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事后监督差错处罚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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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事后监督差错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柜面业务工作管理,规范柜面业务操作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不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根据《XX 银行问责制度》、《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违反运营管理制度的本行员工。
第三条事后监督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滥用职权。
第四条总行成立事后监督处罚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总行运营管理分管行领导;副组长:总行稽核部、运营管理部、各银行总部负责人;组员:各总部下辖区域中心负责运营管理业务的负责人及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及裁定事后监督差错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争议。
第二章差错类型和处罚标准
第五条业务差错类型分为:问责类差错、一类差错、二类差错和三类差错。
(一)问责类差错
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有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处罚可能的差错;
2、有面临法律诉讼可能的差错;
3、其它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差错。
(二)一类差错
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我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差错。
(三)二类差错
违反我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可能存在风险,并有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潜在损失的差错。
(四)三类差错
违反我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虽然不会造成我行声誉及财产损失但不符合银行内部谨慎原则及规范要求的差错。
第六条问责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
问责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根据《XX银行问责制度》的相关条款,由XX银行责任问责委员会进行问责。
第七条一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
(一)在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1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XX银行责任问责委员会进行问责。
1、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收付业务后未将相关凭证及时提交事后监督中心的;
2、受理的结算凭证上客户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3、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收费凭证上未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二)在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