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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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渝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渝财税〔2019〕35号2019年4月9日)•【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2018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自2018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1.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2.从事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30•【文号】财税〔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针对适用税目进行了重点明确。

以下为对于适用税目的总结,主要涵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方面的适用税目。

一、销售货物相关的适用税目:1. 基本生活必需品:如粮食、食用油、牛奶、蔬菜、猪肉、鸡肉等;2. 生活用品:如家具、寝具、日用品等;3. 机电产品:如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产品;4. 服装饰品:如服装、鞋帽、手表、珠宝等;5. 文化娱乐用品:如书籍、音像制品、电子游戏等;6. 建材产品:如水泥、钢材、砖块、木材等。

二、提供应税服务相关的适用税目:1. 餐饮服务:包括餐馆、快餐店、茶餐厅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2. 住宿服务:包括酒店、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3.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火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提供的服务;4. 旅游服务:包括旅行社组织的旅游线路服务、导游服务等;5. 教育培训服务:包括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6. 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医院、诊所、药店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进口货物相关的适用税目:1. 消费品:包括电子产品、奢侈品、化妆品、酒类、烟草等;2. 机械设备:包括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建筑机械等;3. 原材料:包括矿石、石油、木材、纸浆等;4. 化工产品:包括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肥、农药等;5. 医药产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6. 食品饮料:包括海鲜、果蔬、咖啡、酒类等。

总结: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针对适用税目进行了重点明确,主要涵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方面的适用税目。

这些适用税目的明确将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并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明确的税收政策指导。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二)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将更加明确和统一化。

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的规定,以下是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范本总结: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目范本:1. 增值税:a) 一般纳税人应当以增值税的形式缴纳税款;b)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销售和进口、修理和加工修复劳务、委托加工劳务等;c) 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殊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商品的类型和性质而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7号为有效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所需报送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在具备网络备案条件的区县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网络备案的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

三、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总、分支机构均在重庆市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不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四、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等事项的处理(一)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优惠事项资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认定机构复核。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有异议、需要鉴定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相关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财税[2013]7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7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少数试点企业受设备更新周期、试点推开范围等因素影响,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为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平稳推进,经市政府批准,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因营改增试点导致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对象因营改增试点导致月均增税额(即按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增加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1+7”试点行业(即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补助额度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税款所属期),按增税额的100%给予全额补助。

2015年补助事项视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三、申报办理(一)办理流程1.企业自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增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每年申报一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3月底前)申报。

年增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及应税行为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1日征收期起,应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月份增值税。

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有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四、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8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所列举的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代开发票管理,国地税合作【颁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16〕52号【发文日期】2016-04-22【实施时间】2016-04-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以下《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深化国地税合作渠道,有效防止零星分散地方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共建实体办税服务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地税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业务地方税费征管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是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落实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和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方式的实际,合作开展好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工作。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形成合力。

二、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的主要方式。

2015年以来,我市各级国地税部门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大国地税合作办税力度,已初步构建起“互派”、“共建”、“共驻”合作办税模式。

