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算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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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购利息、利率的说明
本合同各单项工程最终回购价中的前期费用与工程结算价均计算利息,利息的计算及其所采用的利率应解释为:
1、开始计算利息的日期与基数。甲方应在单项工程前期费用从资金到账(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并承担利息,以到账金额作为利息计算的基数。甲方应在工程竣工之日(即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承担单项工程结算价利息,以该单项工程工程结算价扣除首次支付的回购款后尚未支付总额作为利息计算的基数。
2、利率的说明。计算利息时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具体采用的利率为:第二次支付的回购款应承担利息采用6个月-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三次、第四次支付的回购款应承担利息采用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若因国家政策变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时,则甲方计算该项目回购期应支付利息时应作同等幅度的调整。
3、利息的支付日期。甲方按合同约定每次支付回购款时,须将以此次付款前尚未支付总额作为计息基数计算的应承担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