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之法理思考及司法适用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酒驾问题在我们国家变得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将醉驾入刑。
然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措施以及其效果,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分析。
1. 醉驾入刑背景酒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过去,我国对于酒驾行为多采取行政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改变司机的行为,因此,醉驾入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2. 醉驾入刑的意义• 2.1 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将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惩罚,这对于遏制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
• 2.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通过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2.3 提高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让公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在行车时更加谨慎。
3. 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尽管醉驾入刑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 3.1 证据难以确切醉驾行为的证据往往比较难以确切,特别是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给醉驾入刑的司法定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3.2 刑罚过重与过轻问题对于醉驾入刑的刑罚设置,仍然存在刑罚过重和过轻的问题。
对于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有相应的刑罚,以公平公正地处理。
• 3.3 醉驾边界不清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醉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主张应该以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的异常等。
4. 醉驾入刑的完善针对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近日,中国刑法经历了一次重要修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变莫过于醉驾入刑。
这一改变的背后是对公众安全和道德规范的追求,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努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与问题饮酒驾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酗酒驾车现象逐渐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醉驾已经成为中国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的数据,醉驾在2019年的死亡人数为1400人,而2015年仅为34人。
显然,现有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此类危险行为。
除了安全问题,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只有在造成事故后才能追究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对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形成了明显的滞后效应。
因此,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控制饮酒后驾车的现象必须成为当务之急。
二、修正案分析1. 增加了入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这一修订明确将醉酒驾车定性为刑事犯罪,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2. 调整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醉驾入刑的界定,相比现有法律而言,修正案调整了处罚的认定标准。
以前的处理方式主要基于后果判断,即当醉驾者酒后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才予以惩罚。
而这份新的修正案则将处罚对象在无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饮用酒类饮料后开车,即可被将其定为醉饮驾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过去的法规,这种处理方式更加严谨,严密,更能真正做到治标解决。
3. 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酒后驾车的惩罚,修正案也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处以危险驾驶罪后,可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有期徒刑的组合惩治。
醉酒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探讨
醉酒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探讨醉酒危险驾驶是一种常常出现在公路交通事故中的危险行为。
在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方面,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两方面探讨醉酒危险驾驶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阐释,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来说,司法解释是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
目前,我国有两个与醉酒危险驾驶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发布,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就包括酒后驾车。
具体来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规定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16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视为醉酒驾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发布,相对于前者做了一些更为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其中,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醉酒无照驾车、醉酒走私运输、醉酒肇事逃逸等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和刑事处罚。
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相关法律的问题。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来说,如何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责任醉酒危险驾驶对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都有很大威胁,因此,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醉酒危险驾驶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其刑事责任从行车违法行为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
