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本科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员因疏忽、违章、酒后驾驶、超速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等后果的行为,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罪行。
本文将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要件、罪行的刑事责任承担、罪刑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包括交通事故、被害人损害、肇事行为。
1.交通事故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首先必须有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行人、车辆和行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刑事鉴定或经过司法审判认定,能够证实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有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方能成为交通肇事罪。
2.被害人损害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考虑被害人的身体、财产等各种损害情况。
若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且没有人员受伤,则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等情况时,都应视为被害人受到了损害。
3.肇事行为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需要证实驾驶员的肇事行为,包括疏忽、违章、酒后驾驶、超速等。
其中酒后驾驶、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罪行的刑事责任承担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罪行的法律后果是被定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拘留交通肇事罪一般被判处行政拘留的时间为15日以上不超过7个月,并处罚款。
2.拘役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者一般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并处罚款。
3.有期徒刑对于肇事严重、有恶意、致人重伤及以上的严重交通责任事故行为,以及具有特别严重违法犯罪情节者,一般判处有期徒刑。
4.剥夺政治权利在判处交通肇事罪时,还可能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公职担任资格等。
三、罪刑适用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根据罪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罪行认定、归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因素,适用的刑事法律制裁也不尽相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之分析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之分析作者:杨海周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有些只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有些却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样是交通事故,为何事故当事人所受的处罚及所负责任相差甚远,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做一个界定。
本文通过对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阐述了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交通肇事行为;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一、交通肇事行为概述交通肇事行为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造成死亡,或侵犯公私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尚不够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应当给以交通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违章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的交通肇事处罚。
这是属于道路交通管理即行政处罚的一种轻微致害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对于交通肇事行为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构成要件的分析(一)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是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
此处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之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
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行使其他交通工具而致人死亡、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并不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行为其侵犯的也是交通运输安全,在这一点上,两者是很相似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在客观方面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下面将分别从这两种情况进行介绍。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预期后果,并有明确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或达到这一预期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标准,对可能发生的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和注意,因此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驾驶者的操作不当,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绝地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与情节的轻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犯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但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犯罪人在患病时没有注意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不属于犯罪范畴。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比较严格。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二)认定 • (三)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 (一)概念与构成 •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行为。本罪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 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 构成要件 • 1、客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安 全、车辆及其它公共设施安全。 • 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
案例
• 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 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 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 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 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为了甩掉后面追 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 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 • 李某构成: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小提示:
“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高速乞讨,交警指挥) •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 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 2011 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的 标准见司法解释。 • (4)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严重后果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类别。
为了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了解和教育,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轻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旨在惩罚交通肇事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的交通事故。
2.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以结果犯罪为特征,必须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能成立。
3. 过失或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过失或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结果。
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意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交通肇事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意图、行为过错的情节、交通肇事者的犯罪前科和认罪态度等。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法院还可依法定罪重刑责。
四、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防范和教育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防范和教育:1. 加强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强调遵守交通法规和规范行为。
2. 提高交通执法的力度,加大对交通肇事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3. 完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
We have to laugh every day in life, and none of us know what happens in the next second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既关系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也关系到交通事故罪责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
现在,就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延伸补充:哪些情形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
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交通肇事罪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肇事罪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摘要: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
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修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后,部分法官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标准,这具有严重的弊端,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54-02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分突出,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痛苦更是无法弥补,这种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浊流。
在此类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犯罪成为法官当前要解决的难题,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正确对待尤为关键。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为一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者对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显然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整 的结构 。
争议 的根源来 自《 释 》 解 释 》 2 规定 了交通肇 事罪 基本犯 的成立 条件 :交通肇 事具 有下列 情形 解 。《 第 条 “ 之 一 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拘 役 :一 ) 处 ( 死亡一 人或 者重伤 三人 以上 , 事故全 部或 者主要 责任 的 ;二 ) 负 ( 死 亡三人 以上 , 事故 同等责任 的 ; 三) 负 ( 造成 公共财 产或 者他人 财产直 接损失 , 负事 故全部 或者 主要责任 , 无
NO V., 09 20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与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认 定
王 良顺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 4
摘 要 :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审 理交 通 肇 事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规 定 为 认 定 交 通 肇 最 关 将 事 罪 的成 立 条 件 , 淆 了 行政 法律 责 任 与 刑 事 责 任 之 间 的 界 限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的 性 质 应 当 界 定 为 行 政 裁 决 行 为 。依 据 混
收 稿 日 期 :0 8 1 一 O 20 ~ 2 1
作 者 简 介 : 良顺 ( 9 4 ) 男 , 北 蕲 春 人 , 南 财 经政 法大 学 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 王 16 一 , 湖 中 法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刑 法 学 与 犯 罪 学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主要的“公害”之⼀,对⼈类的⽣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年均发⽣交通事故20万起,到2000年,交通事故已经上升到77多万起,致死⼈数也飙升⾄10.9万多⼈。
以下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进⾏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他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这⾥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开车、疲劳开车等等。
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也就是说,不论任何⼈,只要其⾏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本⼈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者,就构成本罪。
即使⾏为⼈是⽆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驾驶资格满⾜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
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等司机的上级主管⼈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仍构成本罪主体。
.还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当⾃⾏车所⾯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多的街道上,甲骑⾃⾏车冲撞致使⼀⼈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标准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标准对机动车发生事故之后的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先对事故现场作出勘验、调查,使劲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怎样的责任,而这也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对应不同的责任,之后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也不同。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3. 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一方违反路权,另一方违反安全规定,则 前者主要责任;
