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教程文件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管理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以下简称“派遣工”)以及劳务派遣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向派遣工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劳务派遣管理员是负责劳务派遣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二)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制度;(三)监督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四)处理劳务派遣过程中的争议和投诉;(五)其他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派遣单位管理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五)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派遣工的派遣岗位、数量、期限;(二)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三)派遣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派遣工的劳动争议处理;(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与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致。
第九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工的工资。
第十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派遣工的基本情况、工作表现、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登记。
第三章用工单位管理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管理,规范劳务派遣业务,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所有派遣员工。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派遣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招聘与入职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应聘者。
第六条被录用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八条派遣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派遣员工应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培训与提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鼓励派遣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为优秀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七章退出与解聘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员工进行解聘。
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1.3 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要求2.1 派遣员工的资格条件2.2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选拔2.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第三条劳务派遣期限与费用3.1 派遣期限的确定3.2 派遣费用的计算与支付3.3 派遣期间的保险与福利待遇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4.1 派遣企业的招聘与选拔职责4.2 派遣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4.3 派遣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五条接收企业的责任与义务5.1 接收企业的工作安排与指导职责5.2 接收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5.3 接收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6.1 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6.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6.3 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与晋升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处理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8.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方法8.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与责任9.2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9.3 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赔偿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1.2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2.1 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12.2 法律法规的补充与适用12.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通知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3.1 合同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补充协议的签订与生效13.3 附件与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传递与保管14.2 合同的修改与替换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剩余物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服务质量,维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派遣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应对应聘者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派遣人员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
第六条招聘成功后,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派遣流程与管理第七条派遣人员到达用工单位后,应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派遣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需请假、辞职或转岗,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派遣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保障与福利第十一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遇工资拖欠、福利待遇不兑现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四条派遣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将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遣、考核、解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人员的素质和派遣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 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所有应聘者进行公平、公正的选拔。
3. 招聘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培训1.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技能要求,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派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派遣与工作第六条派遣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2. 派遣过程中,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作管理1. 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2. 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考核与解雇第八条考核1.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工资、晋升、解雇等依据。
第九条解雇1. 劳务派遣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因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包括:(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学历、技能等基本条件;(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四)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程序如下:(一)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公司需求提出招聘计划;(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面试、体检等环节;(三)劳务派遣公司根据面试、体检结果,向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四)公司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录用人员;(五)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障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三)享有休息、休假等权利;(四)享有职业培训、晋升等机会。
第八条公司应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身份而歧视、排斥或降低其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培训与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工资、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解聘与终止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一)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二)劳务派遣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务派遣人员违法、违纪,造成公司损失;(四)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或终止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范本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秩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五条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纳入本单位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相当,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正式职工合同。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义务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精选派遣适合的劳动力,确保其能胜任所派遣岗位的工作。
第十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需求。
第四章违约和责任第十五条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或虐待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务派遣人员是后勤处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后勤处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务派遣人员招聘一、后勤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编制数,对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招聘。
1.后勤处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工作和服务的范围,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实行公开招聘。
2.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岗位或编制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和后勤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1.后勤处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年龄女性不超过45岁,男性不超过50岁,特殊工种可适当放宽。
2.在公司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必须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重点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管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程序:1.受聘人凭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到劳务派遣公司报名进行初试,初试合格后到用工部门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学院教职工家属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聘用合同期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上岗合同期满用工合同自行终止,经三方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随时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2、不胜任后勤处岗位工作的;3、提供个人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严重违反后勤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5、因失职或给后勤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6、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7、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不诚实行为的;(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后勤处因经营情况变化等需裁员的;3、派遣人员不服从安排、调整岗位和对劳动报酬不满的;(三)、派遣人员的辞聘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后勤处未履行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辞聘;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同意后交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1、承担重点工作,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2、涉及后勤处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后勤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3、与后勤处另有协议的。