同时,涉及到醉酒驾车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行为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醉酒危险驾驶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其后果不仅会对行为人自身产生影响,还会对整个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巴州广播电视大学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对“醉驾入刑”的几点思考姓名 _ _ _ __ _学号 _ _专业 ____ ____ __指导教师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醉驾入刑”的几点思考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 “醉驾”首次入罪。
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
本文将对其应不应入刑及入刑的刑法分析进行思考。
关键字:醉驾;合理合法;宽严相济;刑罚构成;刑罚的作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机动车又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迅猛增长,却因几例极端的恶性事故而罔顾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民意的挟持下草率修法,增设罪名,这就是我们今天面对的立法现实。
假如这样的趋势得不到遏止,刑法分则的罪名就不是两三百个,而会是两三千个,甚至两三万个。
到那个时候,社会上不必再区分好人坏人,全都是潜在的罪犯。
”张培鸿律师这样认为。
一、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的思考我认为:我国的饮酒习俗历来已久,在对“醉驾”入刑时应当加强禁酒,加强酒的危害宣传教育,比如出台法令禁止公务会餐禁止饮酒,只有这样才能为“醉驾”入刑做好舆论宣传;其次,我们不能仅凭人民所谓的“民意”进行决策,姑且不论这种“公意”是基于道德还是个人私利,必须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二、对“醉驾”入刑的刑法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尽其纳入刑法并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我们讨论的焦点将是对“醉驾”入刑的刑法分析。
毫无疑问,醉驾是一种危险行为,因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法律资料-[醉驾入刑的法理合理性探讨] 刑理
[醉驾入刑的法理合理性探讨] 刑理[醉驾入刑的法理合理性探讨] 刑理一、醉驾入刑的背景及争议《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当中首次明确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被群众热议为“醉驾入刑”,这是立法层面上对于引起已经历诸多口诛笔伐的醉驾问题的回应。
而在司法实际操作中,醉驾入刑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标准,最高法认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只有情节恶劣者才予以考虑,而公安部和最高检却倾向于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旦醉驾,必须入刑。
单纯从严格遵循法律行使司法权这个层面上看,最高法的做法显然不可取,因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条款明确规定醉驾必须入刑,不存在任何的特殊规定和例外情况,亦没有情节恶劣的条件限制,也即是没有给司法操作留下丝毫的自由裁量空间。
但从法理合理性而言,笔者认为,最高法的顾虑却显得更为贴切。
醉驾入刑条款出现以来,针对是否醉驾一律入刑引起了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醉驾不应入刑,因为醉驾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地步,无需纳入刑法管辖,即便有个别极端的案例,也不能昭示危害后果的普遍性;亦有观点认为,醉驾应当入刑,醉驾的行为必然会使道路上的不特定群体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中,该种危险状态有医学上的论断作为佐证,因此属于刑法管辖范围;亦有观点认为,醉驾是否必须入刑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之。
二、醉驾入刑包含的法理价值法的价值一共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
这三种价值不仅包含对实然法的认识,更饱含对应然法的追求,也即是说,任何一部被称为良法的法,都应当能体现并维护好这三种价值。
但这三种价值的重要性并非并驾齐驱,在它们之间存在一个价值位阶,当它们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应致力于维护高位阶的价值,即便为了个案平衡,不得不牺牲高位价值来维护低位价值时,也必须要保证处于可控的最低的限度内,且此种牺牲不能以根本破坏高位价值为代价。
立法者选择醉驾入刑显然是认可了醉驾的行为必然会对道路上不特定群体的安全带来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隐患,而一旦归属入刑法管辖范围,则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合法剥夺。
醉驾入刑之法理思考及司法适用
醉驾入刑之法理思考及司法适用【内容摘要】【关键词】危险驾驶;危险犯;谦抑性;司法实践近年来,一系列由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震惊了全社会,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于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
随着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醉酒驾驶应否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讨论由此展开。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终明确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
自此,醉酒驾驶即由行政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全国司法机关针对醉酒驾驶的刑事司法工作有序展开。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今年3月,深圳市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9宗,判处被告人349人,其中95人被判处拘役,253人被判处缓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率达72.49%。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醉驾案件259宗,判处被告人259人,占全市法院该类案件的近74.21%,可见龙岗区人民法院打击醉驾案件的数量和力度居全市首位。
由于醉驾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特殊性,我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57%,比普通刑事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要高不少,影响了打击效果。
同时,交警部门对我院的醉驾案件审理结果表示不解。
实际上,我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要远远低于深圳市的整体水平,其他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更高。
随着我院醉驾案件审判工作的逐步深入,笔者对醉驾入刑的法理和司法适用问题产生了新的认识和看法。
一、醉驾入刑的法理思考(一)醉驾入刑提前了刑法发动的时间点,加强了刑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归入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
由此,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否则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纵观刑法第二章,除了危险驾驶罪以外,侵犯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主要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浅析由醉驾入刑引发的思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03
醉驾入刑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严格约束和公平制裁,有利
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醉驾入刑的现状分析
