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检柜验收说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巡检柜怎么样验收

一、需要有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CCC证书,并且在有效

期内,处于有效状态下。

二、需要有证书上标明型号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报告。

三、需要产品合格证和A、B标签,A标签贴在产品本体上,B标签贴在合格证上或者其他文件上,与合格

证、CCC证书一同送到当地消防验收部门。

证件报告如图:识别码A识别码B

型式试验检验报告

国家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CCC证书

3C证书、检验报告、产品合格和识别码B需要送到消防验收单位进行验收,这些验

收材料请各位用户单位妥善保管。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各种建筑日益增多,建筑内易燃材料随处可见,这大大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尽管目前每幢建筑都配备了消防灭火系统,但经验和教训都证明,火灾的扑救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消防给水设备是否完好。消防水泵是水灭火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平时长期不用,一旦使用就要100%发挥作用,由于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加上泵房的环境潮湿,很容易发生消防泵轴和叶轮锈蚀、锈死和电气元件不能正常使用的现象,以至发生火灾时,消防泵不能正常运转,无法扑灭火灾,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消防给水设备存在的问题,公安部颁布的行业性强制性标准(GA30.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明确规定:

5.4.4 巡检功能

消防泵长期处于非运行状态的设备应具有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巡检功能,其自动巡检周期应能按需设定。

5.4.4.2、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2 min。

5.4.4.3、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自动退出巡检,进人消防运行状态。5.4.4.4、巡检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具有故障记忆功能的设备,记录故障的类型及故障发生的时间等,应不少于5条故障信息,其显示应清晰易懂。

5.4.4.5、采用工频方式巡检的设备,应有防超压的措施,设巡检泄压回路的设备,回路设置应安全可靠。

5.4.4.6、采用电动阀门调节给水压力的设备,所使用的电动阀门应参与巡检。

2011年12月30日国家又发布GB27898-2011标准,其中的第一到第五部分的第五章都明确要求:

5.4.5 巡检

5.4.5.1、设备应具有手动巡检和巡检提示功能,其巡检提示周期应能按需设定,但最长周期不能超过360h。

5.4.5.2、巡检的操作方法应简便,应在操作指导书中规定。

5.4.5.3、巡检时消防泵应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min。5.4.5.4、巡检中出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

这五个部分的前言中都明确指出第五章为强制性的该标准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标准实施以来得到消防部门、设计院、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严格遵守和执行。

2014年1月19日发布 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标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技术规范中第11节中:

11.0.16 电动驱动消防水泵自动巡检时,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且应能按需要任意设定;

2 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水泵,使每台消防水泵低速转动的时间不应少于2min;

3 对消防水泵控制柜一次回路中的主要低压器件宜有巡检功能,并应检查器件的动作状态;

4 当有消防信号时应立即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5 发现故障时应有声、光报警,并应有记录和储存功能;

6 自动巡检时应设置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的检查。

乐清市汇贤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向国家公安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认可委咨询;并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得出结论: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泵自动巡检控制设备的生产制

造需要符合GB16806-2006与GB/T19001-2008标准,必须要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并取得国家公安部与认可委颁发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以下是与之相关的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