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以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为视角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梁微(中共辽源市委党校,吉林辽源136200)摘要:完善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本文比较分析了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与申报财产的范围,认为我国大陆在申报主体的称谓上应进行合理变更,扩大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的范围,注重收入与财产取得的过程与结果,加强对动产与债权、债务的申报,且在方式上应采用渐近式改进。关键词:公职人员;申报主体;申报财产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8-0072-08收稿日期:2015-04-28作者简介:梁微(1981),女,吉林梅河口人,中共辽源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登记的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1883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成文法《净化选举、防
梁微(中共辽源市委党校,吉林辽源136200)摘要:完善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本文比较分析了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与申报财产的阅读完整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浏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