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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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教字〔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4月3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六年制、七年制、八年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本科生院认定。

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青科大字[2015]84号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青科大字[2015]84号

青科大字〔2015〕84 号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 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处) 、高密校区,校直各单位: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业经校务会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科技大学 2015 年 6 月 23 日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12015 年 6 月 23 日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 意见》(教高〔2012〕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 革,努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发展需要的高 素质合格人才, 根据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鲁 教高字〔2013〕14 号)和学校《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 (青 科大字〔2014〕16 号)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学制与学期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学 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在校修业年 限为三至八年。

专科升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 学生在校修业年 限为二至四年。

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 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 至五年。

修业年限计算自高考招生录取规定报到之日起, 至颁发相应 学业证书之日止。

一学年分为春、秋季两个学期。

二、学分、学分结构、学分计算 (一)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的基本单位。

学生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 并达到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 分,方可毕业。

(二)学分结构 学分结构采用 A—B—C—D—E 结构:A 为必修课学分,B 为 选修课学分,C 为实践教学学分,D 为讲座与辅导学分,E 为弹2性学分。

(三)学分计算 1.理论课教学 16 学时折合 1 学分; 2.理、工、医学类实验课教学 32 学时折合 1 学分;其它学 科类别实验课教学 16 学时折合 1 学分; 3.体育课教学 32 学时折合 1 学分; 4.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 1 学分; 5.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成果学分计算按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 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学分记载办法》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鲁教高字[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09〕9号)各高等学校: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经研究,决定在部分高等学校试点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推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为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制订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批准已试点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要对照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办学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重新制定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尚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如果申请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审批。

各学校在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类型:(一)普通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在本校(或跨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举办条件第三条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淄教基字[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淄教基字[2005]52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山铝基教处,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2005年1月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中2004级学生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便函[2005]4号),通知下发后大部分学校都能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本校的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按程序及时对有关学科(模块)进行学分认定。

但也有些学校,在学分认定工作中还存在学分认定机构不健全、认定制度不规范、执行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不严格、擅自改变学生毕业标准等问题。

为了及时解决学分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学分认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改革的整体效果,现就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分认定的意义,准确把握《暂行规定》内容学分认定工作既是鉴定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检测教师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

做好学分认定工作,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实现课程改革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或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把握《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分别建立健全学分认定及检查指导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课程标准和《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学校已开设的课程(模块)、学生已选修的课程(模块)、经过考核已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是学分认定的基本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2号)各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当作贯彻落实《纲要》、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原则。

通过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努力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人才,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考试科目内容的调整,充分体现“减轻学生负担、纠正文理分科、引导学生个性发展、突出学生素质和能力考核”的改革意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精心准备,确保高考改革的平稳过渡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 3]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 /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

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

山东建筑大学关于印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建筑大学关于印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建大校字〔2015〕67号山东建筑大学关于印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院部、校直各部门:《山东建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建筑大学2015年8月7日— 1 —山东建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2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经复查符合条件并办理注册手续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不出具与修业有关的证明材料,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复查。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5(000)013【摘要】<正>鲁教师发[2015]3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总页数】4页(P2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39.2【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规定实行普通 ....ppt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规定实行普通 ....ppt

五、学分认定的监督管理
学校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或专门 机构对学校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普通高中教 育质量监测机构
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的应用
六、学分认定与学生的毕业资格
必修课程116学分,选修课程I要至少获 得22个学分,选修课程II要至少获得6 个学分
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
有利于保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社会服 务功能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 功能
鉴定学生文化课学习领域学科学习质量
是决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 的必要条件,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招生依 据
检查普通高中文化课学习领域学分认定 质量
三、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和 时间
学生在3年高中学习期间,每个学年必 须在8个学习领域中都修得一定学分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基础素养评定合格
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 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
一、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的重要意义
监测普通高中文化课教育教学质量,指 导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保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客观 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普通高中学生 学业水平监测制度
的探索
山东省教科所 许爱红
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 管理及毕业条件的规定
一、学分认定的主体 主体是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
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二、学分认定的依据 学分认定的具备条件 学生修习要求
三、学分认定的实施程序 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任课教师提出初步意见 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复审 学分认定委员会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校长)签署认定意见 四、学分认定的其他问题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 学生不能获得学分的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学生 普通高中不得奖励学生学分 学分互认问题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提高教学质量。

