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以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为视角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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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范文一、引言在新时代的中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国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通过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本文将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职人员依法向组织或者机关申报自己及配偶、子女财产状况的一项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排查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当前,我国已经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了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强化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职人员必须主动上交个人所得和财产来源的信息,对于那些违规收入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和警示。
通过申报制度的实施,能够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公职人员涉及的财产申报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手段。
通过这一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职人员执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净化政治生态,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透明公开,能够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提高社会对公务员队伍的认可度。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要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范围。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需要对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各类资产、债务、收入来源、房产、车辆等。
2.申报方式。
公职人员在申报时可以选择书面申报或网络申报。
书面申报需要填写详细的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资料。
网络申报则需要登录指定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3.申报周期。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申报周期通常是一年一次。
即每年一次全面的申报,对于新增的财产情况也需要及时更新。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b36b944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5c.png)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政府的启示等方面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监管,以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机构通常为国家监察部门或者纪检部门,并贯彻全过程、全覆盖、高频次的原则。
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之前、担任职务期间及离职后,均需要填写详细的财产申报表,报告个人及家庭的资产、收入来源等信息。
同时,申报制度强调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然而,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出于目的不纯粹的个人利益,对财产申报隐瞒不报,从而造成制度执行的失效。
其次,财产申报的审核和监督机构需要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能力,以确保公正审查和严格惩处。
此外,财产申报信息的保密和数据安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免泄露个人隐私和造成恶意利用。
对于政府而言,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
首先,政府应打破机构间的壁垒,建立联合监督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的共享和审核。
其次,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诚信意识和责任感,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概率。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处机制,对于财产申报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约束。
在国际上,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是一种常见的反腐工具。
例如,美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案》规定,公职人员必须每年向联邦政府申报个人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及任何可能给公职人员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透明度,减少了腐败的发生。
总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政府的改进和完善,可以增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准确性。
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也有助于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研究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1cce33e49649b6649d74732.png)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研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功,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许多道“阻且长”。
“阻”在哪?根本上来自利益上的冲突:强势少数阶层与弱势大众的利益冲突。
改革为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成就的同时。
也提供了滋生的腐败的土壤。
在腐败方面我们不是没有刑罚的规定。
但我们的反腐工作都是“事后罚”,从而导致反腐工作的进行并不顺利。
因此在反腐工作中,加大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与检查,做好预防工作。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大家公认的较为有效的制度,借鉴各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p :公务员;财产申报;借鉴改革为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成就的同时。
也提供了滋生的土腐败的土壤。
在成致腐败方面我们不是没有刑罚的规定。
但我们的反腐工作都是“事后罚”,从而导致反腐工作的的进行并不顺利。
在十八大中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展开工作。
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在反腐工作中,加大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与检查,做好预防工作。
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大家公认的较为有效的制度,各国内容因国情与历史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内容各不相同,从中可以汲取的经验与启示不剩繁杂。
1 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制度的概述(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Family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的简称,特指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但具体的概念,在我国学界现在仍存有争议。
丁品余、李洋在《反腐败简明实用问答》在中指出“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任职期间或者任职期满后,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
凡公职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高于其任职收入的相应水平,而又无从解释其原因,一般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法律制度。
论完整构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各国的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的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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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 201 3
( S e i r a l N o . 1 4 8 )
论 完 整构 建 我 国 公 职人 员 财 产 申报制 度
— —
以各 国的财产 申报和财产公开 的关 系为视角
丁胜 洪 , 杨 瑜 娴
( 武汉 市社 科 院 , 湖北 武 汉 4 3 0 0 1 9 )