法律制裁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的制裁力度不断加大,醉驾入刑的 相关规定越来越严格。
社会认知程度不断提高
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社会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 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后驾驶。
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推广与实施
制定教育计划
多渠道宣传
政府应制定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长期规划, 明确教育目标和实施方案。
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 育,如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社区宣教等。
开展实践活动
加强学校教育
组织公众参与交通安全实践活动,如交通志 愿者活动、模拟驾驶等,让公众亲身体验交 通安全的重要性。
强化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强化了公众对醉驾危害的认识,提高了公 众的法律意识。
醉驾入刑的社会反响
社会认同度较高
醉驾入刑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公众对这一政策持积极态度 。
有效保护了公共安全
醉驾入刑降低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保护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对酒文化的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醉驾入刑对酒文化产生了影响,改变了人们对 饮酒的态度。
在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对学生进行交通 安全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习惯和安全 意识。
04
醉驾入刑的未来展望与建 议
醉驾入刑的未来发展趋势
醉驾入刑将更加严格
随着醉驾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醉驾入刑的判定标准可能会 更加严格,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醉驾入刑将更加人性化
论醉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有关醉驾入刑的法律思考摘要最近由于几起著名的飙车案和醉驾案,一时间,关于醉驾的定罪问题成为社会热点,《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列入了危险驾驶罪。
本文简要探讨了酒后驾车的形成原因,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及司法实践中运用应要严格把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醉驾入刑形成原因必要性司法实践提纲 (1)一、酒后驾车的形成原因...................................................................................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酒文化”的负效应 (3)(二)公民法治意识淡薄 (3)二、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3)(一)交通事故频发 (3)(二)现有法律存在漏洞 (4)(三)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4)三、《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5)(一)《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规定的不足 (5)1、醉酒驾车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明确。
(5)2、客观行为方面规定的范围过窄。
(5)3、对“情节恶劣”没作阐明。
(6)4.“飙车”的标准规定不明确。
(6)5、“醉酒驾驶”的规定不明确。
(6)(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规定的完善 (6)1、完善醉酒驾车的危险性认识。
(6)2、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
(7)3、明确“情节恶劣”的标准。
(7)4、明确飙车的含义。
(7)5、明确醉酒的标准。
(7)注释 (8)参考文献 (8)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增长,汽车的数量呈几何式的增长。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因醉酒驾驶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如,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吴明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惨剧;李启铭醉酒驾车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
这些恶性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这时醉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醉驾的形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加以思考。
醉驾入刑之相关疑难问题析解
醉驾入刑之相关疑难问题析解醉驾入刑是指酒后驾车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化的表现。
然而,在醉驾入刑之后,人们对于其法律适用问题有很多疑难,本文将对此进行析解。
一、是否一刀切醉驾入刑,是否属于一刀切呢?一些人认为,醉驾入刑是指以酒精含量来进行判断,因此把那些只是浅尝辄止的人也归为醉驾犯罪不太公平。
实际情况是,考虑到每个人的体质以及酒的种类、饮用量等因素,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都考虑了分层量判定标准,即依据酒的含量将醉驾犯罪进行了不同级别的划分,避免了一刀切。
二、铤而走险醉驾入刑的严格化,让很多人觉得冒险驾车只是罚款的情况已经不再适用。
然而,很多人还是会铤而走险,认为只要避开警察就不会被发现。
事实上,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国内外警方采用了很多高科技手段辅助进行醉驾识别,如: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手机检测仪、监控视频及图像识别等。
在现代社会中,铤而走险的想法很难以得逞。
三、灰色地带在醉驾入刑之后,涉嫌醉驾的司机一般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灰色地带。
例如,在酒后驾车出事故,但马上离开现场,且在被抓到之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司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定,以避免这种灰色地带的存在。
四、判罚不同醉驾入刑之后,对于醉驾行为的判罚也存在一定的不同。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醉驾的处罚并不相同。
在一些国家,醉驾罚款最高可达1000欧元以上,而在美国,车手如果饮酒驾驶,将被拘留4-5小时,此外还要承担罚金。
在日本,驾照被罚没时间也会远超中国。
这些情况都需要我们在跨国驾车的时候多关注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五、环境影响很多人认为醉驾入刑会对某些酒类产生不良影响。
实际上,数年的醉驾入刑之后,饮酒文化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一些酒类店铺和大型饭店仍然会提供含酒精饮品。
因此,醉驾入刑并不是限制了人们的消费选择。
它的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改变人们的驾车习惯,使之注意饮酒后的安全问题。
浅析“醉驾入刑”的司法运用