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服务人员、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劳务服务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我公司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派遣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时,需进行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招聘成功的劳务派遣服务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试用期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入职后,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可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八条试用期内,派遣服务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对派遣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职业培训与教育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派遣服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团队意识。
第五章工作与考核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公司对派遣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派遣服务人员晋升、调岗、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第十四条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为派遣服务人员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时足额发放派遣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七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服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派遣人员范围1.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2.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和职业资格;(3)符合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
三、派遣流程1.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等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派遣人员。
2.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将派遣人员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4.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派遣人员管理1. 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定。
2. 派遣人员应按时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派遣人员应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4. 派遣人员应如实报告个人情况,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公司。
五、派遣人员待遇1. 派遣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
2. 派遣人员享受用工单位同岗位、同工同酬待遇。
3. 派遣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4.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派遣人员考核与奖惩1. 派遣人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2. 对表现优秀的派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工单位规定的派遣人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务派遣劳动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待遇、权益保障等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派遣管理机构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事务,确保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人员规模适当、经验丰富的团队,能够完善地执行派遣管理工作,保障派遣人员的权益。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遣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并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其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派遣合同管理第七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派遣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派遣机制,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九条若派遣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派遣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派遣人员如违反派遣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派遣管理机构有权解除派遣合同并停止对其提供派遣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和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篡改或违反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派遣管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维护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以上是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请有关方面和派遣管理机构严格遵守执行。
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劳务派遣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招聘与入职第三条招聘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四条招聘流程:1. 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等;2. 通过公司官网、招聘网站、校园招聘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4. 体检、背景调查;5. 录用通知及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入职手续:1. 新员工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2.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3. 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六条培训原则:因材施教、注重实效、学以致用。
第七条培训内容:1. 公司文化、规章制度;2. 职业素养、专业技能;3. 团队协作、沟通技巧;4. 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2. 在职培训;3. 外部培训。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奖优罚劣。
第十条考核内容:1. 工作业绩;2. 工作态度;3. 团队协作;4. 个人能力。
第十一条奖惩措施:1. 表彰优秀员工,给予物质奖励或晋升机会;2.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五章离职管理第十二条离职原因:1. 主动离职;2. 被辞退;3. 离职休假。
第十三条离职流程:1. 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申请;2. 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3. 结清工资、社会保险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体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保障等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员工一致。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和统计制度,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派遣情况、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并按劳动合同薪酬发放形式由劳务派遣机构直接支付薪酬的劳动者。
第四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法定用工单位权责,并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有关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机制,保持合理的派遣规模,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第七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实行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和合理用工的制度,确保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确保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工作情况等。
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岗位需求等信息。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并按要求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人身权益。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给劳务派遣机构。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各类岗位。
第三条本单位应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本单位应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派遣单位管理第五条派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 具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3. 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团队;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派遣员工的管理:1. 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3. 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工作的基本能力;4. 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5. 建立健全派遣员工档案,及时更新其个人信息;6. 对派遣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派遣关系。
第三章单位管理第七条单位应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以下内容:1. 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2. 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3. 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4. 派遣员工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事项;5. 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6. 双方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管理:1. 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 为派遣员工提供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4. 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工作的基本能力;5. 对派遣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派遣关系;6. 建立健全派遣员工档案,及时更新其个人信息;7. 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8. 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护,确保其安全;9. 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劳务派遣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派遣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机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劳务派遣机构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以实现人才优化配置,提高机构整体竞争力。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招聘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等;2. 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参加面试人员;4. 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等;5. 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体检等;6. 发放录用通知书,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录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2. 业务知识、操作技能;3. 团队协作、沟通技巧;4. 职业素养、职业道德。