根 据是 政府 官员 直接 行使 行政 职能 并支 配公 共资 源 , 并 且 职务越 高 , 掌握 权力 越大 , 支 配资源 越 多 , 越需 要受
到监督 和制 约 。 因此 依 照法律 规定 和程 序 , 担任公 职 的官 员必 须 定期 将 本人 及 家 庭成 员 的财 产 向法 定 部 门 申报 , 并 对 社会公 开 , 接受 群众 监督 。其 意义 在于 通过 社会 公 众对 其 财 产现 状及 变动 进 行监 督 , 来 防 止 官员 以不正 当手 段侵 占公 共利 益 。 因此 , 可 以认 为 , 财 产 申报制 度 实质 是 一项 以 国家公 职 人 员 为特 定 对象 , 以公
财产 申报作 为反 腐败 斗争 的利器 , 已为世 界越 来越 多 的 国家所 采 用 , 并 逐渐 形成 完备 的法律 体 系和工 作
机 制 。我 国多年来 一 直积极 推 动反腐 倡廉 建设 , 反 腐败 斗争 力度不 断 加大 , 财产 申报 也开 始在部 分地 区进 行 试 点 。但 在 2 0 1 2年 透 明 国际组织 颁布 的贪 腐 印象 指数 ( C P I ) 中, 中 国排 名仍 然 比较 落后 ( 第8 0位 ) 。公 职
开 其本 人及 家庭 成员 收入 和财 产为 手段 , 以遏 制 以权谋 私 、 打击腐 败 为 目的的社 会监 督 制度 。
海峡两岸财产税制比较及借鉴
![海峡两岸财产税制比较及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f380f2b31a37f111f1855bf2.png)
税、 房屋税 、 遗产及赠与税 、 使用牌照税 、 契税 。土地 税是地 价税 、 田赋及土地增值税 的总称 , 中最 主 其
1日 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18 9 8年 9 2 月 7日国务
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财产税 , 祖国海峡两岸大陆 与台湾地 区( 以下简称“ 两岸 ”也如此 , ) 不过 由于两 岸情况不同, 财产税有着各 自不 同的特点 。分析 比 较 “ 岸” 两 的财产税制 , 有利于促进 “ 两岸” 税制 改 革, 充分发挥“ 两岸” 税收的职能作用。
国税政 实施要则》 确定在大陆开征房产税 、 地产税 和遗产税 , 不久 , 又决定开征契税 。同年 3月 3 1日
台湾地 区经过 15 、98 16 、9 6 19 9 0 15 、98 18 、9 8年 等几次 规模较大的改革后 ,现行财产税包括 土地
政务院公布了 《 契税暂行条例》 5 , 月财政部发布了 《 房产税暂行条例 ( 草案 )和《 》 地产税暂行条例( 草
、
“ 两岸" 财产税 的概况
( ) 一 大陆的 财产税
大陆 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 照税 目前 作为行
为税开征 , 这里没有把它列为财产税。
( ) 国台湾地 区的财 产税 二 我
大陆 的财 产税 开征 于 2 0世 纪 5 0年代初 期 0
15 90年 1 3 月 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 《 全
要的是地价税 。地价税是对 已规定地价 的土地 , 按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范文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7d01da87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b1.png)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约束均需要相应机制的设立。
作为制度保障的关键环节,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了实施与完善。
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也体现了国家对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本文将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一)制度实施背景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通过对公务员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进行公开透明地披露和监督,使国家机关的运行更加公开、公正和廉洁。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提出以来,至今已经逐步得到普及与深化。
(二)实施现状我国各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流程和机制。
一般由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公务员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年度或周期性的登记,并对重要财产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对于一些重要的财产变化,如购买不动产等,也需要进行实时申报。
同时,这一制度也在一些重大腐败案件的查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立法研究(一)立法背景为了保障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立法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同时,监督和惩罚机制仍需进一步强化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也对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未来发展方向(一)完善立法体系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也要强化监督和惩罚机制,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中美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美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348423d0b9d528ea80c77921.png)
中美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及启示作者:邹万平洪平平颜玲来源:《商业时代》2012年第03期内容摘要: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时间等进行比较研究,得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资料公开财产申报制度简介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在西方被称为“阳光法案”,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烈日法案”,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定时间和方式对个人拥有的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数量、来源、支配情况向特定组织申报并接受监督,以证明自己担任公职期间所有经济收入合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开性及透明性一直被认为是治疗各种社会病,尤其是官员腐败的良药。
于是很多国家纷纷制定政府官员家庭财产申报法。
如美国于1978年制定并开始实施《政府道德法》。
联合国也积极地将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有效举措向各成员国推荐,其在《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就认为,“规定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或定期提供简要情况,或公布应予报告的事项,那是很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
”实际上,中国早在1987年就提出过财产申报的制度问题,1994 年全国人大正式将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项目。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1月生效),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原有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在领导干部财产报告的适用对象、内容、程序、查阅、调查核实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上添加了新的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预防腐败,有效推动了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进程。
中美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比较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及经验,财产申报制度大致包括六个基本要素:一是申报主体;二是申报内容;三是申报时间;四是财产申报的受理与审查;五是财产申报资料是否公开及其公开的程度;六是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需要承担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91faa8a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7b.png)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一、引言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中具有较高权力的一群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合法、规范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持续申报个人财产信息,以加强监督和防范腐败。
本文将从制度目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方面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制度目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监督其个人财产来源,防范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公职人员定期申报、公示个人财产状况,实现社会对其财产状况的透明化,增强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三、实施情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并要求公职人员定期进行财产申报。
然而,一些国家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存在公职人员隐瞒财产信息、违规操作等问题。
