示范创建专项资金和区域旅游形象宣传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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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区旅游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财政局、区旅游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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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区旅游局主要负责根据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和区委、政府的决策安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发布项目申报内容、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监督、项目验收、项目审核、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等;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根据区委、政府决策安排据实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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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经费
主要用于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的相关工作。

(二)旅游策划、规划经费
主要用于旅游策划、旅游规划专家考察、规划编制等方面的经费。

(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
主要对年内完成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景区单位,且经旅游局验收合格,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扶持。

具体项目包括景区智慧旅游、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旅游标识、旅游安全保障、志愿者服务驿站等纳入了《望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的配套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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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区域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经费
主要用于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旅游厕所提质、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旅游专线等旅游配套项目建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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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游营销经费
主要用于开展重大旅游节会活动,旅游推介会、博览会、招商会等宣传推广活动,市场渠道拓展,媒体合作,宣传资料编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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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游招商经费
主要用于进行旅游项目的策划包装和招商活动。

(七)旅游扶持经费
1、项目扶持:对全力推进全区古镇旅游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的街道(乡镇)给予扶持;对推动地区群众脱贫的旅游扶贫建设项目给予扶持;对自驾车营地、
露营基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好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对年内新建设开业景区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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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牌创建奖励:参加各级旅游行业创评工作经费和扶持奖励;行业标准化、行业标杆示范创建和创建成功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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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商品扶持:对获得当年省级以上旅游商品比赛铜奖、银奖、金奖的旅游商品研发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带动当地旅游消费明显的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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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营销奖励:重点对在中央电视台、xx卫视、xx经视等国内外知名媒体上开展重大影响旅游宣传推广、积极参加或承办省、市、区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市场营销活动、积极主办各类旅游市场营销活动且取得一定影响的乡镇(街道)及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扶持。

组织、接待省内外游客在望城区旅游观光、休闲度假,达到《xx市望城区旅游促销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奖励条件,且服从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全年无重大投诉和重大安全事故,并对望城旅游进行宣传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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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人才扶持:用于旅游行业培训、旅游专家顾问团队工作经费;对评选的旅游行业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批、拨付
第七条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相关街镇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和个人;
2、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有关报送财务、统计等资料报送要求的。

(二)申报方式
旅游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

区旅游局在旅游政务网、区财政局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相关专项资金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在区旅游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

凡列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区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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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审批
1、区旅游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区旅游局、区财政局共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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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扶持项目,由区旅游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或区长办公会议通过,并通过联合考察验收项目或资料查阅等方式严格审核把关,分档次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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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策划规划和公共区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区政府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等级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由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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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经费按照常年预算方式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使用。

5、旅游营销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旅游局提出营销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会同区财政局安排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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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办法所指项目同年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四)结果公示
经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区旅游局将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在望城旅游网和区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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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拨付
1、需向区属其他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拨付资金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直拨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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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规划、公共区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和旅游营销经费于相关计划、方案批准后下达至区旅游局,财政审核把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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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经费根据公示、审批后的方案由区财政直拨项目单位。

第八条区旅游局对旅游扶持或奖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不合格的采取撤销荣誉称号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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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或奖励:
(一)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的旅游有效投诉。

(三)发生重大违规经营、违纪行为,影响行业形象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五)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一票否决”的。

(六)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第四章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对区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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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与区旅游局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相关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有权收回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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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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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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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旅游专项资金。

一经查实,由区财政局收回旅游专项资金,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旅游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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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年初预算指标未执行完毕的,无特殊情况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区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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