第八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培训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网络培训等。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
第十一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对象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员工。
第十二条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惩戒对象为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员工。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十四条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员工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第四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一条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第二条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第三条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因公司为餐饮行业,入职员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第五条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2、入职培训;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4、新入员工须经过3天工作适应期;5、三天适应期满后确认上岗的,由办公室负责采取该员工指纹,按公司考勤制度实行考勤;第六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确定;第七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公司服务;第八条派遣员工辞职或被退回派遣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第九条公司新进派遣员工试用期正常情况下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10天,公司通知待转正员工申领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该员工提出转正考核申请,所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进行应知应会考核,所在负责人提出试用考核转正意见交人事办公室;转正考核合格后,经副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一条试用期间离职须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程序;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扣发未结算薪资部分,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第十二条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岗职责、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1. 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2. 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3. 有不良嗜好者;4. 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5. 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6.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7. 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第三章派遣员工的劳动规定第一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应学习、了解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二条派遣期间,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根据派遣员工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关的劳动用品;第四条派遣员工因工受伤,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第五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3.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公司与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6.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影响正常工作环境者;7.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设备者;8.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9.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10.对公司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员工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实施暴行者,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工作分配与安排者;11.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12.员工在外以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做欺诈行为,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害者;13.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14.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无法获得餐饮行业健康证;第六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派遣公司,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5、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期满的;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第一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由用工公司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第二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本职工作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第三条工资核算:每月由公司根据各部门人事考勤表计算工资报表并呈报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第四条社会保险1.公司依照政府有关规定,由派遣公司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劳动保险;为其缴纳五险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政府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员工停止办理社会劳动保险;2.公司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的对象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3、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4、派遣员工在入职前须确认前单位已停保,因前单位未停保造成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产生的劳动纠纷及其他相关责任由其员工本人承担;5、员工在15日含15日前到岗的,公司当月起为其缴纳社保;15日后到岗的,次月开始缴纳;6、员工在15日含15日前离职的,公司当月起为其停缴社保;15日后离职的,次月开始停缴;第五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代扣社会保险费、其他代扣费用等;第六条支付方式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需按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2、工资发放实行先做后付制度,即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付薪日为每月12日,支付上月薪金;若付薪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3、薪酬标准属于保密范畴,派遣员工不得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的工作标准,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第七条派遣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薪资结算至完成交接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第五章考勤制度第一条派遣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实施;第二条派遣员工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三条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四条派遣员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予以处理;第五条派遣员工每月工作日按法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司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第七条考勤方式1.员工采取上、下班指纹打卡的方式考勤;2.所有员工必须遵照其服务岗位所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八条员工上、下班考勤员工应打卡考勤,以记录出勤时间;1.员工如果未按规定打卡,将视为缺勤,并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2.除经公司领导批准和因工作特殊情况,可免打卡;批准领导签名后方有效,否则视为旷工;3.工作时间,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时间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作息时间;4.上下班均应打卡,中午上下班不得连续打卡,中间须间隔30分钟,否则按一次忘打卡处理;5.因工作性质不能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部门,工作人员可适当调整打卡时间,但须到办公室管理部门核准、备案;6.员工上下班按规定时间出勤但忘打卡且报知部门负责人者,以每次扣款5元处理;第九条全勤奖1、当月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请假未超过含1天并且无旷工者,公司给予全勤奖;员工当月出现旷工行为者,取消当月全勤奖,并按旷工处罚规定执行;2、新入职员工当月无请假旷工的,当月可享有全勤奖;第十条迟到早退1、超出正常规定上班时间到达以打卡时间为准视为迟到;员工非工作需要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2、迟到早退时间10分钟内,每次扣款5元,10—30分钟的,每次扣款20元;30分钟—3小时的,每次按半天事假论,扣除半天工资;超过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按旷工处理;3、因工作关系而迟到早退者,须提前请示所属部门主管,并在当日填写员工异常出勤处理意见单交部门领导签批,再交办公室核准,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员工,处理同本条3,否则按事假处理;5、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月累计10次者,或全年累计30次者,公司予以立即辞退;第十一条旷工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为旷工;2、员工旷工,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取消当月综合补贴,并按旷工情节轻重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0-200元;3、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0元;旷工2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全部奖金;4、员工一个月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7天者,公司予以立即解除用工关系,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六章休假及假期管理制度公司假期分为公休假、法定节假、事假、病假、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休假等;所请各假,如遇休假日,不得另补假;第一条公休假公休假是指休息日,根据劳动法员工每周享有指定的休息日,以周为原则;休假前做好本岗的工作;第二条法定节假日员工每年享有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一天;第三条请假规则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将请假条报考勤人员作考勤凭证;特殊情况用电话申请的,并与上班当日填写请假单交部门主管补签后,递交办公室核准;第四条公司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如下:1.员工请假1天内由分管负责人核准,2天含2天以上的呈报副总经理核准后生效;2.病假须有本市市级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并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第五条事假1.因目前公司实行的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员工一般不应请事假;如确有私事要处理的,应用年休假冲抵;请假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2.请事假扣发当天基本工资,取消当月全勤奖;当月请事假5天含5天以上10天之内发放当月考核的50%,当月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取消当月考核;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含15天的被退回派遣公司;3.试用期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5天;有请事假的要适当延长试用期;超出规定天数的予以辞退处理;第六条病假1.员工生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必须有本市市级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方可生效;病假一天以上取消当月全勤奖,病假按日薪50%发放;2.员工患病及非工伤需医疗期长期接受治疗者,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对超过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事假处理;医疗期间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1)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60%;2)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70%;3)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及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80%;4)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康复,但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作换岗或退回派遣公司处理;4.