浅析“醉驾入刑”的司法运用唐红新刑案律师醉酒驾驶是一种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率的大幅提高,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安全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如2008年“12.14成都交通肇事案”、2009年“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案”等案件,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一、醉酒驾驶的概念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此同时,在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将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二、醉酒驾驶的构成根据相关条规定,醉酒驾驶的主、客观要件应表现为:1、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另外,对机动车的认定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关于醉驾肇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
关于醉驾肇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汽车在给人们出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日渐严重的道路安全问题。
特别是随着最近几年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大幅增加,肇事事故频发,其中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醉驾肇事犯罪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媒体和公众往往从情感上出发,要求对醉驾肇事犯罪严惩重判,但是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审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价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罪责。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将醉驾、飙车等高危驾驶行为直接入罪,关于醉驾肇事犯罪的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
在此,仅将笔者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作简单的阐释,不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醉驾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醉酒的人仍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表明我国刑法对醉酒以后的犯罪行为并不予以宽恕的态度。
从法理依据上说,根据大陆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说,因为醉酒的人对于醉酒状态的形成有选择性,醉酒状态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自陷的,所以要对其醉酒后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从立法目的上说,是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意图遏制醉酒的人犯罪现象。
虽然这一规定解决了醉酒后犯罪行为的刑法可罚性问题,但在具体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心态需要具体分析。
醉驾肇事人在造成肇事事故的实行行为之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决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两罪在犯罪客体(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驾车行为引发事故)、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这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相同性,区别就在于犯罪人的主观心态。
从醉酒程度上,有轻度、重度之分,在法律上体现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程度。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醉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列为刑事犯罪行为,并对其实施刑罚的一种法律规定。
对醉驾入刑进行思考,既需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考虑公众安全和道德问题,也需要从司法角度出发,思考刑罚的宽严适度以及法律的实施问题。
首先,醉驾入刑的思考要从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出发。
酒驾事故频发,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驶不仅使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也危及到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严重的社会不良行为。
因此,立法对酒驾入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通过对醉驾者进行刑罚可以对其进行警示和震慑,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利益。
其次,醉驾入刑的思考要考虑人性化的刑罚规定和社会帮助机制。
刑罚既要严惩犯罪行为,也要关注到醉驾者的社会适应问题。
对于一些初犯的醉驾者,可以通过刑罚与社会帮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戒。
比如酒驾者可以通过强制戒酒、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来提高其意识,改正其错误行为。
同时,对于累犯的骨干分子和严重肇事者,也可以加大刑罚力度,以达到嫌疑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目的。
再次,醉驾入刑的思考要注重刑罚的宽严适度。
刑罚的宽严适度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醉驾入刑,刑罚要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既要严惩罪行,也要对醉驾者进行教育和改造。
在刑罚量刑上,可以参考醉驾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司法前科等因素,进行刑罚的确定。
同时,也要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本地交通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刑罚政策,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合理性。
最后,醉驾入刑的思考还要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
刑罚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执法力量和手段。
加强醉驾的监测和检测技术,提高酒驾查处率,可以降低醉驾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醉驾者的惩处要加强司法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另外,也要配套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共同降低酒驾事故的发生率。
对酒后驾车法律适用的理性思考
驾车 ; 百毫升血液 中的酒精 含量 大于或等于8 m 为醉酒 法律 中对饮酒 醉酒驾驶规定刑事处罚 。 每 0g
名 ,对 于 那 些 可 能 进 人 刑 法 视 野 的 酒 后 驾 驶 行 为 将 适 用 何 对 醉 酒 驾 车 者 处 以 3 以 下 徒 刑 或 者 1 万 韩 年 干
醉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数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其中,醉酒驾驶作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醉驾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醉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醉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醉驾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
同时,对醉驾案件的管辖、证据认定、刑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醉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1. 醉驾案件的管辖问题在醉驾案件中,案件管辖存在争议。