双方都违反路权和安全规定,情节严重者 负主要责任; 无法区分情节严重的,双方同等责任;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二节 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1. 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 关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 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如共同安全、 公民人身权利、财产等; 直接客体是指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如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和 物; 交通肇事所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章
事故分析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B
A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4. 装载事故 刘某驾驶满载石灰的解放牌大型自卸车,由南 向北行驶,当超越同向骑摩托车人王某时,因 当时风较大且路面不平,汽车装载的石灰撒落, 顺风飞扬,将王某双眼迷住,王某急忙采取行 动并向左侧打方向,将路边一骑自行车的人撞 倒,致使受到轻伤。 刘某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装载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 飞扬、流漏物品,须封盖严密”,引起事故, 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事故分析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5.驻车事故 李某驾驶汽车行驶在弯曲的盘山路上时,突然遇到雨雪天 气,李某将大吨位载货车驶入山角的转变处,停在路边, 准备在货物捆好,未开启宽灯和尾灯。此时,一辆轿车高 速驶来,当其驾驶员突然发现路边停放的大吨位载货车时, 急忙左转方向,并紧急制动,但由于车速太快,距离过近, 致使两车相刮。 李某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在夜 间或遇风、雪、雨、雾天时,须开宽灯和尾灯,”以及《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交叉路口、铁路路口、 弯路、窄路、桥梁、隧道以及上述地点20米以内,不停停 车”,轿车驾驶员超速驾驶且未注意瞭望,采取措施不当, 双方负同等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要实际地危害公共安全,则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否则,作为肇事行为则无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例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表现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航空驾驶人员故意不与地面联系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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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摘要本文探讨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路交通管理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并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的分析,探求如何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证据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指出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落实刑法评价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关键词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罪作者简介:林琳、林颖瑜,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一、问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
第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2类9种定罪标准,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对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此举易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以行政法律评价代替刑法评价,使刑事责任取决于行政责任?豍。
因为在司法实践看,检察院、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往往就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的。
还有学者甚至认为《解释》实际上是修改了现行《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豎。
笔者认为,学界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以下问题:(一)直接将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作为刑事责任根据在法理上经不起推敲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所当然地作为犯罪嫌疑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在法理上是值得推敲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据事故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两方面来加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这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没有对涉及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也没有对交通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
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
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
很明显,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依据的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其对行为的法律评价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负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二)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标准由于客观上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杂性、事故处理人员对事故分析水平的差异性和责任认定原则观点的不一致性,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标准,存在随意性。
出于这样的必要性,一些地方率先制定出台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也在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归纳了157种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履行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情况和引发交通事故危险程度情况,将157种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在将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但是福建省《规则》第11条规定“对确定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排除适用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道路交通事故。
福建省公安厅对此的解释是主要是考虑到本《规则》尚处于试行阶段,而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对刑事证据要求较严格,对当事人法律制裁较严厉,因此,《规则》暂不适用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
这意味着福建省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除了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这一抽象原则,并无详细、具体的规定。
(三)将基于推定形成的责任认定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推定事故责任实质就是对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仍存在着疑问,将此带有疑问的责任作为定罪依据是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相矛盾的。
再者是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逃逸先在定责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刑法》第133条又将逃逸作为量刑情节来适用,从而导致逃逸这一事实既在定罪时予以法律评价,在量刑时又使用。
二、考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的分析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有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也各不相同。
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属于鉴定结论,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从该法条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界定为书证,因为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其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情况的书证,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
由此看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似乎应该划入书证范畴。
但一般情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显然其在制作程序和证明力问题上都与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书证要求不同。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事实上发挥了鉴定结论的作用,但从认定体制上看又不符合鉴定行为的法律特征,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制约,实际造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权在一定意义上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局面。
对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检察机关往往不对案卷进行实质审查,只看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档次是否符合追刑的要求,忽视案件其他事实、证据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也往往把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作为权威的证据来对待。
三、出路:重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机制,回归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重新构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强化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如前文所述,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鲜明的行政行为属性,却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路径形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效监督。
而在刑事诉讼场合,要求精通法律但不精通交通技术鉴定的法官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也是不现实的。
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设计上的缺失,需重新构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使之与鉴定行为的性质相符。
首先应改变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主体由单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规定,成立独立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应由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组成,确定和划分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案件侦查人员不得直接参与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是从立法上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和变更程序。
此外,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变更以及采信程序,尤其是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认定,对复核认定仍有异议,可经最终的鉴定机构作出最终的结论。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不妥当,人民法院应不予采信,依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等来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就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落实刑法评价的独立性与完整性正如张明楷所言,《解释》并不是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在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为了限制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范围所作的规定。
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仅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
事实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的责任,只能对刑事司法机关认定交通肇事罪起参考作用。
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首先在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为人的多项违章行为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必须判断各项违章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与作用。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了难计其数的违章行为,行为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越多,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行为人的诸多违章行为,并非都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并非都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行为人对多项违章行为的结果,也不一定都具有刑法上的过失。
所以,应当仔细区分具有刑法意义的违章行为与不具有刑法意义的违章行为,而不能将一切违章行为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其次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分析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是否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
第三,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必须注意分析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
注释:?豍王良顺.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的认定.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1).?豎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法律科学.2003(4).参考文献:[1]刘东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2).[2]张明楷.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人民检察.2008(1).[3]高铭暄,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