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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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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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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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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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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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4
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承兑汇票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承兑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承兑汇票背书的定义、法律效力、背书人的责任以及被背书人的权利等方面,探讨承兑汇票背书的法律后果。
二、承兑汇票背书的定义承兑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承兑汇票背书中,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背书的人为被背书人。
承兑汇票背书可以连续进行,形成一系列的背书关系。
三、承兑汇票背书的法律效力1. 转移票据权利承兑汇票背书具有转移票据权利的法律效力。
一旦背书完成,票据权利即从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上的各项权利。
2. 连带责任承兑汇票背书后,背书人对其前手(即前一个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被背书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遇到障碍,背书人需与其前手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3. 通知义务承兑汇票背书后,背书人应将背书情况通知其前手。
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背书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承兑汇票背书人的责任1. 背书人的真实身份背书人应保证其身份的真实性。
如果背书人身份虚假,其前手有权拒绝背书,并要求赔偿损失。
2. 背书人的权利限制背书人在背书时,可以对被背书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例如,背书人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限制被背书人再次转让票据权利。
3. 背书人的连带责任如前所述,承兑汇票背书后,背书人对其前手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背书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遇到障碍,背书人需与其前手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五、承兑汇票被背书人的权利1. 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后,有权行使票据上的各项权利,如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追索权等。
2. 转让票据权利被背书人有权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形成新的背书关系。
3. 连带追索权被背书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如遇到付款人拒绝付款等情况,有权向其前手(即背书人)追索。
银行现金支付结算概述及流程
汇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 的责任; 本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 责任; 支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要求:
①出票必须有原因,如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 据必须给付对价。
②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要用中文大写
①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②付款人付款
付款要求:
①付款人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②付款人对票据的审查:要素齐全合规;背
书连续
③付款人不得恶意付款
④付款后要缴回票据
6、追索
概念: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
书人或出票人索取票款的一种票据行为。
效力: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在持票人不获付
利,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3、适用范围
(1)付款人主动付款。既可签发给收款人,也可签发给开户
行委托付款。
银行向异地 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
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债权人发货后主动收款,只适用交易结
算
(2)异地
(3)开户客户
(4)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 l万元。新华书店系
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收款人
按合同发货
付款人
④承付款 ③通知付款
⑥收妥入帐 ①委托收款
委托行
②寄发单证 ⑤往来划款
第六章 票据法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经 济 法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法)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0.1.3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付款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背书的形式
(1)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2)须记载背书日期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转让的限制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依法支付汇票所记载金额的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只 有汇票中的商业汇票才规定有承兑制度。
2)承兑的履行
(1)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提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 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行使追索权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采取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 行为。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 票和见票即付本票。
10.3.4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金融法规名词解释:1、金融市场:是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及资金在其中运动所形成的资金运动网络,即资金的集中和分配、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的场所,包括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和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无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2.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4.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发行、流通及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集资诈骗罪: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控的条件下,以欺诈的方法骗取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信任,取得资金,并且该资金并没有按照集资协议或集资章程的规定使用,而是以各种情由非法占为已有,这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6.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稳定银行业,避免商业银行走向破产,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
7.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6.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
8.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9.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一、票据当事人1.票据当事人的概念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2.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指票据证明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一、票据当事人3.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票据法试卷一A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论述票据的特征。
票据法(七)1.答:(1)完全性。
即属完全证券,是指票据权利可设定(设权)、票据权利实现须占有(持有)、提示(请求承兑或付款)、交付、缴回;(2)金钱债权性。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3)流通性。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经背书、交付票据而自由转让给他人,且在票据到期日前可以多次转让;(4)要式性。
票据作成要具备一定的格式并符合一定要求。
如果不依格式制作或欠缺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该票据即归无效;(5)文义性。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文字含义为准,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设定票据权利;(6)无因性。
票据基于一定的原因,如货物买卖中的价金支付,但依据原因关系而形成的票据关系一经票据签发交付,就与该原因关系相分离。
(每小点1.5分,全部答对得10分)试卷一B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2.论述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票据法(七)2.答:(1)付款人不同(1分):支票是特定的即银行。
在我国,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而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分);(2)资金关系(1分):支票一定要有存款关系,而汇票则不一定(1分);(3)承兑(1分):支票不需要而汇票一定要(1分);(4)付款期限(1分):汇票分远期、即期,属信用工具;而支票只是即期,属支付工具(2分)。
试卷二A五、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2.论述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法(七)2.答:票据的权利包括:(1)付款请求权: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债权在权利性质上属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请求按票据金额付款的权利。
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
一般请求权的一次请求权不同,属于“双重请求权”,付款请求是第一次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付款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权利。
在我国,付款请求权是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所规定的重要权利。
本文将从付款请求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付款请求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担保、票据等法律关系,向债务人请求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付款请求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