一方面,部分观点认为醉驾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因为醉驾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部分观点认为醉驾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因为醉驾行为涉嫌犯罪。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在醉驾案件管辖问题上产生分歧的情况。
2. 醉驾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在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是认定醉酒驾驶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的测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采样、送检、检验过程等环节可能出现误差。
此外,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非法手段逃避酒精检测,导致证据不足。
3. 醉驾案件的刑罚适用问题《刑法》对醉驾行为的刑罚规定为拘役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在适用刑罚时存在偏差,如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的刑法哲学思考
“醉驾入刑〞的刑法哲学思考“醉驾入刑〞的刑法哲学思考摘要:刑修正案中的“醉驾入刑〞,多数老百姓对此赞成,但其是否真如公众想象的那样好,所采取的价值倾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刑法谦抑性原理,是否开启了风险刑法新时代,是否引领着传统刑法向预防主义的变革,都是刑法研究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醉驾;预防主义;风险刑法一、“醉驾入刑〞的主要依据和实践效果刑增设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这一规定意味着“醉驾〞正式入刑,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主要考虑了社会、管理、文化等因素以及对国外先进法律的借鉴。
在社会因素方面,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繁,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日益增多;在管理因素方面,对醉酒驾驶的行政处分力度不够,管理不科学,“醉驾〞日趋泛滥;在文化因素方面,中国人情社会和酒文化思想根深蒂固,喝酒作为一种民族习惯深入社会交往生活之中,为醉驾行为的猖狂提供了源头。
日、德的醉驾立法和执行情况也给我国提供了重要借鉴意义。
醉驾入刑后,从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
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
北京、上海等地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别在50%、70%以上。
【1】“醉驾入刑〞在这个意义上为我国交通治安的稳定秩序作出了奉献。
二、从刑法哲学角度分析“醉驾入刑〞本文借鉴陈兴良教授对刑法哲学的分析方式,即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罪刑关系论的结构对第133条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及其罪刑关系进行分析。
立法者对“醉驾〞所设立的犯罪行为模型概述因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
其人身危险性,使该罪的初犯和再犯都存在可能。
醉酒驾驶主观方面通常为成心,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抽象危险犯。
酒驾法律制度分析酒驾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与司法实践
酒驾法律制度分析酒驾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与司法实践酒驾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时饮酒超过规定标准,存在醉酒驾驶的危险行为。
由于酒驾给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制度以打击酒驾行为。
本文将从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酒驾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一、法理依据1. 酒驾危害性的认识酒驾危害性的认识是酒驾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之一。
饮酒后,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视觉、听觉等感知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驾驶机动车辆时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迟钝反应、无法保持车辆稳定等问题,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2. 酒驾的社会危害性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之一。
酒驾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酒驾行为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危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惩治和打击。
3. 酒驾的违法性酒驾的违法性是酒驾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之一。
各国都明确规定了酒驾的违法行为和相关的法律后果。
通过对饮酒驾驶行为进行明确的违法界定,能够使广大驾驶人充分认识到酒驾行为的违法性,形成对酒驾的普遍抵制态度。
二、司法实践1. 刑事责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酒驾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对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进行检测,判定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其次是对驾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醉酒驾驶”或“醉酒后驾驶”的判定,包括是否存在明显的饮酒痕迹、是否出现行为异常等情况。
最后是对醉酒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及其后果进行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
2. 刑罚的量刑原则司法实践中对酒驾刑罚的量刑原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醉酒驾驶的程度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其次是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和前科记录。
最后是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这些因素的评估,对酒驾行为进行相应的刑罚量刑。
3. 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酒驾问题,各国都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精品原创)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前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新增危险驾驶罪罪名,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处罚力度,司机醉驾将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一个多月来,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查获的消息接连不断,其中既有24岁即将毕业的名牌大学大四学生,也有55岁头发花白的三轮车司机,还有因与其他车辆刮蹭下车理论而把自己送上“枪口”的司机。
一时间报刊媒体铺天盖地,网络舆情接二连三,大有对醉酒驾车行为全民喊打的趋势。
鉴于醉驾入刑及其实践情况,也引发了我个人的一些思考,本文将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和道德层面来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一、立法层面立法活动需要具备前瞻性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这种前瞻性不仅要求立法者预见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而且需要实证分析和评估立法带来的风险与效果。
