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客空间服务方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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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

一、预期目标及整体设想

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

指导思想是探索创新创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新途径。通过激发民众、大学生和企业高科技人才为主的各类创业者的创业热情、提升创业能力,以市专利转化促进会为依托,建设创业实

训众创空间,孵化一批自主创业实体,以点带面推进我市“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新型战略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以及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整体思路是以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器为突破,夯实科技发展基础;以增强科技孵化能力为重点,打造“大众创业服务、万众创新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众创空间”服务平台;以市场为导向,采用现代企业和科技管理运营模式,充分利用社会及民间资源,强化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技术联合,为广大创新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以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为建设创新创业型潞城提供科技支撑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工作目标

坚持由政府组织(利用)社会资源搭建平台、出台扶持政策,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开展帮扶服务,委托管理,众创空间作为实体、独立开展工作。将产学研孵化众创空间建设和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相结合;项目营运模式以创业者主导和专家指导相结合;项目营运和创业实训相结合,建设1个“产、学、研”为一体,培训、实训、孵化一条龙的综合性创业众创空间。将全市通过创业意识培训与创业能力培训的创业者全部纳入实训对象中,对通过实训与创业项目评估的创业者进行系统孵化,进一步形成一套操作性、实用性强的企业创业辅导实施方案,实训

众创空间每年至少扶持x人自主成功创业,带动xx人就业。

二、管理服务体系

众创空间须具备九项基本职能

协助孵化实体解决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为孵化实体提供咨询、物业、商务、会展、信息等服务;协助孵化实体办理开业手续;协助孵化实体落实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帮助孵化实体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申报、科技开发、企业策划、国际交流、专利技术转化;

帮助孵化实体代理人事、工商、财政、专利、法律等相关事务;免费为孵化对象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与氛围;免费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项目,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

政府扶持众创空间建设

众创空间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效果明显的,政府给予众创空间一定额度的孵化补贴;众创空间为孵化对象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的,经培训前申请,培训后审核、报批,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众创空间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适当的项目奖励;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众创空间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三、日常管理标准及措施

第1、园区进驻企业孵化服务流程

入孵企业审核标准

1. 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对没有企业机构的自然人,需要具有开发优势并已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具有开发实力的科技技术,使之需要具有法人资格。

2.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拥有高新技术领域的

成果{包括转让接受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高、产品市场潜力大的优先入驻,经济效益显著的优先入驻。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有市场开拓、创新能力强,有丰富的

经营管理经验

4. 企业需要具备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发、研究人员。

5. 企业或个人需要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

管理制度。

6. 开发研究的项目要求工艺先进,无环境污染,或经处理

后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8. 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提供“创

业策划书”、“项目可行性证”等有效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驻.

入孵企业申请工作流程

1. 咨询了解孵化中心机构,确定个人或企业法人代表是否符合

入孵企业审核标准。

2. 个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在中心填写信息,信息核准后,说明

孵化目标和要求。

3. 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表;

(2、创业计划书;

(3、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章程;

(4、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经过创业项目评审专家小组综合平衡后审批;

5. 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入孵企业监管机制

1. 企业必须是榆林市注册,符合榆林市产业政策的;

2. 立足特色榆林市资源、可再生能源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工

艺先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或科技自然人;

3. 以自主电商为主,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的;

4. 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研究开发(或公司内具有熟悉本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

5. 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

6.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的;

7. 接受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的。

8. 入孵企业由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后,报榆林市审核批准。

9. 督促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孵化基地签定正式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求,认真编写《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经营计划》,并报送中心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10. 对入孵企业进行监管。入驻企业如在孵化实践中,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基地办公室提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11. 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确实不能完成孵化计划的企业,应提交到管委会讨论决定孵化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入孵资格,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2. 孵化基地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时对入孵企业进行检查。

13. 行使监督职能,对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的企业,孵化基地对其亮黄牌,甚至收回场地,终止孵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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