二、目的和意义实施学分制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的学习制度,树立体现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理念,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学分制的任务是建立弹性学制与选课制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体制、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保障体质。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1、标准学制:三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五年。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2、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期毕业,可以在弹性学制期限内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年高职的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高职的年限为5-7年。

四、学分计算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8学时。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二该课程的课时数÷18°2、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学分制管理改革方案

学分制管理改革方案

学分制管理改革方案一、建设基础(一)建设背景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提出“改革教学管理,探索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等自主学习模式”,“加强高校间开放合作,推进教师互聘、学生互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旨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2015年教育部出台《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明确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逐步实行学分制。

2013年,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并着手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2017年,《教育厅2017年工作要点》(鲁教办发〔2017〕1号)中将推进高校学分制改革作为开展国家教育综合改革重点推进事项试点项目之一。

《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函〔2017〕2号)要求,原则上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省技能型特色高职(专科)名校、其他高职院校应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启动学分制管理改革,确保到2020年全省高职院校全面实施学分制管理。

创建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的工作中,为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在我校实行学分制改革已迫在眉睫。

(二)经验与特色学校从2005年开始探索学分制教学改革,基本形成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

建设了系列人文社科和专业素质拓展课程,基本满足了学生的兴趣、个性以及专业发展需求。

(三)差距分析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总体要求,主动服务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健康山东建设,结合学校自身办学定位和实际需求,进一步推进两校区专业优势互补和融合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如何契合这种需求,是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1.与学分制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体系须进一步更新完善,以保障学分制改革稳步推进。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省教育厅:为稳定高校收费政策,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规定,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我省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公办高校,学分制学费标准原则上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发改成本〔2022〕537号,以及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基础毕业学分数调整的学科,其年度收费标准应与2021年招生的学生年度收费标准保持基本一致,即:基础毕业学分数增加的,增加部分不得收取费用;基础毕业学分数减少的,高校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年度招生学生的年度收费标准。

三、高校应根据学分制收费规定和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方案,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和教学改革宣传工作,确保新生熟悉学分制收费实施内容、学分选修流程,并适时了解收费清算结果。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8月31日。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17601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17601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 3]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 /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等10所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的批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等10所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的批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等10所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3.07.11
•【字号】鲁教职函〔2023〕24号
•【施行日期】202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等10所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的批复
鲁教职函〔2023〕24号
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经专家审核,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等10所学校的试点方案符合试点要求。

经研究,同意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等10所学校作为第五批试点高职院校,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各试点高职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提质升级赋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3〕6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要求,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整体规划,系统设计,统筹考虑,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改革实施
方案,制定和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我厅将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并适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学分制管理试点资格。

附件:第五批学分制管理试点高职院校名单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7月11日。

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农政办发[2002]09号第一章第一条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记,旷课超过一周者,取消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符合我校招生条件者,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同时带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日期和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对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如未能按期缴纳学费,不予学籍注册。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各学科自行确定。

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各院(部)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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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0月12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鼓励高校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教学。

第六条鼓励区域内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一般折合16-18学时。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以1学分折合16学时为例计算):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6。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研讨课、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项相同,但其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

(三)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

第八条高校制定专业培养计划,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40学分左右。

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所占比例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第九条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

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

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十条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提前毕业。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

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第十二条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为每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

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

第十四条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取消留级、降级制度,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第十五条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学校应制定课程免修标准并对免修课程进行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第十九条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考核结果应纳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应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

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

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课程考核,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二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学校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计算学分绩点):(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其他记分方式的,课程绩点由学校规定。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由学校规定,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四条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可以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也可以限定最高课程绩点。

第二十五条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是否注明“重修”字样由学校规定),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六章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十六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其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都具有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资格。

高校要将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课程纳入学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七条高校应制定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修读条件,公布最低应修课程门数、课程名称、学分要求及成绩标准。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等按照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二十八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九条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予以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条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可以实施按学分制收费,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学分制实施细则和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配套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职高专院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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