而“醉驾入刑”的立法也值得深思。
(一)“醉驾入刑”是否已充分论证正当打击“醉驾”热火朝天之际,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却泼下一瓢冷水,表示“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而公安部5月18日则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而23日,最高检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在一条法律颁布实施后,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却发出不同的声音,这让公众迷茫。
个人看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的法制趋于脆弱,经不起新闻媒体的炒作。
之前杭州等地的醉驾撞人案被炒的沸沸扬扬,给人的感觉甚至有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感,舆论几乎一边倒向“严惩”,反对醉驾入刑的声音被完全淹没,刑法修正案(八)也紧接出炉。
个人认为有点草率,最近几年总是因为一个人或几个人就修改一部法律。
“醉驾入刑”司法适用思考的开题报告
“醉驾入刑”司法适用思考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醉驾是一种危害极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威胁着交通安全,也影响着社会的文明程度。
然而,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未将醉驾入刑,即使被认定为醉驾,多数情况下也只能处以行政处罚。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醉驾是否应该入刑,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适用进行思考。
二、研究意义本文对于推动我国醉驾立法以及完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首先,由于醉驾入刑是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对其进行探讨对于社会安全和进步至关重要。
其次,通过对醉驾入刑的研究,可以推动我国交通法律体系的完善。
最后,研究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可以探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权衡公正与效率的问题。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通过揭示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和现有法律对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的不足来阐明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2. 醉驾入刑的可行性:从法律、社会和政治三个角度分析醉驾入刑的可行性,评估其对社会的影响。
3. 醉驾入刑案例比较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醉驾入刑的有关法律条文,着重分析其差异及相似之处。
4. 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问题: 主要讨论醉驾入刑后,其司法适用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防范不当捕风捉影与伤害人权的问题。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从文献、资料、统计数据等方面进行研究,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比较分析。
五、预期结果本文的预期结果是:一、明确醉驾入刑的必要性,推动我国交通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二、阐释醉驾入刑的可行性,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三、从案例分析中总结醉驾入刑的各个国家的法律条文,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四、探讨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问题,兼顾效率与公平,建议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权衡判断。
六、结论本文通过对醉驾入刑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违法的醉驾行为,应当入刑,并对其司法适用进行严格、公正的落实。
同时,应充分考虑防止司法机关过度权力,以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醉驾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醉驾事故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醉驾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醉驾行为的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驾案件的法律规定1. 醉驾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 醉驾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醉驾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醉驾案件线索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涉嫌醉驾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抽血检测。
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鉴定结论等。
对涉嫌醉驾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讯问,核实其违法行为。
(3)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审判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三、醉驾案件的法律分析1. 醉驾案件的定性醉驾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征:(1)违法性:醉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
(2)严重性:醉驾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受惩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醉驾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思考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思考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汽车的使用率和普及率也越来越高,人们的出行更加的方便,与此同时,随着私家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逐年上升,其中,因此醉酒驾驶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占据了重要比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召开过程中,我国正式将醉驾纳入到了刑法体系,该法律实施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讨论,人们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是否适用产生疑问。
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分析我国醉驾的现状,讨论醉驾入刑是否适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国醉驾刑法的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醉驾;刑法;法律适用;问题;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飞速提升,汽车购买能力也越来越高。
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和汽车数量的增多,使得我国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也逐年增加,其中,因为醉驾而发生车祸的例子不胜枚举。