四、存在问题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是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违规隐瞒财产信息的行为,导致财产申报制度的失效。
其次是一些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制度执行和惩罚机制。
五、改进建议为了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建立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明确申报范围和标准,规范申报程序。
二是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核查和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是建立处罚机制,对于故意隐瞒财产信息的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六、结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力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推动政府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现状,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ed0774d2e3f5727a5e962e2.png)
坚持导向科学对策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李宜华1(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摘要: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已经成为近年来公众瞩目的焦点,但迄今尚未形成人们所期望的结果。
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意义重大。
需要借鉴许多国家已成公职人员的“例行公事”的官员财产公示的做法,以及国内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探索,直面并着力化解我国现阶段在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所面临的尴尬,着力优化必要的机制环境,逐步实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全面实施。
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政治体改;民主监督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线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并与网友交流。
面对许多网友关于为什么还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询问,温家宝表示,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这应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
他指出,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
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1总理所说的准备体现于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的报告制度。
人们从中央纪委负责人处也了解到,官员财产申报具体制度已经从论证进入了实际制定阶段,但年内还不一定能够出台。
作为近年来公众瞩目的焦点,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话题,迄今尚未形成人们所期望的结果。
情况表明,现阶段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民众似乎已就官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形成共识。
2009年7月出刊的《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指出:“社会也期待,党能够充分运用一切有利于铲除腐败的成果,比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
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旗臶鲜明地反对腐败。
”可为什么相关制度至今无法成为现实?本文联系国内外相关背景试做探究思考。
一、我国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意义值得重视所谓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号称“阳光法案”,一般是以立法形式确定公职人员的如实申报财产义务,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都有强制义务: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个人的财产及其来源;一定级别以上的公职人员除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外,其近亲属亦有此强制义务。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272c5df3186bceb19e8bbc4.png)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摘要: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
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由于具有公开透明性、预防性和惩戒性等特点,已成为很多国家反腐倡廉的有力武器。
我国从1986年就开始不断地制定和颁布公务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应在《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财产申报制度,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制化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烈日法案’,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为“阳光法案”,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务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来抑制与消除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政府公务员滥用职权、贪污舞弊。
\+①也有学者认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②一、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肃贪治腐的利器,申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发生。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各国立法的相关经验来进行构建,从而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借鉴。
(一)美国财产申报制度19世纪美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化,这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20世纪前期,美国出现了经济危机,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管制,致使美国腐败程度显著降低。
1978年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该法规定需要申报的人员分为三类:立法机关人员、行政人员、司法机关人员,并对申报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1990 年,美国又出台了《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制度。
除此之外,美国《廉政法》,又规定了逾期不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单的政府官员将被司法机构起诉。
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和内容的国别比较及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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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和内容的国别比较及经验借鉴作者:刘晓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包含多个方面,其中申报主体和申报内容的国别差异较大且可比性与可借鉴性较高,因而本文将对美、新、韩、中四个典型国家的公务员申报主体和内容进行简述和初步比较,以初探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国别比较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98-03公务员的财产申报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定时间和方式,在任职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将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有形和无形)的数量、来源、支配等情况向特定机关进行申报并接受监督,以证明其收入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制度豍。
西方最早的财产申报制度可追溯到230多年前的瑞典,瑞典公民早在1766年就有权查看所有官员的纳税清单。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而美国在借鉴前人经验的基础之上,自70年代真正开始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视野转向国内,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没有完成立法,只是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申报主体范围小,申报内容不全面,申报时间不周全,以及惩戒措施不严厉等缺陷,制约着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效。
这其中,申报主体和申报内容方面的问题相对突出同时国别差异也较大。
