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调查第二条付款请求人提出融资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付款义务人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付款义务人的交货记录资料;(三)付款义务人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付款义务人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经办行应要求付款请求人协助提供付款义务人相关基础材料及能够反映付款义务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付款请求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经办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真实的付款义务人资料。
第四条经办行应在付款请求人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付款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重点对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履约记录、履约能力及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查。
(一)对付款请求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付款请求人的履约能力评价2.审查付款请求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银行、商业记录等;(二)对付款义务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付款义务人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付款请求人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三)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2.付款请求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3.应收账款的坏账率;第五条经办行仅在如下情况,并报经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将款项支付给付款请求人使用:1.非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的付款义务人汇入的款项。
2.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付款义务人汇入款项偿还付款请求人在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3.经审批同意,付款请求人以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质押后的回收款项。
第三部分: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六个阶段。
除特殊规定外,客户在村镇银行办理信贷业务,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本流程适用于长子农商行下辖各村镇银行。
一、对公信贷业务1.受理阶段村镇银行是对公信贷业务的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申请。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等环节。
1.1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村镇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村镇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提出信贷申请。
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村镇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客户资格要求、信贷业务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1.2资格审查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
客户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2)信贷业务用途明确、合法;(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5)信用状况良好;(6)在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7)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2)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3)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符合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1.3客户提交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客户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客户基本材料、信贷业务材料、担保材料。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银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
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
银行业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银行业的信贷业务对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资金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风险的有效控制以及客户的满意度,银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严谨的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的前期准备1、客户需求分析银行的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的信贷申请后,首先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资金需求用途、金额、期限等基本信息。
同时,要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分析,判断客户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和要求。
2、资料收集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抵押物证明等。
客户经理要认真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信用评估银行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和调查情况,运用内部的信用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信用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客户能否获得信贷以及信贷的额度和利率等。
二、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提交客户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表中要详细填写客户的基本信息、信贷需求、还款来源等内容。
2、受理审核银行的信贷受理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等。
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受理人员要及时通知客户补充或修改。
三、信贷业务的调查与评估1、实地调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贷申请,银行会安排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库存情况、员工状况等,以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2、财务分析客户经理要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通过财务分析,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3、风险评估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银行要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客户申请。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基本规程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有效投放,防范信贷风险,切实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行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根据商业化运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在机理,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数量与质量、速度与结构、风险与效益的协调统一。
按照低平台、短流程、高效率、控风险的目标和“贷审分离,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制定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决策机制。
第三条微贷中心总经理根据总行授权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批进行转授权。
微贷中心总经理将根据微贷人员过去贷款调查的质量,历史上贷款建议的准确性,在贷审会中决策的准确性,所审批贷款的质量以及其他与贷款决策和风险评估相关的业务能力给予不同额度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该转授权仅限于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贷审会中审批时使用。
转授权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按贷审会集体审批方式进行贷款审查审批。
在微贷中心可根据转授权灵活组织贷审会,负责对权限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审议审批。
第五条贷审会成员执行回避制度,一笔贷款的调查人或客户的相关联人不能担任该贷款贷审会成员。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按“贷审分离”的原则,负责对信贷经理上报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进行合议审批。
第七条对信贷经理上报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由后台人员根据信贷经理所建议贷款金额组织具有相应权限审贷委员召开贷审会。
贷审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审议,贷审会成员形成统一审批结论,交给后台,后台再次对贷审会组成合规性审查。
后台根据总中心对贷审会成员的授权对贷审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查。
如果贷审会进行了超权限审批,贷款审批结果无效,后台告知微贷中心总经理并记录在案。
经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方可实施贷款发放。
第八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审查审议审批流程:信贷经理双人调查→辅调信贷经理风险审查→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审议→贷审会成员签署审批意见→后台审查贷审会组成的合规性。
(2020)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定稿
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定稿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丹东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构建精简、严密、高效的信贷业务操作和信贷风险控制体系,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本行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程是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办理环节和过程的基本规定,具体办理要求可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程所称公司客户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为公司客户办理的信用评级、统一授信以及表内外各项具体信贷业务。
其中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外信用证和保函等。
3.2 在信贷业务基本操作中,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公司银行部、授信管理部、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
在整个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业务运作流程严谨、顺畅、高效。
4 职责与权限各级行信贷业务部门在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定位4.1 总行层面各部门职责定位4.1.1 公司银行部负责与分、支行前台业务营销部门对超过分(支)行调查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尽职调查,统一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负责提出对分(支)行贷前调查权限的授权意见并提请贷审会审议、最终由行长确认后发文执行等工作;负责总行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贷前调查报告的确认;负责督促分行和支行落实总行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的核保、前提条件及贷款管理要求等工作;负责对各级行信贷营销、贷前调查的督导工作;涉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由国际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核。
4.1.2 授信审批部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超过分(支)行审批权限的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查与业务批复;承担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对分支机构信贷审查审批业务的检查督导工作。
负责信贷业务审查的风险分析、风险揭示、风险控制措施的提出。
4.1.3 合规管理部主要负责对超过分(支)行审批权限有法律疑问的各类信贷业务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对各级行贷款合规性检查督导工作;。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二条本规程是辽宁省农村信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人制度。
第四条本规程信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五条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的基层信用社、区联社。
管理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事处。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回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各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从申请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信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查。
(二)审查。
信贷审查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信贷副主任;区联社为信贷部部门专职审查人员)对信贷调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人审批)。
(三)审议与审审批(核准)。
贷审会(小组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人签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某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及基本操作管理知识规程
某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及基本操作管理知识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某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及基本操作管理相关人员,包括信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授信业务管理涵盖信审、客户评级、风险监控等环节,基本操作管理涵盖信贷额度申请、授信审批流程、授信合同签署等。
第四条授信业务管理及基本操作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并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授信业务管理及基本操作管理的顺利进行,实现公司授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授信业务管理包括信审、客户评级和风险监控。
第七条信审工作应按照公司信贷政策和各项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资料、核实客户信息、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等。
第八条客户评级工作应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定,并及时更新评级结果。
第九条风险监控工作应对已授信客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对于发现的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及时处置。
第十条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和记录,确保授信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基本操作管理第十一条基本操作管理包括信贷额度申请、授信审批流程和授信合同签署。
