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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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回复:财税〔2016〕68号明确:(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回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

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案参考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对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希望更明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4.能否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吁,对税控设备享受财政全额抵减的政策能否扩大到服务器版本,包括布局在总部的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也能享受政策减免。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只明确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并未纳入抵扣范围,在总局新规定出台前,不得享受税收抵减。其购进验签服务器、税控盘阵等专门的税控设备时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5.由于财务公司基本没有进项税来源,营改增后公司增值税税负增加,因此希望对“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的部分予以返还,切实减轻公司税收负担。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

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收入等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

建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购进货物、应税服务、不动产等,应主动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抵扣。

16.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允许对集团内部的贷款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员单位按收到的专票税额进行抵扣。财务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主要为成员单位服务,不能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单位,收入也全部来自于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2号公告,对集团内部符合要求的统借统贷利息收入是免交营业税的(营改增后政策平移则免交增值税),而成立财务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果对财务公司因资金集中管理产生的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不予抵扣

的话,实际是加大了集团的融资成本,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希望各级领导能根据财务公司实际情况,对财务公司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允许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抵扣;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

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

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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