病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公司保留查证诊断证明真实性的权力;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予批准病假,并按其情节轻重、申请病假天数做以下处理:1)申请虚假病假1天内包含1天者,扣除当月考核奖50%;2)申请虚假病假1天至3天者,扣除当月考核奖100%;3)申请虚假病假超过3天包含3天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第七条婚假1、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结婚为晚婚,享受婚假15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2、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次;3、婚假审批:如员工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在该员工入职后,则给予批准婚假/晚婚假;如员工办婚宴时还未领取结婚证或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在该员工入职前,则公司不予批准婚假申请;4、离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5、婚假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第八条丧假1、工作人员的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可以请丧假1-3天;丧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2、员工请丧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报办公室批准;第九条产假1、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3天看护假;3、所有女员工必须在孕后一个季度之内告知部门负责人;4、休产假必须于产期前10周向办公室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证明;产假期满后,有特殊情况超期再休的,应有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按事假规定执行;5、产假工资按政策规定生育标准办理;产假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产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第十条工伤假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其期限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处理与工伤待遇按照工伤管理制度执行;对超过规定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年休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4请哺乳假、妊娠假的人员,年休假的相关事宜按照病假人员处理,如跨年度的,则影响其中一年的年休假;三、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1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休年休假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2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视为放弃年休假;3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予以工资形式发放;第十二条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第十三条以上员工假期规定只适用公司录用签订劳务合同的派遣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不予执行;第十四条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公司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经批准后生效;第七章员工奖惩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纠正员工不良习惯,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奖励有下列事迹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嘉奖:1、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2、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着者;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4、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5、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着成效者;6、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7、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举报属实者;8、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第二条惩罚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解聘;第三条经济处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30-50元;1、公司开会无故迟到、早退、违反其他会议制度;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3、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4、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5、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6、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7、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8、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打长途电话;10、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超过半小时办私事;11、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1、经济处罚2次以上者;2、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4、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5、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6、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7、擅自开启或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8、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9、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第五条严重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100-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1、受过2次包括2次警告以上;2、因工作服务质量差,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被客人投诉到公司者;3、随意用、拿公司物品,数额较大者50元以上;4、不爱惜公物及设备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损坏设备或公物外,再扣除当月部分奖金;5、利用职权报复他人;6、经过指正,员工仍视制度而不顾的行为;7、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较严重的;8、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出决定或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9、未按操作流程或规定使用、维护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10、当月有旷工行为,旷工1天扣除绩效工资100元,旷工2天扣除绩效工资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其他全部奖金;第六条解聘: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公司损失的,须按损失经济赔偿;1、一年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者;2、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担当的工作,又不服从换岗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和名誉损失;4、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5、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损坏,不及时上报;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7、一个月内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8、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打架斗殴;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9、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10、蓄意破坏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12、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材料;1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14、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假资料;15、有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有盗窃、诈骗等不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16、严重违反公司其它规定中符合辞退条款者;17、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公司名誉带来极坏影响;第七条奖惩程序1、奖励员工由员工部门主管向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2、惩罚员工:部门主管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后,有权根据公司奖惩条例处罚违反纪律的员工,并以书面报告人事部门备案,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聘须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之奖励或处分由人事部门提出后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负责奖励/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4、员工对奖惩有申诉的权利,认为不合理者一周内可以向办公室人事部门提出复议,否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第八章绩效考核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公司工作效率,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第二条考核原则1.以实际绩效为准绳的原则,考核必须以日常观察到的事实或工作表现为依据,进行准确而客观的评价,不得凭主观印象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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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
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 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
3. 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
4 规定和程序
4.1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
4.1.1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纪律等管理工作。
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
各分公司、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
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
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
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定期休假权利。
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时间。
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
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70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20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
请销假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
4.2.6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
4.2.7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按公司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出
4.3.1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原单位:
4.3.1.1 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4.3.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者电厂规章制度的;
4.3.1.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
4.3.1.4 没有能力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3.1.5 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3.1.6 不服从电厂工作分配的;
4.3.1.7 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规定,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轮换要求,擅自离岗的;
4.3.1.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9 其他原因被电厂投诉情况属实的。
5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部。
7附件
《项目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