第十二条信贷额度申请应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额度要求、申请资料、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流程应根据信贷部门的业务需求,设立相应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并进行审批记录和跟踪。
第十四条授信合同签署应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十五条基本操作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授信业务的回顾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对授信业务管理及基本操作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授信业务管理及基本操作管理规程的行为,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完善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风险判断能力。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ⅩⅩ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ⅩⅩ银行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流程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是指ⅩⅩ银行对法人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本规程所指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遵循“横向平行制衡、纵向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
横向平行制衡是指根据审贷分离原则将信贷业务流程分解为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等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部门(岗位)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纵向权限制约是指按照一级法人统一授权要求,对不同分支机构、岗位或个人设置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各有权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
第五条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应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七条概念释义。
本规程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受理并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的行。
本规程所指客户管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承担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整体营销、维护,授信额度核定,以及整体贷后管理责任的行。
本规程所指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本规程所指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本规程所指余额授信是指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信用的客户,或淘汰、退出类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的授信额度。
管20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放款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放款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岗位设置 (2)第一节部门职责 (2)第二节岗位设置 (4)第三章公司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及放/还款操作规程 (6)第一节公司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及放款 (6)第二节公司信贷业务还款 (15)第四章个人信贷业务放/还款操作规程 (17)第一节个人信贷业务放款 (17)第二节个人信贷业务还款 (20)第五章其他交易操作规程 (22)第六章抵(质)押品管理 (23)第一节入库 (23)第二节出库 (24)第七章档案管理 (24)第八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各项信贷业务放/还款管理,规范各级机构放款审核、放/还款等业务操作流程,防控放/还款操作风险,促进我行各项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和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规定我行本外币公司信贷和个人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及放/还款操作流程和工作重点。
本规程所称公司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含小企业)办理的各项具体的本外币表内外信贷业务。
其中,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银团贷款、福费廷、贸易融资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担保、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进口代付等。
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拥有其他国籍的自然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业务)。
按贷款用途划分,个人信贷业务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含个人房屋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等)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含小额贷款、个人商务贷款等)。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授信业务操作,明确各方责任与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基本操作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授信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授信、个人授信等。
1.3 所有参与公司授信业务操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二、授信申请与审批2.1 授信申请人须填写公司要求的授信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
2.2 授信审批流程分为初审、信贷委员会审议和审批决策三个环节。
2.3 初审环节由风险评估部门负责,对授信申请进行初步的审核和评估。
2.4 信贷委员会审议环节由信贷委员会组织,审议授信申请的真实性、安全性、可行性等。
2.5 审批决策环节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根据信贷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做出最终决策。
三、授信额度与担保要求3.1 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和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3.2 若授信额度超过一定限度,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
3.3 公司内部设立额度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授信的客户进行额度管理与监控。
3.4 若客户资信恶化或出现逾期等情况,额度管理部门有权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
四、授信合同与履约监督4.1 授信决策通过后,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2 授信合同应包括授信额度、还款方式、利率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4.3 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授信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及时跟踪客户的还款状况。
4.4 若客户逾期未还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合同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追索抵押物或提起诉讼等。
五、风险控制与催收手段5.1 公司风控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采取措施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5.2 风控部门应定期对授信客户的评估与监控情况进行抽查与跟踪,及时发现风险。
5.3 若客户出现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催收部门应及时跟进,采取合法有效的催收手段。
5.4 催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上门催讨、法律起诉等,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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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小贷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孝感市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本公司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公司领导或董事会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规程业务部门是指本公司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等职能的部门,目前为信贷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是指本公司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目前为风险管理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货款本息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 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信贷业务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信贷业务部对贷款项目进行初步讨论,通过后交法律岗审查,后将调查材料、审议意见及法律意见书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二)审查。
风险管理部对信贷业务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逐级审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信贷业务部负责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经营管理。
第三章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九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和贷款经办人责任终身制,贷款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贷款经办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贷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第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贷款经办人为调查主责任人;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岗为审查主责任人;总经理或经授权的副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立贷款经办人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贷款经办人责任移交制度。
贷款经办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负责人或主管经理的主持和监交下,同接交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在《孝感市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工作交接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由原贷款经办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交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的信贷业务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信贷业务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信贷业务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有效证明;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报告;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0、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2、个人及家庭收人证明;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4、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5、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信贷业务部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应指派2 名或2 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调查人员互为AB角,主调查人为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信贷业务调查第十九条信贷业务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
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签字确认。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经授权可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人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部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特别贷款项目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第二十三条信贷业务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依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
同时判断客户本次申请信贷业务是否超过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部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二十六条调查分析结束后,信贷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5、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3、担保情况;4、收入来源;5、还款来源;6、结论。
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个别自然人贷款项目可采用表格式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信贷人员将调查报告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
第六章信贷业务审查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部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
风险管理部要对信贷业务部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出具风险意见书:(一)基本要素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鼎鑫小贷公司信贷规定。
(四)信贷风险审查:1、审查核定信贷业务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2、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3、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三十一条风险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1、客户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我公司合作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3、产品市场评价;4、效益评价。
(三)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四)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三十二条审查结束后,风险管理部应将信贷审查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部门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信贷业务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信贷业务部,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第三十四条贷审会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召集召开贷审会。
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