近些年,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醉驾的危害性,社会上各个方面也在呼吁抵制醉驾的行为,之后我国还将醉驾纳入了正式的刑法之中,就是为了抵制人们喝酒驾驶,避免出现更多的交通事故。
不过,现在很多专家和学者对醉驾入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就醉驾入刑的法律是否实用展开了相关的讨论和研究,有着各不相同的观点。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的工作人员,在此背景下,也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就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度展开相关的分析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旨在为我国醉驾法律法规的完善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
一、我国醉驾入刑实施的现状(一)如何有效鉴定驾驶者存在醉酒行为如果驾驶者存有明显的醉酒行为,还继续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走,那么这个驾驶者就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可以判定为酒驾罪。
在这一法律中,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比如说“机动车”、“驾驶”、“醉酒”等,这些术语的界定标准在哪里,如果有效的进行酒驾的判断,关系到驾驶者本人的权益,需要去慎重鉴定。
[1] 在两千零四年,我国就已经发布了相关的条文标准,在进行检测时,机动车的驾驶者的血液中如果乙醇含量等于或者高于20毫克/100毫升,低于80毫克/100毫升,那么驾驶者就属于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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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之法理思考及司法适用【内容摘要】【关键词】危险驾驶;危险犯;谦抑性;司法实践近年来,一系列由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震惊了全社会,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于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
随着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醉酒驾驶应否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讨论由此展开。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终明确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
自此,醉酒驾驶即由行政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全国司法机关针对醉酒驾驶的刑事司法工作有序展开。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今年3月,深圳市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9宗,判处被告人349人,其中95人被判处拘役,253人被判处缓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率达72.49%。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醉驾案件259宗,判处被告人259人,占全市法院该类案件的近74.21%,可见龙岗区人民法院打击醉驾案件的数量和力度居全市首位。
由于醉驾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特殊性,我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57%,比普通刑事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要高不少,影响了打击效果。
同时,交警部门对我院的醉驾案件审理结果表示不解。
实际上,我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要远远低于深圳市的整体水平,其他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更高。
随着我院醉驾案件审判工作的逐步深入,笔者对醉驾入刑的法理和司法适用问题产生了新的认识和看法。
一、醉驾入刑的法理思考(一)醉驾入刑提前了刑法发动的时间点,加强了刑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归入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
由此,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否则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纵观刑法第二章,除了危险驾驶罪以外,侵犯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主要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其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或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均为故意犯罪,都要求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或工具的行为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状态或程度才能成立犯罪。
可见,在醉驾入刑以前,刑法对于侵犯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或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要求达到具体的危险程度或状态,否则不构成犯罪,即刑法发动的时间点在危害结果发生或具体的危险状态出现之后。
然而,随着醉驾入刑,刑法发动的时间点大幅提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该条既不要求行为人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又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状态或程度,而是只要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就能成立本罪。
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不将危害结果或“具体的危险状态”规定在该条中,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只要是醉酒驾驶,行为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已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将交通事故防范于未然,无需也不应将实际损害结果或“具体的危险状态”规定为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因此,危险驾驶罪即成为侵犯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中的首个“抽象危险犯”1,大幅提前了刑法发动的时间点,更有利于刑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二)醉驾入刑提高了醉驾行为的违法成本,增强了刑法威慑力。
所谓违法成本,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
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是法定的。
国家法律之所以对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目的是为了减少甚至消灭违法行为。
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的遏制与制约作用的基础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
理性的个体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1抽象的危险犯是指由于其本身所包含的对该当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
抽象危险犯的规范特征是,危险不是该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是该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的根据。
张明楷教授认为,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