因此,本文将对美国、韩国、新加坡与中国的公务员申报主体及申报内容进行国别比较,以求借鉴其他国家的优良做法,有效结合我国国情、取人所长,为我所用。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的国别比较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俄罗斯、泰国、巴基斯坦、尼日利亚等国家在公务员财产申报上是不分级别和职务的,只要是国家公职人员就必须进行财产申报;而美国、韩国、加拿大、法国等则是有级别和职务上的若干区别,其申报主体大多是握有实质权力的公职人员。
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
![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0421e134431b90d6c85c75e.png)
产申报法的基础也应当在此。
因此,财产申报法与民法不应当是矛盾的,这是我们对财产申报法和民法关系的认识。
(三)财产申报法与公务员法的衔接财产申报法和公务员法究竟是什么关系,应当说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
在公务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财产申报法是公务员法的构成部分之一,既可以把它归结为公务员责任法,也可以把它归结为公务员行为法。
而在公务员制度不甚完善的国家,财产申报法与公务员法则可能是部分重合关系。
就是说,财产申报法中有一部分调整公务员的申报行为,另有一部分则调整其他权主体的申报行为。
从目前我国财产申报的相关制度来看,有一小部分在公务员法中,而绝大部分调整财产申报的典则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那么,我国若要制定《财产申报法》,究竟选择单一模式还是重合模式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认为,就目前来看,我国财产申报法可以采用单一立法模式,即上面我们所说的制定一部《财产申报法》,它应当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公务员法,在调控范围上宽泛于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调整的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事公权力的主体,都应当受到财产申报法的规制。
或者,也可以将其作为公务员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分三个层次确定官员财产申报的内容:一是在公务员法总则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法律原则;二是在公务员管理制度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具体制度;三是在公务员法律责任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法律责任。
不论是单一式立法还是合并式立法,总之要提升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四)财产申报法与刑法的衔接任何一个部门法除了能够设置一定的行为规则以外,还应当将这些行为规则予以有效执行。
财产申报法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对财产的申报,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关注的是申报者取得财产的途径。
如果申报者取得财产的途径不合法,他就应当为此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通常情况下,法律上的代价包括:行政上的制裁和刑事上的制裁两个方面。
应当肯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律已经设置了公职人员非法取得财产的制裁措施。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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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在治理国家、服务民众的过程中,逐渐加强了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重视。
其中,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提升政府透明度、促进公务员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针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一)制度发展历程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务员法》为核心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使得财产申报制度得以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
(二)制度实施情况目前,我国各级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每年定期的财产申报工作,使政府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此外,各地还积极开展专项财产申报工作,对公务员的财产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立法研究(一)立法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其次,对于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导致一些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缺乏足够的重视。
此外,部分地区的财产申报工作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
(二)立法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立法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
其次,加大对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处罚力度,提高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视程度。
此外,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财产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部分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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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类型化分析[摘要]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现代反腐败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反腐利器。
近三四十年来,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建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制,呈现出一些普遍性做法,但又各具特点,值得梳理和研究。
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热情鼓呼者多、精细化研究者少。
本文旨在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申报主体制度予以比较研究,对各国制度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的基础上予以分类研究,此分类不以国别为模块,而以强烈的问题意识贯穿其中。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总体可分为基本申报主体、补充申报主体和特殊申报主体,同时又可进一步进行更为具体的分类。
[关键词]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申报主体;分类研究0 引言腐败是全球性的“难题”,在人类历史上,自“权力”这个东西诞生以来便像梦魇一般附着其上,是人类不断与之斗争而又难以克服的“顽疾”。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反腐利器,而且着眼于预防腐败,有着源头反腐、终端反腐之功效,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符合我国标本兼职的反腐战略。
同时这是一种现代反腐制度,在世界上真正推广约三四十年;近代财产申报制度主要针对于选举性公职人员,如议员、总统、法官等,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膨胀,公权力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新的权力异化和腐败的危险,现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将一般的非选举性公职人员纳入申报主体范围,并重新进行制度设计,颁布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
这项法律制度,被称为“政府透明”的法律,有的国家(如法国[1])的法律直接以此为名,也被称为“阳光法案”。
目前来看,国内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该制度的热情鼓呼者较多,精细化研究者较少,还不足以提出有效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议,也不足以从制度设计层面打消决策者的某些顾虑。
这或许是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迟迟难以出台的重要原因。
笔者尝试进行研究,希望对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撰写此文,目的在于对域外财产申报主体进行梳理、分类和总结,不以国别为模块,而以强烈的问题意识(当下中国)进行总结、分类研究。
论《申报》在中日甲午战争的政治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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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报》在中日甲午战争的政治倾向
韩小林
【期刊名称】《嘉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31)12
【摘要】《申报》作为中国最早具有重要影响的近代报刊,对中日甲午战争进行了大量的跟踪报道和评论.通过对这些报刊资料的分析和研究,有利于我们了解《申报》在甲午中日战争中的政治倾向,从而深入推动《申报》及甲午中日战争等相关问题
的研究.
