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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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一、设立依据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南宁市申办民办学校流程

南宁市申办民办学校流程

南宁市申办民办学校流程
1、核准名称。

举办者需要拟写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举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

2、提交材料。

举办者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证明材料、教学设备证明材料、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证明、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规章制度(如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等。

3、实地审核。

相关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审核。

4、报批。

审核通过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批。

5、作出审核批复。

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作出审核批复。

6、办理物价证等其他相关手续。

包括办理物价证等。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宣城市教育局印制填表说明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申办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青岛民办学校申办流程及资料

青岛民办学校申办流程及资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举办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1.举办者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社会组织举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学校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相关资格、身份证明;(3)学校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4)办学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5)任课教师学历或职称等相关证明;(6)专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辞职、待业证明,主办单位派出专门管理人员证明;(7)社会组织举办学校需提供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书、校长任命、聘任书;(8)土地房产相关证明、设备租借协议及房产证;(9)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件;(10)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3. 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内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4.开办费验资(验资报告)。

5.批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时限: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6.25

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6.25

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6.25一、小学、中学申请办学程序: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展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展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给证。

二、办事时限: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教委有关文件四、审批分工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申请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根本条件。

六、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七、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流程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流程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权限一、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成人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各类考研辅导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中等层次以下的学历学校、高考补习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市属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营企业、公司及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外省、市的单位及个人来长春申请办学的,须由本地公民或独立法人单位担保,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中外合作举办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进行审批。

七、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含武术)、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八、凡申请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长春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流程图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或个人:1、向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向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申请报告可参照长春民办教育网申报审批模块中示范文本填写。

一、申请2、起草《学校章程》及填写《长春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等有关材料3、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上报材料。

1、行政审批办公室及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审核上报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受理及审查办学条件2、受理办学申请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1、非学历学校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做出是否审批决定三、出具评审意见2、学历学校由“民办学历学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出具评审意见,符合办学条件的局领导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办学批复。

递交验资报告四、颁发办学许可证按办学启动资金的10%—30%收取办学保障金⑴到物价局办(2)到民政局办理民(3)到税务局(4)到技术监督部门(5)到银行开设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精选文档】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精选文档】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一、申办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8、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提交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担保证明材料。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办事指南市教育局社会办学管理处一、项目概述1、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地址受理: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具体承办:成都市教育局社管处,86123217,成都市文庙后街石室巷6号1号楼121、123室。

2、承诺时限⑴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材料应当补正内容;⑵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申请筹设受理后30天内;⑶作出是否批准正式设立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受理后三个月内;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20元;收费许可证正本号:川费AO047130。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2]75号)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三、办理流程(一)领取相关材料和表格:1、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事指南和《成都市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成都市政务中心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联系电话:86924849,经办人:曾晶;2、在网上下载办事指南和《成都市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网址:/index.jsp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需要向市教育局提交的材料和办事流程如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不进行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组织机构代码;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将上述材料报送成都市政务大厅教育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⑴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教育局受理;⑵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教育局受理;6、学校取得教育局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对受理的办学申请组织审查、考察,符合筹设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筹设的决定,市教育局将发给筹设批准书;⑵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申报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分别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行业和大型企业及有关社会力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具体的申报材料由省教育厅受理。

二、初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学校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依据初审情况,对申报学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拟定列入专家组考察的学校名单。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办学校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前景是否较好,是否符合全省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原则;办学条件是否达到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办学形式、学校名称、申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示将初审通过的申办学校的基本信息,通过湖北教育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在公示期间,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电话。

四、考察对通过初审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学校办学条件(占地、校舍、实验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学校师资及管理干部队伍的情况;学校主干学科专业的情况;教学、行政及后勤等有关方面的情况;经费来源情况;社会力量办学的还要考察投资方及其法人代表的情况。

专家组按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被考察学校的上述情况写出客观真实的考察意见,并签名。

五、评审在专家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评议委员会专家通过审查原始资料,听取考察组专家关于考察情况的汇报,在讨论的基础上,对被评学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实行差额淘汰的办法,每位专家赞成票数不得超过当年省政府确定的新设学校数,赞成票达到参会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六、审核省教育厅对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申办学校进行审核后,书面报省政府。

七、审批与备案省政府对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学校进行审定和批复,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向社会公布。

一、申办依据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办事指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申请办学校的流程

申请办学校的流程

申请办学校的流程
【申请】举办者本人提出办学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不予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合格的】
1、实地勘察办学场地,勘察通过准予筹建
2、到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学校核名
3、学校装修购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300平以上到明山区住建局办理消防安全审验;300平以下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消防安全审验
4、加微信,发送审批材料文件,完成审批材料填写和审核
5、对场地复验,通过后提交办学审批目录中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注册资金验资】
【签署三方协议,办理保证金存款】
【正式受理】
1、核准下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到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撤销》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撤销》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撤销》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1.本核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举办职业培训学校核全省各地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2.已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学校条件及需提交材料(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三)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2、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关申请表》一式一份;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