一般而言,违法成本越低,人们越不畏惧违法行为的后果,从而更容易实施违法行为;相反,违法成本越高,人们越倾向于规避违法行为的后果,从而选择合法行为。
这就是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
醉驾入刑极大地提高了醉驾行为的违法成本。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醉驾行为人将遭受的法律制裁不再只是以前的拘留十五日以内的行政处罚,而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拘役的刑事制裁,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大幅提高;二是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资格受到更为严厉的限制,甚至剥夺。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意味着醉酒驾车一经查实,将遭受长期,甚至终身剥夺驾驶资格的处罚;三是醉驾行为人不仅要遭受刑事制裁和驾驶资格的剥夺,还将丧失从事特定职业和岗位的资格。
如根据公务员法、公司法、律师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有故意犯罪经历者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职业,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企业可以劳动者故意犯罪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今后人生道路的影响可谓巨大。
可见,从法律经济角度分析,醉驾入刑将醉驾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且不论刑罚将如何设置,单是纳入到刑法中,就可以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威慑效果,从而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使得违法成本高于违法的预期利益。
笔者认为,醉驾入刑一方面提高了醉驾行为的违法成本,理论上加强了刑法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目前仍然倾向于通过刑事制裁手段来打击违法行为,以平息公众的消极情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这种“重刑主义”观念在我国法治领域仍然根深蒂固。
这也是醉驾入刑在强化打击醉酒驾驶力度的同时所无法规避的正当性问题,更值得法律工作者的深思。
应当指出,我们主张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远高于其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我们并不是“重刑主义者”或者“重罚主义者”。
实践一再证明,重刑和重罚并不能有效地遏止犯罪和违法,相反,重刑和重罚在遏止犯罪和违法方面的负面作用却显而易见。
有效地预防和遏止犯罪,并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科以多重的刑罚,而在于犯罪行为是不是普遍受到了有效的追究。
因此,立法者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还应考虑提高到何种程度的问题。
有关醉驾入刑的刑法理论问题还有许多内容值得探讨,例如醉驾入刑与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问题、醉驾入刑与刑罚制度的完善问题等,由于本文更侧重于发现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下文将针对醉驾入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具体看法。
二、醉驾入刑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我院在醉驾案件的审理工作上逐渐找到了“感觉”,在全市醉驾案件中,无论在案件数量、审判效率,还是司法建议的提出上,我院均居全市前列。
目前,危险驾驶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缓刑适用率偏高,刑罚实际威慑效果受限由于醉驾案件最高只能判处六个月拘役,不符合刑诉法第六十条关于逮捕的条件,故审前羁押期限(即立案、侦查、起诉)一般控制在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七日之内,意味着醉驾嫌疑人被刑事拘留3-7天就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由于两高尚未就醉驾案件的具体量刑标准出台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现实生活中,醉驾者体内的酒精含量、醉驾情节、危害程度又千差万别,法官对于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一直偏高。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全市法院判处的349名醉驾案件被告人中,95人被判处拘役,253人被判处缓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适用率高达72.49%。
刑事制裁的实际力度还不如十五日行政拘留。
刑罚的实际威慑效果受限,影响了打击效果。
(二)醉驾入刑大幅增加了司法资源的耗费量我国司法系统资源紧缺、案多人少的情况一直难以改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法院系统更是如此。
我院刑庭有14名法官,去年共审理3553宗刑事案件,平均每个法官全年审理253宗,每个工作日就要审理1.01宗,审判人员全年都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压力之大不言而喻。
醉驾入刑以来,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负荷进一步加大。
针对醉驾犯罪的特殊性,市政法委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公、检、法对这类案件采取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审理。
一般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是20天,醉驾案件却尽量要在3天内审结。
案件移送法院后,对办案任务本就十分繁重的基层法院而言,要在三日内完成审理、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显然是不现实的。
这种办案模式极大地增加了法官的审判压力,为了按照上述要求办好醉驾案件,法官甚至不得不搁置其他案件的审理。
再有,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如果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则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一般为取保候审且为提供保证人的方式。
鉴于我区外来人口比例极高,而所受理的醉驾案件中,绝大多数为户籍外人员,故取保候审以后,一定程度上存在被告人拖延审判进程甚至逃避执行等问题,在对保证人缺乏有效惩治力度的情况下,此情形在审理初期最为突出,严重拖延了案件审理进程,降低了诉讼效率。
在司法资源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审理醉驾案件,刑庭从原有14名法官中指定了3名法官,专门审理醉驾案件。
增加了其他法官审理非醉驾案件的工作强度,醉驾入刑至少耗费或占用了我庭现有司法资源的21.4%。
不仅如此,各地突击性、阶段性的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也大幅增加了交通执法成本的投入。
(三)被告人自首认定难,被告人对法院的事实认定表示不解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案件,被告人主动报警或事故受害人报警而被告人在现场等待且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的情况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量刑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由于目前交警部门侦办此类案件时常常忽略对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详细描述,格式化的“抓获经过”无法反应被告人报案、主动投案等自首情节,侦查阶段又忽略了对相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通话清单的提取,使得案卷材料中缺乏自首的相关证据。
即便承办法官分析认为被告人案发当时的确存在自首情节,但由于缺乏相应证据,仍然无法认定成立自首,如若没有判处缓刑,被告人时常“喊冤”,并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
(四)证据来源欠规范,法官断案遇困惑根据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时即为醉酒。