【总页数】6页(P34-39)
【作者】韩小林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514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6.3
【相关文献】
1.两岸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以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为视角 [J], 梁
微
2.《申报》对研究中日甲午战争的史料价值 [J], 韩小林
3.报关纳横应申报而末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海关处罚探新 [J], 林国
4.从《申报》资料看中日甲午战争前国民的社会心理 [J], 韩小林
5.进口申报模式——"提前申报"和"两步申报"的应用 [J], 封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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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予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与收人权力举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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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予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与收人权力举措思考
郝长青
【期刊名称】《大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授予人民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与收入情况权力
的建议举措,有其合法性、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举措的实施,要在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与支持下开展,要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要在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以确保发现线索、查办案件的合法、顺利、有序、有效、安全;反腐败或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法律制定出台,是举措实施的法律保证。
【总页数】4页(P109-112)
【作者】郝长青
【作者单位】肇源县检察院,黑龙江大庆1665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4
【相关文献】
1.两岸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以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为视角
2.建立
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3.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问题探讨4.论我
国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完善5.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初
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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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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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问题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一节、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经济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政府主导经济发展取得成功的同时,其民主制度也不断发展。
但是韩国民众对韩国政府的信任程度不高,贪污腐败的存在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韩国完成民主转型以后,韩国社会对对监督政府官员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呼之欲出。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发展路线自1960年开始,韩国就尝试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
但是需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石的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被随后而来的军政府统治冲击,发展缓慢,成效不大。
直到1993年以文官执政为特征的“文民”体制时代开始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才逐渐走向成熟和稳定。
1960年4月19日,韩国发生了以学生为主的“革命“,反对李承晚的政府操纵选举,军政府被迫下台。
之后上台的民主党政府以反腐败为口号,向韩国国会提交《公务员财产登录法案》。
但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发动军事政变,民主政府下台,打上民主党印记的《公务员财产登录法案》也被废止。
朴正熙政府时期,韩国官员进行了第一次申报个人财产。
其时,要求三级以上公务员以及四级行政机构长官共13003人进行财产登记。
朴正熙政府州的金斗焕政府强调公职人员的行为伦理规范,并于1981年12月制定了《公职者伦理法》,主要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登记、礼物上报以及规定公职人员离职后就业限制。
1983年1月《公职伦理法》正式实施,要求副部级以上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但并不对社会公开。
1985年1月修订后的《公职者伦理法》将财产申报的范围扩大到三级以上公务员,但不对社会公开。
1993年金永三政府上台,军政府体制推出历史舞台。
金永三上任后立即公布自己的财产,着手实施“金融实名制,决心切断政界与经济界的权钱交易,大规模修订《公职者伦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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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微(中共辽源市委党校,吉林辽源136200)摘要:完善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
本文比较分析了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与申报财产的范围,认为我国大陆在申报主体的称谓上应进行合理变更,扩大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的范围,注重收入与财产取得的过程与结果,加强对动产与债权、债务的申报,且在方式上应采用渐近式改进。
关键词:公职人员;申报主体;申报财产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8-0072-08收稿日期:2015-04-28作者简介:梁微(1981),女,吉林梅河口人,中共辽源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登记的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
1883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成文法《净化选举、防
梁微(中共辽源市委党校,吉林辽源136200)摘要:完善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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