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任、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核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7、教学设备清单。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备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三)和(四)1、4、5、6、7、项规定的材料。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办理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程序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原XXX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办理收费:无收费依据:无办理流程:申请人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提交申办材料。

省教育厅会派专家进行考察,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最后提交省政府审批。

办理时限:每年的9-11月份受理,下年度2月底前答复。

办理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向省政府申请的请示和可行性论证材料;2、申办者情况;如果申办者为非国有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提供法人执照、资信等级证明、现业务经营范围及办学意向等方面的背景材料。

如果两个以上组织合作办学,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协议。

如果申办者为公民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经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3、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请示和所在地市政府初审意见;4、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学校宗旨、培养目标、规模与专业设置、学制、招生生源面向等;5、用地意向证明或有关用地权属证书;6、建校资金及其验资证明,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其证明文件;7、临时租用土地、房舍和实验实设施、图书资料的契约。

8、已具备的办学条件及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其资金投入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需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9、学校章程;10、实行XXX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各自的资格证明文件;11、校长人选及资格证明;12、拟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专职教师名册(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现服务单位,现所在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同意调出或兼职的聘用合同);13、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相关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全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佛山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审批流程

佛山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审批流程

佛⼭筹设民办普通⾼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审批流程
对于佛⼭筹设民办普通⾼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审批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窗⼝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教育局书⾯提出申请。

2、市教育局审批。

3、市教育局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上办理流程
1、申办
2、⽹上预受理
3、收件受理
4、审批办结
5、领取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个⼯作⽇
承诺期限:⾃受理之⽇起15个⼯作⽇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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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办理收费:无收费依据:无办理流程: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受理申办材料,省教育厅派专家考察,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报省政府审批办理时限:每年的9―11月份受理,下年度2月底前答复办理材料:申报材料中须提供以下材料1、向省政府申请的请示和可行性论证材料;2、申办者情况;申办者为非国有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需出具法人执照、资信等级证明、现业务经营范围及办学意向等方面的背景材料,两个以上组织合作办学的需有合作办学协议。

申办者为公民个人的需出具身份证明、经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3、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请示和所在地市政府初审意见;4、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学校宗旨、培养目标、规模与专业设置、学制、招生生源面向等;5、用地意向证明或有关用地权属证书;6、建校资金及其验资证明,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其证明文件;7、临时租用土地、房舍和实验实习设施、图书资料的契约。

8、已具备的办学条件及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其资金投入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需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9、学校章程;10、实行董事会制度学校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各自的资格证明文件;11、校长人选及资格证明;12、拟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专职教师名册(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现服务单位,现所在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同意调出或兼职的聘用合同);13、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相关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2、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全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

第四条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

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六条民国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

民办高等学校应对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七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

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进一步发展。

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同样的政策。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八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政党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

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

每个专业至少应有2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

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在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五项,供不应求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

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

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

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自行筹资建设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

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简易建筑物; 2、危房; 3、从事政党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难、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

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设置申请第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筹办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招生,但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书,也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资格考试或自学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

学生考试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已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申请正式建校。

第十五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政党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 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情况; 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第四章评议审批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当年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九条民办高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要求的设置早班,国家教育委员会暂不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批,并将结论意见通知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同时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定。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三条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广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长的任免,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愉办高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须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民办高等学校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

举办助学性质的非学历教育班,入学资格考试可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办分校和设校外办学点,也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八条未经筹办阶段而地接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首届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合格率低于70%的为不合格学校,允许第二年再次申请验收,再不合格,则改为筹办学校。

参加考核验收合格的学生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依所国家法规和政策,享有下列办学职权:1、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2、设置校内管理机构;3、聘任校长、教师、职工,确定教职工工资收入标准;4、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应有的奖惩;5、享有国家赋予高等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6、设置、调整专业;7、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和高速学费标准;8、接受捐赠、资助;开展对内对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9、兴办校办产业,进行科技协作,开展社会服务;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三十条民办高等学校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等;调整分为撤销与合并。

民办高等学校调整和变更,均须按申报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调整,由学校提前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惩者,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予以撤销。

1、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的;2、乱发学历文凭的;3、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盛誉良影响的;4、教育质量严重低下的;5、严重违背办学宗旨的。

国家明令撤销的民办高等学校,校长应负责对其在校学生妥善安置。

必要时,可请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给创办人部分外,均归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七章其它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文件号】教计[1993]129号【颁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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