结合营改增推进后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及地方税费征管实际,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收可选择以下方式:(一)在国地税对应的管辖区域内,已实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互派”、“共建”、“共驻”合作办税方式的,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国地税“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使用各自征管系统、各自税收票证开具税票,待申请人解缴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标 签】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16〕36号【发文日期】2016-03-23【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关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及扣税凭证等关于不得抵扣、简易计税、销售额确定等关于纳税义务、减免和征管相关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3附件2~1:关于兼营、销售额的相关规定附件2~2:进项税额、计税方法、建筑服务附件2~3: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附件3~1:关于免征增值税规定之一附件3~2:关于免征增值税规定之二附件3~3:关于免征增值税规定之三附件3~4:关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增值税规附件3~5:重点群体创业、利息、个人出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和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适 用 不 同的税 率 或 者征 收 率 。
清 算 机 构 从 发 卡 机 构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发 票上 记 载 的发 卡行 服务 费 , 一 并计入 清
3 %和5 %的征收率 , 分别填 写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二、 建 筑 企 业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后, 以 内部 授权 或 者三 方 协议 等方 式 , 授权 集 团内其他纳 税人 ( 以下 称 “ 第 三
税专 用 发 票试 点 范 围 。 月销 售 额 超过 3 万
具 的增 值税 扣 税 凭证 , 仍按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期 限有
商户 开具 增 值税 发 票 。 七、 纳税人2 0 1 6 年5 月1 日前 发 生 的 营 业税 涉 税 业 务 , 需 要 补 开 发票 的 , 可 于
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前 开具 增 值 税普 通 发 票
方 ”) 为发 包 方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并 由 第 三
方直接 与发包方结 算工程款 的, 由第 三 方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发 包 方 开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的 建 筑 企 业 不缴 纳增值税 。 发 包 方 可 凭 实 际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开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算 机 构 的 销售 额 , 并 由 清 算 机 构 按 照 此
销售 额 向收 单机 构 开具 增 值 税发 票 。
2 栏 和第 5 栏“ 税 务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含 税 销售 额 ” 的“ 本期数” 相 应 栏 次 中。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取消一
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5.04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5.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6号
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5号)中的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4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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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回复:财税〔2016〕68号明确:(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

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回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案参考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对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希望更明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4.能否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吁,对税控设备享受财政全额抵减的政策能否扩大到服务器版本,包括布局在总部的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也能享受政策减免。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只明确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并未纳入抵扣范围,在总局新规定出台前,不得享受税收抵减。

其购进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时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5.由于财务公司基本没有进项税来源,营改增后公司增值税税负增加,因此希望对“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的部分予以返还,切实减轻公司税收负担。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收入等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

建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购进货物、应税服务、不动产等,应主动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抵扣。

16.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允许对集团内部的贷款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员单位按收到的专票税额进行抵扣。

财务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主要为成员单位服务,不能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单位,收入也全部来自于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2号公告,对集团内部符合要求的统借统贷利息收入是免交营业税的(营改增后政策平移则免交增值税),而成立财务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果对财务公司因资金集中管理产生的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不予抵扣的话,实际是加大了集团的融资成本,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

希望各级领导能根据财务公司实际情况,对财务公司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允许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抵扣;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公司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存在销售方如新世纪百货、部分酒店,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希望国税部门能敦促各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如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依法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或接受提供服务,除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不开具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工商银行反映部分业务取得专用发票比较难,抵扣的链条在操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如实际工作中,我行租赁网点的水电、物管、房租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存在一定困难。

在固定加油站购买油卡,用于固定的车辆使用,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但是中石油加油站对此不提供专用发票,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回复: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或接受提供服务,除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不开具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银行租赁网点的水电、物管、房租等,在租赁时均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购买加油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购买加油卡的加油站当地所属石油公司索取。

19.如下操作是否能被税务认可,总分机构模式下,总机构统一收到收入后,可否在总机构统一做销项税额,然后将不含税的收入下划分支机构;另外总机构统一采购设备,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取得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然后将不含税的支出下划分支机构列支。

免去总分机构之间通过开票进行认证和抵扣的工作量。

回复: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但均在我市范围内的,可按照《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申报纳税,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对属于不能抵扣的项目,但取得了专用发票,可否不进行认证,直接当普通发票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说不认证,有的说认证了不抵扣,有的说要认证要抵扣再进项税转出。

我们希望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答复,也利于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便于操作管理。

回复: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

21.税法规定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要缴增值税,超过90天的可不缴纳,但90天以内的已缴税款不得转出。

目前银行资产质量处于下行趋势,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挂帐额度越来越大,这部分未实际收到的收入银行不但不能产生收益,还要缴纳增值税,而且本金还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建议能否考虑对超过90天后仍然无法收到的贷款利息收入,在90天以内欠息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回转。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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