”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付款请求权的基本原则。
2.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担保债权。
”该条规定了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付款请求权。
3. 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款。
”该条规定了票据关系中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担保债权。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了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付款请求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了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
四、付款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付款请求权适用于以下法律关系:1. 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等。
2. 担保关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3. 票据关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汇票——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汇票——付款请求权(P357)1.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有权提示付款。
2.被提示人(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通常由代理付款人付款;(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通常应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3)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由付款人(承兑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4)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5)支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时,提示人除提交票据外,还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非因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
4.付款提示期间(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5.逾期提示付款(1)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对出票人的权利也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解释】未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向汇票承兑人、出票人,本票、支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消灭;但利益返还请求权仍可行使。
6.付款人的审查义务(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2)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立足于对票据上各项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背书连续等)的审查。
(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7.签收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8.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9.错误付款的处理(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形式没错而实质错误),发生付款的效力。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在票据法上,持票人需先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时,才可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将追索权与民法上的债权进行分析比较,也能更好地理解追索权的性质和其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
一、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负担付款义务的人主要是主债务人,包括:本票中的出票人、汇票中的承兑人和保付支票中的保付人。
除主债人之外,持票人还可向另外一些人请求付款,如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综合比较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可知,二者均为票据权利,是同一的票据债权在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表现出的不同形式,追索权即为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转化形式)。
二者虽有本质上的一致,但他们在行使主体和对象、行使顺序、行使条件、作用和时效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行使顺序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基本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当该权利不获实现,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持票人以追索权,以保证票据权利的顺利实现。
追索权是补充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方可实现追索权。
(二)行使主体与对象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而追索权的主体既包括最后持票人,还包括背书人、票据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承担付款义务的关系人。
(三)行使条件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权利,持票人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行使即可。
远期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即可行使,即期票据持票人可随时行使。
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情形发生时,即具备追索权的要件时方可行使。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下列有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如下: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和票据请求权区别在哪
票据追索权和票据请求权区别在哪?
(1)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使其在取得票据时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并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行。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
所谓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
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
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付款请求权行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付款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付款请求权作为债权的一种基本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保障。
本文旨在对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付款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要求债务人支付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债权人的核心权利,是债权实现的基础。
(二)特征1. 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债务人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2. 到期性:付款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到期债务,即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3. 可分割性:付款请求权可以分割为多个请求,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主张。
4. 可转让性:付款请求权可以依法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付款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5. 优先性:付款请求权在债权实现过程中具有优先性,即债务人应当先履行付款请求权。
三、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一)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但债务是否到期是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前提。
债务到期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2. 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法律对债务履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债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履行债务。
3. 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但依据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应当在确定期限履行债务。
(二)债务内容明确债权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到期债务,必须明确债务内容。
债务内容明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债务种类:债务种类包括金钱债务、物品债务、劳务债务等。
2. 债务金额:债务金额应当明确,以便债权人计算和主张。
(三)债务人有支付能力债务人具备支付能力是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债务人支付能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财务状况:债务人具备足够的财务状况,能够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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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
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
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
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
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付款请求权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且应遵循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
如果合法持票人在票据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欠缺保全权利的手续,则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也可因消灭时效的完成或者怠于保全权利而归于消灭。
1、因付款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是金钱债权,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就是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表明的金额的权利,故当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给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归消灭。
如果是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如果是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这个期限称为消灭时效。
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自可因时效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